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叠板式机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01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5W1172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116943.X
申请日:2017-0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富军
授权公告日:2017-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道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党星
国际分类号:H05K5/00,H05K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那么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0116943.X、名称为“一种叠板式机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道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2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叠板式机箱,包括:PCB电源板(1)、PCB主控制板a(2)、PCB主控制板b(3)、I/O板(4)、塑料导轨(5)、外部安装条(6)、接口连接器(7)、前面板(8)、外壳(9),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部安装条(6)固接在外壳(9)上下两侧,所述的塑料导轨(5)两端滑动连接在外壳(9)内,所述的PCB电源板(1)、PCB主控制板a(2)、PCB主控制板b(3)、I/O板(4)固接在塑料导轨(5)上,且PCB电源板(1)、PCB主控制板a(2)、PCB主控制板b(3)、I/O板(4)之间相互连接,所述的前面板(8)通过螺钉固接在外部安装条(6)前部,所述的接口连接器(7)固接在前面板(8)上,且接口连接器(7)通过电线与PCB电源板(1)、PCB主控制板a(2)、PCB主控制板b(3)、I/O板(4)电性连接。”
针对本专利,王富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2770002A的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7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256623U的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请求书中的记载一致,并针对各无效理由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叠板式机箱,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总线结构的机箱,其与本专利的电子产品机箱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07-0054段,说明书摘要,图1-16):一种具有总线结构的机箱,包括套筒(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仪器框架、主控板(相当于本专利的PCB主控板a、b),所述套筒内设置仪器框架,该仪器框架后端壁设有模块卡(相当于本专利的PCB板)入口,侧壁设有电源模块插口,内部设置模块卡导轨、主控板和总线背板,所述主控板设置在模块卡导轨的侧壁与电源模块连接,该电源模块设置在电源模块插口上,所述仪器框架由前框和后框(相当于本专利的前面板)插合固定连接。模块卡导轨的材料为POM工程塑料,导轨与套筒间是滑动连接(相当于本专利中塑料导轨两端滑动连接在外壳内),模块卡导轨内设置若干模块卡,通过卡扣将模块卡固接(相当于本专利的多个PCB板固接在塑料导轨上)。本发明解决空间紧凑仪器设计难点,该机箱的内部主要结构件及PCB板均采用插装、卡勾等自锁结构装配,装配效率高,结构紧凑,装配效率高。所述的PCB板不限于主控板,如某些仪器的电源板(相当于本专利电源板,电源板可采用与模块卡PCB板相似的方式固结在塑料导轨)、信号采集板等也可用此结构方案。根据附图15显示,仪器框架的后框通过螺钉紧固到前框,且后框上具有接口连接器(相当于本专利接口连接器固接在前面板上);模块卡通过模块卡入口插入模块卡导轨与总线背板通过母头接头插接(起到本专利通过电线与多个PCB板电性连接的作用)。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机箱的PCB主控板a和b、I/O板固接在塑料导轨上,且PCB电源板、PCB主控板a和b、I/O板之间相互连接,接口连接器通过电线与PCB电源板、PCB主控板a、b、I/O板电性连接;2)权利要求1中机箱还包括外部安装条,所述外部安装条固接在外壳的上下两侧,所述前面板通过螺钉固定在外部安装条前部。证据1中未明确公开该机箱包括I/O板,主控板未固接在塑料导轨上,机箱仪器框架的后框并非条状。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机箱内组装、固定PCB电源板、PCB主控板和I/O板。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由于I/O板是机箱中常用的PCB板,经常应用于机箱的电子产品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方便更换或组装上述PCB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了机箱内安装有主控板、电源板和其它多个功能卡(板),并通过总线卡和接口连接器实现电连接,以方便PCB板装配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容易想到将PCB电源板、PCB主控板和I/O板固接在塑料导轨上。另外,如前所述,证据1中公开了模块卡通过模块卡入口插入模块卡导轨与总线背板通过母头接头插接,这起到本专利通过电线与多个PCB板电性连接的作用,并且证据1的后框(相当于本专利的前面板)上具有接口连接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想到将PCB电源板、PCB主控板a和b、I/O板之间电性连接,并使接口连接器通过电线与上述PCB板电性连接,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完全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设置。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如前所述,证据1中仪器框架的前框也起到固接导轨的作用,且该前框是设置在外壳的上下两侧,所述仪器框架的后框(相当于本专利的前面板)通过螺钉紧固在前框的前部,由此可知,证据1中仪器框架前框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外部安装条的作用相似,尽管该前框并非如本专利中所述条状,但是使用安装条来固接元件的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安装条来固接导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011694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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