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聚烯烃制微多孔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20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4W108261
优先权日:2005-12-15
申请(专利)号:200680046997.8
申请日:2006-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旭化成株式会社
主审员:孙卓奇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08J9/00,H01M2/16,C08J9/26,H01M10/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于该发明的记载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聚烯烃制微多孔膜”的第200680046997.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5年12月15日,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1日,专利权人为旭化成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厚度为1μm以上、50μm以下,孔隙率为30%以上、70%以下,以1μm膜厚计的穿刺强度为0.15N/μm以上,长度方向的拉伸强度即MD拉伸强度与宽度方向的拉伸强度即TD拉伸强度分别为30MPa以上,65℃下的宽度方向的热收缩率即TD热收缩率为1%以下,65℃下的长度方向的热收缩率与宽度方向的热收缩率之比即MD/TD热收缩率比大于2,
其长度方向的拉伸伸长率即MD拉伸伸长率与宽度方向的拉伸伸长率即TD拉伸伸长率分别为10%以上、200%以下,MD拉伸伸长率与TD拉伸伸长率的总计为20%以上、250%以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65℃下的MD/TD热收缩率比大于2.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105℃下的MD热收缩率大于5%。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105℃下的MD热收缩率大于5%。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穿刺强度为3N以上。
6、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由含有聚烯烃树脂和增塑剂的组合物制得。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由含有聚烯烃树脂和增塑剂的组合物制得。
8、一种电池用分隔件,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
9、一种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
10、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的制造方法,其包含如下工序:
将至少含有聚烯烃和增塑剂的树脂组合物进行熔融混炼并挤出,得到片状物的工序;对片状物进行拉伸得到薄膜的工序;从片状物或薄膜提取增塑剂的工序;进行热定形的工序。
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以及旭化成株式会社诉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旭然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证据文件(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
(一)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除说明书公开以外的并且在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其他聚烯烃制微多孔膜的制备方法,并且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宽度方向的热收缩率的下限值以及长度方向的热收缩率,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要求保护的多孔膜。
(二)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10中限定的参数,并不能确定聚烯烃制微多孔膜的具体结构,导致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三)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0中的聚烯烃、各参数范围、MD热收缩率与TD热收缩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0没有限定特定的原料、制造工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四)权利要求1、8-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10中没有限定“在105℃下的MD热收缩率,以及TD热收缩率(或者在105℃下的MD/TD热收缩率比)”,权利要求10没有限定特定的热处理工艺以及对拉伸平衡进行优化的工艺,导致权利要求1、8-10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1月21日,请求人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PCT国际申请WO2005/113657A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01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75页;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258305A,公开日为2000年06月28日,复印件共23页;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259078A,公开日为2000年07月05日,复印件共19页;
证据4: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578806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09日,复印件共35页;
证据5: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特开平10-139918A,公开日为1998年05月26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6: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特开平8-39688A,公开日为1996年02月13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7: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特开2000-17100A,公开日为2000年01月18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2页;
证据8:请求人声称根据证据7实施例1制备的聚乙烯微多孔膜的测试报告及其中文译文,共40页。
请求人认为:
(一)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1涉及一种由聚烯烃制备的微多孔膜(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06段至0076段),其公开的由聚烯烃制备的微多孔膜的制备方法与本专利的制备方法相同,由此获得的产品必然是相同的;同时证据1公开的部分参数均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参数范围内,印证了证据1制备的微多孔膜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微多孔膜是相同的。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7保护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微多孔膜用于电池隔膜,尤其适合用作锂离子电池等的隔膜,相当于隐含公开了使用该微多孔膜作为电池隔膜的锂离子电池(即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因此,权利要求8-9不具备新颖性;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微多孔膜的制造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方法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
2. 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7公开了一种聚乙烯微多孔膜的制造方法(参见证据7第0001-0003段、0006-0047段),根据证据8的测试报告,证据7的方法制造的聚烯烃多孔膜的性能参数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证据7进一步公开了聚乙烯微多孔膜适合作为各种圆筒形电池、方形电池、薄型电池、纽扣电池、电解电容器等的电池用隔片,并公开了锂离子二次电池,相当于隐含公开了使用该聚乙烯微多孔膜作为电池隔膜的锂离子二次电池(即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因此,权利要求8-9不具备新颖性。
(二)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必然也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例如拉伸强度、拉伸伸长率和热收缩率,则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如果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例如热定形之后母卷/反卷处理或退火处理,则:①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证据2、3或4中公开了退火或热处理,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3或4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3或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证据5和6公开了对微孔膜进行母卷/反卷处理,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和/或6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5和/或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证据1公开了微多孔膜用于电池隔膜,尤其适合用作锂离子电池等的隔膜,相当于隐含公开了使用该微多孔膜作为电池隔膜的锂离子电池(即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即使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在证据1的上述教导下,获得使用该微多孔膜的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
(5)证据1公开了微多孔膜膜的制造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工序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6)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10与证据1的制造方法之间存在其他区别,该区别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6所公开,权利要求1-10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2.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必然也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认为证据7没有公开例如拉伸强度和拉伸伸长率,则证据7的实施例4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如果认为证据7没有公开例如穿刺强度、拉伸强度、拉伸伸长率和热收缩率,则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如果认为证据7没有公开热定形工序以及热定形之后母卷/反卷处理或退火处理,则证据1公开了增塑剂提取之后的热固定步骤,证据2-4公开了拉伸之后的退火处理,证据5和6公开了对微孔膜进行母卷/反卷处理,而且,在微孔膜制备完成之后对其进行热定形、退火、母卷/反卷处理或其他的热处理以降低或消除热应力,改善包括热收缩率等的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证据1以及证据2-6任一项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2、证据2-6任一项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证据6进一步公开了聚乙烯微多孔膜适合作为各种圆筒形电池、方形电池、薄型电池、纽扣电池、电解电容器等的电池用隔片。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5)证据7公开了锂离子二次电池,相当于隐含公开了使用该聚乙烯微多孔膜作为电池隔膜的锂离子二次电池(即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即使认为证据7没有公开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在证据7的上述教导下,获得使用该微多孔膜的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6)证据7公开了除热定形之外的工序,而证据1已经公开了增塑剂提取之后的热固定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7)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10与证据7的制造方法之间存在其他区别,该区别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6所公开,权利要求1-10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反证:
反证1:中国发明专利CN101080459B,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复印件共39页;
反证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694280A,公开日为2005年11月09日,复印件8页;
反证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351385A,公开日为2002年05月29日,复印件共17页;
反证4: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特开2005-179562A,公开日为2005年07月07日,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30页。
专利权人认为:
(一)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就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同时给出了具体实施例和效果验证,证明技术方案是可实施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实现的,因此,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1-10对所述聚烯烃多孔膜从厚度、孔隙率、穿刺强度、拉伸强度、热收缩率等多个方面清楚地限定了产品的结构和性能;反证1也证明了借助物理化学性能参数对化学产品进行表征是审查指南所允许的。因此,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三)聚烯烃多孔膜广泛用于电池作为分隔膜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反证2-4列举了各种具体的聚烯烃被用作电池隔膜,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列举了多种适合作为本专利的多孔膜材料的具体的聚烯烃材料,聚烯烃的概括是合适的。权利要求限定参数范围内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这些范围的概括是合适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1的产品特征在工艺上调整和细化能够获得具有相应参数的产品,因此并不需要在权利要求10中具体限定各步骤中的工艺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10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权利要求1、8-10的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请求人所说的技术特征并非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019年02月0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2019年0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反证(编号续前):
反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8)沪东证经字第3607号,复印件共101页;
反证6:专利权人声称针对请求人证据7实施例1的重复试验报告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专利权人认为:
(一)证据1或证据7均没有公开具有如权利要求1-10所限定的特征的多孔膜及其制造方法、分隔件和二次电池;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8不能证明是按照证据7制备的多孔膜;反证6表明证据7实施例1的多孔膜的参数并不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内,与本专利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二)证据1-7中任一项证据均没有公开具有如权利要求1-10所限定的特征的多孔膜及其制造方法、分隔件和二次电池,它们的任意组合也不能包含权利要求1-10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本案合议组还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实: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当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0删除;合议组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厚度为1μm以上、50μm以下,孔隙率为30%以上、70%以下,以1μm膜厚计的穿刺强度为0.15N/μm以上,长度方向的拉伸强度即MD拉伸强度与宽度方向的拉伸强度即TD拉伸强度分别为30MPa以上,65℃下的宽度方向的热收缩率即TD热收缩率为1%以下,65℃下的长度方向的热收缩率与宽度方向的热收缩率之比即MD/TD热收缩率比大于2,
其长度方向的拉伸伸长率即MD拉伸伸长率与宽度方向的拉伸伸长率即TD拉伸伸长率分别为10%以上、200%以下,MD拉伸伸长率与TD拉伸伸长率的总计为20%以上、250%以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65℃下的MD/TD热收缩率比大于2.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105℃下的MD热收缩率大于5%。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105℃下的MD热收缩率大于5%。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穿刺强度为3N以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由含有聚烯烃树脂和增塑剂的组合物制得。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由含有聚烯烃树脂和增塑剂的组合物制得。
8. 一种电池用分隔件,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
9. 一种非水电解液二次电池,其使用了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
(2)关于证据
①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但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关于合法性,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8的公证认证手续,关于真实性,韩国W-SCOPE公司与请求人存在利害关系,关于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证据8的被检测样品就是证据7中实施例1的样品,且二者参数存在不一致情形。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8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原件,并在口审结束前提交了该公证认证手续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36页;合议组将上述文件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
②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反证(编号续前):
反证7:《双向拉伸塑料薄膜》,尹燕平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08月出版,复印件共13页;
反证8:《高分子物理》,何曼君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10月出版,复印件共29页;
反证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363-2018,“锂离子电池用聚烯烃隔膜”2018年06月发布,复印件共16页。
合议组将上述文件当庭转送给请求人。
③请求人认可反证1-4、7-8的真实性,但对反证5、反证6和反证9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反证5的装订形式为散页;反证6缺少公证认证手续,反证9缺少原件。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6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原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4页。
④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所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都无异议。
(3)关于无效宣告的范围和理由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范围和理由为:
①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③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④权利要求1、8-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⑤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和证据7(结合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⑥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3、4、5或6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3、4、5或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7(结合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2、3、4、5或6的结合、或证据7和证据2、3、4、5或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9创造性时,没有提及使用证据8。
(4)请求人当庭明确,采用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时,证据8用于证明证据7实施例1的微多孔膜的性能参数与本专利相同,而不是基于证据7的制备方法与本专利相同而推定性能参数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当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0删除,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对此,合议组亦予以确认。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为基础作出的。
2、关于证据
2.1 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
本案中专利权提交了反证1-9,其中:
(1)请求人认可反证1-4、7-8的真实性,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2)请求人对反证5、反证6和反证9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反证5的装订形式为散页;反证6缺少公证认证手续,反证9缺少原件。
经合议组核实,反证5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其装订形式为先整本打孔,再用一根完整的装订带穿孔装订,最后采用公证处的印花将装订带两端封印,可见,在印花完整的情况下,反正5的装订并不具备拆卸的可能性。因此,合议组对于反证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专利权人提交反证6用于证明证据7实施例1的微多孔膜与本专利不同,虽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6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原件及其中文译文,然而反证6是专利权人自己针对请求人证据7实施例1的重复试验报告,单独使用反证6不足以证明证据7实施例1的微多孔膜的性能参数与本专利不同。
反证9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于专利权人未能提交证据9的原件,合议组对于反证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请求人认可反证4和反证6的中文译文,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2.2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8,其中:
(1)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5-7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经核实,证据1-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专利权人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关于合法性,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8的公证认证手续,关于真实性,韩国W-SCOPE公司与请求人存在利害关系,关于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证据8的被检测样品就是证据7中实施例1的样品,且二者参数存在不一致情形。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8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原件,并在口审结束前提交了该公证认证手续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因此,请求人履行了证据8相关的证明手续,对于专利权人主张的证据8不具有合法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其次,反证5第50页证明请求人是韩国W-SCOPE有限公司在中国的销售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证据8是由与请求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韩国W-SCOPE有限公司提供测试样品,并委托RTL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测试,因此,单独使用证据8不足以证明证据7实施例1微多孔膜的性能参数落入了本专利的范围内。
最后,就证据8本身公开的内容而言,对于其测试的聚烯烃多孔分隔件即样品A,请求人仅声称是根据证据7实施例1制备,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证据8本身公开的内容也不足以证明证据7实施例1的微多孔膜的性能参数落入了本专利的范围内。
3、关于无效宣告的范围和理由
基于对上述证据的评述,本案无效宣告的范围和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和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3、4、5或6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3、4、5或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2、3、4、5或6的结合、或证据7和证据2、3、4、5或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于该发明的记载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除说明书公开以外的并且在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其它聚烯烃制微多孔膜的制备方法;比较例1和比较例2制备的聚烯烃多孔膜的原料和制备工艺都在本专利范围内,但制得的聚烯烃多孔膜却在本专利范围之外;实施例中仅公开了数个具体数值,不足以推导到相应数值范围;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宽度方向的热收缩率的下限值以及长度方向的热收缩率,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要求保护的多孔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第[0059]-[0067]段记载了微多孔膜所使用的聚烯烃、各种添加剂、增塑剂等原料,以及各组分的含量百分比;第[0068]-[0070]段记载了熔融混炼和挤出的设备、温度条件等第[0071]-[0072]段记载了膜成形和拉伸的方法;第[0073]说明了拉伸倍率的优选范围、以及拉伸比的优选范围;第[0075]段记载热定型的方式、设备温度设定、缓和率设定等工艺参数;第[0077]段记载了母卷/反卷操作的工艺参数;第[0078]段记载了加热辊退火操作的工艺参数;本专利在实施例部分,通过实施例与比较例的相互比较,验证了拉伸比、拉伸温度、热处理等工序对聚烯烃制微多孔膜性能参数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自身掌握的知识并结合上述工艺原料、步骤等相关描述,以及结合实施例与比较例的对比验证,能够对相应的工艺参数进行调整,制备权利要求1的聚烯烃微多孔膜。
(2)说明书公开充分,并不意味着只要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而是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相关描述,并结合自身掌握的知识,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的比较例1中双轴拉伸倍率、热定形TD缓和率并不在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范围内;比较例2中的双轴拉伸温度为125℃,实施例2中的双轴拉伸温度为120℃,双轴拉伸温度的不同,导致比较例2制备的聚烯烃微多孔膜以1μm膜厚计的穿刺强度(0.14N/μ)和MD/TD热收缩比(2.0)不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描述恰恰能够正确理解到拉伸温度对于聚烯烃微多孔膜穿刺强度和MD/TD热收缩比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能够在说明书描述的双轴拉伸温度范围内进行选择或调整,制备权利要求1的聚烯烃微多孔膜。
(3)请求人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实施例具体数值之外的数值范围不能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4)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8]段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一个主要技术问题是抑制微多孔膜在TD方向上的收缩,其通过限定MD/TD>2,使得电池向MD方向卷折的力充分,防止TD方向收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到,在实施例已经验证了TD热收缩率0.7%的情况下,TD热收缩率更小情况下,只要满足MD/TD>2也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9中限定的参数,并不能确定聚烯烃制微多孔膜的具体结构,导致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聚烯烃制微多孔膜表明了多孔膜的组成为聚烯烃;厚度、孔隙率属于多孔膜的结构特征;穿刺强度、MD拉伸强度、TD拉伸强度、TD热收缩率、MD/TD热收缩比、MD拉伸伸长率、TD拉伸伸长率等属于多孔膜的物理参数。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采用多孔膜的组成和结构特征进行表征之外,进一步借助于物理参数特征进行表征,并且这些物理参数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自身掌握的知识能够可靠地加以确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理,也能够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2-9的保护范围。
请求人口审当庭还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穿刺强度、MD拉伸强度、TD拉伸强度、MD/TD热收缩比的上限值,以及没有限定TD热收缩率的下限值,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首先,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并未记载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合议组对此不予考虑。其次,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地限定出上述参数的数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自身掌握的知识能够清楚地确定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综上,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均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技术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中的聚烯烃、各参数范围、MD热收缩率与TD热收缩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请求人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实施例之外聚烯烃、各参数范围不能制得本专利的多孔膜。
(2)对于聚烯烃,本专利实施例已经公开了均聚乙烯、均聚丙烯及乙烯丙烯共聚物制备微多孔膜,说明书第[0059]段具体列举了可以使用的聚烯烃以及制备方法,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些聚烯烃都是电池隔膜中常用的,反证2-4也列举了各种被用作电池隔膜的聚烯烃。因此,根据实施例的记载,考虑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关于聚烯烃的概括是适当的。
(3)对于各参数范围,实施例与比较例的对比表明,性能参数落在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微多孔膜在卷绕体容纳性测试、短路测试、烘烤实验以及碰撞实验均为合格或优秀,而不能全部符合权利要求1范围的微多孔膜则表现为不合格;同时,说明书第[0041]-[0048]段记载了微多孔膜的上述各参数范围与膜强度、透过性、卷绕性、防短路性、抑制TD方向收缩等技术效果之间的对应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施例、实施例与比较例的对比,考虑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预期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各参数范围技术方案也能够达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4)对于MD热收缩率与TD热收缩率,如前所述,根据说明书第[0048]段记载,本专利通过限定MD/TD>2,使得电池向MD方向卷折的力充分,防止TD方向收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到,在实施例已经验证了TD热收缩率0.7%的情况下,TD热收缩率更小情况下,只要满足MD/TD>2也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
综上,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也不成立
7、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具备的专业知识来加以判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9中没有限定“在105℃下的MD热收缩率,以及TD热收缩率(或者在105℃下的MD/TD热收缩率比)”,导致上述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在105℃下的MD热收缩率,以及TD热收缩率(或者在105℃下的MD/TD热收缩率比)”是否构成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能仅因为实施例有记载就认为其为实施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可以作为在制成电池的情况下具有优异的电池特性和高温下的电池安全性的分隔件来使用。说明书第[0049]-[0050]段已经明确说明:“为了更有效地表现上述效果,105℃下的MD的热收缩率较佳为一定程度上大,具体而言,优选大于5%,……,热收缩率为这样的范围内的分隔件由于更能表现前述的电池卷折的效果而优选;进而,105℃的MD/TD热收缩率比也优选大于……,从一定程度的各向同性的观点出发,105℃的MD/TD热收缩率比优选为40以下。由此可见,限定“在105℃下的MD热收缩率,以及TD热收缩率(或者在105℃下的MD/TD热收缩率比)”在本专利中是作为能够更有效表现本专利技术效果的优选方案出现的,而并非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另一方面,本专利实施例1中MD热收缩率(105℃/1h)为3%,不在前述说明书限定的范围内,但电池评价的结果均为良好,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也表明“在105℃下的MD热收缩率,以及TD热收缩率(或者在105℃下的MD/TD热收缩率比)”并非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也不成立。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参数特征主张适用推定不具备新颖性的判断方式时,基于无效程序的性质、证据规则和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考量,应当由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基于已知事实足以得出推定事实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8.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由聚烯烃制备的微多孔膜,除了未公开母卷/反卷操作以及加热辊退火操作等步骤,证据1说明书第[0007]、[0026]-[0035]段公开了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制备方法,由于母卷/反卷操作以及加热辊退火操作并不会对多孔膜的参数产生影响,因此,推定证据1的多孔膜参数与权利要求1相同;此外,基于证据1实施例8公开的100℃下的TD热收缩率能够推断其65℃下的MD/TD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由聚烯烃制备的微多孔膜,其通过将聚合物材料和增塑剂熔融混炼并挤出,进行拉伸并萃取该增塑剂,然后进行热固定来获得。从膜强度方面考虑,其厚度优选3μm以上,更优选5μm以上,从穿透性方面考虑,优选100μm以下,更优选50μm以下;从穿透性方面考虑,其孔隙率为20%以上,优选25%以上,更优选30%以上,进一步优选35%以上,从膜强度方面考虑,其孔隙率为95%以下,优选80%以上,更优选70%以下,进一步优选60%以下;刺穿强度优选为0.7-20.0 N/20μm,进一步优选为2.5-20.0 N/20μm(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2]-[0023]、[0026]-[0035]段)。
合议组认为:
(1)根据上述内容可见,证据1未公开所述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
(2)就微多孔膜的制备方法而言,证据1说明书第[0007]、[0026]-[0035]段以及说明书其它部分均未公开热固定后对微多孔膜进行母卷/反卷操作以及加热辊退火操作等步骤,因此,本专利微多孔膜的制备方法与证据1并不相同。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77]和[0078]段的记载,母卷/反卷操作不仅容易释放母卷儿内的聚烯烃的残留应力,而且容易调整微多孔膜的MD/TD热收缩比;在热定形工序后使用加热辊实施退火,这不仅降低TD热收缩率,而且容易调整微多孔膜的MD/TD热收缩比。可见,母卷/反卷操作以及加热辊退火操作等步骤会对微多孔膜的MD/TD热收缩比和TD热收缩率等产生影响。
此外,将本专利实施例2和比较例3相比,二者区别仅在于热定形温度略有差别(实施例2为125℃,比较例3为120℃)以及比较例3未进行母卷/反卷操作,然而得到的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以及伸长率之和完全不同,尤其是MD/TD热收缩比和TD热收缩率,这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微多孔膜的制备工艺,尤其是母卷/反卷操作会对微多孔膜的上述性能参数产生很大影响。
因此,在请求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母卷/反卷操作以及加热辊退火操作并不会对微多孔膜的参数产生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进而,在本案的无效宣告程序中,鉴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微多孔膜的制备方法不同,且制备方法中不同的工艺会对微多孔膜的性能参数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足以得出推定事实的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据此推定证据1的微多孔膜参数与权利要求1相同。
(3)关于证据1的实施例2和实施例8,其同样未公开所述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并且在热固定后缺少对微多孔膜进行母卷/反卷操作以及加热辊退火操作等步骤。
虽然证据1的实施例2和实施例8公开了120℃下的热收缩率(MD/TD(%)),分别为12/11和9/10,以及100℃下热收缩率(MD/TD(%)),分别为5/2和6/1;基于此也仅能看出从120℃降至100℃,微多孔膜的热收缩率的变化趋势,在请求人没有提供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推定在100℃降至65℃,微多孔膜的热收缩率的变化趋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推定证据1实施例2和实施例8的微多孔膜参数与权利要求1相同,对于请求人主张的“基于证据1实施例8公开的100℃下的TD热收缩率能够推断其65℃下的MD/TD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不予支持。即使如请求人所述,通常温度越低收缩率越低,基于实施例8中100℃下的TD热收缩率为1%能够推定65℃下的TD热收缩率小于1%,但对于除此之外的其它性能参数,例如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等,本领域技术人员仍无法确定其与权利要求1相同。
综上,无论是相对于证据1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还是实施例2或实施例8,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微多孔膜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所述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这些参数的区别使得权利要求1的微多孔膜与证据1的微多孔膜属于实质上不同的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8.2 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当庭明确采用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时,采用证据8证明证据7实施例1的微多孔膜的性能参数与本专利相同。
经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聚乙烯微多孔膜,其制造方法包括将由聚乙烯树脂与特定的增塑剂构成的组合物熔融混炼而使其均匀溶解,之后加以成形并使其冷却固化,成形出由胞腔结构构成的层所构成的片状物(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01]-[0003]段、[0006]-[0047]段);并在实施例1中具体公开了制备的微多孔膜的膜厚为18或19μm,孔隙率55%或57%,穿刺强度为480、440/460gf/25μm。
根据上述内容可见,证据7未公开所述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
如前所述,证据8是由与请求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韩国W-SCOPE有限公司提供测试样品,并委托RTL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测试;对于其测试的聚烯烃多孔分隔件即样品A,请求人仅声称是根据证据7实施例1制备,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单独使用证据8不足以证明证据7实施例1的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等落入了本专利的范围内。基于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微多孔膜的区别在于:证据7未公开所述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这些参数的区别使得权利要求1的微多孔膜与证据7的微多孔膜属于实质上不同的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9、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二者实质上不同,但请求人提供的所有现有技术证据既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方案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同时引入了所述区别特征的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9.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新颖性部分所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微多孔膜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所述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4]-[0027]段的记载,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可以作为在制成电池的情况下具有优异的电池特性和高温下的电池安全性的分隔件来使用;本专利发现在接近电池的干燥温度的65℃下的热收缩特性对高温储藏试验、高温循环试验、烘烤试验等高温下的电池安全性能以及在方形电池等中的卷绕体容纳性、与电极的密合性具有影响;通过在分隔件的制造方法中设置特定的热处理工序以及对拉伸平衡进行优化,即使是高孔隙率且高强度的聚烯烃微多孔膜也可得到低热收缩性、热收缩率平衡优异的分隔件。
其次,根据说明书第[0045]-[0048]段的记载,拉伸强度弱的话,电池卷绕性将变差或由于从外部进行的电池碰撞试验、电池内的异物等而容易产生短路;MD以及TD拉伸伸长率在本申请范围内的微多孔膜不仅电池卷绕性良好、而且在电池碰撞试验等中不易引起变形;65℃下TD方向的热收缩率大于1%的话,微多孔膜在电池干燥工序、电池高温循环试验、电池高温保存试验等中容易在宽度方向收缩;65℃下MD/TD热收缩率比为2以下的话,电池向MD方向卷折的的力变得不充分,发生卷绕体整体的厚度过厚的问题、或由于电极与分隔件的密合性变差而使分隔件在烘烤试验等中容易向TD方向收缩。
最后,将实施例与比较例进行对比,MD和TD拉伸强度(比较例6)、65℃下的TD热收缩率(比较例3-5)、65℃下的MD/TD热收缩比(比较例1-2、4-6)、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比较例1和7)不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使得在电池卷绕体容纳性、短路、烘烤试验、碰撞试验中未能得到良好的结果。
综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权利要求1中通过限定“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提供了同时具有高孔隙率、高强度、低热收缩性、优异的热收缩率平衡的微多孔膜,其能够改善由此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由微多孔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
请求人认为,对于用于电池隔膜材料的聚烯烃制微多孔膜,降低热收缩率,避免电池使用过程中由于发热导致的隔膜收缩是本领域的普通追求,而且证据2-6教导了通过热处理步骤来降低聚烯烃制微多孔膜收缩率。
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聚烯烃制微多孔膜,其可以作为在制成电池的情况下具有优异的电池特性和高温下的电池安全性的分隔件来使用;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基于发现了在接近电池的干燥温度的65℃下的热收缩特性对高温储藏试验、高温循环试验、烘烤试验等高温下的电池安全性能以及在方形电池等中的卷绕体容纳性、与电极的密合性具有影响,通过调整微多孔膜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以及MD和TD拉伸强度、MD和TD拉伸伸长以及伸长率之和等其它参数,改善了由微多孔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正体现于此。
其次,即使如请求人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避免电池使用过程中由于发热导致的隔膜收缩,而追求尽可能降低热收缩率,但并不会意识到也没有动机将证据1的微多孔膜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以及MD和TD拉伸强度、MD和TD拉伸伸长以及伸长率之和等参数限定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从而改善由该薄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
再次,证据2-6中均未给出教导调整微多孔膜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以及MD和TD拉伸强度、MD和TD拉伸伸长以及伸长率之和等其它参数,能够改善由微多孔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的技术启示,具体而言:
证据2涉及一种稳定且可透气的增韧薄膜及其制造方法,所述薄膜用于有限使用和一次性物品领域(参见证据2第5页第5-9行),与本专利的微多孔膜属于不同的应用领域。虽然证据2第11页第20-22、31-32行和第12页第5-6行公开了对薄膜进行退火目的是稳定薄膜以便当它在后续加工、储存、运输或产品使用期间暴露于高温时收缩较少或完全不收缩,但其并未教导调整薄膜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等参数能够改善由该薄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
证据3涉及一种有纹理的尺寸稳定的微孔膜及其制造方法,所述微孔膜常用于一次性吸收制品的产品中的不透液体层(参见证据3第5页第6-13行),与本专利的微多孔膜属于不同的应用领域。虽然证据3第8页第25-28行、第9页第13-14行、第11页第19-22、28-29行、第12页第9-12、31-32行)等公开了在180-200℉的温度下退火,较少了膜中的应力,使膜定形,防止膜发生收缩并防止膜中的微孔关闭,但并未教导调整薄膜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等参数能够改善由该薄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
证据4涉及一种用作高容量的锂离子二次电池用的隔板的聚烯烃制微孔膜,虽然证据4第13页第15-18行公开了考虑膜的热收缩性能和突破温度时,拉伸后进行的热处理优选在133-180℃的温度下进行,然而其并未教导调整薄膜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等参数能够改善由该薄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
证据5涉及一种特别适合用于电池用隔膜的新型热塑性树脂制的多孔质膜,虽然其实施例1教导了将热定形后的多孔质膜卷绕在铁制的芯上,在100℃下老化48小时,然而,证据5并未教导调整薄膜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等参数能够改善由该薄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
证据6涉及一种使卷绕的聚烯烃膜平滑化的方法,其第10页第[0004]和[0029]-[0032]段公开了使用外径大于或等于卷绕的聚烯烃膜料抽出外径的卷芯重新进行卷绕,能够对最初卷绕时产生的翘曲进行修正而得到平滑的聚烯烃膜,然而,证据6并未教导调整薄膜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等参数能够改善由该薄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
事实上,证据2-6虽然在膜的制备工艺中或多或少关注到了对膜进行退火或卷绕热处理,以及这些处理能够减少膜收缩,然而,本专利的构思在于调整薄膜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等参数能够改善由该薄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证据2-6中既未提及权利要求1保护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等参数,更未教导将微多孔膜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等参数限定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能够改善由该薄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
最后,本案中尚没有其它证据表明,调整薄膜的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等参数能够改善由该薄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的基础上,面对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调整所述微多孔膜的MD和TD拉伸强度、65℃下的TD热收缩率、65℃下的MD/TD热收缩比、MD和TD拉伸伸长率以及伸长率之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微多孔膜通过所述参数限定改善了由该微多孔膜制成的电池的卷绕体容纳性以及高温电池安全性,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3、4、5或6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3、4、5或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相应地,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3、4、5或6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3、4、5或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也不成立。
9.2 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2、3、4、5或6的结合、或证据7和证据2、3、4、5或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与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样的理由,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2、3、4、5或6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2、3、4、5或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80046997.8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0无效,在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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