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果包装纸(瑞芙美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糖果包装纸(瑞芙美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54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6W1126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30010768.2
申请日:2015-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龙许飞
授权公告日:2015-07-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涣友
主审员:刘晓瑜
合议组组长:苏玉峰
参审员:刘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无论选取的主体为锯齿状爆炸图案的设计元素,还是位于包装纸两侧边缘和中心位置的爆炸图案的具体形状和位置关系以及其上文字图案设计都基本相同,整体的色彩搭配也基本相同,由此已然使二者形成较为接近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全文:
针对201530010768.2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龙许飞(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81559的俄罗斯工业产品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2:网址为https://tieba.baidu.com/P/3497242121的百度贴吧涉及包装糖果的网页图片打印件;
证据3:网址为https://tieba.baidu.com/p/3516107910的百度贴吧涉及包装糖果的网页图片打印件;
证据4:注册号为6930222的“瑞芙sufes”注册商标查询详情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主要区别点在于:①爆炸图案重复排列数量不同;②涉案专利的左上方及右下方包含红色的“瑞芙sufes”商标,但当糖果包装两侧扭转封口后处于不可见位置。区别点①,涉案专利仅仅通过对现有设计即证据1的重复排列的数量作删减变化,且所删减的部分由于糖果包装纸的使用特性而位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区别点②,涉案专利通过常规的排列方式组合了所占比例较小的证据4的商标,而且处于糖果包装两侧扭转封口后的不可见位置,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更无法令一般消费者觉察到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显著差别。基于相同的理由,涉案专利与证据1或者证据2或者证据3单独对比,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同时主张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2(或者证据3)以及证据4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以及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证据2和证据4、证据3和证据4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其具体对比意见同书面意见一致。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当庭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俄罗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是2012年04月16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糖果包装纸,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糖果包装纸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包装纸两边都是由类似绿色、玫红色、紫色和藏青色等组成的不规则锯齿式爆炸边缘;包装纸中间由若干个重复的图案组成:每个图案由玫红色、紫色形成不规则锯齿式爆炸图案轮廓,中间为“KPOKаHT”抽象艺术体文字设计,其右下方有一行较小的白色俄文“с минбалем”。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①颜色有不同,涉案专利整体背景色为紫色,两侧边锯齿和主体字母为黄绿色,且两侧爆炸性图案部分有深紫色分界线;对比设计背景色为深蓝色,两侧边锯齿和主体字母为青绿色。②爆炸图案重复排列的数量不同,涉案专利为4个爆炸图案,对比设计为8个爆炸图案,由此涉案专利包装纸的整体长度相对于对比设计较短。③涉案专利的左上方及右下方包含红色的“瑞芙sufes”商标,对比设计无此设计。
合议组认为:对于糖果包装纸类产品而言,其整体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可采用的设计风格和设计元素有诸多可能,具体到其上的图案和色彩的设计也是千变万化、丰富多样的。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无论选取的主体为锯齿状爆炸图案的设计元素,还是位于包装纸两侧边缘和中心位置的爆炸图案的具体形状和位置关系以及其上文字图案设计都基本相同,整体的色彩搭配也基本相同,由此已然使二者形成较为接近的整体视觉效果。对于上述区别点①,虽然二者背景色有蓝紫之别,且两侧边锯齿和主体字母中的颜色有差别,但这些色彩差别仅是相近色相的细微差别,并未给一般消费者带来明显的整体视觉效果变化;对于区别点②,是对相同主体设计元素的重复排列做删减变化,其包装纸整体长宽比例也随之发生变化;区别点③,其商标所占整体比例较小,这些区别点都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就区别点②③还需说明的是,对于该类糖果包装纸,在使用时通常将糖果包裹后于两侧扭转封口,鉴于糖果包装纸的使用特性,其使用状态下显示的锯齿状爆炸图案基本趋同,而商标图案处于糖果包装两侧扭转封口部分,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因此这些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530010768.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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