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快装式卫生级防误蝶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装式卫生级防误蝶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55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5W1164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411848.5
申请日:2011-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F16K1/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411848.5,申请日为2011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装式卫生级防误蝶阀,其特征在于:包括阀体(14),所述阀体(14)包括空心上阀体(1)和空心下阀体(3),所述阀体(14)中设有蝶板(4),所述蝶板(3)的一端连接有第一阀杆(13),所述第一阀杆(13)置于所述阀体(14)中,所述蝶板(3)的另一端连接有第二阀杆(15)的一端,所述第二阀杆(15)的另一端穿过所述阀体(14)置于所述阀体(14)的外部,与所述蝶板(3)连接的所述第一阀杆(13)的一端与所述第二阀杆(15)的一端分别套有密封圈(2),所述第二阀杆(15)的外部套有方管座(5),所述方管座(5)的一端置于所述阀体(14)中,所述第二阀杆(15)的另一端通过螺栓设有手柄(11),所述手柄(11)上设有防止误操作启闭的定位销(9)和限位销(10),所述上阀体(1)和所述下阀体(3)的法兰外缘共同连接有两个对称放置的卡箍(6),每个所述卡箍(6)包括一个弧形部和两个连接部,所述两个连接部置于所述弧形部的两端,右端的两个所述连接部共同套有拉环(12),左端的两个所述连接部通过销钉共同连接有活节螺栓(7),所述活节螺栓(7)的一端设有环形螺母(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快装式卫生级防误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阀体(1)与所述下阀体(3)的口径为50mm-60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快装式卫生级防误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阀体(1)与下阀体(3)的阀口外圆周分别设有凸起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快装式卫生级防误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阀体(1)与下阀体(3)的阀口的内壁分别设有内螺纹或者外壁分别设有外螺纹。”
针对本专利,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3年08月17日,公开号为US5236003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882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9365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9年09月10日,公开号为DE102008010902A1的德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1年03月16日,公开号为JP2001-65711A的日本专利文献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设计,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常规手段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2)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证据2′、证据3′/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设计,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1月02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随意见陈述书提交了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日为1993年08月17日,公开号为US5236003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882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7年10月03日,公开号为EP1840439A2的欧洲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1986年08月19日,公开号为US4606111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2001年03月16日,公开号为JP2001-65711A的日本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6:公开日为1890年02月11日,公开号为US421088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7:公开日为1893年04月04日,公开号为US494996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 “证据1、证据2、证据3+公知”或“证据1、证据2、证据4+公知”或“证据1、证据2、证据6+公知”或“证据1、证据2、证据7+公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设计,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常规手段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2)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证据2、证据3+公知”或“证据5、证据2、证据4+公知”或“证据5、证据2、证据6+公知”或“证据5、证据2、证据7+公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01月0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作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为准;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对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双方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7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快装式卫生级防误蝶阀,其包括阀体(14),所述阀体(14)包括空心上阀体(1)和空心下阀体(3),所述阀体(14)中设有蝶板(4),所述蝶板(3)的一端连接有第一阀杆(13),所述第一阀杆(13)置于所述阀体(14)中,所述蝶板(3)的另一端连接有第二阀杆(15)的一端,所述第二阀杆(15)的另一端穿过所述阀体(14)置于所述阀体(14)的外部,与所述蝶板(3)连接的所述第一阀杆(13)的一端与所述第二阀杆(15)的一端分别套有密封圈(2),所述第二阀杆(15)的外部套有方管座(5),所述方管座(5)的一端置于所述阀体(14)中,所述第二阀杆(15)的另一端通过螺栓设有手柄(11),所述手柄(11)上设有防止误操作启闭的定位销(9)和限位销(10),所述上阀体(1)和所述下阀体(3)的法兰外缘共同连接有两个对称放置的卡箍(6),每个所述卡箍(6)包括一个弧形部和两个连接部,所述两个连接部置于所述弧形部的两端,右端的两个所述连接部共同套有拉环(12),左端的两个所述连接部通过销钉共同连接有活节螺栓(7),所述活节螺栓(7)的一端设有环形螺母(8)。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模块化蝶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摘要、图1-3的详述部分的中文译文):一种模块化蝶阀,包括选择性地在开启和关闭位置之间旋转的阀瓣构件、壳体、弹性阀座和由铰链连接环连接在一起的夹紧环。阀瓣部件通过阀座弹性地悬浮在这种阀门中,阀座提供了阀瓣部件的自定心功能。铰链式连接环可以包括整体驱动装置,该驱动装置在装配过程中键控进入校准状态。如图1所示,是一个模块化蝶阀总成,标识为10。这种蝶阀总成10包括阀板12;阀座14,外壳16;以及至少一个铰接连接环18。现在参照图1和图2;阀板12包括通过焊接等方式与阀板12牢固连接的相对的毂20。最好将毂20与阀板12的焊接连接起来,使其具有平滑的流动表面,不存在流动材料可能聚集的空隙。轴22和24从各自的毂20延伸。毂20优选是圆形的,具有球形的内部末端。轴22和24是形成一个缩小直径,以提供一个带肩销轴。轴24具有足够的长度来延伸蝶阀10的外部,以便在开启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选择性地旋转阀板20。关闭位置如图1所示。轴24远离轮毂20的末端形成有个啮合端26,如正方形、花键等。该接合端26提供了通过可拆卸手柄旋转盘构件20的装置,手柄没有显示。还需要注意的是,阀板20最好经过高度抛光,以减少摩擦。优选地,如图3所示的密封边缘28也应圆角化。例如,阀板12由11Ga不锈钢材料构成。优选地,其密封边缘28形成2.54mm。特别参考图3,外壳16包括一个圆柱形通孔30、一个沉孔32和一个外径34。沉孔32与通孔30基本上形成同心。该沉孔32也形成到预定深度,以提供搁板36。壳体拓还包括第一保持凸缘38和第二保持凸缘40。每一个保持凸缘38、40从外壳16的末端的外径34径向延伸。优选地,每一个保持凸缘38和40形成有边缘厚度42和内部倾斜侧面44。每个保持凸缘38和40是通过其相关的铰接连接环18进行匹配接合。连接环18具有沿其两个半圆的环形构件50和52的内表面48形成的V形槽46。如图1所示,环形构件50和52由连接件54可枢转地承载。环形构件50具有可枢转地连接到其上的螺纹柱形构件56。拇指螺母58拧到螺柱56上。可以用手松开或拧紧该拇指螺母58。环形构件52包括用于接合螺柱56和拇指螺母58组件的开口细长槽60。在接合连接环18的耳部62时,拇指螺母58的紧固动作导致连接环18的内径减小。拇指螺母58从耳部62松开和脱离将允许打开连接环18以便从外壳16上拆卸。再次参考图3,阀座14形成为具有外径64选择性轮廓的座位部分66和端部68该阀座14形成有在端部68之问预定长度。轮廓座位部分66被调节成使得端部68之间的中点70处的内径比端部68处的内径小O.3Omm。中点70最好具有圆角顶部分,该部分平滑地过渡到端部68。阀座14优选地由弹性材料形成,如FDA认证的弹性体。弹性体的硬度优选在40硬度计范围内。这种阀座14具有一对带肩孔72,这些带肩孔可以在图2、5、6中看到。所述带肩孔72具有确定的深度,可在阀座14中提供带肩部分。一对轴承套或衬套74可旋转地承载阀板12的轴22和24。这些衬套74中的每一个都位于其相关的带肩孔72中。每个衬套的长度74基本上是相等的,但比带肩孔72深度稍长些。例如,每个衬套74的长度应该比带肩孔72的深度长0.12mm。应注意,阀板12通过阀座14弹性地悬挂在壳体中。这种仅由阀座14构成的阀板12的弹性悬架提供了与阀座14在至少两个方向卜的中心对准。也就是说,阀板12在材料流动方向上与中点70对中,并且横向于材料流动。衬套74的长度大于肩孔72的深度,它提供了一个偏压作用,以在衬套74及其相关毂20之间实现面密封。这种偏压作用还允许阀板12在中点70处的内径内居中。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较:其蝶阀总成10对应于本专利的蝶阀;其阀板14对应于本专利的蝶板;其轴22对应于本专利第一阀杆;其轴24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阀杆;其阀座14和/或外壳16对应于本专利的阀体;其图1所示固定螺柱56的销钉对应于本专利的销钉;其固定螺柱56对应于本专利的活节螺栓;其拇指螺母58对应于本专利的环形螺母。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
本专利的“阀体(14)包括空心上阀体(1)和空心下阀体(3)”,“所述上阀体(1)和所述下阀体(3)的法兰外缘共同连接有两个对称放置的卡箍(6)”。与之相比,证据1的阀座14和/或外壳16对应于本专利的阀体,其外壳16具有第一保持凸缘38、和第二保持凸缘40,上述两保持凸缘通过铰接连接环18连接至项链导管或其它装置92(参见图2)。
本专利的“每个所述卡箍(6)包括一个弧形部和两个连接部,所述两个连接部置于所述弧形部的两端,右端的两个所述连接部共同套有拉环(12)”。与之相比,证据1的铰接连接环18具有两个半圆形的环形构件50、52,如图1所示,环形构件50和52由连接件54可枢转地承载。
本专利的“所述蝶板(3)连接的所述第一阀杆(13)的一端与所述第二阀杆(15)的一端分别套有密封圈(2),所述第二阀杆(15)的外部套有方管座(5),所述方管座(5)的一端置于所述阀体(14)中,所述第二阀杆(15)的另一端通过螺栓设有手柄(11)”。与之相比,证据1并未公开密封圈,且其轴24具有方形啮合端26,用于与手柄连接。
本专利的“所述手柄(11)上设有防止误操作启闭的定位销(9)和限位销(10)”,证据1并未公开上述结构。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体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分体式阀体结构,其将阀体分为上阀体和下阀体,并采用卡箍结构将上述两阀体结构固定为一体。与之相比,证据1采用了整体式的阀体外壳16。合议组认为,部件的分体成型与一体成型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分体成型与一体成型的优点与缺点,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所公开的阀体结构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想到将其阀体外壳16分体成型并采用铰接连接环18固定为一体。也即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获得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合议组认为:第一,在阀杆上设置密封圈属于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得到的。第二,证据1公开了轴24穿过阀体并通过方形啮合端26,用于与手柄连接的技术方案。基于证据1公开的“阀轴-手柄连接方式”,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常规改变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第二阀杆(15)的外部套有方管座(5),所述方管座(5)的一端置于所述阀体(14)中,所述第二阀杆(15)的另一端通过螺栓设有手柄(11)”的连接方式,并且上述连接方式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卡箍形式夹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0002、0005、0031、0032、0033段):可用于将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带凸缘物品夹在一起。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易于使用且可由单个用户安装的夹紧装置。卡箍2具有第一和第二构件4、6。第一和第二构件4、6在端部8、10处铰接。构件4、6可以围绕连接件12在夹紧和未夹紧位置之间转动。端部18、20通过螺母21和螺栓22的形式连接在以其,其中螺母21穿过末端端板24、26中的孔。螺母和螺栓21、22允许构件4、6保持在夹紧位置,也可用于限制构件4、6在未夹紧位置的枢轴运动。
将证据3公开的卡箍与本专利的卡箍相比:其构件4、6对应于本专利的弧形部;其端部8、10、18、20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部;如图2-3所示,其连接件12对应于本专利的拉环(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31-0032段)。
通过上述比较,合议组认为:普通螺栓和活节螺栓均属于所述技术领域的常用零件,其所适用场合和技术效果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1公开了采用活节螺栓固定卡箍一端、证据3公开了采用拉环固定卡箍另一端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将证据1与证据3结合从而获得上述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卡箍结构。同时,如证据3第0002段所述,其可用于将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带凸缘物品夹在一起。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将上述卡箍结构应用于与其它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手柄具有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所描述的限位定位结构。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蝶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蝶阀由上阀体(5)与下阀体(7)组装成阀体内腔,上、下阀体的中心位置设有阀杆孔,阀体内腔中嵌入密封圈(8)、阀板(6),阀板的上下端设置有方形阀杆孔,其下阀杆(12)圆头配入下阀体圆孔中,方头配入阀板方孔中,上阀杆(1)方头通过阀体的阀杆孔直接插入阀板方孔中,上阀杆中偏下部设有弹簧嵌环(11)、铜螺母(9)、O型橡胶圈(10),上阀体顶部设置边沿有定位柱(4)的法兰(15),流量分数板(14),手柄(3),手柄圆盘上设置有弹簧(17)、保险销(2)、固定销(16),通过手柄上的保险销和流量分数板配合,以控制蝶阀的流量。
将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上、下阀体对应于本专利的上、下阀体,其阀板6对应于本专利的蝶板,其手柄对应于本专利的手柄,其保险销(2)、固定销(16)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销和定位销。也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4)所限定的手柄限位定位结构。并且证据2属于应用于管道上的控制流量的蝶阀,与证据1、证据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将其“保险销(2)、固定销(16)”与上述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以及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结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4
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上阀体(1)与所述下阀体(3)的口径为50mm-600mm;所述上阀体(1)与下阀体(3)的阀口外圆周分别设有凸起边;所述上阀体(1)与下阀体(3)的阀口的内壁分别设有内螺纹或者外壁分别设有外螺纹。
请求人主张,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第一,上下阀体的口径取决于蝶阀的具体的应用环境,口径的选择以及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均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第二,上下阀体的外周设置凸起边,以及在上下阀体内设置用于螺纹配合的内、外螺纹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故,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结论,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进行评价。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41184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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