
发明创造名称: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40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5W1164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482733.5
申请日:2011-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8-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万丽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B44B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8月0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专利号为201120482733.5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为李万丽。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上下机构、翻转机构、上料框、下料框、雕铣台和移动工作台,所述上料框和下料框并排在移动工作台的前端,所述雕铣台对应上料框和下料框之间的后方位置设置在移动工作台上,所述上下机构设置在机头座上,所述翻转机构设置在上下机构上,并受该上下机构驱动而相应向上或向下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机构包括一固定座、一上下气缸、一导向支架和一固定块,所述导向支架竖直设置在所述固定座上,所述固定块固定在导向支架的下端,所述上下气缸的缸体固定在所述固定座上,该上下气缸的活塞杆连接在所述固定块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支架包括一固定架、一导轴及一设有与该导轴相适配的滑槽的滑块,该滑块固定在所述固定架上,所述导轴的上端插入所述滑块的滑槽中,下端固定在所述固定块的中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转机构包括一翻转块、一旋转气缸及多数个吸盘,该些吸盘固定在所述翻转块的前端面,该翻转块的尾部通过一销轴滑动设置在固定座上,所述旋转气缸对应所述翻转块的位置设置在固定座上,并能驱动该翻转块以所述销轴的轴线旋转。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料框上设有多数个玻璃片插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料框上设有多数个玻璃片插槽。 ”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08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2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41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请求保护的是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雕铣台设置在上料框和下料框之间的后方位置,采用移动工作台配合机头座的相对运动实现自动上下料,采用下料框放置加工后物料;(2)还包括翻转机构,翻转机构设置在上下机构上,并受该上下机构驱动而相应向上或向下运动。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过程中实现物料的换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4: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07月第1次印刷、2003年07月第1版的《机械工程训练》一书封面、版权页、作者页、前言页、目录页、第268页-第275页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520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6:由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88年12月第1次印刷、1988年12月第1版的《工业机器人》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1页、第59-61页的复印件;
证据7:封面印有“上海机械学院射流教研组、北京清华大学力学系气动组、1976.12”字样的《气动技术》(上册)一书的封面、毛主席语录页、目录页、第232页-235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被证据4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5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4和证据5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2结合证据6、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翻转机构、上料框、下料框、雕铣台、移动工作台,所述上料框和下料框并排在移动工作台的前端,所述雕铣台对应上料框和下料框之间的后方位置设置在移动工作台上,所述上下机构设置在机头座上,所述翻转机构设置在上下机构上,并受该上下机构驱动而相应向上或向下运动”的技术特征,证据2、证据4、证据5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04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其主张的证据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记载的为准;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4、证据6、证据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4-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7没有出版信息,对于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开时间有异议;请求人声称证据7是在在淘宝网上购买获得,由于其出版时间较早,因此没有确切的出版信息,依据证据7封面印刷的日期应当推定其公开时间为1976年;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应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证据7的获取来源信息或相关证据;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购买证据7的订单截图以及网址链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4-6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4-6予以采信。
对于证据7,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没有出版信息,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开时间有异议。鉴于请求人提供了通过淘宝网购买证据7的订单截图以及网址链接,能够证明证据7的来源合法,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又出示了其原件,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该原件本身存在明显的伪造、变造痕迹,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尽管证据7没有确切的出版信息,但考虑到证据7应是年代久远、特殊历史时期的出版物,其封面显示的时间应当就是证据7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虽然对其公开时间提出异议,但并未没有提供相应的反证情况,故应当认为证据7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鉴于证据1、2、4-7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证据4、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上、下料及攻牙的加工设备,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0-0047段、图1-6):“包括:一机台10、一运送装置20、一物料站30、一定位单元40、一取料单 元50、一加工单元60、一输出单元70、以及一控制单元80。该机台10是呈长矩形,其轴向两侧设一对滑轨11,该运送装置20是纵向跨设在该机台10两侧,包含:一横梁21,及该横梁21两端的两侧壁 22,该两侧壁22是与该对滑轨11组配,该横梁21的前后两侧,各设横向的一第一横向导件及一第二横向导件,该第一横向导件为上下平行的一对 第一轨道23,该第二横向导件为上下平行的一对第二轨道24,该各第一、二 轨道23、24的上下面各设一嵌槽231、241。该物料站30是位于该机台10的一端,该物料站30更包含有多个限位柱31,该多个限位柱31是以纵向插设在该机台10上,以框设至少一工件 a定位于该机台10上面。 该定位单元40是位于该机台10中间位置,是设有一镂空空间41,该镂 空空间41分布至少一固定件42如(开口向上的一吸盘或电磁阀),该固定件42可将该工件a底面吸住定位。该取料单元50包含:一第一滑板51、及水平的一升降板52、至少一取料件53以及一驱动源54,(本实施例的驱动源54为纵向的一压缸且位于该第一滑板51中间,该压缸下方设一缸轴,该缸轴末端是与该升降板52 连接),该升降板52是位于该第一滑板51下方,并与该第一滑板51呈90度,该升降板52两侧纵向各固设一直杆55,该第一滑板51的一表面两侧各设一穿孔56,该穿孔56是供该直杆55穿设,使该升降板52受该缸轴带动,可纵向上下位移,该升降板52底面设该取料件53,该取料件53为一开 口向下的吸盘,可吸附该工件a的顶面,该第一滑板51的另一表面设一第一连接件57,该第一连接件57相对该第一轨道23方向,设有与该第一轨道23断面形状相对的一第一嵌定口571。以该第一嵌定口571是与该第一轨道23组配且受该嵌槽231限定,使该第一滑板51 可沿该第一轨道23横向移走。 ……本实用新型的取料单元50可将工件a纵向吸取,该运 送装置20可轴向位移,配合该取料单元50可沿横梁21横向位移,使多个工件a可移到定位单元40上,而加工单元60也可随着运送装置20沿机台 10轴向移位,及沿着横梁21横向位移,而设定参数依序对多个工件a进行攻牙,再将多个工件a输出。 ”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路板(A)自动上下料机(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全文及附图),包括取放装置(1)及承送装置(2)。取放装置包括升降气压缸(11)、滑座(2)、转向气压缸(13)、旋转座(14)、吸盘气压缸(15)及吸盘(16)等构件,令升降气压缸与滑座采取直立状并排竖设置,而升降气压缸的气压缸轴杆可顶推驱动滑座呈上下位移动作,令转向气压缸结设于滑座上,旋转座亦枢设于滑座尾端,且转向气压缸的气压缸轴杆得以顶推旋转座翻转动作。承送装置包括前顶推气压缸(21)、旋轴(22)、后顶推气压缸(23)、顶杆(24)及托抵气压缸(25)等构件,令托抵气压缸横设于夹送装置的夹具(201)侧端,而旋轴与顶杆呈相对设置方式横设于夹头(202)的两侧,令前顶推气压缸得以连动旋转轴转动并推顶于夹头的一侧,又后顶推气压缸得以连动顶杆左右移位动作而顶推于夹头的另一侧。利用构件,即可借助取放装置及承送装置的各气压缸以近接开关配合电控程序而依序动作,使电路板可顺利完成翻转夹取上料或翻转下料的动作。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火花加工机床(参见证据4的第270页倒数第3段、图10-2),机床本体由床身、工作台、主轴头和立柱组成。床身是整个机床的基础部件,其上布置着通过手柄可纵、横向移动的工作台,用于调整工件相对工具位置的位置,工件通常安装在工作台上。主轴头安装在立柱上,主轴头用于装夹工具,并提供加工所需的相应运动。
证据5公开了一种玻璃加工的自动上下料装置(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全文及附图),包括上料装置1、收料装置2、上料机械手3、下料机械手4、输料梁5以及定位夹具6。其中上料装置1和收料装置2分别固定在床身两侧,输料梁5位于上料装置1和收料装置2的上方;上料机械手3和下料机械手4安装在输料梁5上,可通过同步齿形带沿输料梁左右移动;定位夹具6固定安装于工作台上。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上、下料及攻牙的加工设备,其中:证据1中的“取料单元50”对应于本专利的“上下机构”,证据1中的“定位单元40”对应于本专利的“雕铣台”,证据1中的“物料站30”对应于本专利的“上料框”,证据1中的“运送装置20”对应于本专利的“机头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
(1)应用的领域有所不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雕铣雕刻机上的自动上下料装置,而证据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全自动上、下料及攻牙的加工设备;
(2)上下料的具体结构设置和工作方式不同:在本专利中还包括移动工作台、下料框、翻转机构,所述上料框和下料框并排在移动工作台的前端,所述雕铣台对应上料框和下料框之间的后方位置设置在移动工作台上;所述翻转机构设置在上下机构上,并受该上下机构驱动而相应向上或向下运动。本专利实质上是通过设置有上料框、下料框和雕铣台的移动工作台,使之与机头座上的上下机构、翻转机构配合来控制待加工产品的上下料及加工,从而实现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结构简单且能实现自动上下料、效率高的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发明目的。而证据1中机台10是固定不动的,其通过运送装置20、取料装置50在三个空间方向x、y和Z上的平移运动实现上下料和对工件进行加工。
而证据2仅公开了通过升降气缸11和转向气压缸使得旋转座14(对应于本专利的翻转机构)呈上下位移及翻转,带动吸盘完成上下料动作,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述上料框和下料框并排在移动工作台的前端,所述雕铣台对应上料框和下料框之间的后方位置设置在移动工作台上”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上料框和下料框、雕铣台设置在移动工作台并配合上下机构、翻转机构运动以达到加工机整体结构设计合理、结构简单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电火花加工机床设置可纵、横向移动的工作台,用于调整工件相对工具位置的位置,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述上料框和下料框并排在移动工作台的前端,所述雕铣台对应上料框和下料框之间的后方位置设置在移动工作台上”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上料框和下料框、雕铣台设置在移动工作台并配合上下机构、翻转机构运动以达到加工机整体结构设计合理、结构简单的技术启示。
证据5涉及一种玻璃加工的自动上下料装置,通过安装在输料梁5上的上料机械手3和下料机械手4的横向、纵向移动分别从上料装置1、加工台完成抓取加工件进行上料和下料,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述上料框和下料框并排在移动工作台的前端,所述雕铣台对应上料框和下料框之间的后方位置设置在移动工作台上”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上料框和下料框、雕铣台设置在移动工作台并配合上下机构、翻转机构运动以达到加工机整体结构设计合理、结构简单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亦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加工机中采用如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的移动工作台的结构设置并配合上下机构、翻转机构运动以达到加工机整体结构设计合理、结构简单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综上,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证据2、4、5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述上料框和下料框并排在移动工作台的前端,所述雕铣台对应上料框和下料框之间的后方位置设置在移动工作台上”的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2关于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6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48273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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