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屋面系统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95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5W1169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38172.X
申请日:2016-0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吴大鹏
国际分类号:E04D11/02E04D13/00E04D1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138172.X,申请日为2016年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屋面系统结构,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钢筋混凝土基层和铺设在钢筋混凝土基层上的水泥砂浆找平层,在所述水泥砂浆找平层上依次设置防水层、保温层、聚合物砂浆保护层和顺水条,挂瓦条铺设在顺水条上,屋面瓦挂在挂瓦条上,所述顺水条通过植筋螺栓及螺母固定在所述聚合物砂浆保护层上并调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面系统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筋螺栓的一端通过填充植筋胶固定在所述钢筋混凝土基层和所述水泥砂浆找平层,所述植筋螺栓的另一端依次穿过防水层、保温层、聚合物砂浆保护层和顺水条并通过螺母固定在所述顺水条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面系统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层为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防水层或聚氨酯防水涂料防水层,所述防水层的厚度为1.2mm-2.0m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面系统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砂浆保护层内嵌玻璃纤维网或钢丝网,所述聚合物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为2mm-5m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面系统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筋螺栓表面设置有防腐层。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面系统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筋螺栓穿出所述防水层的位置设置有聚氨酯防水加强层。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面系统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顺水条通过钉子与挂瓦条固定连接,所述屋面瓦通过钉子与挂瓦条固定连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屋面系统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筋螺栓的横向间距为500mm-1200mm,纵向间距为600mm-1800mm,所述植筋螺栓的植筋深度不低于50-80mm;所述顺水条的间距取决于植筋螺栓的横向间距为500mm1200mm;所述挂瓦条的间距取决于所用屋面瓦的尺寸为250mm-450mm。”
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2015年9月9日,授权公告号CN204626800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申请公布日2013年8月21日,申请公布号CN103255880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公开日2000年1月18日,公开号JP特开2000-17802A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5页;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2012年5月28日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176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2015年4月22日,授权公告号CN204282659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6:《房屋建筑学(第5版)》,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15年1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131-140页,复印件共15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2014年4月2日,授权公告号CN203514652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8:申请公布日2015年4月1日,申请公布号CN104481074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以及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者被证据1-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45-2013,“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2013-06-09发布,2013-12-01实施,封面页、版权页、公告页、第2、62页,复印件共4页),用于说明植筋螺栓是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将证据9转给专利权人。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第37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及图纸,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给请求人。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证据为: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4、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译文准确性无异议。5、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证据1没有公开保温层、聚合物砂浆保护层;(2)证据1没有公开保温层、聚合物砂浆保护层在防水层之上及其顺序;(3)证据1没有公开顺水条通过植筋螺栓及螺母固定在所述聚合物砂浆保护层上;(4)证据1没有公开顺水条通过植筋螺栓及螺母在所述聚合物砂浆保护层上调平。本专利的中防水层、保温层、聚合物砂浆保护层的组合及顺序与证据2中保温层防水的结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获得通过植筋螺栓和螺母固定顺水条并调平,证据3中对于植筋螺栓和螺母固定顺水条并调平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此外,也无证据表明通过植筋螺栓和螺母固定顺水条并调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1-8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且证据1-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8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3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及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屋面系统结构。证据1涉及一种顺水条耐用防水屋面,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砂浆找平层2设置在混凝土坡屋面1的上表面,防水卷材3贴覆在砂浆找平层2的上表面,所述防水卷材3上表面还设置有数条防腐顺水条4,所述混凝土坡屋面1上设置有数个指向防腐顺水条4上方的锚固钢筋5,所述混凝土坡屋面1上设置有数个固定锚固筋5的凹槽11,所述凹槽11内设置有耐候结构胶6。本实用新型指出的一种顺水条耐用防水屋面,防水性好,防腐顺水条4方便了挂瓦条的固定,不破坏防水结构,施工快捷,抗变形能力好,耐用性好。尽管证据1没有明确说明混凝土坡屋面1、砂浆找平层分别为钢筋混凝土、水泥砂浆构成,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上述两层通常分别由钢筋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制成。此外,将挂瓦条铺设在顺水条上,屋面瓦挂在挂瓦条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会采用的技术手段。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1)证据1没有公开保温层和聚合物砂浆保护层,以及保温层、聚合物砂浆保护层依次设置在防水层上;(2)所述顺水条通过植筋螺栓及螺母固定在所述聚合物砂浆保护层上并调平。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屋面保温、防止空气和水汽对屋面材料的侵害以及坡屋面的固定以防止滑坡。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涉及一种保温层防水的保温屋面、保温墙面防水构造,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由基层1、保温层3、保护层8组成,基层1为混凝土板或找坡层,保温层3为具有防水性能的板块状保温材料,如高分子保温材料、保温砂浆、闭孔防水泡沫混凝土等;所述保温层3安装在基层1的隔汽层上,在保温层3的外侧有保护层8,保温层3与保护层8连接,所述保护层8为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或为改性的水泥砂浆或改性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形成一种保温防水的保温屋面防水构造。在保护层8内设置抗拉的网5,或还增加抗拉的钢筋6,对阻裂、防水有利。可见,证据2给出了在屋面设置防水保温层并在保温层上设置阻裂、防水保护层的技术启示。进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对屋面进行保温以及防止空气和水汽对屋面材料的侵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上述特征用于证据1中,在证据1已经设置了防水层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防水层与顺水条之间依次设置保温层和保护层,并将保护层的材料选用本领域常用的聚合物砂浆,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防水卷材3上表面还设置有数条防腐顺水条4,所述混凝土坡屋面1上设置有数个指向防腐顺水条4上方的锚固钢筋5,所述混凝土坡屋面1上设置有数个固定锚固筋5的凹槽11,所述凹槽11内设置有耐候结构胶6,可见,证据1公开了用锚固钢筋固定混凝土坡屋面、砂浆找平层2、防水卷材3以及防腐顺水条4的技术方案,而螺栓和螺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用于起到锚固作用的部件,例如证据3的屋面结构中,就公开了使用锚固螺栓9和双螺母13将载置太阳电池板的支架2固定在混凝土基层1上的技术方案(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附图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螺栓和螺母替换证据1中的锚固钢筋来实现屋面系统结构各层以及顺水条的固定,以防止屋面滑坡。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如上所述依次设置了基层、找平层、防水层、保温层、保护层和顺水条的屋面系统结构中,容易想到通过植筋螺栓和螺母将顺水条固定在聚合物砂浆保护层上。此外,对屋面系统结构进行调平以达到较好的顺水效果、防止屋顶瓦之间漏水是本领域必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对于螺栓螺母而言,其通过调整螺母旋在螺栓上的位置能够调整被其固定的部件的高度是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调整螺母松紧来压顺水条的方式以实现屋面系统的调平,进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2是利用保温层去代替防水层,给出的启示是在保温层外部刷一层防水层。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通过在顺水条上下各设置一个螺母,即通过两个螺母实现固定和调平。证据3没有公开区别特征。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证据2公开了在具有防水性能的保温层3上再设置保护层8,以对阻裂、防水有利。而证据1公开了在找平层上设置防水层,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建筑物屋顶保温和防水问题时,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保温层以及用于防裂的保护层用于证据1中,而当保温层采用非防水材料或为了取得更好的防水效果时,也容易想到将防水层设置在保温层之下以达到防水目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限定通过两个位置不同的螺母分别实现固定和调平功能,仅仅限定了“所述顺水条通过植筋螺栓及螺母固定在所述聚合物砂浆保护层上并调平”。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螺栓和螺母在配合使用时,通过调整螺母在螺栓上的位置即能实现被螺栓、螺母锚固部件的高度调整,且屋面调平是本领域建筑施工中的必然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顺水条通过植筋螺栓及螺母固定在保护层上并调平。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5
从属权利要求2、5均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植筋螺栓的一端通过填充植筋胶固定在所述钢筋混凝土基层和所述水泥砂浆找平层,所述植筋螺栓的另一端依次穿过防水层、保温层、聚合物砂浆保护层和顺水条并通过螺母固定在所述顺水条上”、“所述植筋螺栓表面设置有防腐层”。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采用电锤在混凝土坡屋面1上钻凹槽11,电锤钻子做好限位标记确保钻孔深度,钻孔成型后利用空压机对钻孔进行清扫处理,凹槽11内注满专用的结构耐候胶6,插入锚固钢筋5,锚固钢筋5做好防锈工作,待结构耐候胶6达到一定强度后防腐顺水条4安装在锚固钢筋5上(参见证据1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可见,证据1给出了屋面锚固件插入耐候胶,依次穿过屋面各层以紧固各层,并且锚固件表面需防锈的技术启示,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植筋螺栓的一端通过填充植筋胶固定在基层和找平层,另一端依次穿过防水层、保温层、保护层和顺水条,通过螺母固定在所述顺水条上,并在植筋螺栓表面设置有防腐层,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防水层为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防水层或聚氨酯防水涂料防水层,所述防水层的厚度为1.2mm-2.0mm”。证据4公开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膜的最小厚度为1.5mm或2.0mm,防水涂料可采用聚氨酯防水涂料(参见证据4第15、64页)。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或聚氨酯防水涂料作为防水层,厚度选择为1.2mm-2.0mm,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聚合物砂浆保护层内嵌玻璃纤维网或钢丝网,所述聚合物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为2mm-5mm”。证据2还公开了在保护层8的内表面设置抗拉的网5,或还增加抗拉的钢筋6,所述抗拉的网5为金属网、或为耐碱网布或玄武岩纤维网布。可见证据2给出在保护层内设置金属网、纤维网以增加其抗裂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在保护层内选用玻璃纤维网或钢丝网,并将聚合物砂浆保护层的厚度选择为2mm-5mm,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植筋螺栓穿出所述防水层的位置设置有聚氨酯防水加强层”。证据8公开了“1、凿除坡底表保护面层直至防水卷材层;2、在坡底卷材上钻头开孔,进入结构层;3、孔内植入化学锚栓;4、钻孔周边刷两道聚氨酯防水涂料”(参见说明书第10段)。可见证据8给出了在防水层钻孔周边需要进一步防水的技术启示,为了解决屋面系统必须解决的防水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植筋螺栓穿出防水层的位置设置聚氨酯防水加强层,以进一步保证该位置的防水功能,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顺水条通过钉子与挂瓦条固定连接,所述屋面瓦通过钉子与挂瓦条固定连接”。通过钉子将顺水条与挂瓦条固定,并且通过钉子将屋面瓦与挂瓦条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植筋螺栓的横向间距为500mm-1200mm,纵向间距为600mm-1800mm,所述植筋螺栓的植筋深度不低于50-80mm;所述顺水条的间距取决于植筋螺栓的横向间距为500mm1200mm;所述挂瓦条的间距取决于所用屋面瓦的尺寸为250mm-450mm”。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该附加特征中的“500mm1200mm”属于笔误,其应为“500mm-1200mm”。证据1公开了所述防腐顺水条4上设置有与锚固钢筋5相对应的预钻孔,所述预钻孔的间距为500mm(参见说明书第17段)。并且,上述附加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建筑施工中,根据规范和实际要求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13817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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