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缩回注射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03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5W1163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893201.9
申请日:2015-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屈瑞新
授权公告日:2016-03-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C-LA中国有限公司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徐可
国际分类号:A61M5/178,A61M5/32,A61M5/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201520893201.9、名称为“可缩回注射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C-LA中国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16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缩回注射器,具有筒体和能够在所述筒体内移动的柱塞,所述筒体具有设置在其前部内的压盖组件,所述压盖组件容纳可移动的针接口,皮下注射针连接至该针接口;其特征在于,偏压元件设置在所述压盖组件和所述针接口之间,从而趋于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筒体;其中,所述柱塞具有能够收纳所述针接口的内腔;其中,所述针接口在使用前被止动装置保持在位,防止所述针接口移动进出所述筒体;其中,所述柱塞与所述针接口结合,促使所述止动装置释放,使所述偏压元件能够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的所述内腔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缩回注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止动装置包括一个或者多个位于所述针接口中的止动区,所述一个或者多个止动区具有在被结合时能够防止所述针接口在所述筒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移动的轮廓;以及一组弹性爪,所述弹性爪具有与占据所述一个或者多个止动区的一个或者多个止动件互补的轮廓,从而克服所述偏压元件的推力将所述针接口锁固在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缩回注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止动件的内轮廓为正方形或者矩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缩回注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爪的上区域具有倾斜远离所述针接口的倾斜面,使得当被沿注射方向移动的元件结合时,所施加力由此能够有助于推动所述弹性爪远离所述针接口,从而释放所述针接口,并且使所述偏压元件能够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内。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缩回注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柱塞在其流体结合端具有挡块,所述挡块由所述止动装置保持在位,这可以通过所述偏压元件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的力得到克服。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缩回注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挡块具有部分球面的流体结合面。
7.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缩回注射器,其中,所述偏压元件为弹簧,并且所述弹簧以部分压缩的方式安装。”
针对上述专利权,屈瑞新(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2的部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6以及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4的部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WO03/066144A1号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其国际公布日为2003年08月14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US5084018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其公告日期为1992年01月2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缩回注射器,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2的部分也均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6以及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4的部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8年12月12日,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 授权公告号为CN267866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16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011755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05月07日。
请求人补充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具体地,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针接口在使用前被止动装置保持在位,防止所述针接口移动进出所述筒体;其中,所述柱塞与所述针接口结合,促使所述止动装置释放,使所述偏压元件能够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的所述内腔内”属于功能性限定,没有记载关于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结构部件及位置关系,因此其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独立权利要求1中关于“偏压元件”以及止动方式均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中的“轮廓”“偏压元件”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且语序不清,权利要求3的“偏压元件”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4中的“元件”指代不清且没有限定其与弹性爪的倾斜面的配合、“偏压元件”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5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且“偏压元件”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6中的“偏压元件”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7未对“止动装置”进一步限定,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止动区”、“止动件”的位置和对应的标号,且未记载压盖组件20与弹性爪55之间存在缝隙,在促使止动装置释放时,弹性爪55有水平方向移动,以使得凹槽70与凸缘65可以有效错位分离;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独立权利要求1分别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补充意见和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04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授权文本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及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地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4和7,将授权文本中的从属权利要求1、5中的“偏压元件”适应性地修改为“弹簧”,并基于上述修改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缩回注射器,具有筒体和能够在所述筒体内移动的柱塞,所述筒体具有设置在其前部内的压盖组件,所述压盖组件容纳可移动的针接口,皮下注射针连接至该针接口;其特征在于,弹簧设置在所述压盖组件和所述针接口之间,从而趋于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筒体;其中,所述柱塞具有能够收纳所述针接口的内腔;其中,所述针接口在使用前被止动装置保持在位,防止所述针接口移动进出所述筒体;所述止动装置包括一个或者多个位于所述针接口中的止动区,所述一个或者多个止动区具有在被结合时能够防止所述针接口在所述筒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移动的轮廓,以及一组弹性爪,所述弹性爪具有与占据所述一个或者多个止动区的一个或者多个止动件互补的轮廓,所述一个或者多个止动件的内轮廓为正方形或者矩形,从而克服所述偏压元件的推力将所述针接口锁固在位,其中所述弹性爪的上区域具有倾斜远离所述针接口的倾斜面,使得当被沿注射方向移动的元件结合时,所施加力由此能够有助于推动所述弹性爪远离所述针接口,从而释放所述针接口,并且使所述弹簧能够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内,其中,所述柱塞与所述针接口结合,促使所述止动装置释放,使所述弹簧能够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的所述内腔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缩回注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柱塞在其流体结合端具有挡块,所述挡块由所述止动装置保持在位,这可以通过所述弹簧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的力得到克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缩回注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挡块具有部分球面的流体结合面。”
专利权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填充针接口上的止动区的具有正方形或矩形轮廓的弹性爪”解决了“防止注射器向前推动并且卡在注射器前端的永久伸展位置”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了“降低针头暴露和针刺伤害的风险”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3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由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4以及说明书第[0025]段的相关记载可知,其已经对位于针接口中的止动区中的止动件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为了使弹性爪具有移动的空间,在压缩组件20和弹性爪55之间留有间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占据(填充)针接口上的止动区的带有突起的弹性爪,其具有正方形或矩形轮廓,能够防止针接口由于弹簧作用而向内移动到筒体中,而且还防止针接口向外移动从而进一步降低针头暴露和针刺伤害的风险;对比文件3中的“钩状卡舌”、对比文件4中的用于限制针接口抵抗弹簧作用的两个臂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楔形结构均与本专利中的止动装置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公开任何相关结构,并且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上述意见答复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文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宋松、谢博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黄谦、侯晓艳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确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2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4均公开了安全注射器,上述注射器中均设置有由两个部件的接合或卡合所构成的止动组件,并且通过该止动组件,可以实现在未触发该止动组件时对弹性部件运动的抑制进而使针接口保持在位,在触发该止动组件后可利用弹性部件的弹力将针接口及注射针推入注射器筒体内部,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上述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均在于止动区的轮廓不同,而该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被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具有正方形或矩形轮廓的止动区,能够防止针接口由于弹簧作用而向内移动到筒体中,而且还防止针接口向外移动到可能卡在筒体口的外部位置,即防止针接口在两个方向的移动,降低针头暴露和针刺伤害的风险,对比文件1-4中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1-3。
(二)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4份专利文献作为评述创造性时使用的证据,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故对比文件1、2的文字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所提交的译文为准。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的内容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缩回注射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收回的一次性注射器,两者均属于注射器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附图1-17):该可收回一次性注射器1包括伸长的容器2、针组件3、用于针组件3的可释放锁定装置4、可操作针组件3的回弹偏置装置5以及可以滑动地布置于容器2中的活塞6;容器2包括大致圆柱形主体7、截头圆锥形前端8以及从前端向前延伸的管状管口9;针组件3包括针14和针保持器15,其中,针14包括支座端16和穿刺端17,针保持器15具有用于支撑针14的末端21和适于被活塞接合的基端22;回弹偏置装置5采用盘簧32的形式,其至少在突出构造中绕针14同心地布置并且同轴地布置于管口末端29和针保持器15的远端之间,弹簧32的偏置力向收回构造推动针组件3,弹簧32设计成正常注射期间不将保持器推过挡块凸缘30;在突出构造中,针保持器15基本布置于容器2的截头圆锥形端8中,并且针的穿刺端17从管口末端29向前突出,在回收构造中,包括针的穿刺端的针组件安全地转入腔13中,针组件可在突出构造和收回构造之间移动;活塞6的主体包括适于容纳针组件3并将针组件3禁锢地保持在收回构造中的内腔39,活塞6还包括大致圆柱形主体33、向前致动端34以及并入盖36形式的密封的闭合元件的后端35,向前致动端34包括适于与针保持器15的基端22密封接合的截头圆锥形舌部37,向前致动端34还包括指向内的周向夹爪38,其绕舌部37布置并与针保持器15的基端上的周向卡缘26互补,通过该装置,夹爪和卡缘内接合以向针保持器的基端施加足以破坏其的指向内的周向压力。如图7所示,活塞6的致动端处的密封舌部37与对应的针保持器15的外展基端22接合,同时,夹爪38和卡缘26接合以向针保持器15的基端施加指向内的周向压力,凹槽41限定的弱点线具有断点,使得此阶段施加的指向内的周向压力足以断开保持器15,保持器15的抵接肩部31从而从与挡块凸缘30的支撑接合移出,结果锁定结构4有效地释放并且针组件3从注射器的管状主体的前端部脱离。可释放锁定结构4包括向前和向内指向的形成于容器2的内部表面12的周向挡块凸缘30,以及互补地向后和向外指向的形成于针保持器15的外表面的抵接肩部31,挡块凸缘30和抵接肩部31可释放地接合以将针保持件3保持在突出构造中;同时活塞6的向前止动端34还包括指向内的周向夹爪38,其绕舌部布置并与针保持器15的基端上的轴向卡缘26互补,通过该装置,周向夹爪38和周向卡缘26内接合以向针保持器15的基端22施加足以破坏其的指向内的周向压力。
使用该注射器进行注射时,在移除位于活塞后端35的可折断凸片46后,活塞进一步向前位移则触发转换模式,在该模式下,活塞的致动端处的密封舌部37与对应的针保持器的外展基端22接合,同时,夹爪38与卡缘26接合以向针保持器的基端施加指向内的周向压力,凹槽41限定的弱点线具有断点,使得此阶段施加的指向内的周向压力足以断开保持器,保持器的抵接肩部31从而从与挡块凸缘30的支撑接合移出,结果锁定机构有效地释放并且针组件从注射器的管状主体的前端部脱离。转换模式结束时针组件的释放不可逆转地自动地激发收回模式。一旦启动收回模式,针保持器的基端22被活塞的致动端上的密封舌部37接合,针保持器15从与容器的前端部的锁定接合释放并且收回弹簧全部的力由此施加于密封舌部37,活塞的致动端中的凹槽41限定的弱点线具有断点,其低得足以确保弹簧的偏置力容易地在活塞的前壁40中断开弱点线限定的开口并且随后将针组件推入腔中。
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容器2以及可以滑动地布置于容器2中的活塞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筒体和能够在所述筒体内移动的柱塞,截头圆锥形前端8以及从前端向前延伸的管状管口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筒体前部内的压盖组件,可移动的针保持器15和支座端1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针接口,通过末端21与针保持器15连接的针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针接口连接的皮下注射针;设置在管状管口9的末端29与针保持器15之间的可操作针组件3的回弹偏置装置5(即盘簧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压盖组件和针接口之间的弹簧,该回弹偏置装置5(即盘簧32)的偏置力向容器2推动针组件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趋于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筒体;活塞6的内腔3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柱塞具有能够收纳所述针接口的内腔;
用于针组件3的可释放锁定装置4及盘簧32设计成正常注射期间不将针保持器15推过周向挡块凸缘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针接口在使用前被止动装置保持在位,防止针接口移动进出筒体;其中,位于容器2的内部表面12的周向挡块凸缘30和位于针保持器15上的抵接肩部31所构成的可释放锁定结构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止动装置;由于该形成于针保持器15的外表面的抵接肩部31在触发转换模式下可以从与挡块凸缘30的支撑接合移出,因此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组弹性爪,形成于容器2的内部表面12的周向挡块凸缘3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止动区,该抵接肩部31与周向挡块凸缘30接合,盘簧32被设置成不能将针保持器15推过挡块凸缘3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爪具有与占据所述一个或者多个止动区的一个或者多个止动件互补的轮廓,从而克服所述偏压元件的推力将所述针接口锁固在位;由附图8可知,抵接肩部31靠近活塞6一侧具有远离针组件的倾斜面,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爪的上区域具有倾斜远离针接口的倾斜面;活塞6的向前致动端34还包括指向内的周向夹爪38,其绕密封舌部37布置并与针保持器15的基端22上的周向卡缘26互补,通过该装置,周向夹爪38和周向卡缘26内接合以向针保持器15的外展基端22施加足以破坏其的指向内的周向压力,进而使密封舌部37与外展基端22接合,同时夹爪38与卡缘26接合以向针保持器15的基端22施加指向内的周向压力,凹槽41限定的弱点线具有断点,使得此阶段施加的指向内的周向压力足以断开保持器15,保持器15的抵接肩部31从而从与挡块凸缘30的支撑接合移出,使锁定机构有效地释放并且针组件从注射器的管状主体的前端部脱离,上述过程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使得当被沿注射方向移动的元件结合时,所施加力由此能够有助于推动所述弹性爪远离所述针接口,从而释放所述针接口;盘簧32的偏置力向收回构造推动针组件15进入活塞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使所述弹簧能够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内;可释放锁定装置4有效地释放,并且针组件3从注射器的管状主体7的前端部8脱离,转换模式结束时针组件3的释放不可逆转地自动地激发收回模式使针组件推入活塞6的内腔39中,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柱塞与所述针接口结合,促使所述止动装置释放,使所述弹簧能够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的所述内腔内。
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与弹性爪的轮廓互补的止动区位于针接口中,而对比文件1中的周向挡块凸缘30形成于容器2的内部表面12,与该周向挡块凸缘30结合的抵接肩部31形成于针保持器15的外表面,即两个技术方案中的止动组件内部发生相对运行的具体构件的设置位置存在差别;(2)权利要求1中的止动区的内轮廓为正方形或者矩形,弹性爪具有与占据止动区互补的轮廓,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的可释放锁定装置4中的挡块凸缘30与抵接肩部31的结合轮廓为一具有一定角度的双边结构,即两个技术方案中的止动组件的轮廓形状存在差别。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利用止动区与弹性爪实现对针组件两个方向的位置锁定。
关于上述区别,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可释放锁定装置施加的是圆周方向的力,而不是轴向的力;(2)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针保持器15的邻接肩部31与挡块凸缘30的支撑接合在一起,其属于一种“楔形结构”的配合,其只能实现一个方向的锁定,与本专利中可以实现两个方向的止动的装置不同,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具有正方形或矩形轮廓的止动区,能够防止针接口由于弹簧作用而向内移动到筒体中,而且还防止针接口向外移动到可能卡在筒体口的外部位置,即防止针接口在两个方向的移动,降低针头暴露和针刺伤害的风险,并且本专利中的止动装置并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释放弹簧的弹力时对止动装置的施力方向及具体的运动构件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为施力使弹性爪远离针接口,对比文件1为施力使抵接肩部31靠近针接口,但两者的工作原理相同,均是通过向前推动柱塞来破坏周向压力,使止动组件中的两个构件脱离结合时的位置关系,从而利用弹簧的弹力来释放针接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装置的设计要求和配合关系,选择适当的施力方向及对应构件的相对运动方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不同的施力关系所对应的机械结构的改变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会使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具体公开了通过将针保持器15的外表面的抵接肩部31和容器2的内部表面12的周向挡块凸缘30结合实现弹簧的固定和释放,即其已给出了通过一定的卡固组件将压缩后的弹簧稳固在一定位置,在注射完成后通过解除两个组件之间的卡接关系来释放弹簧的弹力进而将针及针接口弹射入柱塞的内腔中的技术启示;其次,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之所以需要解决防止针接口向外移动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其压盖组件未将针接口上端完全覆盖,其针接口的前端直接与外界接触导致的,因此其技术方案存在针接口从压盖组件中脱出的风险,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由于其管状管口2具有管状末端29,因此设置在其内的针组件3并不存在从管状管口2中脱出的风险,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体现出两者在该技术特征上的差别;即使专利权人将该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医学常识和安全准则,必然会考量到该针组件在其前端没有设置一定的固结结构而存在从前端脱离的风险,进而在设置存续有双向弹力的弹簧元件的时候容易想到设置对应的固结组件来防止针接口在两个方向的移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通过设置具有矩形或正方形轮廓的卡接组件是一种常用的用于限制两个相对方向运动的机械结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柱塞在其流体结合端具有挡块,所述挡块由所述止动装置保持在位,这可以通过所述偏压元件将所述针接口推入所述柱塞的力得到克服。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全式注射器,与本专利及对比文件1均属于注射器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6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3-4):该注射器包括中空筒部、锁定尖端、活塞、滑动基部、限制凸缘等,其中,位于活塞的前端即为流体结合面,通过挡块58和锁定尖端34保持在位,并可以通过弹簧的力得以克服,在注射期间将药物推出,并在弹簧释放后随该位于活塞前端的软木元件56一起退入活塞内部空间,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并给出了通过设置位于柱塞头端的软木元件56实现在正常注射时封闭柱塞内腔,在弹簧释放后随针接口退入柱塞内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挡块具有部分球面的流体结合面。为了便于流畅地推动柱塞将挡块的形状设置为部分球面的形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依法应当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152089320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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