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包热封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暖包热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53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5W1163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215451.8
申请日:2013-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13-09-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滢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B5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项区别特征,但是这些区别特征并不能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1320215451.8、名称为“暖包热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专利权人原为瑞安市佳诚机械厂,后变更为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暖包热封装置,包括安装架(1)、凸轮箱体(2)、热封装置、升降装置和立柱(3),所述的热封装置包括上下热封板(4、5)、上下加热板(6、7)、滑板(8)、固定板(9),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升降装置包括凸轮(10)、花键传动轴(11)、滚轮(12)、滚轮座(13)和底板(14),所述的滚轮(12)和滚轮座(13)设于凸轮(10)的下方,所述的滚轮座(13)设于底板(14)上,所述的凸轮箱体(2)与安装架(1)固定连接,所述的固定板(9)通过垫高支架(15)与凸轮箱体(2)相连接,所述的立柱(3)由上至下依次穿过热封装置、凸轮箱体(2)和升降装置,所述立柱(3)的两端分别与压板(16)和底板(14)相固接,所述的立柱(3)上套设有弹簧(17),所述的弹簧(17)一端与凸轮箱体(2)相抵,弹簧(17)的另一端与设于立柱(3)上的弹簧座(18)相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包热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簧座(18)与立柱(3)螺纹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暖包热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簧座(18)有两个螺母叠加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包热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簧(17)与凸轮箱体(2)之间设有弹簧垫片(19)。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包热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立柱(3)与凸轮箱体(2)之间套设有钢珠套(2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包热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垫高支架(15)呈‘L’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包热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板(16)上设有升降气缸(21)。”
针对上述专利权,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289691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24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23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9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6944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05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2964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26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192080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2月22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255786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4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给出了通过螺母和导向柱螺纹连接调节复位弹簧弹力的技术启示,而调节螺母的固定方式拆装方便、便于维修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请求人不应当将证据1中的成型装置作为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该设备是对片材进行加热软化后再在成型装置上通过模具成型,不需要在模具上设置加热板,并且也不存在热封的时候会有物料洒落的技术问题,而且也不需要延长热封时间的技术问题,即使证据2有复位弹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将其设置在成型装置中,本专利将模具通过垫高支架来进行垫高,上下模具之间的间距就会小,上下模具会快速贴合,而在立柱上套设了弹簧,因此在上下模具贴合后,会继续压缩弹簧,使上模始终给下模施加外力,一直到凸轮最高点,弹簧才全部被压缩,因此,这段弹簧被压缩的行程就可以延长热封的时间,而且不是硬碰硬,热封非常稳定,当凸轮继续转动,弹簧会将上模向上顶实现复位,而该复位的过程也是被凸轮的曲面控制,不是直接弹回去,因此不会有抖动,物料不洒落,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2)证据1中的成型装置是将已经软化的PE片材进行成型,这里给出的信息是如何快速冷却定型,而不是再进行加热,因此不会将证据4中的加热板设置到证据1中再进行延长加热时间,这本身就存在技术障碍,不能结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4、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4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2月1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权利要求1和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立柱上套设有弹簧,弹簧一端与凸轮箱体相抵,弹簧的另一端与设于立柱上的弹簧座相抵,证据1没有公开复位装置;(2)权利要求1限定固定板通过垫高支架与凸轮箱体相连接,证据1的下模座直接与固定箱体连接;(3)权利要求1的上下压合部件由加热板和热封板组成,证据1的上下压合部件是模具。专利权人认可上述三项区别特征。请求人主张区别特征(1)既是公知常识,也被证据1隐含公开或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2)是公知常识;区别特征(3)被证据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被证据5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2、4和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能与证据1结合,区别特征(1)、(2)、(3)均不属于公知常识,对于权利要求2-7,是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没有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但认可证据3、5、6公开了相应的内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5、6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5、6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5、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暖包热封装置。证据1公开了辊板高速泡罩包装机,包括传动装置、加热装置、成型装置、加料装置、热封装置和冲裁装置,其中成型装置包括上模11、下模20、上盖板22、下盖板17和固定箱体14,固定箱体内设有传动轴21,在传动轴21上安装有凸轮15,下盖板安装有滚轮16,所述滚轮16与所述凸轮15的轮面接触,所述上盖板22通过立柱23与所述下盖板17连接,所述立柱23可滑动的穿过所述固定箱体14,所述固定箱体14上安装下模座13,所述上盖板22上安装有上模座10,所述上模座10和下模座13上均设有T型块18、19,所述上模11和下模20上分别设有与所述T型块18、19配合的T型槽9、12,上盖板22上设有把手8,所述把手8与所述上模座10上的T型块18螺接,旋紧把手8(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3]段,图3、4)。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的升降装置用于热封装置,且热封装置包括上下热封板、上下加热板,而证据1中用于成型装置,成型装置包括上模、下模;(2)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本专利所限定的立柱上套设有弹簧,弹簧一端与凸轮箱体相抵,另一端与设于立柱上的弹簧座相抵;(3)证据1中固定箱体上安装下模座,而本专利具有固定板,且固定板通过垫高支架与凸轮箱体相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1已经披露了将凸轮设置在滚轮上方以及立柱两端分别与上盖板、下盖板连接,并可滑动的穿过固定箱体,从而带动上盖板和上模运动的技术方案,无论是热封装置的上热封板,还是成型装置的上模,二者在下压的工作过程中工作原理并没有体现出实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中的上下模替换为热封装置的相应部件并不存在技术障碍,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3),合议组认为:首先,复位弹簧、垫高支架均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如前段所述,证据1已经披露了能够使上模向下运动所具有的结构,在此基础上,该成型装置要实现上模的连续动作必然需要复位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证据1整体技术方案及其图3、4的解读,并结合其普通技术知识,也容易想到采用立柱上套设复位弹簧的方式使上模复位;第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下模贴合时间的实际需求,调整上下模的间距,从而对下模座和固定箱体的连接方式进行改进,并选择常用的支撑装置。至于弹簧和垫高支架在具体位置及结构上所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并且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基于上述理由,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区别特征不能使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弹簧座(18)与立柱(3)螺纹连接”、“所述的弹簧座(18)有两个螺母叠加而成”、“所述的弹簧(17)与凸轮箱体(2)之间设有弹簧垫片(19)”。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为了便于拆装更换弹簧以及设定弹簧弹力、减少其与其他部件的摩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4均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立柱(3)与凸轮箱体(2)之间套设有钢珠套(20)”。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另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平板式泡罩包装机的硬铝成型机构,包括上模座、下模座,上模座通过立柱固定在包装机的托架上,下模座通过钢珠套滑动设于立柱上,下模座的底面固定有滚轮座,滚轮座上设有的滚轮顶靠在包装机凸轮机构的凸轮曲面上,凸轮转动可推动下模座上下移动(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13]段,图1)。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在立柱与凸轮箱体之间套设钢珠套的技术启示,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垫高支架(15)呈‘L’形”。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该形状属于支撑部件的常规选择,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压板(16)上设有升降气缸(21)。”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另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包装机的热封机构,包括凸轮箱体、热封装置、升降装置,热封装置包括有热封上下模、上下加热板以及上下底板,为了热封装置不工作时能使热封上下模脱离,在热封装置的上端设有升降气缸,当不工作时,由升降气缸将热封上模提起,当工作时又由气缸将其放下,此后升降气缸处于不工作的状态(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09]、[0010]段,图1)。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在压板上设置升降气缸的技术启示,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而应予以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1-7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3202154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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