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92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5W1168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730524.0
申请日:2016-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携创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雅达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A63F7/00、A63F7/30、A63F9/00、A63F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可能既包括涉及产品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也包括涉及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实用新型仅是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并非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730524.0,申请日为2016年7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包括用于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系统,借助于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来实现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功能,所述自动计分系统包括:装备有RFID读取器和多个RFID天线的游戏用桌;多个底部粘贴有电子标签的游戏用杯;至少一个内部植入有电子标签的游戏用球,以及对所述读取器从所述电子标签读取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并控制所述投杯球游戏的计分过程的计算机,其中,所述RFID天线设置于所述游戏用桌的游戏区中的多个预定位置,所述多个预定位置对应于所述游戏用杯按照游戏规则可能放置的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其特征在于:选择所述游戏用杯的电子标签的尺寸以使之仅位于相对应的所述RFID天线的工作区域内;选择所述游戏用球的电子标签的尺寸以使得落入所述游戏用杯中而漂浮于液面上的所述游戏用球的电子标签仅位于相对应的所述RFID天线的工作区域内。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游戏用杯和所述游戏用球各自的电子标签均属于遵照ISO15693标准的13.56MHz高频被动式标签,所述游戏用杯的电子标签直径远远小于所述游戏用球的电子标签直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游戏用杯和所述游戏用球各自的电子标签的数据存储格式识别码(DSFID)和应用家族识别码(AFI)不同,以使得所述RFID读取器能够仅仅读取所述游戏用杯和所述游戏用球的电子标签,并且能够根据所述电子标签回传的信息来判断其属于所述游戏用杯还是所述游戏用球。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RFID读取器同时识别出所述游戏用杯的电子标签和所述游戏用球的电子标签时,所述计算机判断为所述游戏用球落入所述游戏用杯中并按照游戏规则自动进行计分。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其特征在于:通过利用云端存储技术和手机应用程序,从所述自动计分系统的计算机实时地获得比赛数据,以使所述投杯球游戏的参赛者可以在线地参与游戏。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灯光控制子系统、信息显示子系统和/或音响控制子系统,并配合所述自动计分系统的计分结果相应地实现灯光照明、动画显示和/或音响效果。 ”
广州市携创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和专利法第2条第3款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要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8282457B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8282457B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9日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美国专利US20120013073A1,公开日为2012年1月19日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表示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不满足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5-7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以及本专利1-7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有创造性发表了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2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以及本专利1-7相对于证据2、证据2和1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1和2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可能既包括涉及产品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也包括涉及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实用新型仅是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并非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重点在于借助于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来实现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功能,而自动记分功能的实现必须依托与后台软件程序的运行,即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包含形状构造特征,也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由于权利要求2-5引用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所以权利要求2-5也不满足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还明确指出了“通过云端存储技术和手机应用程序……”,要实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云存储,手机应用程序等,则需要用到编写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以及规则方法,同时计算机软件程序实质上也是一种方法,即该条权利要求中即包含形状构造特征,也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3)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同时权利要求7中关于灯光照明、动画显示等于记分系统相结合也需要对方法进行改进,从而权利要求7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包括用于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系统,借助于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来实现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功能,所述自动计分系统包括……“对所述读取器从所述电子标签读取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并控制所述投杯球游戏的计分过程的计算机”……。可见,从整体上考察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知,该技术方案是对所述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产品)的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虽然自动记分功能的实现需要依托与后台软件程序的运行,但权利要求1中并未要求保护相关计算机程序,而是将“对所述读取器从所述电子标签读取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并控制所述投杯球游戏的计分过程的计算机”作为其中一项技术特征,即该权利要求并非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2)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利用云端存储技术和手机应用程序,从所述自动计分系统的计算机实时地获得比赛数据”,而所述云端存数技术和手机应用程序均是现有技术,本专利只是利用现有技术从所述自动计分系统的计算机实时地获得比赛数据,并非是对云端存储技术和手机应用程序本身进行改进,因此,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和7也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线式投杯球游戏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子桌游戏,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电子游戏桌,包括了一个桌子(相当于本专利的游戏用桌),一个控制电脑(相当于本专利的计算机),一个或多个安装在垂直驱动系统上的杯子位置(相当于本专利的预定位置),一个或多个在杯子位置上的杯子(相当于本专利的游戏用杯),每个杯子包括了一个用于检测游戏球进入杯子的传感器,所述传感器连接到控制电脑……”,以及公开了当游戏用球进入到杯子后,会激活传感器,并最终激活记分显示装置;用于检测游戏用球与桌子接触的传感器类型,包括:压力传感器、光传感器等,其中也包括了涉案专利中采用的RFID传感器,如果采用RFID传感器,将能够实现检测游戏用球是接触到了桌子还是进入到杯子中去。由此可见,虽然证据1中已经提及用于检测游戏用球与桌子接触的传感器类型,包括RFID传感器,其能够实现检测游戏用球是接触到了桌子还是进入到杯子中去,但是证据1中并没有具体记载如何借助于RFID传感器来实现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功能,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如何设置RFID传感器来实现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功能,即装备有RFID读取器和多个RFID天线的游戏用桌;多个底部粘贴有电子标签的游戏用杯;至少一个内部植入有电子标签的游戏用球,所述RFID天线设置于所述游戏用桌的游戏区中的多个预定位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借助于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来实现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功能。由于证据1仅仅提及用于检测游戏用球与桌子接触的传感器类型,包括RFID传感器,并没有具体公开借助于RFID传感器来实现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功能的具体结构,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证据2公开了含有游戏用球的游戏用桌(具体参照说明书第25-45段),其中包括游戏桌,杯子,游戏球,以及传感器和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的计算机)用于检测球是否落入到杯中,且控制器连接到每个杯子(具体见说明书第34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如何设置RFID传感器来实现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功能,即装备有RFID读取器和多个RFID天线的游戏用桌;多个底部粘贴有电子标签的游戏用杯;至少一个内部植入有电子标签的游戏用球,以及对所述读取器从所述电子标签读取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并控制所述投杯球游戏的计分过程的计算机,其中,所述RFID天线设置于所述游戏用桌的游戏区中的多个预定位置,所述多个预定位置对应于所述游戏用杯按照游戏规则可能放置的位置。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1仅仅提及用于检测游戏用球与桌子接触的传感器类型,包括RFID传感器,并没有具体公开借助于RFID传感器来实现投杯球游戏的自动计分功能的具体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即使结合证据2也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1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73052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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