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合一的磁吸数据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合一的磁吸数据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98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5W1171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489348.7
申请日:2017-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韧尔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乐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H01R13/502,H01R13/62,H01R13/72,H01R27/00,H01R3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或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489348.7,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合一的磁吸数据线,其结构包括圆上盖(1)、圆底盖(2)、橡胶内托(5)、主USB-A公壳(8)、小头壳(10)、副USB-A公壳(11)、弹簧线(12),其特征在于:所述圆上盖(1)的后方设有圆底盖(2),所述圆底盖(2)的内部设有橡胶内托(5),所述橡胶内托(5)的表面设有小头壳(10),所述小头壳(10)通过橡胶内托(5)与圆底盖(2)卡扣连接,所述小头壳(10)的侧面设有主USB-A公壳(8),所述主USB-A公壳(8)的侧面设有副USB-A公壳(11),所述主USB-A公壳(8)、副USB-A公壳(11)皆与橡胶内托(5)卡扣连接,所述小头壳(10)的末端设有弹簧线(12),所述小头壳(10)通过弹簧线(12)与副USB-A公壳(11)弹性连接;
所述橡胶内托(5)由苹果磁吸头(6)、安卓磁吸头(7)、TYPE-C(9)组成,所述橡胶内托(5)的表面设有苹果磁吸头(6),所述苹果磁吸头(6)的侧面设有安卓磁吸头(7),所述安卓磁吸头(7)的侧面设有TYPE-C(9),所述苹果磁吸头(6)、安卓磁吸头(7)、TYPE-C(9)皆与橡胶内托(5)卡扣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合一的磁吸数据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圆上盖(1)的表面设有品牌标签(3),所述品牌标签(3)通过圆上盖(1)与圆底盖(2)接触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合一的磁吸数据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底盖(2)的侧面设有硅胶吊绳(4),所述硅胶吊绳(4)通过圆底盖(2)与圆上盖(1)固定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合一的磁吸数据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圆上盖(1)为透明高光镜面材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合一的磁吸数据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线(12)的旋转弧度与圆上盖(1)、圆底盖(2)弧度一致。”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004119386-0001的欧专局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及部分内容译文,公开日期为2017年09月1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欧盟外观设计专利001460851-0001及部分内容翻译件,公开日期为2017年09月19日;
证据3:公开号为DE202017003940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及相关内容译文,公开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47606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581123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
请求人认为:
1、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2、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
3、以证据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其具体意见以补充意见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证据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证据1-5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3的公开内容以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合一的磁吸数据线。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合一数据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及图1、2):本发明涉及一种便携式连接线,该连接线能够通过不同的接头连接诸如手机、IPhones、电脑、平板等电子设备,并能通过与电源相连为这些电子设备充电。由于电子设备通常具有不同的输入/输出接口,需要提供不同适配头接口的充电线与其匹配,例如从USB到Mirco-USB,USB-C到Mirco-USB,USB到Lightning接口,Mirco-USB到Lightning接口,USB-C到Lightning接口,USB到USB-C接口等,这可以使得用户必须携带多条充电线才能实现的不同接口的连接。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设置插入式接头来提供一种用于电子设备的连接线,其能够节省空间并且使得能够容易地处理现有的各种不同的插头。收纳盒为圆形盒子(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圆底盖(2)”),其内圆周与数据线的外缘弧度相匹配。连接及充电线2是一根弹簧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线(12)”)且具有公端口4和一母端口5,所述端口分别插入内托3的凹陷处(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橡胶内托(5)的表面设有小头壳(10),所述小头壳(10)通过橡胶内托(5)与圆底盖(2)卡扣连接,所述小头壳(10)的侧面设有主USB-A公壳(8),所述主USB-A公壳(8)的侧面设有副USB-A公壳(11),所述主USB-A公壳(8)、副USB-A公壳(11)皆与橡胶内托(5)卡扣连接,所述小头壳(10)的末端设有弹簧线(12),所述小头壳(10)通过弹簧线(12)与副USB-A公壳(11)弹性连接”)。收纳盒1具有关闭盒体的上盖9(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圆上盖(1)”,也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圆上盖(1)的后方设有圆底盖(2)”)(图2)。进一步的,在收纳盒的外周,具有将收纳盒固定在其他物体上的穿绳孔10。连接及充电线2与适配头7从收纳盒中取出的状态如图2所示。适配头槽6用于容纳适配头7。适配头7可以插入或推入的方式连接,适配头7可以是USB接口,Mirco-USB接口、USB-C接口、Lightning接口或其他接口与电子设备或电源连接(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橡胶内托(5)由苹果磁吸头(6)、安卓磁吸头(7)、TYPE-C(9)组成,所述橡胶内托(5)的表面设有苹果磁吸头(6),所述苹果磁吸头(6)的侧面设有安卓磁吸头(7),所述安卓磁吸头(7)的侧面设有TYPE-C(9),所述苹果磁吸头(6)、安卓磁吸头(7)、TYPE-C(9)皆与橡胶内托(5)卡扣连接”)。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从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证据3中设置端口内托3、适配头槽6的部分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橡胶内托(5)。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磁吸数据线,而证据3未明确公开其是否为磁吸;(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橡胶内托,而证据3未明确公开其是否为橡胶;(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安卓头还未与小头壳连接,主USB-A公壳与副USB-A公壳已经连接,而证据3中安卓头已经与小头壳连接,主USB-A公壳与副USB-A公壳还未连接。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连接两个头以及如何选择材料、产品的初始状态。
证据4公开了一种磁吸插头数据线,并公开了如下内容(证据4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1、15段以及图1):通过埋设于插头a和插座b内的磁铁所产生的磁力,使得插头a和插座b实现磁性连接。可见,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1)且二者的作用相同。
此外,橡胶是一种常用材料,使用橡胶作为部件构成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选择。另外,在产品初始状态,将本可分离的两个头是预先连接在一起还是不连接在一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选择。因此,区别(2)、(3)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由设置品牌标签的位置,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3(参见证据3图1-2)公开了一种多合一数据线及其相应的收纳盒,圆底盖的侧面设有穿绳孔10, 吊绳通过圆底盖与圆上盖固定连接。虽然证据3中没有明确公开该吊绳是硅胶材质,但是使用硅胶材质的吊绳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使用透明材料如透明高光镜面材质作为圆上盖的材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3(参见证据3附图1-2)公开了一种多合一数据线及其相应的收纳盒,从附图可以明显看出,其弹簧线的旋转弧度与圆上盖、圆底盖弧度一致。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48934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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