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水钻吸塑盘片自动喷漆烘干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21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5W1166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358152.X
申请日:2013-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虞雅仙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05C9/14(2006.01);B05B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现有技术并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或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钻吸塑盘片自动喷漆烘干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320358152.X,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9日,专利权人原为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虞雅仙。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水钻吸塑盘片自动喷漆烘干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1),机架(1)上架设有一输送带(3),输送带(3)由其驱动装置驱动输送,沿输送带(3)排列设置有多个烘道机构(4)和多个自动喷漆机构(5);所述烘道机构(4)包括设置在输送带(3)上方的保温盖(41)和设置在输送带(3)输送面下方的隔热板(47),保温盖(41)和输送带(3)输送面之间设置多个加热管(42),加热管(42)由控制器(45)控制加热,保温盖(41)上安装有温度传感器(43)和风轮(46),温度传感器(43)与控制器(45)连接,风轮(46)由风轮电机(44)驱动;所述自动喷漆机构(5)包括水帘柜(51),水帘柜(51)的上部安装盛漆容器(52),水帘柜(51)下部安装集水槽(54),水帘柜(51)中间滑动设置一滑块(55),滑块(55)上安装若干喷嘴(53),喷嘴(53)与盛漆容器(52)连接,所述输送带(3)从喷嘴(53)和集水槽(54)之间穿过,水帘柜(51)内设有若干道水帘,所述滑块(55)由其驱动装置驱动沿与输送带(3)输送方向垂直的方向往复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钻吸塑盘片自动喷漆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带(3)的驱动装置为安装在机架(1)上的电机(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钻吸塑盘片自动喷漆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45)安装在保温盖(41)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钻吸塑盘片自动喷漆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上架设有五个烘道机构(4)和两个自动喷漆机构(5),两个自动喷漆机构(5)之间设置一个烘道机构(4),一个自动喷漆机构(5)的前面设置两个烘道机构(4),另一个自动喷漆机构(5)的后面设置两个烘道机构(4)。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钻吸塑盘片自动喷漆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 述滑块(55)的驱动装置为伺服电机(56),伺服电机(56)通过同步带与滑块(55)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钻吸塑盘片自动喷漆烘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帘柜(51)通过隔板分隔成上下两层,滑块(55)通过直线导轨和直线轴承安装在隔板上,隔板上开有条形孔,滑块(55)穿过该条形孔的向下延伸部上安装两个喷嘴(53)。”
针对本专利,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323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3月2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9744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385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所述烘道机构包括设置在输送带上方的保温盖和设置在输送带输送面下方的隔热板,保温盖和输送带输送面之间设置多个加热管,加热管由控制器控制加热,保温盖上安装有温度传感器和风轮,温度传感器与控制器连接,风轮由风轮电机驱动;②所述自动喷漆机构包括水帘柜,水帘柜的上部安装盛漆容器,水帘柜下部安装集水槽,水帘柜中间滑动设置一滑块,滑块上安装若干喷嘴,喷嘴与盛漆容器连接,所述输送带从喷嘴和集水槽之间穿过,水帘柜内设有若干道水帘,所述滑块由其驱动装置驱动沿与输送带输送方向垂直的方向往复移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由于证据1没有公开烘道机构的具体机构,但已经公开了烘烤箱55,其在输送带上方必然设置了保温盖,而设置隔热板、加热管、风轮、传感器和控制器是属于烘干装置常用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具体设置是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证据3公开了保温罩、加热器、轴流风机等)。对比区别特征②,证据2已经公开了喷枪进行喷漆作业,而将盛漆容器布置在水帘柜上部并使其与喷枪相连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上述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常规设计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0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常规设计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做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属于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现有技术并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或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钻吸塑盘片自动喷漆烘干机。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钻自动喷涂烘烤一体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5段以及说明书附图):
“该喷涂烘烤一体化装置由安装在机架总成1上的输送机构、加料机构6、喷涂机构4和烘烤机构5构成;如图2所示,所述的机架总成1包括立柱12和横梁11,一组立柱12上通过螺栓连接至少两根横梁11组成整体操作平台,在立柱12的顶端位于横梁11的上方安装顶架18,顶架18的底面安装至少两根支撑杆15,电气箱支架16设置在支撑杆15一端,电气箱10安装在电气箱支架16上,扶梯13、护栏17设置于顶架18上;如图3-8所示,所述的输送机构包括减速机3、传动轴总成7、从动轴总成8和输送链条58,在机架总成1的立柱12上安装立柱底板60,立柱底板60上安装减速机底座14,减速机底座位14上安装减速机3,在横梁11上安装至少两根链条支架2,链条支架2的两端分别安装传动轮支架19和从动轮支架29,传动轮支架19上安装传动轴总成7,从动轮支架29上安装从动轴总成8;传动轴总成7包括传动轴承座21、传动轴轴承24、传动轴23、传动链轮20和主动链轮22,传动轮支架19上安装传动轴承座21和传动轴轴承24,传动轴23置于传动轴轴承24之间,传动链轮20和主动链轮22安装在传动轴23上,传动链轮20联接减速机3上的输出链轮61;从动轴总成8包括从动轴承座25、从动轴轴承27、从动轴26和从动链轮28,从动轮支架29上安装从动轴承座25和从动轴轴承27,从动轴26置于从动轴轴承25之间,从动链轮28安装在从动轴26上,从动链轮28通过输送链条58联接主动链轮22,输送链条58上间隔安装链条连接板57,吸塑模托盘56设置于链条连接板57之间;如图9所示,所述的加料机构6包括搅拌电机38、搅拌机和料筒37,在支撑杆15上安装搅拌机底板31,在搅拌机底板31上安装搅拌机立柱32和料筒37,搅拌机立柱32上通过螺钉固定限位环33,在搅拌机立柱32上位于限位环33上方通过锁紧手轮34固定电机座35,搅拌电机38安装在电机座35上,搅拌机的搅拌手36通过连接套59连接在搅拌电机38的轴上并插入料筒37内;如图10-12所示,所述喷涂机构4包括喷涂箱39、喷涂电机和平旋盘转轴总成,在支撑杆15上安装吊杆9,喷涂箱39设置于悬挂在吊杆9上的喷涂箱托架40上,电机支架44设置于喷涂箱39上,喷涂电机安装在电机支架44上,平旋盘转轴总成由平旋盘轴承座50、平旋盘轴承48、平旋盘转轴49、平旋盘座47和平旋盘46组成,平旋盘轴承座50安装在喷涂箱39上与电机支架44通过连接板52相连,喷涂电机的轴上连接偏心轮41,偏心轮41上连接连杆42,连杆42通过连接螺钉45连接平旋盘46,平旋盘46固定于平旋盘座47上,平旋盘座47与平旋盘转轴49用键连接,平旋盘转轴49设置于平旋盘轴承48上,喷枪支架51安装在平旋盘转轴总成下方,喷枪安装在喷枪支架51上,喷枪通过料管联通料筒;如图13所示,所述的烘烤机构5包括烘烤箱55和加热器54,在支撑杆15上安装吊杆9,烘烤箱55设置于悬挂在吊杆9上的烘烤箱托架53上,加热器54设置于烘烤箱55内。”
经特征对比,可获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钻自动喷涂烘烤一体化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机架总成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机架”,证据1中的“减速机”以及驱动其动作的机构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装置”,证据1中的“烘烤机构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烘道机构”,证据1中的“喷漆机构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喷漆机构”,证据1中的“加热器5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加热管”,另外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其至少具有两个烘烤机构,另外,对于烘烤机构而言其必然存在相应的保温部件(即与本专利中的保温盖对应的部件)。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的区别是:(1)输送方式不同,本专利是利用输送带输送,而证据1是利用链条输送;(2)喷漆机构的数量不同,本专利中包括多个喷漆机构,而证据1中未明确喷漆机构的数量;(3)烘道机构的具体结构不同,本专利的烘道机构包括设置在输送带输送面下方的隔热板,保温盖和输送带输送面之间设置多个加热管,加热管由控制器控制加热,保温盖上安装有温度传感器和风轮,温度传感器与控制器连接,风轮由风轮电机驱动,而证据1中仅记载了烘烤机构包括烘烤箱和加热器;(4)喷漆机构的具体结构不同,本专利的自动喷漆机构包括水帘柜,水帘柜的上部安装盛漆容器,水帘柜下部安装集水槽,水帘柜中间滑动设置一滑块,滑块上安装若干喷嘴,喷嘴与盛漆容器连接,所述输送带从喷嘴和集水槽之间穿过,水帘柜内设有若干道水帘,所述滑块由其驱动装置驱动沿与输送带输送方向垂直的方向往复移动,而证据1公开了另一种结构形式的喷漆机构。
证据2公开了一种人工水晶钻石后续加工用喷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17-0026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和2):该装置包括支架10、滑块总成14、导轨9、连接有喷枪的喷枪固定杆11和电磁阀1、电磁阀2,导轨9固定于支架10上,喷枪固定杆11与滑块总成14固定相连,滑块总成14穿过导轨9并由电磁阀1、电磁阀2控制带动所述喷枪固定杆11沿导轨9来回水平移动,喷枪垂直于喷漆流水线的传送带;喷枪固定杆11通过竖直固定杆16及固定块15与滑块总成14相连接,固定块15用于通过在竖直固定杆16的上下移动来调节喷枪与喷漆流水线的传送带之间的垂直距离;支架10包括支架主体10a,支架主体10a内部设有平行于导轨9的长槽8,竖直固定杆16垂直穿过长槽8;本发明通过支架10固定在喷漆流水线水帘柜处;喷枪固定杆11上装上喷枪;滑块总成14下端通过直线轴承镶套在导轨9上,导轨9通过固定夹块6固定在支架主体10a上;无杆气缸3的滑块带动滑块总成14又向内滑动,就这样做周而复始的往复运动;当开始喷漆枪工作按钮时,电磁阀1开始工作,向喷漆枪供气,喷漆枪就可以喷出油漆;喷枪是垂直于模板的,这样能保证喷漆作业时水晶钻石油漆保护膜的均匀性;本发明的涂料喷涂范围与流水线前进方向所走过的路径完全重合,涂料得到了充分的利用,避免浪费,而且极大提高了喷涂的均匀性,所形成的漆膜厚度恒定,外观美观。
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的喷漆装置固定在水帘柜处后所形成的机构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自动喷漆机构”,证据2中的“滑块总成14”、“固定块15”、“竖直固定杆16”和“喷枪固定杆11”共同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滑块”,水帘柜能够将喷漆时剩余的漆粉直接打到水池里或水帘面上,喷漆时产生的气味及未吸附的少量漆粉通过多层水帘幕过滤后经排风机排到喷漆房外,从而起到净化喷漆工作环境及保护人身健康的作用,又能使喷漆的工作表面增强光洁面,因而证据2的水帘柜下部必然安装集水槽,柜内也会有若干道水帘。
由此,证据2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中的自动喷漆机构类似的喷漆机构,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然而,证据2中没有公开任何有关烘道机构的结构特征,亦即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该区别技术特征(3)使得本专利采用了结构不同于证据1的烘道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并无动机将其中的烘烤机构改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保护的烘道机构,同时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或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烘道机构可以实现对水钻吸塑盘片的自动烘干,减少了人工操作,提高了加工效率和质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鉴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35815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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