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以及插件式监护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以及插件式监护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81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4W1082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42820.9
申请日:2013-1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刘惠萍
国际分类号:A61B5/0205;A61B5/145;G06F1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被本领域中另一篇现有技术相应地公开了,且其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则认为这两篇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启示,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3月30日授权公告的ZL201310542820.9号、名称为“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以及插件式监护仪”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3年11月05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数据转发模块、串行总线接口电路和主控模块,所述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连接所述数据转发模块,所述数据转发模块连接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连接所述主控模块;
所述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用以连接至少一个插件外设,接收所述插件外设采集的生理数据,并转发到所述数据转发模块,每一个串口接口电路固定接特定数据采集功能的插件外设,或将不同功能的插件外设以同一标准的接口方式接入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所述插件外设接到任一串口接口电路;
所述数据转发模块,用于将缓存的多个串口接口电路接收的数据,在其头部封装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通过串行总线接口电路发送到主控模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还用于在接收所述插件外设采集的生理数据的同时,接收所述插件外设对应的设备标识;
所述数据转发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传输到所述主控模块的同时,将接收所述生理数据对应的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所述主控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时间间隔为100毫秒。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还包括显示模块和/或网络模块;
所述显示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主控模块处理后的生理数据进行显示;
所述网络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用于通过网络传输所述主控模块处理后的生理数据。
5. 一种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包括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和至少一个插件外设;
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为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
所述插件外设,包括数据采集模块,MCU模块以及数据接口模块;
所述数据采集模块连接所述MCU模块;所述MCU模块连接所述数据接口模块;所述数据接口模块,与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的串口接口电路相适配,用于与所述串口接口电路建立连接;
所述MCU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数据采集模块采集生理数据,并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数据接口模块发送到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所述MCU模块还用于将所述插件外设的设备标识和所述生理数据进行封装,并通过所述数据接口模块发送至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插件外设包括心电采集模块、麻醉气体检测模块、呼吸测量模块、体温测量模块、血氧检测模块、无创血压检测模块中的至少一种。”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同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33157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9月25日;
证据2:“实现基于TCP/IP的多串口转换网关”,刘通良等,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2006年第3期,第73-75页;
证据3:“多串口转换网关在嵌入式系统中的实现”,余成融等,微计算机信息(测控自动化),2004年第20卷第10期,第90-91页;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22798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2月14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268807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9月26日;
证据6:“插件式多参数监护仪功能简介”,云庆辉等,常规医疗装备,2004年第3卷第4期,第32-33页;
证据7:“监护仪参数模块的插件式设计”,陈海军等,北京生物医学工程,第30卷第2期,第187-189页,2011年04月;
证据8:“基于嵌入式系统的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的研究”,文军等,电子技术应用,2009年第11期,第71-74、78页;
证据9:“腕带式人体生理参数采集和无线监护系统的研究”,赵斐,北京工业大学理学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封面页、信息页、独创性声明与论文使用授权页、中文摘要页、英文摘要页、目录页、第1-69页,2006年05月;
证据10:公开号为CN1015369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09月23日;
证据11:“基于SPI互连的多串口系统”,胡立群等,电子设计工程,第18卷第12期,第67-70、84页,2010年12月;
证据12:“多传感器数据汇聚接口及协议框架设计”,陈龙等,2008年中国西部青年通信学术会议论文集,第504-509页;
证据13: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下列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A.分别以证据1和证据7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证据2,或证据2和证据3,或证据3和证据8,或证据11和证据2,或证据11和证据8,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1和公知常识;B.以证据10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或证据2和证据3,证据3和证据8,证据11和证据2,证据11和证据8,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1和公知常识。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5、12中任一篇与证据2、3、11中任一篇的结合和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8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7中任一篇,或者证据1、7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下列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A.证据1、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8、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8、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8、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B.证据7、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7、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7、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C.证据10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0、2,或者证据10与证据2、3、11中任一篇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0与证据3、11中任一篇及证据2、8中任一篇的结合。
(4)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或者证据4、5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其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补充,其中增加了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同时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14:申请公布号为CN1026247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8月0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串口接口电路”不清楚,其涵盖了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然而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例,未说明“串口接口电路”具体包括哪些具体实施方式,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是否所有的串口接口电路都属于其保护范围,并且并非所有的串口接口形式都能实现为插件的形式,此外权利要求1中第一段中的“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包含了“一个串口接口电路”的情况,这与最后一段中出现的“缓存的多个串口接口电路的数据”出此案矛盾,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下列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分别以证据1、7、10中任一篇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证据2、14中任一篇,或证据2、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和证据2、8、14中任一篇,或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和证据2、8、14中任一篇及公知常识,或证据2、3、8、11、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
(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证据4、5、12中任一篇与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8、14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7中任一篇,或者证据1、7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力要去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下列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A.分别以证据1、7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6、9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及证据2、8、14中任一篇及证据5、6、9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8、11、14中任一篇和证据5、6、9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B.以证据10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14中任一篇,或者证据2、14中任一篇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及证据2、8、14中任一篇,或者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和证据2、8、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8、11、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
(5)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5、12中任一篇,或者证据4、5、12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者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6的结合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涛、李娟娟以及公民代理人韩江、王琳欢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马戎和公民代理人李聪、张庆军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三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具体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15:“DSP控制器原理及应用”,张小鸣,包括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390-39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1次印刷;
证据16:“ARM嵌入式系统基础教程(第2版)”,周立功等,包括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241页,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第9次印刷;
证据17:“2013年计算机组成原理联考复习指导”,王道论坛,包括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257-258页,中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1次印刷。
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表示其具体无效理由以其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各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表示无异议,并且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除证据13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外,请求人提交了1-12、14-17共16份证据,其中证据15-17是公知常识性证据,除了证据1、4、5、10、14为中国专利文献外,其余证据均为中文期刊或中文教科书。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全部证据1-17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合议组经过审查,确认证据1-17的真实性。证据1-12、14-17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证据1-12、14-1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5-17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证据7公开了一种监护仪参数模块的插件式设计,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7第187页右栏第3段,第188页图1、左栏第1-4段、右栏第1段):该插件式移动监护系统框架主要由参数模块、接口板和嵌入式计算机系统(主板)三部分组成,主板采用的是以ARM9 32位微处理器为核心的嵌入式计算机系统,它具有非常强大的处理能力,并且对大量的外设进行了集成,使得嵌入式计算机主板具有强大的功能和丰富的外设接口。接口板包括模块接口板和扩展模块接口板,功能是接收参数模块上传的实时数据(包括参数、波形和状态数据)并通过SPI传输给监护仪软件(主板),同时把监护仪软件中的各种设置命令下发给参数模块,即接口板在参数模块和监护仪软件中起到传输中介的作用,从图1中可以看出该监护仪系统包括EMS、MSM、IBP2、AG、CO2、ICG模块通过模块接口板连至主板,同时还有两个参数模块通过扩展模块接口板连至主板。其中采集的信号经过转换和算法处理后通过UART或红外传输给接口板。由于哪种参数模块插入主机、何时插入主机,在插件式监护仪中是未知的,因此监护仪主机快速准确地获取插入模块的信息,并及时启动/停止相关参数模块的测量是插件式设计的关键,研究中采取以下方式实现此功能:给所有类型参数模块都分配独立的ID号,接口板CPU定时轮询各插件槽,定时发送查询信息,参数模块接触到接口板并上电后,应答接口板发出的查询信息,同时把该类型参数模块的ID号发给接口板,接口板接收到参数模块ID号即知是什么类型参数模块插入到监护仪,与之建立连接的同时通知监护仪主程序,该类型参数模块插入,当有参数模块拔出监护仪时,接口板程序的定时查询就收不到来自参数模块的应答,从而接口板程序认定模块拔出。
由证据7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7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该监护仪系统包括主机终端,但是监护仪系统中必然会包含主机将主板置于其内,因而监护仪主机属于证据7隐含公开的内容。证据7中采集的信号经过转换和算法处理后通过UART或红外传输给接口板,接口板将数据通过SPI传输给主板,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UART是一种常见的通用异步收发传输器,其可以将要传输的数据在串行通信与并行通信之间加以转换,而SPI是串行外设接口的缩写,即证据7中的UART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串口接口电路,且从证据7图1可以看出证据7中的主板上集成了4个UART接口,而证据7中的SPI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串口总线接口电路,接口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转发模块,主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控模块。证据7中的多个测量参数模块(EMS、MSM、IBP2、AG、CO2、ICG模块)各自通过SPI传输至模块接口板,两个参数模块通过SPI传输至扩展模块接口板,上述多个测量参数模块和两个参数模块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件外设。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中公开的是多测量服务器模块,是六合一参数,是不能插拔的,并且证据7仅公开了包括若干个插件模块,没有公开或隐含公开插件模块和插件式监护仪是通过何种方式连接的。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从证据7的图1可以看出EMS、MSM、IBP2、AG、CO2、ICG模块都固定接至模块接口板的某一特定接口上,但是证据7中的扩展模块接口板所连接的两个参数模块并没有对其所插入的模块类型进行限定,可见其可连接各种扩展模块。即在证据7中有固定连接的方式,也有任意连接的方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相比可知,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转发模块用于将缓存的多个串口接口电路接收的数据,在其头部封装串口接口电路标识;(2)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通过串行总线接口电路将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主控模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主控模块识别出所接收的数据来自哪个接口。证据14公开了一种串口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4说明书第【0029】-【0052】段):较佳地,所述第一协转芯片中的每路串口对应一接收缓冲区,当串口的接收缓冲区内的数据长度达到预先设定的强制发送长度的包长阈值时,所述第一协转芯片将该接收缓冲区内的数据全部打包以太网报文后通过MII上联口发送给CPU。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第一协转芯片,用于实现MII数据与串口数据的互转,MII分为MII上联口和MII下联口,该芯片提供一个MII上联口,一个MII下联口,4路串口,每路串口被分配了一个唯一的MAC地址,完成串口数据到MII上联接口之间的数据转换和传输,同时MII下联口的数据可以通过本芯片传输到MII上联口,MII分组数据格式为标准以太MAC格式,由目的地址(DA)、源地址(SA)、协议类型(TP)、净荷(PAYLOAD)和帧检查顺序(FCS)字段组成。第一协转芯片将从串口接收到的数据打包成标准以太包的格式,并将串口已分配的MAC地址填入SA段,然后发送至MII上联口。MII下联口提供转换芯片的级联功能,当系统需要多个串口接入时,可以通过MII下联口向下连接多个第一协转芯片来完成。由此可见,证据14中通过对接收到的来自缓存区内的串口数据进行MAC地址标识来指示该数据的来源,上述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证据14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数据从转发模块发送至主控模块的传输。证据14的串口服务器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4说明书第【0067】段):芯片提供每路串口接收数据向MII上联口侧的强制发送时间设置,即每一串口对应一强制发送时间,每一串口对应的强制发送时间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例如,可以采用一个8位寄存器对该时间进行设置,单位可以是100us,最大可设置255*100us=25.5ms。由此可见,证据14已经将区别技术特征(2)相应地公开了,其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与本专利中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本身是让监护仪主机准确地获取插入模块的信息,其设置串口ID号,并通过轮询的方式来识别该串口是否有参数模块插入。因而证据7没有动机再与本领域其他现有技术结合。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就本案而言,正如专利权人所言,证据7中识别串口是否有参数模块插入的具体技术手段与本专利不同,存在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证据14已将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相应地公开了,并且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因而,证据7和证据14之间存在着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证据14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还用于在接收所述插件外设采集的生理数据的同时,接收所述插件外设对应的设备标识;所述数据转发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传输到所述主控模块的同时,将接收所述生理数据对应的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所述主控模块”。证据4公开了一种嵌入式系统中主从设备串行总线通信方法及动态识别过程,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8】-【0012】段):一个主机设备和至少一个从机设备通过串行总线建立通信连接,主机设备与从机设备之间的通信是根据特定的通信协议来生成数据帧,该特定的通信协议包括:第一层,定义用于该数据帧的发送和接收,第二层,定义数据帧的编码和解码,以及第三层,定义数据帧的帧格式。其中生成数据帧的步骤包括根据协议第三层的帧格式、根据协议第二层对数据帧进行编码;将数据帧通过从机设备发送给主机设备接收,其中数据帧的发送和接收根据协议第一层进行传输,以及根据协议第二层对数据帧进行编码。所述的第三层数据帧的帧格式包括六个字段:帧头、校验码、设备编码、命令、数据内容、帧尾。其中设备编码占1个字节,对每一个从机设备设定唯一的设备编码。其中证据4中的“设备编码”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插件外设对应的设备标识”,并且证据4中在从机发送至主机的数据帧中既有采集到的数据内容,也包含了该设备编码。此外,如上面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所述,证据14已经公开了给每一个串口分配唯一的MAC地址,并将该MAC地址封装在数据帧头部,随缓存区内的生理参数数据一同发送给CPU。即证据14已经公开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传输到所述主控模块的同时,将接收所述生理数据对应的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所述主控模块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和证据14分别公开了,且其在证据4和证据14中分别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与其在本专利中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预设的时间间隔为100毫秒”。如上所述,证据14中已经公开了强制发送时间设置25.5ms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预设的时间间隔设置为100ms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仅仅是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跨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还包括显示模块和/或网络模块;所述显示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主控模块处理后的生理数据进行显示;所述网络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用于通过网络传输所述主控模块处理后的生理数据。”从证据7的图1可以看到,该监护仪系统的主板连接有“17LCD(Display)和触摸屏”及“LAN网口和中央机通讯端口”,而至于显示模块和网络模块的具体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
独立权利要求5涉及一种插件式监护仪,其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4,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证据7还公开了(参见证据7第187页右栏-第188页左栏、图1):图1中紧急测量服务器(EMS)、多测量服务器(MSM)模块(即标准6参数多合一模块,包括ECG、RESP、SPO2、NIBP、IBP、TEMP模块)、IBP模块、ICG模块和CO2模块为信号采集的生理参数模块,采集的信号经过转换和算法处理后通过UART或红外传输给接口板。
根据证据7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得知,证据7中由于具有各生理参数模块,其实质上必然包括采集生理参数的数据采集模块。而证据7中采集的信号经过转换和算法处理后通过UART或红外传输给接口板,也就意味着各参数模块中必然包括数据接口模块,用以通过UART与监护仪主机连接。此外,由于采集的信号需要经过转换和算法处理,因而可以看出证据7中的参数模块还必然包含数据处理器(即权利要求5中的MCU)。
若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5除了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外,其与证据7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数据采集模块连接所述MCU模块;所述MCU模块连接所述数据接口模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采集到的生理参数数据传送至MCU模块。
证据9公开了一种腕带式人体生理参数采集和无线监护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9第16页第3.3节,图3-1):如图3-1所示,人体生理参数采集和监护系统由用户终端的人体生理参数采集器、监控中心的计算机终端无线收发设备和监控中心的计算机数据库组成,其中采集器包括信息控制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MCU模块)、传感器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数据采集模块)和无线收发模块。从图3-1可以看出,传感器模块与信息控制模块相连,信息控制模块与无线收发模块相连。由此可见,证据9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绝大部分,虽然证据9中的收发模块是无线传输的方式,而权利要求5中的数据接口模块是串口传输的方式,但是无论是无线收发还是串口传输,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数据传输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7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MCU模块还用于将所述插件外设的设备标识和所述生理数据进行封装,并通过所述数据接口模块发送至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如上所述,证据4公开的一种嵌入式系统中主从设备串行总线通信方法及动态识别过程中,从机设备发送到主机设备的数据帧中包含了设备编码和具体数据内容等字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设备编码和数据内容等字段进行封装通常是由相应的处理器,例如MCU模块来实现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插件外设包括心电采集模块、麻醉气体检测模块、呼吸测量模块、体温测量模块、血氧检测模块、无创血压检测模块中的至少一种”。证据6公开了一种插件式多参数监护仪功能简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几种功能模块(参见证据6第32-33页):心电模块、有创血压模块、经皮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模块、体温模块、呼吸动力学模块、麻醉气体监测模块。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无创血压模块也是监护仪的常用功能模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宣告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评述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本案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1310542820.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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