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松旋耕联合整地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深松旋耕联合整地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19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4W107793、4W108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91708.8
申请日:2012-08-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3-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西河东雄风农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A01B49/02(2006.01);A01D82/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3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深松旋耕联合整地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210291708.8,申请日为2012年08月16日,专利权人为山西河东雄风农机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深松旋耕联合整地机,包括悬挂架(1)、机架(2)、转向变速箱(3)、地轮(4)、前凿式深松铲(5)、旋耕刀轴(6)、旋耕刀(7)、后凿式深松铲(8)和磨板(9),其特征在于:机架(2)上方的中间安装有转向变速箱(3),转向变速箱(3)的输出轴位于机架(2)下方,转向变速箱(3)的输出轴两端伸出箱体外并分别通过内外花键与一个旋耕刀轴(6)的一端连接,两个旋耕刀轴(6)的另一端分别通过轴承活动安装在机架(2)两侧,两个旋耕刀轴(6)呈直线水平设置并位于机架(2)的下方,每个旋耕刀轴(6)上均安装有多个旋耕刀(7);
机架(2)的前梁上安装有前凿式深松铲(5)且其铲尖向前,两个地轮(4)安装在机架(2)的前端并分别位于前凿式深松铲(5)的两侧;
机架(2)的后部安装有多个后凿式深松铲(8),所述多个后凿式深松铲(8)均布在多个旋耕刀(7)之间且其铲尖伸向旋耕刀轴(6)的前方;
机架(2)的后端安装有磨板(9),所述磨板(9)为底部形成一定折角的钢板,磨板(9)顶部铰接在机架(2)后梁下面,磨板(9)的下端通过多个压力弹簧(10)与机架(2)的后端连接,磨板(9)和压力弹簧(10)之间形成夹角;
机架(2)前端的上方固定安装有悬挂架(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松旋耕联合整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地轮(4)的连接杆、前凿式深松铲(5)和后凿式深松铲(8)的上部均开有多个螺栓孔并通过螺栓固定安装在机架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松旋耕联合整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悬挂架(1)为三点挂接悬挂架。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松旋耕联合整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向变速箱(3)为三档位变速传动变速箱。”
无效宣告请求一
针对本专利,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03日、公开号为CN1013136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8年12月1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进一步补充如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03日、公开号为CN1013136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380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8月0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909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95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6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27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5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5501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43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8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31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2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652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0’: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9日、公开号为CN1011565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517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2’:《农业机械设计手册(上、下册)》(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编-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2007年11月第1次印刷)的版权页、前言页、第244、245、246、247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结合证据1’、3’-11’之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0’属于要素变更的发明,相对于证据2’属于惯用手段的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8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并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6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针对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7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当庭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证据如下:
《农业机械设计手册(上、下册)》)包括:第11、35、212、233页。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相同。
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2’、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5、双方当事人当庭针对相关无效理由结合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针对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转送的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无效宣告请求二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380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无效宣告请求一中的证据2’)。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8月0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909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无效宣告请求一中的证据3’)。
证据3:由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2007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农业机械设计手册》一书的前言页、版权页、第227、231、233-235、245-248页。
证据4:本专利审查文档复印件。
证据5:1999年08月06日发布、2000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深松铲和深松铲柄”(JB/T9788-1999)的复印件。
证据6:2008年06月03日发布、2009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旋耕机”,(GB/T5668-2008)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5、6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证据4用于证明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理由不能成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6月04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相同。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4-6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请求人当庭表示证据4仅供合议组参考。
3、双方当事人当庭针对相关无效理由结合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3是工具书相关部分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经核对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3予以采信。
证据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深松旋耕联合整地机。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耕整灭茬播种机,“由机架1(对应于本专利的机架2)、支承轮2(对应于本专利的地轮4)、变速箱3(对应于本专利的变速箱3)、工作部件深松铲4(对应于本专利的深松铲5)、刀滚5、后挡板6、起垄铧7、镇压滚8、施肥装置9、单体播种装置10组成。机架1如图1、图2所示,由前后横梁11、顺梁12、左右侧板13、上盖板14、下悬挂架15、中央立柱16、后支座29等焊合而成。支承轮2由橡胶轮总成17、支承轮支架18组成,支承轮支架18安装在机架前横梁11的前面左右两侧,橡胶轮总成17则安装在支架18中间,在支承轮的一侧装有支承轮驱动链轮55。变速箱3安装在机架两中间顺梁12之间贯穿机架1的上下,变速箱3的前端输入轴54通过万向传动轴与拖拉机的动力输出轴相连接。本实用新型通过使用不同工作部件,可进行多种不同的田间作业,下面结合附图对各种不同的田间作业形式进行描述。
多功能耕整灭茬播种机在进行播种前的耕整、灭茬、起垄作业时,如图1、图2所示,使用工作部件深松铲4、刀滚5、后挡板6、起垄铧7。深松铲4由铲头19、铲柄20组成,铲头19安装在铲柄20的下端,深松铲4通过铲柄裤21安装在前后横梁11上。刀滚5如图4所示,有滚轴23(对应于本专利的旋耕刀轴6),在滚轴23上焊有接盘24,在接盘24上装有直角L形灭茬刀25、钝角L形整地刀26(对应于本专利的旋耕刀7),整地刀26安装在对应行间的位置,称整地段,灭茬刀25安装在对应原茬位置,称灭茬段,刀滚轴23安装在变速箱3下面的左右动力输出口与机架左右侧板上的轴承座22之间。后挡板6如图1、图2所示,由挡板27、支杆28组成,挡板27上端铰接在机架后横梁11的前面,支杆28下端铰接在挡板27后面的左右两侧,上端支撑在机架后横梁后面的支座29上。起垄铧7由铧柄30、铧板31组成,铧板31安装在铧柄30的下端,铧柄30的前上端通过U形卡32装在机架后横梁11的下面,起垄铧7对应行间安装,长短铧柄交错配置。
多功能耕整灭茬播种机,在进行播种前的平作耕整、灭茬作业时,如图3、图4所示,工作部件由深松铲4、刀滚5、后挡板6、镇压滚8组成。深松铲在机架前横梁11上对应行间安装、在机架后横梁11上对应残茬位置安装。镇压滚8由滚架33、镇压滚34、板弹簧35、吊杆36组成。滚架33的前架轴铰接在机架后横梁11下面,镇压滚34安装在滚架33的左右臂之间,板弹簧35前端通过U形卡安装在机架后横梁11下面,后端铰接着吊杆36,吊杆36的下端与滚架33的左右臂连接。
多功能耕整灭茬播种机在进行水田耕地作业时,如图5所示,工作部件只配带刀滚5和后挡板6,而此时的刀滚5全部安装整地刀26。
多功能耕整灭茬播种机在进行耕整、灭茬、施肥、播种作业时如图6所示,工作部件由深松铲4、刀滚5、后挡板6、施肥装置9、单体播种装置10组成。施肥装置9坐落在机架1的后上方,它由肥箱、外槽轮排肥器总成、排肥轴、排肥链轮、输肥管、施肥器39等组成。排肥链轮由支承轮驱动链轮55、经过中介链轮37由链条38带动转动,施肥器39安装在后排深松铲4的下面。单体播种装置10由平行四连杆机构40,托架41、开沟器42、排种器总成43、种箱44、支架45、导座46、镇压轮叉架47、镇压轮48、高度调节手柄49、锁定机构50、镇压轮驱动链轮51、传动链条52、排种链轮53等组成。平行四杆机构40的前连杆连接在机架后横梁11的后面,平行四杆机构40后连杆下面焊有托架41,在托架41下面安装着开沟器42,托架41上面坐落着排种器总成43,在排种器43上面装有种箱44,支架45前端连接在四杆机构40的后连杆上,支架45后端焊有导座46,镇压轮叉架47装在导座46中,镇压轮48装在镇压轮叉架47之间,高度调节手柄49安装在导座46上方,在导座46的后面装有锁定机构50,镇压轮驱动链轮51通过传动链条52带动排种链轮53转动,深松铲4根据耕地是否已经做过播前准备作业,播种行距的大小不同,是原茬播种还是改行播种,而在机具的配置上有所不同。在播种行距较大时,应在播种位置和行间均进行深松,此时机架前后横梁11均安装深松铲4,在已经作过播前耕地准备作业时则在机架后横梁11上对应播种位置安装深松铲4,同时加带施肥器39,在播种作业时后排深松铲总是对应播种位置安装,且加带施肥器39,单体播种装置10对应播种位置安装。”(参见证据1说明书0014-0018段,及其附图1-6)。
“垄作平作兼用,水田旱田均可使用,适用面广,市场广阔。从完成的农艺程序看,深松与旋耕相结合作业后有一个松软细碎的表层,并且同时灭掉了田间存留的残茬,又实现了耕层底部虚实相间的结构,加深了耕作层。这种虚实相间的耕层结构,即利于用地,亦利于养地,再加上粉碎的残茬混于表层之中,有利于加速根茬等作物残骸的腐烂,增肥地力,并为增产增收创造了条件,同时它又利于雨水的渗入,可以防止水土的流失。”(参见证据1说明书0005段)。
可见,证据1公开的多功能耕整灭茬播种机在进行不同作业时可以配置不同的部件,在进行播种前的耕整、灭茬作业时,由刀滚5前方设置在机架前横梁上的深松铲4完成深松作业,由刀滚5上的直角L形灭茬刀25、钝角L形整地刀26完成灭茬和整地作业,在进行播种前的起垄作业时由设置在刀滚5后方的起垄铧7完成起垄。在进行耕整、灭茬、施肥、播种作业时,机架前后横梁均设置深松铲4。从证据1的附图4可以看出,两个支撑轮2分别位于深松铲4的两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在于:
(1)深松铲为凿式,转向变速箱(3)的输出轴通过内外花键与一个旋耕刀轴(6)的一端连接,两个旋耕刀轴(6)的另一端分别通过轴承活动安装在机架(2)两侧;机架(2)前端的上方固定安装的悬挂架(1);
(2)多个后凿式深松铲(8)均布在多个旋耕刀(7)之间且其铲尖伸向旋耕刀轴(6)的前方;
(3)机架(2)的后端安装有磨板(9),所述磨板(9)为底部形成一定折角的钢板,磨板(9)顶部铰接在机架(2)后梁下面,磨板(9)的下端通过多个压力弹簧(10)与机架(2)的后端连接,磨板(9)和压力弹簧(10)之间形成夹角。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深松铲类型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选用凿形深松铲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过花键轴连接以及通过轴承来支撑、连接转轴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变速箱的输出轴通过内外花键与一个旋耕刀轴的一端连接,两个旋耕刀轴的另一端分别通过轴承活动安装在机架两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是显而易见的。此外,通过悬挂架将机架与拖拉机或者其他动力机构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证据3第231、234页也有相关记载。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的记载,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旋耕刀能不断清理后凿式深松铲上的粘泥挂草,并切碎梳理出的长秸秆,防止堵塞。证据2公开的深松耕播机组,“其深松铲3通过U型栓10固定在机架1的横梁上(安装在旋耕刀轴8的前部或后部),并从旋耕机2中两把相邻的旋耕刀9的间隙中穿过(见图3),深松铲3的安装高度可以上下调整,从而满足不同的耕深要求;这样作业时深松铲3将土壤下部的底硬层铲松,旋耕机2则将土壤上部的土块打碎,同时由于深松铲3是从两把相邻的旋耕刀9的间隙中穿过的,耕作时深松铲3和旋耕刀9分别起着静刀和动刀的作用,地表农作物的径杆和杂草很容易被切碎,解决了目前社会上的旋播机、免耕播种机耕作时缠绕和堵塞的问题,同时使打碎的秸杆和杂草顺在播种行之间,避免秸杆和杂草支蓬在土壤中影响种子发芽”(参见证据2说明书0019段及其附图1-6)。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使旋耕刀在打碎秸秆的同时,可以清理深松铲上的粘泥挂草,防止堵塞,可见证据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的启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的记载,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磨平压实作业后的地表,在证据1公开的多功能耕整灭茬播种机在进行不同作业时可以配置不同的部件的基础上,采用磨板对深松旋耕后的土地进行磨平压实作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第245-246页也记载了相关内容,“拖板对耕后地表起平整和稍加压实的作用”,并且记载了横截面有折线形的,拖板加压力弹簧调节后,能提高碎土、平整地表和压实表土的效果,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对本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在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4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地轮(4)的连接杆、前凿式深松铲(5)和后凿式深松铲(8)的上部均开有多个螺栓孔并通过螺栓固定安装在机架上”,证据2公开了“深松铲3通过U型栓10固定在机架1的横梁上”,“深松铲3的安装高度可以上下调整,从而满足不同的耕深要求”(参见证据2说明书0019段及其附图1-3),在此基础上,把地轮的连接杆、前后深松铲通过螺栓固定在机架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悬挂架(1)为三点挂接悬挂架”,“所述的转向变速箱(3)为三档位变速传动变速箱”,但是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中也记载了三点挂接悬挂架的相关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综上,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10291708.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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