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变频器及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63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5W1163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705694.X
申请日:2013-1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景松
授权公告日:2014-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金珠
合议组组长:周亚娜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2M1/00,H05K7/20,F24F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则认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变频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变频器本体(10)和设置在所述变频器本体(10)上的冷却装置(20),其中,所述冷却装置(20)具有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连通的风道(21),所述风道(21)内设置有对所述风道(21)内的气体进行降温的降温结构(22),和使所述风道(21)内经降温后的气体进入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的风机(2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21)设置在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外部,且所述风道(21)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21)的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连通的第一端口(211)处设置所述降温结构(22),第二端口(212)处设置所述风机(23)。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21)的所述第一端口(211)处设置有排水管(40)和/或接水盘。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23)的出风口朝向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降温结构(22)为换热器,所述换热器中设置有第一冷媒通道(30)。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本体(10)包括电抗器(13),所述电抗器(13)设置在所述变频器的靠近所述风机(23)的一侧。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还包括外壳体,所述外壳体的内表面和/或外表面设有保温层。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还包括整流逆变装置(11)以及冷板(12),所述整流逆变装置(11)贴设在所述冷板(12)上,且所述冷板(12)中设置有第二冷媒通道(5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流逆变装置(11)包括整流模块(111)和逆变模块(112),所述冷板(12)包括安装所述整流模块(111)的第一板块和安装所述逆变模块(112)的第二板块,所述第一板块和所述第二板块串联或并联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的进口端均设置有流量调节阀,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设置有温度传感器。
12. 一种空调器,包括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为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所述降温结构(22)中通有由所述空调器输出的冷媒。
13. 一种空调器,包括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为权利要求9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与所述空调器的冷媒循环管路连通。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的入口端均与所述空调器的冷凝器或经济器连通,出口端均与所述空调器的蒸发器或压缩机连通。”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景松(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和2的权利要求5、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7465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6555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申请公布号为CN1029973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18545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208304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申请公布号为CN1025237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011637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8):授权公告号为CN20326122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9):申请公布号为CN12669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10(下称对比文件10):申请公布号为CN1014312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依旧认为权利要求1、2、5、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下称对比文件11):《通用变频器基础应用教程》王玉中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封面、书名页、摘要版权页、目录页以及正文第9-10页;
证据12(下称对比文件12):《变频器实用手册》黎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以及正文第89、90、146、320页;
证据13(下称对比文件13):《变频器基础及使用教程》陈山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以及正文第43、45、50、61、62、84、87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5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5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6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1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2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8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0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和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和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和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1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顺次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且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理由均不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变频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变频器本体(10)和设置在所述变频器本体(10)上的冷却装置(20),其中,所述冷却装置(20)具有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连通的风道(21),所述风道(21)内设置有对所述风道(21)内的气体进行降温的降温结构(22),和使所述风道(21)内经降温后的气体进入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的风机(23);
所述变频器本体(10)包括电抗器(13),所述电抗器(13)设置在所述变频器的靠近所述风机(23)的一侧;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还包括整流逆变装置(11)以及冷板(12),所述整流逆变装置(11)贴设在所述冷板(12)上,且所述冷板(12)中设置有第二冷媒通道(5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21)设置在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外部,且所述风道(21)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21)的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连通的第一端口(211)处设置所述降温结构(22),第二端口(212)处设置所述风机(23)。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21)的所述第一端口(211)处设置有排水管(40)和/或接水盘。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23)的出风口朝向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降温结构(22)为换热器,所述换热器中设置有第一冷媒通道(30)。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还包括外壳体,所述外壳体的内表面和/或外表面设有保温层。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流逆变装置(11)包括整流模块(111)和逆变模块(112),所述冷板(12)包括安装所述整流模块(111)的第一板块和安装所述逆变模块(112)的第二板块,所述第一板块和所述第二板块串联或并联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上。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的进口端均设置有流量调节阀,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设置有温度传感器。
10. 一种空调器,包括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为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所述降温结构(22)中通有由所述空调器输出的冷媒。
11. 一种空调器,包括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为权利要求6、8、9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频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与所述空调器的冷媒循环管路连通。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的入口端均与所述空调器的冷凝器或经济器连通,出口端均与所述空调器的蒸发器或压缩机连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删除式修改,删除了前两组权利要求,仅保留最后一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包括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包括变频器本体(10)和设置在所述变频器本体(10)上的冷却装置(20),其中,所述冷却装置(20)具有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连通的风道(21),所述风道(21)内设置有对所述风道(21)内的气体进行降温的降温结构(22),和使所述风道(21)内经降温后的气体进入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的风机(23);
所述变频器本体(10)包括电抗器(13),所述电抗器(13)设置在所述变频器的靠近所述风机(23)的一侧;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还包括整流逆变装置(11)以及冷板(12),所述整流逆变装置(11)贴设在所述冷板(12)上,且所述冷板(12)中设置有第二冷媒通道(50);
所述降温结构(22)为换热器,所述换热器中设置有第一冷媒通道(30);
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与所述空调器的冷媒循环管路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流逆变装置(11)包括整流模块(111)和逆变模块(112),所述冷板(12)包括安装所述整流模块(111)的第一板块和安装所述逆变模块(112)的第二板块,所述第一板块和所述第二板块串联或并联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的进口端均设置有流量调节阀,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设置有温度传感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的入口端均与所述空调器的冷凝器或经济器连通,出口端均与所述空调器的蒸发器或压缩机连通。”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明确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4。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11-13的原件,并且请求人关于证据的使用方式当庭明确放弃意见陈述书中第20页倒数第5段倒数第2行引用的第88页,仅保留引用到第87页的内容。专利权人当庭对上述原件进行核实。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认可上述原件的真实性,并明确对比文件11-13的相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于对比文件1-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
(4)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关于新颖性的无效请求理由,并当庭明确其具体无效理由以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记载为准。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的:针对权利要求1第一段技术特征,同原权利要求1的证据组合方式,即以对比文件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6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6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6结合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组合方式与对比文件6相同;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1第二段技术特征,同原权利要求7和9的证据组合方式;针对权利要求1第三段技术特征,同原权利要求6的证据组合方式;针对权利要求1第四段技术特征,同原权利要求13的证据组合方式。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原权利要求10的证据组合方式,即主张其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0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同原权利要求11的证据组合方式,即主张其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同原权利要求14的证据组合方式,即主张其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和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和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和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针对各技术特征的具体意见参见与书面意见一致。
(5)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对无效理由和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对于口头审理中所阐述的意见进行了重新归纳整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0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删除式修改。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进行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10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11-13均为教科书或技术手册,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查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1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1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对比文件11-1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想到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则认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对比文件6涉及一种散热机柜及电子设备,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页以及附图2):图2为电子设备10的结构示意图,电子设备10可以是高压变频器、高压静止无功发生器等,其散热机柜100包括有一柜体110、一隔板120、一循环风机130及一热交换器组140,其中,柜体110为电子设备10的包括发热器件200在内的元器件的安装基础,通过对柜体110的密封处理以实现电子设备10的高等级防护。该隔板120纵向设置于该柜体110之中而将其内部空间分隔成前后两个部分,其中,前部空间作为器件舱115,用于安装电子设备10的元器件,后部空间作为散热舱116,用于安装热交换器组140。该器件舱115的顶部形成有一入风口117,该散热舱116的顶部形成有一出风口118,而设置于两者之间的隔板120上则形成有至少一通风孔(图中没有示出),并于该柜体110的顶部设置一密封罩盖该入风口117和出风口118的风机罩150,该循环风机130以自该散热舱116抽风的方式设置于该风机罩150之内。这样,在器件舱115、散热舱116和风机罩150之间形成一内部空气循环通道,并在循环风机130的作用下,可沿该内部空气循环通道进行内部空气循环。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电子设备10可以是高压变频器,因此电子设备1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变频器”;电子设备10结构上包括散热机柜100和风机罩150,上述两部分装置分别对应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变频器本体(10)”和“设置在所述变频器本体(10)上的冷却装置(20)”;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器件舱115、散热舱116和风机罩150之间形成一内部空气循环通道,其中风机罩150内部的上述通道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风道(21)”,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冷却装置(20)具有与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连通的风道(21)”。
此外,对比文件6还公开了在附图所示的实施例中,该循环风机130对应于该出风口118而设置,其抽取散热舱116内的空气,并送回器件舱115之中。显而易见地,该循环风机130也可设置于该风机罩150内部的其他位置处,……可以在风机罩150内部设置朝向入风口117吹风的风机。其中风机1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和使所述风道(21)内经降温后的气体进入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的风机(23);”,上述内容实际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使所述风道(21)内经降温后的气体进入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的风机(23)”。
对比文件6还公开了以及电子设备10的发热器件200设置于器件舱115之中(当电子设备10为高压变频器或高压静止无功发生器时,发热器件200主要为功率单元),而热交换器组140则设置于该散热舱116之中,其进水管和出水管均伸出于该散热舱116而接入于一循环冷却水管组160的管路中,该循环冷却水管组160与一冷却水源(图中没有示出)管路连接。以及参阅附图,该热交换器组140包括有多个贴靠于该隔板120而设置的第一热交换器141及一设置于该出风口118下方处的第二热交换器142,这样,自器件舱115流入的热空气经第一热交换器141的初次降温、第二热交换器142的再次降温等两次降温处理后才为循环风机130所抽取,使得送回器件舱115的 空气的温度更低,以提高对发热器件200的降温效果。优选地,发热器件200贴靠于该隔板120而设置,而该入风口117则形成于该器件舱115顶部的远离该隔板120的一侧处,使得自该风机罩150处流入的冷空气可充分流经发热器件200,提高了风冷散热的效果。优选地,多个通风孔形成于该隔板120上的位于发热器件200之间的位置处以及其他空隙处,以供于空气自器件舱115更好地流入散热舱116。优选地,该隔板120采用具有良好导热性能的材料制备,以助于贴靠于其上的发热器件200的热量散发。该循环冷却水管组160包括有一进水干管161及一回水干管162,每一第一热交换器141和第二热交换器142的进水管各自通过一进水支管163而与该进 水干管161管路连接,而每一第一热交换器141和第二热交换器142的出水管 则各自通过一回水支管164而与该回水干管162管路连接,这样,每一热交换 器具有相对独立的冷却水循环管路。
对比文件6的上述技术内容中,其中第二热交换器14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降温结构(22)”,其冷却水循环管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冷媒通道(30)”,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降温结构(22)为换热器,所述换热器中设置有第一冷媒通道(30)”;而隔板12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板(12)”,其与第一热交换器141进行热交换,因此第一热交换器141的冷却水循环管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冷媒通道(30)”。
经上述对比,可知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存在以下区别特征:
1)保护主题为包括变频器的空调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与所述空调器的冷媒循环管路连通;
2)对所述风道(21)内的气体进行降温的降温结构(22)设置在所述风道(21)内;
3)所述变频器本体(10)包括电抗器(13),所述电抗器(13)设置在所述变频器的靠近所述风机(23)的一侧;所述变频器本体(10)还包括整流逆变装置(11),所述整流逆变装置(11)贴设在所述冷板(12)上;以及第二冷媒通道(50) 设置在所述冷板(12)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解决应用于空调器的变频器现有技术中风冷或者水冷技术中冷却效果不理想的问题;2)如何优化风道内气体的降温;3)如何提升并优化变频器各功能部件的散热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9涉及一种用以冷却制冷压缩机驱动装置动力电子器件的设备,其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以及附图1-5):该压缩机的电动机装配有控制发动机速度的变频驱动装置(VFD)25,在实践中其需要冷却的电子器件通常是IGBT,如图1所示,将VFD的电子器件直接安装在一散热片30上,散热片30形成了VFD蒸发器29的一部分,该散热片是用具有较高热传导系数的块状材料构造,因此该电子器件所产生的热能被快速传递走且吸入到散热片中。一内部流通通道32安装该块状材料中。该通道沿一弯曲路径通过该块状材料,以提供通道和散热片之间最大的接触面。在实践中,该流通通道可以是嵌入散热片中的一段铜管或者类似物,并且它具有一入口33和一出口34。内部流通通道的入口33通过一供给管36连接在该系统冷凝器的制冷剂出口35上。而该流通通道的出口通过一排放管39连接在压缩机入口上。以40标示的一控制阀容纳在供给管中,通过控制阀,制冷剂从较高的冷凝器压力调节到一较低的压力, 由此给散热片提供低温的制冷剂来冷却该电子器件。因此,对比文件9已经公开了具有变频器的制冷压缩机驱动装置动力电子器件,而空调器是最为常见具有制冷压缩机的装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知晓变频器经常在空调器中应用,且在对比文件9所公开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且对比文件9中说明了为改变现有水冷模式有诸多不利因素而采用压缩机的冷媒为VFD进行降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从中获得技术启示,想到将变频器应用于空调装置中时,不采用水冷模式,而是采用空调的冷媒来进行换热,也就是将对比文件6中所公开的装置应用于空调装置时,用空调冷媒替换冷却水,是易于想到的。因此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是容易想到的,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第二热交换器142设置于该出风口118下方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6已经给出了将第二热交换器142尽量设置在靠近出风口118的位置,以尽可能的全面冷却流入风机罩150内部的气体。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充分冷却进入风机罩150的气体,具体选择将风机设置在风机罩之内,或者是设置在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出风口118附近,都是常用的设置方式,这些具体位置的选择对于进入风机罩的气体冷却效果不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均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将热交换器的位置进行简单的改变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变频器的主体部分包括整流逆变装置和电抗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主要发热部件是整流逆变装置这也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且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当电子设备10为高压变频器或高压静止无功发生器时,发热器件200主要为功率单元”,以及对比文件9已经公开了“VFD在实践中,需要冷却的电子器件通常是图中以27简要示出的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了解,IGBT是实现整流逆变模块的常用器件,功率单元一般意义上均是指整流逆变模块。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作为变频器的主要发热单元,即将整流逆变模块设置在与冷板直接接触位置,使之实现接触性散热冷却和空气对流经冷却的双重冷却以达到更优效果是易于想到的,而电抗器作为变频器的其他部件,出于散热的整体效果考虑,将其也布置在空气流冷却回路上是很容易想到的,且为了增强其冷却效果,将其置于冷却气体进风口的位置是容易实现的,这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对于各器件进行空间布局时易于想到的常规设计。再者,为了增强热交换的效率,将冷媒通道设置在冷板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9也已经公开了一内部流通通道32安装在散热器的该块状材料内,也给出了该技术特征的相应启示。因此区别特征3)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对比文件6和9结合公知常识是容易想到的,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结合对比文件9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强调:1)对比文件6所涉及的高压变频器与本专利的空调中的变频器不同;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9并未公开整流逆变装置,更没有公开整流逆变装置与电抗器采用区别式换热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6给出的散热系统是可以用于变频器的散热系统,其实际上是给出了关于散热系统的设计实施方案,上述散热模式在实际应用上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其与变频器本身所涉及的电压等级的关联度并不高,且空调本身也有不同的规格,如应用于大型写字楼等的大型中央空调设备等,其变频器也不是一个小型元器件。基于此,合议组不认可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的区别特征,在前面评述中已经具体进行阐述,在此不再重复。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9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易于想到权利要求区别特征中所限定的相应内容,虽然对比文件9未公开区别式换热方式,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了解变频器的常规配置模块和其工作性能等属性,根据模块工作实况对于散热需求排定优先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也不认可专利权人的相应理由。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整流逆变装置(11)包括整流模块(111)和逆变模块(112),所述冷板(12)包括安装所述整流模块(111)的第一板块和安装所述逆变模块(112)的第二板块,所述第一板块和所述第二板块串联或并联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上。
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整流逆变装置可以划分为整流模块和逆变模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作为逆变器的主要发热部件的组成部件,为了使其散热效率尽量优化,根据其具体电路模块布局相应设置分体或整体的导热部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的进口端均设置有流量调节阀,所述变频器本体(10)的内部设置有温度传感器。
对比文件9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3段以及附图1-5):内部流通通道的入口33通过一供给管36连接在该系统冷凝器的制冷剂出口35上。而该流通通道的出口通过一排放管39连接在压缩机入口上。以40标示的一控制阀容纳在供给管中,通过控制阀,制冷剂从较高的冷凝器压力调节到一较低的压力,由此给散热片提供低温的制冷剂来冷却该电子器件。该阀具有嵌入散热片中的一探测头42,探测头42尽可能地接近该电子器件,以最佳地测定运行温度。该阀可以是能对探测头所感应的温度作出响应的一温控阀,或者是能对散热片中温度变化所导致的在探测头处的压力变化作出响应的一温度膨胀阀。
因此,对比文件9所公开的控制阀40和探测头42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流量调节阀”和“温度传感器”,且公开了探测头42尽量靠近电子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将对比文件9中公开的上述阀结构应用于第一第二冷媒通道,并进一步将探测头设置到变频器本体内。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为:所述第一冷媒通道(3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50)的入口端均与所述空调器的冷凝器或经济器连通,出口端均与所述空调器的蒸发器或压缩机连通。
对比文件9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第3页第2段以及图1-5):具有通过一制冷管路12连接到一压缩机15出口侧的一冷凝器13。而该冷凝器又与一蒸发器17相串联,蒸发器17的出口借助于一制冷管路连接到该压缩机的入口侧,以完成该系统的回路。一膨胀器20安装在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的制冷管路上,它将从冷凝器出来的高压制冷剂通过膨胀而使其成为低温低压。内部流通通道的入口33通过一供给管36连接在该系统冷凝器的制冷剂出口35上。而该流通通道的出口通过一排放管39连接在压缩机入口上。
因此,对比文件9已经公开了冷媒通道与冷凝器和压缩机联通的方式。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将对比文件9中公开的上述联通结构应用于第一第二冷媒通道,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了解冷凝器与经济器、蒸发器与压缩机功能对应相似。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其他无效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基于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705694.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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