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压力感应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力感应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83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5W1160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815339.8
申请日:2013-1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
授权公告日:2014-07-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乐守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曲颖
合议组组长:张晔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H01H3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的使用并未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320815339.8、名称为“一种压力感应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力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用于装入流体介质压腔(10)内且可被超过特定流体压力值压至弹性形变的弹性复位膜件(5)、安装在弹性复位膜件(5)上的磁块(4)以及隔离于流体介质压腔(10)的磁感应线路板(8);所述弹性复位膜件(5)配装入流体介质压腔(10)的一端部是一推压柱部,用于弹性形变的另一端部是一环绕并固定连接在推压柱部(53)外侧的环形形变膜(52),所述环形形变膜(52)位置与磁感应线路板(8)相对应;所述磁块(4)与磁感应线路板(8)之间留有随环形形变膜(52)形变状态而改变的感应间距。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压力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压柱部(53)和环形形变膜(52)均是弹性材料制成,且推压柱部(53)外端侧部与环形形变膜(52)内端连为一体;所述推压柱部(53)外端中部设有用于安装磁块(4)的磁块安装槽(530),磁块(4)嵌装在磁块安装槽(530)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压力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形变膜(52)上设有压力平衡通孔(52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压力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平衡孔(520)的数量是两个,两个压力平衡孔(520)的位置相对称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压力感应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压柱部(53)外周部固定套有一用于配合流体介质压腔(10)的硬质配合套(50)。”
针对本专利,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03700540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2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20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7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267821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16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14486O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0月27日;
附件5:本专利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编号G1809042)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与附件1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请求书的意见为准,其中放弃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另外附件5的检索报告仅供合议组参考;(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至附件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4)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因此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及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计提交了五份附件,其中包括附件1至附件5。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附件5的检索报告仅供合议组参考,以及放弃关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因此本决定中专利法第9条第1款无效理由所涉及的附件1及请求人明确仅作为参考的附件5将不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附件2至附件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三份附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且合议组经核实后未发现附件2至附件4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附件2至附件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使用。下文中将附件2至附件4称为对比文件2至对比文件4。
3、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所述两个技术方案并非实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力感应开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流开关,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至第7页第16行,附图1-4):所述水流开关可利用薄膜式的开关进行水流控制与触发点火等动作,该水流开关1包括一本体10、一盖体11以及一薄膜开关件12所组成,其中该本体10与该盖体11互相配合以形成一机构件(该机构件所形成的内部腔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流体介质压腔10),而该薄膜开关件12主要是藉由上述的本体10与盖体11加以固定;该水流开关1的本体10形成水流的进出位置,其中该本体10的一端侧形成有一水流出孔102,而该本体10的另一端侧则形成有一水流入孔100及一第一开口104,该水流入孔100与该水流出孔102之间形成有一水流通道106,换言之,水流会经由水流入孔100流入该本体10内部的水流通道106,再藉由该水流出孔102流出该本体10;该水流开关1的盖体11盖合于该本体10以形成密闭的水流空间,而该盖体11上设有一个对应该第一开口104的磁簧开关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磁感应线路板8),该磁簧开关13可以藉由磁力的触发动作以进行点火的功能;该水流开关1的薄膜开关件12主要是一种受力可以产生弹性形变的结构体,换言之,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中央部位可以在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间移动,该薄膜开关件12盖合于该第一开口104上(结合附图2至附图4,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弹性复位膜件5被装入流体介质压腔10内且可被超过特定流体压力值压至弹性形变,所述弹性复位膜件5用于弹性形变的另一端部是一环绕并固定连接在推压柱部53外侧的环形形变膜52),且该薄膜开关件12上设有一触发单元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安装在弹性复位膜件5上的磁块4, 且结合附图2至附图4可见,还公开了所述磁块4与磁感应线路板8之间留有随环形形变膜52形变状态而改变的感应间距),该触发单元14对应于上述磁簧开关13(结合附图2至附图4可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环形形变膜52位置与磁感应线路板8相对应),且该薄膜开关件12更进一步包括一档块12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推压柱部53),该档块121设置于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下部且对应该水流入孔100,并藉由该薄膜开关件12的移动以开启或闭合该水流入孔10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弹性复位膜件5配装入流体介质压腔10的一端部是一推压柱部),且该档块121的位置是位于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中央部位,故该档块121及该触发单元14是相对地设置于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上下表面的中央位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磁感应线路板8隔离于流体介质压腔10);此外,该水流开关1还包括一弹性组件15,该弹性组件15的两端分别抵顶于该盖体11的内侧面及该薄膜开关件12的上表面,亦即该盖体11可由该第二开口110向内延伸以形成一容置空间111,该容置空间111可以容设上述弹性组件15,且可以让上述薄膜开关机12得以向上位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仅采用弹性复位膜件5而无需与其他弹性组件配合,就能够根据通道内水流情况实现磁块4和磁感应线路板8的感应控制,而对比文件2中薄膜开关件12需要与弹性组件15一起配合来实现根据通道内水流情况实现触发单元14与磁簧开关13的感应控制。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上述区别特征,也就是说所述两个技术方案并非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的使用并未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上述针对本专利新颖性的相关评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克服水流感应开关中的弹簧由于磁化及疲劳而导致的偏移误差以及由于外界振动而导致的开关误动作,从而提高感应压力信号的灵敏性和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气体或液体的压力控制开关,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7-0023段、附图1):所述控制开关包括壳体1及与壳体连接的上盖2,壳体上安装一组跳跃膜片8,调整端子中间有陶瓷环6,壳体1内安装垫环7,垫环7上安装跳跃膜片, 跳跃膜片上安装下电极9,下电极的铜线11穿过调整端子的中心孔,并在铜线上端引出导线12连接到转接板,调整端子下安装上电极13,上电极的引出导线14穿过调整端子的侧孔连接转接板;被测气体或液体从进气(液)孔进入压力控制开关,压力作用到跳跃膜片凸面上;当压力值达到跳跃膜片的突跳临界点,跳跃膜片产生突跳,即原凸面瞬时被压凹,原凹面凸起,下电极随跳跃膜片的变形发生位移,与上电极接触导通,瞬时闭合开关;当压力值回落至跳跃膜片的回跳临界点时,跳跃膜片产生回弹,瞬时断开开关。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水流压力开关中采用无弹簧的弹性复位膜件,并且在其下方的压力大于规定值后发生弹性突变而向上弹起以及在下方的压力小于规定值后向下发生弹性突变而自动复位从而控制磁控开关开启和关闭的技术启示,从而提高了感应压力信号的灵敏性和稳定性。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推压柱部、弹性形变膜的材质,制造方式,以及磁块的安装方式等进行了进一步限定。
对此,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至第7页第16行,附图1-4):该薄膜开关件12主要是一种受力可以产生弹性形变的结构体,挡块121与薄膜开关件12为一体构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环形形变膜52是弹性材料制成以及推压柱部的外端侧部与环形形变膜内端连为一体的特征。并且因为推压柱部与环形形变膜连为一体,在环形形变膜采用弹性材料制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推压柱部也采用弹性材料制成,此外,为了磁块安装简便及牢固,设置安装槽并将磁块嵌入其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4对环形形变膜上的压力平衡通孔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此,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9-12行):通过辅助水流通道17将薄膜开关件12的上下两侧连通,其作用也是为了实现薄膜开关件上下两侧的压力平衡从而便于薄膜开关件的复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直接在薄膜开关件上设置压力平衡孔从而简化整个结构,并且,为了便于水流更平稳地流动而在薄膜开关件对称设置两个压力平衡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在推压柱部的外周部固定一硬质配合套。参见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挡块接收来自水的压力容易产生变形,从而降低感应开关的灵敏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此基础上在其外周设置一硬质配合套,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81533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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