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及洗碗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及洗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64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5W1165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169306.0
申请日:2013-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0-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A47L15/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也不能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169306.0,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09日。名称为“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及洗碗机”,专利权人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包括底盘和固定于所述底盘上的内胆底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防溢流盖,所述内胆底板的前侧边部设有溢流孔,所述底盘的前侧板上设有溢流回水孔,所述防溢流盖固定安装在所述底盘和所述内胆底板的外侧,所述防溢流盖的下端插设于所述溢流回水孔中,所述底盘的前侧板与所述防溢流盖之间围合形成将所述溢流孔与所述溢流回水孔连通、供溢流水回流的导流通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溢流盖卡合固定在所述内胆底板和底盘的外侧。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溢流盖上设有凹槽和卡合结构,所述卡合结构与所述凹槽位于所述防溢流盖的同一侧,所述内胆底板和/或所述底盘上设有与所述卡合结构相适配的扣合结构,所述防溢流盖通过所述卡合结构与所述扣合结构配合固定在所述内胆底板和/或所述底盘上;
或者,所述防溢流盖上设有扣合结构,所述扣合结构与所述凹槽位于所述防溢流盖的同一侧,所述内胆底板和/或所述底盘上设有与所述扣合结构相适配的卡合结构,所述防溢流盖通过所述扣合结构与所述卡合结构配合固定在所述内胆底板和/或所述底盘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合结构包括设于所述防溢流盖上且与所述凹槽位于同一侧的第一卡扣和第二卡扣,所述扣合结构包括设于所述内胆底板的前侧边缘上用于与所述第一卡扣卡合的第一扣连部和设于所述底盘的前侧板上用于与所述第一卡扣卡合的第二扣连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包括两个相向设置的第一弹性卡勾,所述第一扣连部为与所述内胆底板一体成型且将所述溢流孔一分为二的连接筋,两所述第一弹性卡勾抱夹卡合于所述连接筋的两侧。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扣为一第二弹性卡勾,所述第二扣连部为所述溢流回水孔的边缘,所述第二弹性卡勾与所述溢流回水孔的边缘相勾连。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其特征在于:两所述第一弹性卡勾的前端相对各设有一第一倒角面,两所述第一倒角面形成开口向外的“V”形结构,所述连接筋的外侧设有两个分别与两所述第一倒角面配合靠滑的第二倒角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弹性卡勾的前端设有第三倒角面,所述溢流回水孔的边缘外侧设有与所述第三倒角面配合靠滑的第四倒角面。
9. 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的前侧壁向外凸设有两板筋,两所述板筋在所述防溢流盖装配后位于所述防溢流盖的内侧且与所述凹槽的两侧内壁紧贴;或者,两所述板筋在所述防溢流盖装配后位于所述防溢流盖的外侧且与所述防溢流盖的两外侧壁紧贴。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的内侧设有两端分别与所述溢流回水孔和所述底盘的底部相通的回水通道。
11. 洗碗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10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60476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
证据2:CN155227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8日。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至10任一项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的洗碗机,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1月11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3:CN20267226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16日;
证据4:CN10223881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2011年11月09日。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也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⑤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至10任一项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的洗碗机,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0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表示所有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以书面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请求人表示坚持书面意见。合议组告知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4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4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0031段、说明书附图2-4):该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包括底盘2、固定于底盘2上的内胆底板1以及防溢流盖3,内胆底板1的前侧边部设有溢流孔10,底盘2的前侧板上设有溢流回水孔20,防溢流盖3固定安装在底盘2和内胆底板1的前侧板外侧,防溢流盖3的下端插设于溢流回水孔20中,防溢流盖3的边缘301与底盘2的前侧板外表面形状相适并贴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的所述内胆底板的外侧的含义为内胆底板1的侧板外侧,因此权利要求1并未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0031段、说明书附图2-4):防溢流盖3卡合固定在内胆底板1和底盘2的外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的防溢流盖卡合固定所述内胆底板和底盘朝向外部的侧面上,因此权利要求2并未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基于同样的理由,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9、11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39段、说明书附图4):底盘2的前侧壁向外凸设有两板筋21,两板筋21在防溢流盖3装配后位于防溢流盖3的内侧且与凹槽30的两侧内壁紧贴;当然,也可以将两个板筋21的间距尺寸增大,两板筋21在防溢流盖3装配后位于防溢流盖3的外侧且与防溢流盖3的两外侧壁紧贴。一方面,该两个筋板21对防溢流盖3有左右限位的作用,另一方面,该两个筋板21与防溢流盖3的凹槽边缘301紧贴且叠置,可防止溢流水从侧部渗漏。权利要求9能够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明确地确定权利要求9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0040段、说明书附图1-9):洗碗机内部的水由内胆底板的前侧边部的溢流孔10溢出后,水会沿所述底盘和所述内胆底板的外侧自上而下流动,并在底盘的前侧板所述溢流回水孔处汇集,只要在水的汇集处(即所述溢流回水孔附近)对水进行引导并合围形成通道,使水回到洗碗机内部,就能够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将从内胆底板中溢流出来的水加以控制地引流到预定的位置,从而有效避免了多余的溢流水流入不该流的部位而造成安全隐患甚至安全事故的技术问题。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底盘的前侧板与所述防溢流盖之间围合形成将所述溢流孔与所述溢流回水孔连通、供溢流水回流的导流通道,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洗碗机防溢流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碗机的溢水保护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33段,图1-6):种洗碗机的溢水保护结构包括内胆1、位于所述内胆1下侧的底板30、设置在所述底板30上的浮子开关总成40和作为独立制件的溢水接槽20。溢水接槽20为塑料制件,并由槽体21、接水槽22和泄水筒23一体构成,槽体21呈两个侧边向上翻边的长条槽型,接水槽22连续设置在槽体21的一侧,该接水槽22相对于槽体21呈大致同形状的向上翘曲的头端开口的槽状,泄水筒23位于槽体21另一侧,呈筒状且上下贯通,其上侧开口与槽体21的凹槽连通,其下侧开口朝向底板30,为了较好的实现溢水的导流,也可在泄水筒23的下侧开口处安装导流管直接将溢水导流到底板30的底部。另外,在所述槽体21的两侧翻边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卡扣21a结构,该卡扣21a为向下伸出的舌片且在翻边的两侧各设置为2处。在内胆底部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内胆底板)的侧板的前后两端的上侧分别设置有溢水口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溢流孔),该溢水口11的开口位置根据内胆中所规定的水位位置设置,该溢水口11与溢水接槽20的接水槽22对应设置,即,该溢水口11的开口朝向接水槽22的凹槽内,并且低于接水槽22的上端开口的上平面,该溢水口11与溢水接槽20的接水槽22的凹槽连通形成溢水通路。在底板30的靠近门体50方向(洗碗机的前侧)的侧边上竖直向上设置有横梁31,该横梁31的竖直向上的顶端形成有向底板外侧水平伸出的横梁侧板31a,在该侧板31a上对应溢水接槽20的卡扣21a设置有卡止孔31b。溢水接槽20通过卡扣21a卡接在横梁侧板31a上的卡止孔31b上,并使溢水接槽20或其一部分的开口的一面紧贴内胆底部10,即溢水接槽20(本实施例中为槽体21的一部分和接水槽22)的两侧边的上沿与内胆底部10的底部接触。底板30的底部设置有浮子开关总成40,该浮子开关总成40位于底板30的最低点,包括浮子和微动开关。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的防溢流盖固定安装在所述底盘和所述内胆底板的外侧,底盘的前侧板上设有溢流回水孔,溢流盖的下端插设于溢流回水孔,底盘的前侧板与防溢流盖之间围合形成将溢流孔与溢流回水孔连通、供溢流水回流的导流通道。而证据1的溢水接槽是固定在底板的侧边上竖直向上的横梁上,证据1的底板侧边上没有形成溢流回水孔,而是由溢水接槽的泄水筒直接将溢出的水导流到底板底部,并且证据1的溢水接槽单独形成导流通道,其没有与底板的侧边形成封闭合围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两者的防溢流结构不同,证据1没有公开由防溢流盖、溢流回水孔,进而也没有公开由底盘的前侧板、防溢流盖和溢流回水孔共同形成的封闭的导流通道。
由于证据1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进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具有封闭导流通道的防溢流结构。
证据2公开了一种洗碗机排水软管的固定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图4-5):排水时,附在所述水箱310一侧的排水泵314启动,将洗涤水打向连接水箱310和空气导管320的内部软管322,通过内部软管322的洗涤水再经过空气导管320引到排水软管324。该排水软管324通过底座300的后面形成的引导孔302引到洗碗机的外部,且该排水软管324利用夹具340支撑固定穿过所述引导孔302。证据2公开了洗碗机具有由排水软管和引导孔形成的导流结构,但该导流结构与权利要求1的防溢流结构不同,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2得到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证据1和证据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证据1和证据2分别公开了两种不同的导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10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应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分别使用证据1、证据3、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洗碗机,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10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20132016930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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