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流感应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流感应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82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5W1160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823720.9
申请日:2013-1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
授权公告日:2014-06-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曲颖
合议组组长:张晔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H01H35/34,H01H3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所述两个技术方案并非实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320823720.9、名称为“一种水流感应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流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包括两端分别设有入水口(12)和出水口(13)的壳体、弹性复位膜件(5)、磁块(4)和磁感应线路板(8);所述壳体内侧设有安装腔(10),壳体上的入水口(12)通过安装腔(10)连通出水口(13);所述弹性复位膜件(5)和磁块(4)处在壳体(1)内侧;所述弹性复位膜件(5)的下部是弹性堵在安装腔(10)内的推压柱部(53),上部是一环绕并固定连接在推压柱部(53)顶部外周壁的环形形变膜(52);所述环形形变膜(52)顶部边缘抵压在壳体(1)一侧内壁上;所述磁感应线路板(8)处在壳体(1)外侧并且其位置与壳体(1)内的环形形变膜(52)相对应;所述磁块(4)嵌装在推压柱部(53)顶端部;所述磁块(4)到磁感应线路板(8)之间留有随环形形变膜(52)形变状态而改变的感应间距。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流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由顶端开口的主壳体(1)和密封盖合主壳体(1)顶端开口的上盖(6)组成;所述环形形变膜(52)顶部边缘抵压在上盖(6)内壁上,磁感应线路板(8)对应安装在上盖(6)外侧壁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流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压柱部(53)外周部还固定套有一用于配合安装腔(10)的硬质配合套(50)。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流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6)外侧壁上还设有线路板安装槽(60),磁感应线路板(8)嵌装入线路板安装槽(60)内,所述线路板安装槽(60)槽口还设有一用于盖住磁感应线路板(8)的盖板(9)。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流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形变膜(52)上设有至少一个压力平衡孔(520)。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水流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平衡孔 (520)的数量是两个,两个压力平衡孔(520)的位置相对称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流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水口(12)的口部和出水口(13)的口部分别设有第一快速接头(2)和第二快速接头(3)。”
针对本专利,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03700540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2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20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7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267821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16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14486O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0月27日;
附件5:本专利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编号G1809041)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与附件1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4、7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附件4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请求书的意见为准,其中放弃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另外附件5的检索报告仅供合议组参考;(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至附件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4)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因此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及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计提交了五份附件,其中包括附件1至附件5。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附件5的检索报告仅供合议组参考,以及放弃关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因此本决定中专利法第9条第1款无效理由所涉及的附件1及请求人明确仅作为参考的附件5将不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附件2至附件4,其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三份附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且合议组经核实后未发现附件2至附件4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附件2至附件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使用。下文中将附件2至附件4称为对比文件2至对比文件4。
3、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两端分别设有入水口和出水口的壳体”含义不清楚,不确定所述壳体是一端设有入水口和出水口,另一端设有入水口和出水口,还是所述壳体一端设有入水口,另一端设有出水口,因此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的记载及图1、图3和图4所示,上述壳体两端即主壳体1左右两端分别设有入水口12和水出口13,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并不存在含义不清楚之处,且对于一个水流感应开关而言,在壳体的两端分别都具有入水口和出水口本身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符合,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应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所述两个技术方案并非实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7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流感应开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流开关,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至第7页第16行,附图1-4):所述水流开关可利用薄膜式的开关进行水流控制与触发点火等动作,该水流开关1包括一本体10、一盖体11以及一薄膜开关件12所组成,其中该本体10与该盖体11互相配合以形成一机构件(本体10与盖体11形成的机构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所述壳体内侧设有供水流通过的腔体),而该薄膜开关件12主要是藉由上述的本体10与盖体11加以固定;该水流开关1的本体10形成水流的进出位置,其中该本体10的一端侧形成有一水流出孔10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水口13),而该本体10的另一端侧则形成有一水流入孔1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入水口12)及一第一开口104,该水流入孔100与该水流出孔102之间形成有一水流通道106,换言之,水流会经由水流入孔100流入该本体10内部的水流通道106,再藉由该水流出孔102流出该本体1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上的入水口12通过一腔体连通出水口13);该水流开关1的盖体11盖合于该本体10以形成密闭的水流空间,而该盖体11上设有一个对应该第一开口104的磁簧开关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磁感应线路板8),该磁簧开关13可以藉由磁力的触发动作以进行点火的功能;该水流开关1的薄膜开关件12主要是一种受力可以产生弹性形变的结构体(结合附图2至附图4,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弹性复位膜件5的上部是一环绕并固定连接在推压柱部53顶部外周壁的环形形变膜52,且通过附图3、4可见所述环形形变膜52顶部边缘抵压在壳体一侧内壁上),换言之,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中央部位可以在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间移动,该薄膜开关件12盖合于该第一开口104上,且该薄膜开关件12上设有一触发单元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磁块4,通过附图2至附图4可见,薄膜开关件12和触发单元14处于本体10与盖体11组成的壳体的内部),该触发单元14对应于上述磁簧开关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磁感应线路板8,其位置与壳体1内的环形形变膜52相对应;),且该薄膜开关件12更进一步包括一档块12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推压柱部53),该档块121设置于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下部且对应该水流入孔100,并藉由该薄膜开关件12的移动以开启或闭合该水流入孔10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弹性复位膜件5的下部是弹性封堵水流通道的推压柱部53),且该档块121的位置是位于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中央部位,故该档块121及该触发单元14是相对地设置于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上下表面的中央位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磁感应线路板8处在壳体1外侧并且其位置与壳体1内的环形形变膜52相对应,所述磁块4安装在推压柱部53顶端部,所述磁块4到磁感应线路板8之间留有随环形形变膜52形变状态而改变的感应间距);此外,该水流开关1还包括一弹性组件15,该弹性组件15的两端分别抵顶于该盖体11的内侧面及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上表面,亦即该盖体11可由该第二开口110向内延伸以形成一容置空间111,该容置空间111可以容设上述弹性组件15,且可以让上述薄膜开关机12得以向上位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仅采用弹性复位膜件5而无需与其他弹性组件配合,就能够根据通道内水流情况实现磁块4和磁感应线路板8的感应控制,而对比文件2中薄膜开关件12需要与弹性组件15一起配合来实现根据通道内水流情况实现触发单元14与磁簧开关13的感应控制;(2)权利要求1中壳体内侧设有安装腔10,弹性复位膜件5下部的推压柱部53弹性堵在安装腔10内,而对比文件2中薄膜开关件12的挡块121封堵在本体10连接水流入口100所形成的一个圆环形腔体上,但该挡块121并没有弹性封堵于该圆环形腔体的内部,因此该腔体本身也不能称之为安装腔;(3)权利要求1中的磁块4嵌装在推压柱部3的顶端部,而对比文件2中的触发单元14固定在挡块121的上部,而非以嵌装的方式安装。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说所述两个技术方案并非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7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7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既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上述针对本专利新颖性的相关评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克服水流感应开关中的弹簧由于磁化及疲劳而导致的偏移误差以及由于外界振动而导致的开关误动作,从而提高感应压力信号的灵敏性和稳定性;(2)如何使推压柱部在安装腔内仅根据水流进行上下移动而不会发生左右偏移甚至影响水流开关的稳定性;(3)如何更稳固地将磁铁固定在膜件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气体或液体的压力控制开关,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7-0023段、附图1):所述控制开关包括壳体1及与壳体连接的上盖2,壳体上安装一组跳跃膜片8,调整端子中间有陶瓷环6,壳体1内安装垫环7,垫环7上安装跳跃膜片, 跳跃膜片上安装下电极9,下电极的铜线11穿过调整端子的中心孔,并在铜线上端引出导线12连接到转接板,调整端子下安装上电极13,上电极的引出导线14穿过调整端子的侧孔连接转接板;被测气体或液体从进气(液)孔进入压力控制开关,压力作用到跳跃膜片凸面上;当压力值达到跳跃膜片的突跳临界点,跳跃膜片产生突跳,即原凸面瞬时被压凹,原凹面凸起,下电极随跳跃膜片的变形发生位移,与上电极接触导通,瞬时闭合开关;当压力值回落至跳跃膜片的回跳临界点时,跳跃膜片产生回弹,瞬时断开开关。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水流压力开关中采用无弹簧的弹性复位膜件,并且在其下方的压力大于规定值后发生弹性突变而向上弹起以及在下方的压力小于规定值后向下发生弹性突变而自动复位从而控制磁控开关开启和关闭的技术启示,从而提高了感应压力信号的灵敏性和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中壳体内侧设有安装腔10,弹性复位膜件5下部的推压柱部53弹性堵在安装腔10内,使得推压柱部53在安装腔10内仅在水流作用下在该腔体内进行上下移动而不会发生左右偏移,使得该弹性复位膜件5处于相对稳定的运动状态,从而确保内嵌于推压柱部53的磁块4与磁感应线路板8之间的感应状态保持稳定,而对比文件2中薄膜开关件12的挡块121封堵在本体10连接水流入口100所形成的一个圆环形腔体的上部,而非弹性封堵于该圆环形腔体的内部,在水流的作用下,该挡块121主要进行上下移动,但对比文件2没有在挡块121移动时设置径向上的限位结构,也没有给出径向上设置限位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挡块121可能会在水流的冲击下发生左右偏移的摆动,从而导致固定在挡块121上方的触发单元可能相对于磁簧开关13发生偏移,导致二者之间的感应状态无法保持稳定。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该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2)的应用也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保证磁感应线路板感应状态稳定的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固定壳体141将磁性体140组设于薄膜开关件12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磁性体的更加方便和可靠安装而在其相应部件上设置凹槽以将其嵌装于其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薄膜开关件下方的挡块121内开设开口朝上的凹槽以嵌装磁性体,这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使得磁块与磁感应线路板感应状态保持稳定,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在评述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时引入了对比文件4,鉴于请求人未引入上述对比文件4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且客观上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82372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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