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24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5W1170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979877.4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伯元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05C9/04(2006.01);B05C5/02(2006.01);B05C9/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另一现有技术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979877.4,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22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正面涂布单元、背面涂布单元、涂布辊(3)、支持体(4)、气浮转向器(5)和漂浮干燥器(6);
所述支持体(4)绕于所述涂布辊(3)上,当所述涂布辊(3)转动时,所述支持体(4)行进;在所述支持体(4)的两侧分别安装所述正面涂布单元和所述背面涂布单元,用于对所述支持体(4)的正反面进行涂布;在所述支持体(4)的行进路径上,安装所述气浮转向器(5),通过所述气浮转向器(5),改变所述支持体(4)的行进方向,使其转向;在转向后的所述支持体(4)的行进路径上,安装所述漂浮干燥器(6),用于同时对所述支持体(4)的正反面进行干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正面涂布单元包括串联的第2计量泵(1-2)和第2挤压嘴(2-2);所述第2挤压嘴(2-2)的出料方向朝向所述支持体(4)的正面;
所述背面涂布单元包括串联的第1计量泵(1-1)和第1挤压嘴(2-1);所述第1挤压嘴(2-1)的出料方向朝向所述支持体(4)的背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1挤压嘴(2-1)和所述第2挤压嘴(2-2)的嘴口方向相对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涂布辊(3)转动时,所述支持体(4)行进方向为垂直向上方向。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对于垂直向上运动的所述支持体(4),所述正面涂布单元和所述背面涂布单元安装于不同的高度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浮转向器(5)为用于将垂直向上运动的涂有双面涂层的支持体转变为水平运动;所述支持体(4)在所述气浮转向器(5)上呈漂浮状态,所述支持体(4)的内侧涂层与所述气浮转向器(5)为非接触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涂有双面涂层的支持体在进入所述漂浮干燥器(6)时呈漂浮状态,与所述漂浮干燥器(6)为非接触状态。”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844121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7254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430498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2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1889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0月0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7043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4-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4、证据5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7相对于证据4、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7的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基本一致。此外,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仍然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于证据1-5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5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同时双面挤压涂布装置。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涂布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图7表示本发明所涉及的涂布装置的第2实施方式。在该第2实施方式的涂布装置中,第1涂布辊3、第2涂布辊4中设置在下游侧的第2涂布辊4与设置在其下游侧的下游侧导辊2之间,设置有涂布剂的干燥硬化部23。干燥硬化部23例如具有如下结构:通过对被涂布在基材S上的涂布剂喷吹热风,对涂布剂进行加热而使之硬化,或者,通过对基材S照射紫外线或红外线等,使涂布剂硬化。在第2实施方式中,由于在第2涂布辊4与下游侧导辊2之间设置有涂布剂的干燥硬化部23,因此能够在由第2涂布辊4涂布于基材S的第2面上的涂布剂到达下游侧导辊2之前使第2面的涂布剂干燥。因此,涂布剂不会在未硬化的状态与下游侧导辊2接触,涂膜也不会受损。另外,下游侧导辊2也可以由利用加压空气的非接触型导辊构成。此时,即使不在下游侧导辊的上游侧设置涂布剂干燥硬化部,也能够抑制未硬化的涂布剂与下游侧导辊2接触而产生的涂膜受损。但是,在如上所述在第2涂布辊4与下游侧导辊2之间设置涂布剂干燥硬化部23的情况下,有以下优点,即,无须使用非接触型导辊,就能够以简单的结构有效地防止因涂布剂在未硬化状态下与下游侧导辊2接触所造成的涂膜受损的产生。图8表示本发明所涉及的涂布装置的第3实施方式。第3实施方式的涂布装置中具有以下结构:利用第1涂布辊3将具有难干燥的性质的涂布剂涂布于基材S的第1面,利用第2涂布辊4将具有易干燥的性质的涂布剂涂布于基材S的第2面。另外,在第1涂布辊3、第2涂布辊4与位于其下游侧的下游侧导辊2之间,设置有容量相对较小的第1干燥硬化部24,并且在下游侧导辊2的下游侧,设置有容量相对较大的第2干燥硬化部25。亦即,第1涂布辊3使用具有比第2涂布辊4所用的涂布剂更难干燥的性质的涂布剂,第2涂布辊4使用具有比第1涂布辊3所用的涂布剂更易干燥的性质的涂布剂。另外,第1干燥硬化部24的容量相对较小是指与第2干燥硬化部25的容量相比较小,第2干燥硬化部25的容量相对较大是指与第1干燥硬化部24的容量相比较大。根据上述结构,由于能够通过小容量的第1干燥硬化部24使具有易干燥的性质的涂布剂充分地干燥硬化,因此通过使第1干燥硬化部24紧凑化可以缩短第2涂布辊4与下游侧导辊2的设置间隔。因此,能够有效地防止因上游侧导辊1与下游侧导辊2的设置间隔变大导致基材S的支撑力不足的情况,从而能够在恰当地引导并支撑基材S的状态下均匀地涂布涂布剂。另外,如上所述,在使第1干燥硬化部24的容量相对较小的情况下,难以通过第1干燥硬化部24使具有难干燥的性质的涂布剂完全干燥硬化。但是,由于该涂布剂被涂布在基材S的不与下游侧导辊2接触的第1面上,因此即使该涂布剂在未硬化的状态到达下游侧导辊2也不会与其接触,从而不会使由具有难干燥的性质的涂布剂所形成的涂膜受损。因此,通过在不会对上游侧导辊1与下游侧导辊2之间的基材S的支撑状态造成影响的位置亦即下游侧导辊2的下游侧,设置具备能够使被涂布在基材S的第1面上的具有难干燥的性质的涂布剂充分干燥的容量的第2干燥硬化部25,从而能够使被涂布在基材S的第1面上的涂布剂恰当地干燥硬化(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52-0057段、附图7-8)。
本专利与证据1均涉及一种双面涂布装置,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对比,证据1中的两个涂布单元5设置在基材S的两侧,可以实现对基材S的正面和背面进行涂布,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正面涂布单元和背面涂布单元,上游侧导辊1、基材S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涂布辊、支持体,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此外,证据1的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了“下游侧导辊2也可以由利用加压空气的非接触型导辊构成。此时,即使不在下游侧导辊的上游侧设置涂布剂干燥硬化部,也能够抑制未硬化的涂布剂与下游侧导辊2接触而产生的涂膜受损”,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下游侧导辊2为一种利用加压空气形成的非接触式导辊,能够避免未硬化的涂布剂与下游侧导辊2接触而导致涂膜受损,因此,证据1中的下游侧导辊2的结构和功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气浮转向器相同。结合证据1的附图7可以看出,基材S绕于上游侧导辊1上,当上游侧导辊1转动时,基材S行进,在基材S的两侧安装涂布单元5,用于对基材S的正反面进行涂布,在基材S的行进路径上,安装下游侧导辊2,通过下游侧导辊2改变基材S的行进方向,使其转向。上述结构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在证据1的第3实施例中,还公开了在基材S通过下游侧导辊2转向后,安装干燥器25,用于对基材S的正反面进行干燥。采用该结构能够更好地对基材S进行干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种干燥器的结构设置用于证据1的实施例2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涂布装置为挤压涂布装置,而证据1为涂布辊涂布装置;(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干燥器为漂浮干燥器,而证据1未明确公开干燥器为漂浮干燥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间断涂布装置,并公开了采用挤压嘴3对支持体表面进行涂布(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20-0023段、附图2-3),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挤压涂布装置替换证据1中的辊子涂布单元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漂浮干燥器是本领域常用的干燥装置,为了避免接触未干燥的基材表面而采用非接触式的漂浮干燥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该技术手段用于证据1中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正面涂布单元包括串联的第2计量泵(1-2)和第2挤压嘴(2-2);所述第2挤压嘴(2-2)的出料方向朝向所述支持体(4)的正面;所述背面涂布单元包括串联的第1计量泵(1-1)和第1挤压嘴(2-1);所述第1挤压嘴(2-1)的出料方向朝向所述支持体(4)的背面”。
证据2公开了一种间断涂布装置,并公开了涂布单元包括串联的计量泵1和挤压嘴3,挤压嘴3向支持体表面涂布涂层(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20-0023段、附图2-3),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利用挤压嘴涂布涂层的技术手段,其在证据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种挤压涂布的技术手段用于证据1中替换辊子涂布的方式从而实现对支持体的正方两面均进行挤压涂布。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1挤压嘴(2-1)和所述第2挤压嘴(2-2)的嘴口方向相对设置”。
证据1已经公开了两个辊子涂布单元相对设置,将证据2中的挤压涂布装置用于证据1中,显然能够得到挤压涂布装置相对设置以实现对支持体正反两面进行涂布的技术特征,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所述涂布辊(3)转动时,所述支持体(4)行进方向为垂直向上方向”。
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9、0058段、附图1、7、8均公开了当上游侧导辊转动时,基材S行进方向为垂直向上方向,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对于垂直向上运动的所述支持体(4),所述正面涂布单元和所述背面涂布单元安装于不同的高度位置”、“所述气浮转向器(5)为用于将垂直向上运动的涂有双面涂层的支持体转变为水平运动;所述支持体(4)在所述气浮转向器(5)上呈漂浮状态,所述支持体(4)的内侧涂层与所述气浮转向器(5)为非接触状态”。
由证据1的附图7可以看出,基材S垂直向上运动,两个涂布单元5位于不同的高度位置,证据1的说明书第0054段公开了下游侧导辊2也可以由利用加压空气的非接触型导辊构成,能够抑制未硬化的涂布剂与下游侧导辊2接触而产生的涂膜受损,结合附图7可以看出,下游侧导辊2用于将垂直向上运动的涂有双面涂层的基材S转变为水平运动。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上述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涂有双面涂层的支持体在进入所述漂浮干燥器(6)时呈漂浮状态,与所述漂浮干燥器(6)为非接触状态”。
漂浮干燥器是本领域常用的干燥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避免涂有双面图层的基材涂膜受损,容易想到采用漂浮干燥器对基材进行干燥处理,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证据4中也公开了采用漂浮干燥器,基材与干燥器为非接触状态。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97987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