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23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4W108219
优先权日:2005-12-15
申请(专利)号:200680047266.5
申请日:2006-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卢海棠
授权公告日:2011-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出光兴产株式会社
主审员:杜国顺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刘婷婷
国际分类号:H01L51/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8月17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第200680047266.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最早优先权日为2005年12月15日,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1日,专利权人为出光兴产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其是由下述通式(3)表示的化合物构成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

式中,R1~R7分别独立地为氢原子、卤素原子、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3~60的不具有苯并三唑骨架的杂环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氧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6~60的芳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6~60的芳氧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60的芳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2~40的链烯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基氨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60的芳烷基氨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3~20的烷基甲硅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8~40的芳基甲硅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40的酮芳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卤化烷基或氰基,前提是,R1不是具有蒽骨架的基团,在R1~R7的任意一个为氨基的情况下,R1~R7中只有一个为氨基;
X表示硫原子、氧原子或以SiRaRb表示的取代硅原子,Ra及Rb分别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40的烷基;和
R8~R12每个独立地表示氢原子、卤素原子、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3~60的不具有苯并三唑骨架的杂环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氧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6~60的芳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6~60的芳氧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基氨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60的芳烷基氨基、可具有取代基 的碳原子数为3~20的烷基甲硅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8~40的芳基甲硅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40的酮芳基、或氰基,前提是,R8~R12中至少一个为氢原子,在R1~R7中的任意一个为氨基的情况下,R1~R7中只有一个为氨基;
R1~R4、R5~R7、R8~R12中相邻的基团之间可以彼此结合形成饱和或不饱和的环状结构。
2. 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是在阴极与阳极之间夹持有至少具有发光层的由一层或多层构成的有机薄膜层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1)该有机薄膜层还任选含有空穴输送层、电子输送层、空穴阻挡层中的至少一层,
(2)所述发光层含有主体材料和磷光性的发光材料,和
(3)所述发光层中含有的主体材料、空穴输送层中含有的材料、电子输送层中含有的材料、以及空穴阻挡层中含有的材料的任意一种含有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所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包含由下述通式(3)表示的化合物:

式中,R1~R7分别独立地为氢原子、卤素原子、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3~60的不具有苯并三唑骨架的杂环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氧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6~60的芳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6~60的芳氧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60的芳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2~40的链烯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基氨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60的芳烷基氨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3~20的烷基甲硅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8~40的芳基甲 硅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40的酮芳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卤化烷基或氰基,前提是,其中,R1不是具有蒽骨架的基团,在R1~R7的任意一个为氨基的情况下,R1~R7中只有一个为氨基;
X表示硫原子、氧原子或以SiRaRb表示的取代硅原子,Ra及Rb分别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40的烷基;和
R8~R12每个独立地表示氢原子、卤素原子、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3~60的不具有苯并三唑骨架的杂环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氧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6~60的芳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6~60的芳氧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1~40的烷基氨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60的芳烷基氨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3~20的烷基甲硅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8~40的芳基甲硅烷基、可具有取代基的碳原子数为7~40的酮芳基、或氰基,前提是,R8~R12中至少一个为氢原子、R1~R7中的任意一个为氨基的情况下,R1~R7中只有一个为氨基;
R1~R4、R5~R7、R8~R12中相邻的基团之间可以彼此结合形成饱和或不饱和的环状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所述磷光性的发光材料具有发光波长为500nm以下的发光峰。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所述磷光性的发光材料为含有铱、锇或铂金属的化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所述磷光性的发光材料为具有金属-碳烯碳键的发光材料。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所述磷光性的发光材料为具有苯基咪唑骨架的发光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所述磷光性的发光材料为具有苯基吡唑骨架的发光材料。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为在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发光层中含有的主体材料。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为在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空穴输送层中含有的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为在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电子输送层或空穴阻挡层中含有的材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在阴极与有机薄膜层的界面区域添加有还原性掺杂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
在所述发光层与阴极之间具有电子注入层,该电子注入层含有含一个以上氮原子的环状衍生物作为主要成分。”
卢海棠(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文献JP2005-314239A,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0日;
证据2:专利文献CN101184822A,最早优先权日为2005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1日;
证据3:专利文献WO2005113531A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01日;
证据4:专利文献CN101258221A,最早优先权日为2005年09月08日,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
证据5:专利文献CN101171239A,最早优先权日为2005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08年04月30日;
证据6:专利文献US3673219,公开日为1972年06月27日;
证据7:专利文献US3657281,公开日为1972年04月18日;
证据8:专利文献JP2004-311404A,公开日为2004年11月04日;
证据9:专利文献WO2005101912A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7日;
证据10:专利文献JP2004-311405A,公开日为2004年11月04日;
证据11:专利文献JP2004-214050A,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9日;
证据12:专利文献CN1692680A,公开日为2005年11月02日;
证据13:专利文献CN1589307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02日;
证据14:专利文献CN1599527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3日;
证据15:专利文献CN1578557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09日;
证据16:专利文献CN1541035A,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7日;
证据17:专利文献CN1474639A,公开日为2004年02月11日;
证据18:专利文献CN1535483A,公开日为2004年10月06日;
证据19:专利文献CN1413426A,公开日为2003年04月23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之一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和8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6、7之一或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8-19任一篇或惯用手段的结合、证据8-10之一与惯用手段或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3-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未提交修改文本,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调查;
(2)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本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作出的。
2. 关于证据
证据1-19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其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均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予以认可。证据1、3、6-19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2、4、5是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优先权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公开日均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引用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适合作为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发光材料使用的蒽化合物,包括具体化合物17和31,结构分别如下(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7、0105-107段):
 
其中,化合物17和3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X为O,R3为可具有取代基的蒽基,其余取代基为氢的化合物,因此化合物17和31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证据2公开了适合例如为发蓝光的、耐用的有机电致发光层的二苯并呋喃化合物,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实例包括化合物A-27和A-28,结构分别如下(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65页,权利要求5):

其中,化合物A-27和A-2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X为O,R1为氢或苯基,R3和R6为芳基,其余取代基为氢的化合物,因此化合物A-27和A-28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发光元件材料,实例包括化合物21,结构如下(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7-0013、0057段):

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X为O,R10为可具有取代基的芳基,其余取代基为氢的化合物,因此化合物21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证据4公开了可用作荧光色素、电荷传输材料的发光元件材料,包括化合物290、322、351,结构分别如下(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49、53、56页):
  
其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X为O,R10为可具有取代基的芳基,其余取代基为氢的化合物,因此化合物290、322、351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证据5公开了可用作例如发蓝光的耐久有机场致发光层的合适成分的化合物,例如化合物c-2和c-3,结构分别如下(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8页,权利要求5):
 
其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X为O或S,R10为可具有取代基的芳基,其余取代基为氢的化合物,因此化合物c-2和c-3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证据6公开了化合物IV,结构如下(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页,权利要求1):

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X为O,R6为可具有取代基的杂环基,其余取代基为氢的化合物,因此化合物IV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综上所述,证据1-6均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 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所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包含由通式(3)表示的化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2公开了电致发光器件可依次包含:
(a)阳极,例如ITO,
(b1)空穴注入层,例如CuPc,
(b2)空穴传输层,例如N,N'-二(萘-1-基)-N,N'-二苯基-联苯胺(NPD)或TCTA,
(c)包含磷光化合物和本发明的二苯并吠喃化合物,特别是化合物A-1至A-66、B1至B18、C-1和C-2的发光层,
正空穴抑制层,例如BCP,或BAlq,
(d)电子传输层,例如Alq3,和
无机化合物层,例如LiF,
(e)阴极,例如Al(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3-54页)。
如前所述,证据2公开的化合物A-27和A-28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通式(3)的范围内,因此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为发光层中的主体材料,证据2还公开了“本发明的苯并呋喃化合物……优选用作发光层中的发光材料,任选的作为主体或客体成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49页第7-9行),也即证据2公开了所述的化合物A-27和A-28作为发光层中的主体材料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保护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中所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包含由通式(3)表示的化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在一对电极间夹持至少一层含有至少1种式(1)表示的蒽化合物的层,含有蒽化合物的层可以为发光层,另外,含有蒽化合物的层也可以为空穴注入传输层。也可以考虑在发光层中使用的化合物的空穴注入和空穴传输、电子注入和电子传输的各功能水平,根据需要,设置含有空穴注入成分的空穴注入传输层和/或含有电子注入传输成分的电子注入传输层。作为本发明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构成没有特别的限制,例如可以举出(EL-1)型元件(阳极/空穴注入传输层/发光层/电子注入传输层/阴极)。优选的所述蒽化合物包括化合物17和3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7、0105-107、0152-0156段)。
将权利要求2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发光层还含有磷光性的发光材料,而证据1没有公开磷光性材料。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发光效率高、没有像素缺陷、耐热性出色、寿命长的有机EL元件用材料以及使用其的有机EL元件,通过将通式(1)中记载的化合物用作有机EL元件材料而实现。所述发光层优选由主体材料和磷光性的发光材料构成,该主体材料优选由所述有机EL元件用材料构成。作为磷光性的发光材料,从磷光量子收率高、能够进一步提高发光元件的外部量子效率的点出发,优选为铱配位化合物、锇配位化合物、铂配位化合物等金属配位化合物(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0028、0148-0150段)。虽然说明书第52-52页表1记载了各种主体化合物与掺杂剂化合物组合的发光效率,但没有比较不含掺杂剂化合物(磷光材料)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发光效率,因而无法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效果与证据1进行比较。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发光元件的量子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1还公开了发光层可以通过将式(1)表示的蒽化合物作为主体材料使用并将至少1种除式(1)表示的蒽化合物以外的具有发光功能的化合物作为客体材料使用而形成。作为除式(1)表示的蒽化合物以外的具有发光功能的化合物例如可以举出有机金属配合物(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167-0168段),给出了可使用具有发光功能的有机金属配合物作为发光层的客体材料的技术启示。
进而,证据9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特征在于,具有电极和含有机物层,该含有机物层中的至少1层为发光层,该发光层至少具有发光掺杂剂和发光主体,该发光掺杂剂中的至少1种为铂配合物,且该发光主体中的至少1种的磷光的0-0跃迁带为450nm以下,且分子量为450以上。其中作为发光主体使用的化合物的具体例包括化合物H12、H13等。发光掺杂剂通常有发出荧光的荧光性掺杂剂和发出磷光的磷光性掺杂剂这两种。作为后者(磷光性掺杂剂)的代表例,优选含有元素周期表中第8族、第9族、第10族的金属的配合物系化合物,优选为铱化合物、锇化合物或铑化合物。作为发光掺杂剂的铂配合物的具体例包括化合物D-1、D-2等(参见证据9第0018、0045-0049、0063、0080-0097、0103-0105段)。
  
其中化合物H-12、H-13与本专利的通式(3)化合物结构类似,化合物D-1、D-2属于本专利限定的磷光性发光材料,二者组合用于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发光层,目的也是提高效率,延长寿命,因此,证据9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证据1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9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7分别进一步限定了磷光性发光材料的发光波长和结构特征,证据9还公开了进一步优选磷光的0-0跃迁带为450nm以下,发光掺杂剂可以是、铱化合物、锇化合物等,其中铂配合物D-1、D-2是具有金属-碳烯碳键的发光材料(参见证据9说明书第0080、0105、0119段),公开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具有苯并咪唑骨架或苯并吡唑骨架的发光材料与铂配合物D-1、D-2具有相似的结构和发光性能,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磷光性发光材料,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10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用材料在所述元件中有机层的位置和功能。证据1还公开了含有该蒽化合物的层可以为发光层,另外,含有该蒽化合物的层也可以为空穴注入传输层。在发光层中使用的化合物的空穴注入功能、空穴传输功能和/或电子注入功能、电子传输功能良好的情况下,可以以发光层兼作空穴注入传输层和/或电子注入传输层的类型的元件构成的形式制成一层型的元件构成(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152、0154段),给出了此类化合物根据其性能可以作为其它有机层材料的技术启示,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9得到权利要求8-10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限定了还原性掺杂剂,从属权利要求12限定了电子注入层及其主要成分。证据12公开了有机EL器件包括阴极、阳极和有机薄膜层,该有机薄膜层夹在阴极和阳极之间并包含至少一个包括发光层的层,该发光层包含发磷光化合物,其中有机电致发光器件进一步包括电子注入层,该电子注入层粘合到阴极上,并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如下的化合物作为主要组分:具有含有氮原子的环的金属螯合物,含有氮原子的五元环状衍生物等,和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如下的化合物作为还原性掺杂剂:碱金属、碱金属配合物等(参见证据12说明书第4页),公开了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9和12得到权利要求11-12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8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对于其它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80047266.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