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99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4W104843和4W1048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70782.6
申请日:2007-08-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力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范明瑞
国际分类号:A41H42/00,B65G47/7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在于采用了具有相同功能的两种具体不同的技术手段,但这两种具体技术手段之间的互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则应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鉴于本专利属于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申请被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本决定所引用的条款均为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款。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的200710070782.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7年08月13日,专利权人原为刘永华,后变更为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设置于制衣工作站出站处的升降臂末端导轨(1)与主轨(2)之间,所述的出站机构包括一根弯曲的出站导轨(3),出站导轨(3)与升降臂末端导轨(1)轴向固定,出站导轨(3)与升降臂末端导轨(1)之间设有在外力作用下出站导轨(3)能相对于升降臂末端导轨(1)沿周向转动的复位转动装置,所述的复位转动装置包括转轴(4)、套于转轴(4)上的轴套(5)和弹簧(6),上述的出站导轨(3)固连在转轴(4)上,所述的轴套(5)装于上述的升降臂末端导轨(1)内侧且与其固连,弹簧(6)的两端分别作用在轴套(5)和转轴(4)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轴(4)侧部设有凸出的定位销(4a),所述的轴套(5)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且定位销(4a)位于轴套(5)的限位孔(5a)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套(5)通过螺钉固连在升降臂末端导轨(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簧(6)为扭转弹簧,且弹簧(6)套在转轴(4)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轴(4)通过螺纹与出站导轨(3)相联接,且在转轴(4)上还连接有螺母(7)及弹簧垫圈(8),弹簧垫圈(8)被紧压在螺母(7)与出站导轨(3)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站导轨(3)呈L状且其拐角处为圆弧过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站导轨(3)由空心的圆管制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站导轨(3)的外端设有与主轨(2)形状相匹配的橡胶接头(9)。”
针对上述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在先第263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上述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为:
“1. 一种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设置于制衣工作站出站处的升降臂末端导轨(1)与主轨(2)之间,所述的出站机构包括一根弯曲的出站导轨(3),出站导轨(3)与升降臂末端导轨(1)轴向固定,出站导轨(3)与升降臂末端导轨(1)之间设有在外力作用下出站导轨(3)能相对于升降臂末端导轨(1)沿周向转动的复位转动装置,所述的复位转动装置包括转轴(4)、套于转轴(4)上的轴套(5)和弹簧(6),上述的出站导轨(3)固连在转轴(4)上,所述的轴套(5)装于上述的升降臂末端导轨(1)内侧且与其固连,弹簧(6)的两端分别作用在轴套(5)和转轴(4)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轴(4)侧部设有凸出的定位销(4a),所述的轴套(5)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且定位销(4a)位于轴套(5)的限位孔(5a)处,所述的轴套(5)通过螺钉固连在升降臂末端导轨(1)上,所述的弹簧(6)为扭转弹簧,且弹簧(6)套在转轴(4)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轴(4)通过螺纹与出站导轨(3)相联接,且在转轴(4)上还连接有螺母(7)及弹簧垫圈(8),弹簧垫圈(8)被紧压在螺母(7)与出站导轨(3)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站导轨(3)呈L状且其拐角处为圆弧过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站导轨(3)由空心的圆管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站导轨(3)的外端设有与主轨(2)形状相匹配的橡胶接头(9)。”

(一)
针对上述专利权,第一请求人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第一请求人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US2610584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50年05月26日;
证据1.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新版第3卷,机械设计手册编委会,2004年08月第3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9篇第2章第6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1.3:CN2486771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4月17日;
证据1.4:CN2486772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4月17日。
第一请求人认为:①关于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区别在于a、出站导轨固连在转轴上,轴套装于升降臂末端导轨内侧且与其固连;b、转轴侧部设有凸出的定位销,轴套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且定位销位于轴套的限位孔处。然而,上述区别特征a,仅仅是交换了转轴、轴套与两段导轨的连接关系,是证据1.1结构的简单变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证据1.2、1.3、1.4均说明轴作为最常用的转动副的转动成员,相关的连接部件和轴固连并使得连接部便于拆装是公知常识和公知技术,本专利并未因此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述区别特征b,限位孔和定位销配合限位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而且,证据1.3、1.4也公开了限位孔和定位销配合限位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证据1.2也公开了该特征,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证据1.1中公开,橡胶结构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②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所述“所述的轴套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且定位销(4a)位于轴套(5)的限位孔(5a)处”,按照该描述,限位孔是一沿轴套径向呈条形的孔,定位销位于轴套的限位孔处,这样的话不知如何实现转轴与轴套的相对转动。故本专利“限位孔”的结构表述不清楚,无法完全理解该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关于公开不充分,本专利说明书倒数第4段和倒数第3段中所述“为了限制转轴4的转动角度,在转轴4侧部设有突出的定位销4a,轴套5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且定位销4a位于轴套5的限位孔5a处;初始状态时,在弹簧6的作用下出站导轨3位于主轨2的上部,且在出站导轨3和主轨2之间具有供衣架通过的间歇。同时,在定位销4a及限位孔5a的作用下,使得出站导轨3的最外端始终处于最低处,这样就使得衣架10能稳定的滑过出站导轨3”,其中,“限位孔”是一沿轴套径向呈条形的孔,定位销位于轴套的限位孔处,这样的话不知如何实现转轴与轴套的相对转动,故“限位孔”的结构没有表述清楚,无法理解该技术方案,且“同时,在定位销及限位孔的作用下,使得出站导轨3的最外端始终处于最低处,这样就使得衣架10能稳定的滑过出站导轨3”不清楚出站导轨3到底是转动还是不转动,无法理解该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4843),于2016年0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6年09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16年10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方委托公民代理人田青、武志宏,专利权人方委托专利代理人裴金华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实:
(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先的第263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双方均无异议。
(2)第一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2,补充提交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5:《机械设计基础》(第五版),其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内页142、124、295、296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6: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紧固件手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范厚军主编,其版权信息页、内页第195、196、197页的复印件,共4页;
口头审理当庭第一请求人还出示了证据1.5的原件,以及第23634号无效决定,该第23634号无效决定中的证据4就是本次提交的证据1.6,该决定用于证明本次提交的证据1.6是真实有效的;第一请求人改用证据1.5、1.6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用证据1.5的第142页表10-4最左边的图,证据1.6的第196页表2.1-30第一个图弹簧垫圈,说明紧固连接防止松动;
(3)专利权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1.3-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1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无异议。对证据1.6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给专利权人指定自口头审理日起一周内对证据1.6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4)第一请求人主张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第一请求人表示不再坚持关于“出站导轨3、轴套5、转轴4的转动关系”不清楚的主张,仅坚持“限位孔”不清楚的主张,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以及说明书不清楚的理由均是基于对“限位孔”的结构不清楚这同一个事实;
(5)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①关于限位孔,专利权人认为限位孔的结构应该描述为沿其周向开有呈条形的孔,而不是沿其径向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含义,第一请求人坚持其书面意见;②关于创造性,第一请求人的意见与其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且证据1.3或证据1.4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启示将转轴、轴套的转动关系互换,由此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6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6的真实性可以认可,但是不认可其是公知常识。证据1.6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其目的和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同,仅仅依靠证据1.6的技术特征并不能达到本专利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将证据1.6技术特征应用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
针对上述专利权,第二请求人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第二请求人还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2.1:EP0220380A2号欧洲专利文献及其扉页和说明书的全部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87年05月06日;
证据2.2:US359214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其授权日为1971年07月13日;
证据2.3(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相同):US2610584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其授权日为1952年09月16日;
证据2.4(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相同):CN2486771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4月17日;
证据2.5:CN2512938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9月25日;
证据2.6:CN2432380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5月30日;
证据2.7:CN2545419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4月16日;
证据2.8:《机械设计与理论》,21世纪高等院校教材,李柱国主编,科学出版社,2003年08月第一版,2004年02月第二次印刷,其封面页、内页、版权页、目录第v、vii页、第383、586、587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9:《紧固件手册》,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范厚军主编,2004年1月第1版,2006年9月第2次印刷,其封面页、版权页、目录第IV页、第195、196页的复印件,共5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1)以证据2.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相比,区别在于:①机构的设置位置不同,证据2.1的转移机构是设置在制衣工作站进站处的进料支线导轨18’与另一进料支线导轨18n的弯曲部18b的之间,而本专利的出站机构是设置在制衣工作站出站处的升降臂末端导轨与主导轨之前;②复位转动装置具体结构不同。证据2.1的复位转动装置即弹簧18’r,通过弹簧18’r的两端作用在支撑进料支线导轨18’的支架18’d和弯曲部18’b上实现弯曲部18’b的转动复位,而本专利的复位转动装置包括转轴、套于转轴上的轴套和弹簧,轴套装于升降臂末端导轨内侧且与其固连,通过弹簧的两端作用在轴套和转轴上实现出站导轨的转动复位;③证据2.1的弯曲部18’b直接插入进料支线导轨18’实现轴向固定,且证据2.1没有在转移机构中设置限位机构,而本专利的出站导轨则是固连在转轴上,通过转轴与升降臂末端导轨进行轴向固定,并在转轴上还设有定位销,相应的在轴套上设有限位孔,凸出的定位销设在转轴侧部,条形的限位孔设在轴套径向,定位销位于限位孔处,用于限制出站导轨转动的范围。然而,上述区别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的;区别特征②在证据2.3中已经公开,区别特征③只是证据2.1在轴向固定的结构中缺少本专利的转轴,但是转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见证据2.8),证据2.1没有限位装置,但是利用定位销和限位孔的结构限制物体运动的行程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证据2.2也公开了利用转轴实现制衣工作站出站机构中出站导轨与升降臂末端导轨之间的轴向固定,同时也公开了限位的定位销的结构,而且证据2.4、2.5、2.6、2.7也公开了定位销和限位孔在转轴上的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2、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2、2.3、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2、2.3、2.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2、2.3、2.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2、2.3、2.7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以证据2.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3相比,区别在于:①机构的设置位置不同,证据2.3的转移机构是设置在运输吊架或托架的支线轨道23与主线轨道80之间,而本专利的出站机构是设置在制衣工作站出站处的升降臂末端导轨与主导轨之间;②证据2.3的销或嵌钉40与支线轨道23固连,套管60装于转向轨道55内侧且与固连,从而使得套管60在吊架的转移过程中随转向轨道55旋转,销或嵌钉则在上述过程中因与支线导轨23固连而保持静止,而本专利的转轴则与出站导轨固连,轴套装于升降臂末端导轨内侧且与其固连,从而使得转轴在衣架的转移过程中随出站导轨旋转,轴套则在上述过程中因与升降臂末端导轨固连而保持静止,即本专利与证据2.3中的复位转动装置的旋转关系相反;③证据2.3通过销或嵌钉40与在套管60的接触面之间分别设置限位销52、68以限制转向轨道55转动的范围,而本专利则是通过在转轴上设有定位销,相应的在轴套上设有限位孔,凸出的定位销设在转轴侧部,条形的限位孔设在轴套径向,定位销位于限位孔处,用于限制出站导轨转动的范围。然而,上述区别特征①在证据2.1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区别特征②在证据2.2的启示下对证据2.3稍作改进也是显而易见的,区别特征③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证据2.2以及证据2.4-2.7也公开了定位销和限位孔在转轴上的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1、2.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1、2.2、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1、2.2、2.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1、2.2、2.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1、2.2、2.7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件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证据2.1、2.2、2.3、2.8、2.9中公开或给出启示,故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4896),于2016年08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6年09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16年10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二请求人方委托专利代理人刘丰、陈静,专利权人方委托专利代理人裴金华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实:
(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先的第263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双方均无异议。
(2)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与其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其中证据2.4-2.7均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销和限位孔在转轴上使用”的技术特征;
(3)专利权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1-2.9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1-2.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创造性的结合启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的基础
在先生效的第263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其有效。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将以上述权利要求1-5作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共提交了6份证据,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使用证据1.2,提交了证据1.5的原件,以及第23634号无效决定。该第23634号无效决定中的证据4就是本次提交的证据1.6,该决定用于证明本次请求提交的证据1.6是真实有效的。专利权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1.3-1.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1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5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无异议,对证据1.6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1.1、1.3-1.6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1.1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证据1.5的封面页上记载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证据1.6版权页上记载有“该手册是一部紧固件专业工具书。……,也可供大专院校有关理工专业的师生参考”,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4节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故证据1.5和证据1.6可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第二请求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共提交了9份证据,专利权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1-2.9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1-2.3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2.1-2.9的真实性,上述9份证据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2.1-2.3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以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一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所述的轴套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且定位销(4a)位于轴套(5)的限位孔(5a)处”,按照该描述,限位孔是一沿轴套径向呈条形的孔,定位销位于轴套的限位孔处,这样的话不知如何实现转轴与轴套的相对转动。故本专利“限位孔”的结构表述不清楚,无法完全理解该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说明书中相应部分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3、4、5段记载了“复位转动装置包括转轴4、轴套5和弹簧6,轴套5套于转轴4上……,为了限制转轴4的转动角度,在转轴4侧部设有凸出的定位销4a,轴套5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在定位销4a及限位孔5a的作用下,使得出站导轨3的最外端始终处于最低处,这样就使得衣架10能稳定的滑过出站导轨3”,由此可见,本专利中轴套上的定位销4a与限位孔5a的作用在于限制转轴4的转动角度;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限定了“复位转动装置包括转轴4、套于转轴4上的轴套5,……所述的轴套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且定位销(4a)位于轴套(5)的限位孔(5a)处”。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上述描述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能够理解,首先,所述限位孔是一个沿着轴套的径向方向延伸的孔,即其孔的深度方向是沿着轴套的径向方向;其次,这个孔的沿轴套方向的截面并不是一个传统的圆形的孔,而是一个呈条形的孔,即所述限位孔是一个长条形的长孔;最后,定位销位于轴套的限位孔处。按照前面所述,转轴上的定位销与轴套上的限位孔是相配合来实现限制转轴4转动角度作用的,定位销的长度与限位孔的深度都是沿着轴套或转轴的径向设置,由于限位孔仅是沿着轴套轴向方向的一个条形的长孔,结合其与定位销配合的作用,故定位销是在限位孔内沿着其轴套轴向即长度方向位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限位孔”的具体结构,同理,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应部分描述也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于第一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I)针对第一请求人的4W104843案件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出站机构,其复位转动装置是通过转轴、轴套,以及两者之间连接的扭转弹簧来实现转轴、轴套之间的转动复位,进而实现出站导轨与升降臂末端导轨之间的转动复位,并通过在转轴和轴套的相应位置上设置定位销和限位孔配合来实现对转动角度的限制,其中,转动复位的具体连接关系是:转轴固定在出站导轨与升降臂末端导轨的连接端,可以随着出站导轨的转动而转动,轴套套接在转轴上并一起套设固定在升降臂末端导轨与出站导轨连接端的升降臂末端导轨内部,即在升降臂末端导轨与出站导轨连接端,轴套固定套设内升降臂末端导轨内,转轴固定在出站导轨上,两者之间再通过弹簧来实现转动复位。基于其背景技术,本专利通过上述复位转动结构解决了由出站装置滑出的衣架突然落在制衣流水线主轨道上,造成的撞击噪声较大,以及衣架有可能会偏移而无法正常的进入流水线主轨道所带来的稳定性不高的问题。
证据1.1公开了一种用于传送衣架或天车的导轨及其岔道装置,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1译文全文,以及附图1-3、5-17):装置10包括垂直的管11,连接臂14通过托架13附接在管11上,连接臂14的外端装有垂直轴套15,钩型部件17延伸穿过轴套15,钩型部件17由具有垂直棘爪19的偏置钩18构成。被钩型部件17支撑的是一个水平次级导轨23,该导轨23包括一个管状构件24,安装在管状构件24外端的连接部件26包括一个中间圆柱形部分27,其底面具有一个向上延伸的盲孔28,用以连接钩型部件17的垂直棘爪19,从圆柱体27的一端延伸出来的是一个安装在管状构件24减小的凸台31,从凸台31延伸出来的是一个伸入管状构件24外端的轴向螺纹螺栓32,螺接在螺纹螺栓32上的是一个具有圆锥形外表面34和内螺纹的套管33,围绕螺纹螺栓32并构成螺母33一部分的是具有纵向开口的轴套35,轴套35具有锥形内表面36,轴套35安装在管状构件24内,当向上转动连接部件26时,螺母33将向内朝凸台31移动,使得轴套35的纵向开口扩大,抵住管24的内表面,在轴套35内摩擦力的作用下,螺母33将无法转动,进而连接部件26可牢固的附接到次级导轨23的管24。朝圆柱体27反方向延伸的是螺栓40,道岔导轨55灵活安装在螺栓40上,道岔导轨55包括一直线部分56、中间弯曲部分57和另一端有直线外端58的管。安装在直线部分56内的是一个设有通孔61的轴套60,螺栓40可通过该通孔,轴套60通过螺钉63固定在直线部分56上,以使得轴套和管一起旋转。轴环70通过螺钉71固定在螺栓40的外端,连接轴环70与轴套60的外端72的是一个线圈扭转弹簧73,扭转弹簧73的一端固定在轴环70上,相对端固定在轴套60上,且趋向于将道岔导轨55向上移动并将该道岔导轨保持在其位置上。轴套60上沿与螺栓40平行的方向设有销钉68,与圆柱体27相连的轴套41上具有销钉52,销钉52平行螺栓40,销钉68与销钉52重叠,从而限制道岔导轨55向上移动至次级导轨23平面上的水平位置。道岔导轨55的外端58的末端形成分叉末端78,其跨接于干线导轨80。
根据证据1.1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到证据1.1的道岔导轨55与次线导轨23之间的机械连接关系为:卡套33具有锥形或圆锥形的外表面34,其通过与轴套24内的轴套35的摩擦力使得卡套33无法转动,由此使得与其螺纹固定连接的轴向螺纹螺栓32、具有与螺纹螺栓32固定连接的凸缘31的转动部件26可牢固地附接到次级导轨23的管状构件24上。转动部件26背离螺栓32的一侧延伸出轴向柱形螺栓或销钉40,其是比螺栓32更长的销钉。环形轴套41和轴套60套于销钉40上,轴套60通过螺钉63固定在管56上,轴环70通过一套螺钉71固定在销钉或柱形螺栓40的外端,线圈扭转弹簧73一端锚固在轴环70上,另一端附接到轴套60的外端72并扭转连接到道岔轨道55的管状部分56,且扭转弹簧趋于将道岔导轨55保持在基本与水平次级导轨23水平的方向上,道岔导轨55的外端58受力会向下扭转倾斜以与干线导轨80接触。与轴套41相邻的轴套60的端部装有一个凸缘65,与轴套60相邻的轴套41的端部也具有一个凸缘45,凸缘65与45之间形成一个隔开的环形沟道,在凸缘65面对凸缘44一侧沿径向方向凸出有销钉部分68,在凸缘45面对凸缘65一侧沿径向方向凸出有销钉部分52,销钉68随着轴套60的转动在环形沟道的空间中转动,当与销钉52接触时停止,从而限制道岔导轨55向上移动仅至次级导轨23平面水平的位置。
比较证据1.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知:证据1.1中的装置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站机构,道岔导轨55相当于出站导轨,次级导轨23相当于升降臂末端导轨,干线导轨80相当于主轨,螺栓40相当于转轴,轴套60即权利要求1中的轴套,扭转弹簧73相当于弹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中“出站导轨(3)固连在转轴(4)上,所述的轴套(5)装于上述的升降臂末端导轨(1)内侧且与其固连,所述的轴套(5)通过螺钉固连在升降臂末端导轨(1)上”,而证据1.1中螺栓40与次级导轨23的管24固连,轴套60通过螺钉63固定在道岔导轨55的直线部分56上,即两技术方案中,轴、轴套与两段导轨之间的连接关系相反,进而转动、固定关系也相反。(b)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转轴(4)侧部设有凸出的定位销(4a),所述的轴套(5)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且定位销(4a)位于轴套(5)的限位孔(5a)处”,即权利要求1通过定位销和限位孔的配合实现限位,而证据1中通过销钉68与销钉52的配合对道岔导轨55的转动进行限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a),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出站导轨拆卸复杂、维修成本高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拆装方便,通过拆装螺丝就可以进行锁定、拆装出站导轨的技术效果。第一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a)仅仅是交换了转轴、轴套的安装位置,这是对证据1.1结构的简单变形,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且,关于转轴、轴套这对转动副的应用也非常广泛,证据1.3、1.4均公开了一种关于转轴、轴套配合的内容,显然,为了适应物品的安装需求和拆卸方便,并转动操作方便,固定轴1与活动轴3哪个连接固定部分,哪个连接转动部分均可,因而区别特征(a)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前提,是本专利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是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是其需要改进的问题,如此才会存在为了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不足而在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应技术手段的需求。或者,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是实现相同功能的公知手段之间的简单替换,其替换是显而易见的,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简单替换。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1的方案同样也是在传送衣服的工作站中,设置类似于出站导轨与升降臂末端导轨的转动复位结构,也是利用转轴、轴套、复位弹簧相互配合并与出站导轨、升降臂末端导轨配合连接的方式解决由出站装置滑出的衣架突然落在制衣流水线主轨道上,造成的撞击噪声较大,以及衣架有可能会偏移而无法正常的进入流水线主轨道所带来的稳定性不高的问题。证据1.1的方案采用了与本专利相同的原理,相似的部件,但是不同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相同的功能。本专利与证据1.1的区别是为实现相同功能而采用的两种具体不同的技术手段,但是这两种具体不同的技术手段并不是显而易见可以简单进行互换的。如前所述,证据1.1中为了固定转轴40,其与部件26及其两侧的两个凸缘41、31、圆锥形卡套33、具有圆锥形内表面的轴套35、钩部18、螺钉30、螺栓32相互之间都有协同配合关系。转轴40与轴套60的相对转动关系的变化,将导致证据1.1整个机械结构的改变,所有部件的连接关系,协同关系都将改变,而在整个变化的过程中存在多种实现转轴转动,而轴套不动的连接关系的可能性,是对证据1.1所有部件的重组。也就是说,本专利的轴及轴套与导轨之间的固定关系与证据1.1相反,但这种固定关系的调整并非简单对调,其同时需要对其它部件的配置进行适应性修改,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可以实现,这种调整并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明确的启示来教导如何对不存在改进需求的证据1.1进行怎样改进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是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中转轴、轴套及其相应的连接关系的。
证据1.3、1.4均公开了一种转轴的改良结构(参见说明书全文及附图全文),并具体公开了:固定轴1、活动轴2和扩张件3,通过在轴柱内嵌合扩张件,从而避免转轴和套筒之间的松弛现象;证据1.3、1.4仅仅公开了转轴与轴套的配合连接关系,其目的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转轴与轴套长时间磨损产生的松弛的问题并非解决拆卸方便的问题。且尽管证据1.3中固定轴1为轴套,活动轴2为转轴,但固定轴是与显示屏幕连接,活动轴是与主机连接,实际上使用中,转动的还是轴套固定轴1,故上述证据并未公开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a)解决出站导轨拆卸方便的技术启示,故也无法与证据1.1结合。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部分内容公开了采用弹簧垫圈来防止螺纹连接的松动,提交的证据1.6的部分内容公开了螺纹紧固件联接的设计与应用以及常用放松方法的特点及用途,均与轴与轴套连接关系无关,更未公开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a)解决出站导轨拆卸方便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1是为了实现了衣架出站而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技术手段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且证据1.3、1.4、1.5、1.6中也没有给出启示来将证据1.1中转轴与轴套的相应转动固定关系进行反转并对相应的诸多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进行改变。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b),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何简单地对出站导轨3的转动进行限位的问题。第一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b)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证据1.3、1.4中的轴榫27与筒弧13的配合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销与限位孔的配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明确限定了限位孔是沿着轴套径向设置的呈条形的限位孔,定位销沿着条形限位孔的形状运动,由此实现限位,而证据1.3、1.4中轴榫27与中空套筒12的两个挡缘14、15的配合,仅相当于定位销与挡止块的配合,并非定位销与限位孔的配合,且筒弧13仅是挡缘14、15之间的半圆弧状的截面,其无论是结构还是作用均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限位孔。因此,合议组对于第一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进行彻底改进将转轴与轴套的整个连接关系进行改变,即使考虑证据1.3、1.4、1.5、1.6所公开的内容,也无法与证据1.1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故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II)针对第二请求人的4W104896案件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①以证据2.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1公开了一种制衣工作站中的进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1全部译文,特别是附图1、9):工作站WS2有一个附加的进料线18’作为支线,附加的进料线18’一端作为轴颈,在一个管状的轴环中作有限制的转动。如附图9可见,上述“附加的进料线18’一端”即为进料线18’的弯曲部18’b,该弯曲部18’b连接有竖直杆18’s,竖直杆18’s的下端与弹簧18’r紧系。弹簧18’r的另一端通过销钉紧系在支架18’d上。当滚轮衣架达到弯曲部时,由于重力作用使得弯曲部18’b扭转,然后通过弹簧18’r的作用使得弯曲部18’b复位,从而使得滚轮衣架可以平稳进站。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1附图9中虚线部分有截止端,应理解为管状轴环,即权利要求1中轴套的特征已被证据2.1公开。权利要求1中“套于转轴上的轴套和弹簧”的描述不能说明弹簧也套于转轴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 由证据2.1附图9可见,附加的进料线18’中的虚线部分,其径向的长度与弯曲部18’b延伸到附加的进料线18’内部之前的实线部分的径向的宽度相等,因此该虚线部分应为弯曲部18’b延伸到附加的进料线18’内部的示意图,虚线的截止端应为弯曲部18’b的截止端,该虚线部分的外围即为管状轴环,因而在附图9所示的结构中,进料线1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末端导轨,弯曲部18’b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站导轨,弯曲部18’b延伸到附加的进料线18’的管状轴环内部,两者直接接触,并不存在对应于本专利中“轴”与“轴套”的相应部件,即“轴”与“轴套”的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2.1公开。故合议组对于第二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证据2.1的方案:证据2.1中的弯曲部18’b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站导轨,附加的进料线18’的管状轴环相当于升降臂末端导轨,弯曲部18b相当于主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相比,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是出站机构,而证据2.1中公开的是进站机构,两者所应用的工作站位置不同。(b)、权利要求1中的复位转动装置通过转轴、轴套和套于转轴和轴套上的弹簧相互配合进行复位,而证据2.1中通过弹簧18’r、竖直杆18’s的作用对弯曲部18’b进行复位,即证据2.1中没有公开转轴、轴套,其弹簧位置及相应的工作方式也与权利要求1中不同。(c)、权利要求1中转轴侧部设有定位销、轴套上设有限位孔,而证据2.1中没有公开上述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衣架出站离轨的时候噪声过大且不稳定的问题。虽然证据2.1公开了一种进站机构,但其也是位于导轨的下降端,其同样解决了衣架离轨时噪声过大且不稳定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该装置应用到出站部分以解决类似的问题,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转轴固连在出站导轨上,将套于转轴上的轴套固连在升降臂末端导轨内侧,然后使得套于转轴上的弹簧两端分别作用于轴套和转轴,从而实现了出站导轨的复位功能。其与证据2.1公开的弹簧18’r通过竖直杆18’s拉动弯曲部18’b进行复位的方案相比,由于转轴和轴套的设置,进而利用套于转轴上的弹簧的扭力进行复位,从而可以将上述复位装置整体置于升降臂末端导轨内部,避免了复位装置装于弯曲部18’b外部所带来的操作占用空间大,使用不便,易挂住衣架或操作者等一系列问题,达到了结构紧凑、使用方便、不易污损和不易挂住衣架和操作者的技术效果。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3公开了利用转轴、套在转轴上的轴套和弹簧构成的复位转动装置实现转移机构中轴向固定的两转动部分之间的复位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3公开的内容对证据2.1的转移机构的复位转动装置进行改变,将弯曲部18’b固连在上述内容中的转轴上,将上述内容中的轴套固定在进料支线导轨18’内侧且与其固连,从而使得附件1中的复位转动装置变得更加紧凑,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3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完全相同,基于上述评述,证据2.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 “出站导轨(3)固连在转轴(4)上,所述的轴套(5)装于上述的升降臂末端导轨(1)内侧且与其固连,所述的轴套(5)通过螺钉固连在升降臂末端导轨(1)上”;以及特征“所述的转轴(4)侧部设有凸出的定位销(4a),所述的轴套(5)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且定位销(4a)位于轴套(5)的限位孔(5a)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对其进行相应的改进。由此,也更不会给出对证据2.1的结构进行改进以获得本专利轴套不动转轴动的转轴与轴套及弹簧配合转动的复位转动装置的技术启示。
证据2.2公开了一种输送装置,包括一条被持续驱动的主线和其连接以及往返于不同输送站(例如工作站和检验站)的第二输送线(参见证据2.2全文,附图1-30,特别是附图5、17),其公开了:装载臂配置有设置在管道37中的延长件106,包括两个销107和108,这两个销分别穿过管道的孔109和110,这些销107和108按角度以一定距离间隔开,该距离取决于两个运载构件之前的距离,装载臂释放或止动运载构件,取决于装载臂38的角位置,装载臂38摆动到销108将达到停止位置。其中,装载臂3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站导轨,向上倾斜的管道3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升降臂末端导轨,延长件106相当于转轴。第二请求人主张,该延长件106与向上倾斜的部分37上端形成轴向固定,证据2.2公开了利用转轴实现制衣工作站中出站导轨与升降臂末端导轨之间的轴向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对证据2.1进行改进。然而,证据2.2中仅公开了延长件106与管道37可以发生转动,其转动的范围由其上设置的销107、108以及相应的孔109和110限止,其目的在于在装载臂38摆动的过程中,避免多个运载构件通过位置。由此可见,证据2.2并未公开轴套,也未公开与弹簧相关的转轴、轴套相互配合的转动复位装置。因此,证据2.2的延长件106与管道37的转动套接关系与上述区别特征(b)中的转轴与轴套以及复位弹簧之间的转动复位的机械结构并不相同,进而也无法给出获得该结果的相关技术启示;
证据2.4公开了一种转轴的改良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至第3页第29行,附图1-4),并具体公开了:固定轴1、活动轴2和扩张件3,通过在轴柱内嵌合扩张件,从而避免转轴和套筒之间的松弛现象;证据2.5公开了一种枢接组件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至最后1段),并具体公开了:转轴10通过定位架20、限位片30、垫片40、定位垫片50以及固定帽60之间的相互配合,从而避免枢接组件由于长期运动而产生的结构松散问题;证据2.6、证据2.7均公开了一种改进的转轴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27行,附图1-4),并具体公开了:转轴装置包括枢轴杆20,转动片30,侧片10,以及多个垫片40,其通过转动片30上的抵挚端301与侧片10上的缺槽103配合,从而限制枢轴杆20的转动范围;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8的部分内容公开了关于轴系零、部件、材料的基础内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9的部分内容公开了螺纹紧固件的联接的设计与应用。第二请求人并未使用上述证据2.2、证据2.4-2.9评述本专利与证据2.1的上述区别特征(b),且上述证据也均未公开制衣工作站、出站机构中轴套不动、转轴转动并与弹簧配合的复位转动机构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b),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进行彻底改进以获得本专利中的复位转动装置,即使考虑证据2.2、证据2.4-2.9所公开的内容,也无法将其与证据2.1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以证据2.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3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完全相同,基于上述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3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中“出站导轨(3)固连在转轴(4)上,所述的轴套(5)装于上述的升降臂末端导轨(1)内侧且与其固连,所述的轴套(5)通过螺钉固连在升降臂末端导轨(1)上”,而证据2.3中销40与轨道23的管形构件24固连,套管60通过螺钉63固定在管56内,即两技术方案中,轴、轴套与两段导轨之间的连接关系相反。(b)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转轴(4)侧部设有凸出的定位销(4a),所述的轴套(5)上沿其径向设有呈条形的限位孔(5a),且定位销(4a)位于轴套(5)的限位孔(5a)处”,即权利要求1通过定位销和限位孔的配合实现限位,而证据2.3中通过销68与销52的配合对轨道55的转动进行限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a),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出站导轨拆卸复杂、维修成本高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拆装方便,通过拆装螺丝就可以进行锁定、拆装出站导轨的技术效果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2公开的装载臂38(即出站导轨)是通过延长件106(相当于转轴)与工作站出站处的向上倾斜的部分37上端(即升降臂末端导轨)轴向固定,可见该延长件106在衣架的转移过程中将随装载臂38旋转,即证据2.2公开了转轴在衣架的转移过程中随出站导轨旋转的旋转关系,因而区别特征(a)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第①点中对证据2.2的分析,证据2.2并未公开轴套、弹簧,也未给出转轴、轴套、复位弹簧相互配合进而实现转动复位的技术启示,进而更未公开及未给出启示获得相应的如上述区别特征(a)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3的基础上,首先,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其次,即使考虑证据2.2的结构,也不能获得上述区别特征(a),无法将两者结合。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了拆装复杂、维修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带来了拆装方便,通过拆装螺丝就可以进行锁定、拆装出站导轨的有益效果。此外,如上所述,证据2. 1未公开本专利的转轴与轴套配合的复位转动装置,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证据2.4-2.9均未公开制衣工作站、出站机构,以及轴套不动转轴动的与弹簧配合的复位转动装置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第二请求人也并未使用上述证据评述本专利与证据2.3的上述区别特征(a)。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3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将转轴与轴套的整个连接关系进行改变以获得上述区别特征(a),即使考虑证据2.1、2.2、证据2.4-2.9所公开的内容,也无法与证据2.3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故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位孔”的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相应部分也描述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200710070782.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