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订书机(透明)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94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6W112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30453880.3
申请日:2015-11-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盛
授权公告日:2016-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汇森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亦然
合议组组长:袁婷
参审员:李永乾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证据1A和证据2中用于与涉案专利对比的产品图片存在于特定店铺管理的相册中,需通过店铺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才可进入,而一般情况下公众无法获得该店铺的登陆名和密码,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公众在不需要登录名和密码的情况下也能搜索并查看相关相册图片,因此合议组无法确认所述图片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即不能认定其公开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的201530453880.3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订书机(透明)”,其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南海汇森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黄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其中证据1A为1688.com网站上名为“hswj3688”的店铺相关图片的网页内容截屏打印件;证据1B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广广州第046868号公证书复印件,内容涉及以用户名“hswj3688”登陆“1688热销市场”网站的“1688会员”账户后,对其“管理相册”中部分图片文件进行截屏及打印等操作。
证据2: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广广州第046869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其中涉及以用户名“金盛美五金制品厂” 登陆“1688热销市场”网站的“1688会员”账户后,对其“管理相册”中部分图片文件进行截屏及打印等操作。
请求人认为:证据1A第3页、第14页和第15页分别公开了对比设计1-1、1-2和1-3,证据2第9页公开了对比设计2,涉案专利设计1、设计2分别与上述对比设计1-1、1-2和1-3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与证据2(对比设计2)单独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与证据1(对比设计1-1、1-2和1-3)和证据2(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也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反证2:(2017)粤7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反证3:(2017)粤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反证4:(2018)最高法民申36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图片视图不完整,无法反应整体结构,对比设计1-2图片与涉案专利有明显区别,对比设计1-3的图片涉及多款产品,违反单独对比原则,证据2的视图不完整,无法反应整体结构。且证据1和证据2内容属于互联网数据,具有不稳定性及易更改性,无法确认上传时间,证据2在反证2-4均有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4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6月1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本人及其代理人和专利权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所依据的证据是证据1A以及证据2,放弃证据1B的使用。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A第3页、第14页和第15页显示的图片作为对比设计1-1、1-2和1-3,以及证据2第9页显示的图片作为对比设计2,具体对比意见同请求书。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1A和证据2的内容的公开性不予认可,理由是证据1A和证据2所显示的图片均是以特定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才能看到,且涉及的相关网店已关闭,无法证实其上传的图片是对公众公开的;请求人当庭用合议组电脑进行演示,进入阿里巴巴热销市场网站以相应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可见证据1A中相关图片展示,并显示了图片的上传时间,从而认为相关图片具有公开性;并声称证据2的图片可在阿里巴巴网站通过搜索途径找到,但经当庭演示,未能搜索到相应图片。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A是在1688.com网站以“hswj3688” 店铺名和密码登陆后店铺中已上传图片的截图内容,对于请求人使用的第3页、第14页和第15页图片的获得过程,请求人当庭演示如下:在浏览器搜索栏输入“阿里巴巴热销市场”点击搜索,找到相应“re.1688.com”网站,点击登录,输入用户名“hswj3688”和密码进入页面,点击“我的阿里”进入卖家工作台,点击左侧“旺铺”链接,进入页面后点击“管理相册”,在“新款订书机”文件夹中点击第一行第四张图,即为证据1A第3页,返回“管理相册”后,点击第二行第一个“我的相册”2012-11-12,该相册中分别找到第14页和第15页。
证据2是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广广州第046869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证据2原件。合议组经核实,证据2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原件装订完整,印章清晰,公证过程清楚规范,无明显瑕疵,专利权人也未对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2公证书倒数第2页下面的图片,对于该图片,证据2记载了如下证据保全过程:在“1688采购批发”网站(即1688.com)通过用户名“金盛美五金制品厂”和密码登陆后,点击“我的阿里”,在下拉链接列表中点击“管理旺铺”,在进入的网页左侧点击“管理相册”链接,进入所述管理相册网页后点击打开名称为“我的相册(44)”的相册,进入该相册页面第2页,放大浏览文件名称为“IMG_20141012_143710”相册图片并截图打印。
对于上述证据,合议组认为,证据1A和证据2中用于与涉案专利对比的产品图片存在于特定店铺管理的相册中,需通过店铺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才可进入,而一般情况下公众无法获得该店铺的登陆名和密码,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公众在不需要登录名和密码的情况下也能搜索并查看相关相册图片,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也未能成功演示通过其他途径可获取相关图片,因此合议组无法确认所述图片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即不能认定其公开性。证据1A和证据2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不能认定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不能用以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不能用于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53045388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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