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山核桃、香榧果实大面积收获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25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5W1171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370427.6
申请日:2014-07-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嵊州市金叶丝网织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嵊州市德利经编网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A01D5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370427.6,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山核桃、香榧果实大面积收获网,包括经丝(1)和纬丝(2),均为高耐候改性塑料单丝,其特征在于编链结构为经向单丝一穿成圈,纬向单丝一英寸三孔衬纬加经平复合编链,网宽3-8米,长50-200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山核桃、香榧果实大面积收获网,其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塑料单丝的直径为0.20-0.22毫米。”
针对本专利,嵊州市金叶丝网织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第1版、2013年7月第2次印刷的《针织学》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第203、214、215页的复印件;
证据2: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200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针织工艺学 经编分册》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第30、47、49页的复印件;
证据3: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2009年6月第2版、2012年9月第9次印刷的《针织工艺学(第2版)》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第207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常选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3的原件,并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书籍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3的原件,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山核桃、香榧果实大面积收获网。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织物编织结构(参见证据1的第203、214、215页),图9-1-1示出了编链组织,其中(1)开口编链公开了线圈结构图,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经丝,其结构为经向单丝一穿成圈,图9-3-6公开了少延伸类衬纬组织,如图9-3-6所示,地组织一般采用编链,再配以大针距横移的局部衬纬,可在降低横向延伸性的同时,大大减少坯布的纵向延伸性。衬纬组织一般不单独存在,必须与其他组织结合才能形成织物。由图9-3-6可以看出,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衬纬加经平复合编链。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山核桃、香榧果实大面积收获网,其网宽3-8米,长50-200米,而证据1为一种通用的针织物,也未公开其具体尺寸;(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经丝和纬丝为高耐候改性塑料单丝,而证据1未公开上述材质;(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纬向单丝一英寸三孔,证据1未明确公开上述特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山核桃、香榧果实是常见的食用干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收获果实时,需要采用大面积的收获网进行收获,在证据1公开的针织学技术内容基础上,为了制作用于收获山核桃、香榧果实的收获网,容易想到采用通用的针织物结构制作山核桃、香榧果实大面积收获网,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将其设置为网宽3-8米,长50-200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高耐候改性塑料是一种常见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特性,根据果实收获网的要求,采用这种常见的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根据待收获果实的尺寸,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因此,纬向单丝一英寸三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塑料单丝的直径为0.20-0.22毫米”。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收获网需要的强度,选择塑料单丝的直径为0.20-0.22毫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37042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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