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线缆捆扎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26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5W1168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57187.7
申请日:2018-0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通捷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8-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冯增,于红权
主审员:周亚娜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G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述中,如果多项现有技术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某些区别特征,而权利要求基于上述特征取得了有益效果,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多项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257187.7,申请日为2018年0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8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缆捆扎器,包括壳体和电源,其特征是:在所述壳体内设有基架、伺服电机、提线机构、扎线机构和控制器;所述基架由上部的扎线基架、下部的固定基架和固定基架一侧的送线基架组成;所述伺服电机固定在固定基架上并位于其下方;所述提线机构由绕线盘、行线通道、提线齿轮组、锥形齿轮组、直齿轮组、变速齿轮组和绕线头组成,所述绕线盘转动连接在壳体的下段,所述提线齿轮组设置在送线基架内,提线齿轮组由主动齿轮一、从动齿轮二构成,主动齿轮一、从动齿轮二齿轮相对应设置但不啮合,之间留有过线空隙,所述绕线头的下端固定在扎线基架上端,绕线头由弧形的引线爪和弧形的接线爪相对应设置构成,引线爪上设置有引线通道和绕线槽,引线通道的下端与行线通道上端连通,接线爪的下段设置有导引板,引线爪和接线爪上端不接触,之间留有开口,所述行线通道设置在壳体内,所述绕线盘、行线通道、过线空隙、引线通道、导引板、绕线槽组成行线路径,所述直齿轮组和锥形齿轮组设置在固定基架与扎线基架之间,其中直齿轮组由主动直齿轮一和从动直齿轮二相互啮合构成,所述锥形齿轮组由水平锥形齿轮一和垂直锥形齿轮二相互啮合构成,所述从动直齿轮二和水平锥形齿轮一同轴设置,所述变速齿轮组传动连接在所述伺服电机的主轴和主动直齿轮一的转轴上,所述垂直锥形齿轮二与所述主动齿轮一同轴,所述主动齿轮一与其轴之间设置有棘轮机构一;所述扎线机构由在扎线基架中部转动设置的扎线爪、设置在引线通道上的切线刀以及转动设置的拨刀轮组成,扎线爪的下端与从动直齿轮二、水平锥形齿轮一同轴设置,在扎线爪与其轴之间设置有棘轮机构二,拨刀轮与从动直齿轮二同轴设置并且拨刀轮与其轴之间设置有棘轮机构三,切线刀铰接在引线通道上,并在铰接轴上安装有复位扭簧,在引线通道上对应切线刀的位置开设有切口,切线刀下端通过连接一根拨臂伸入到拨刀轮上;还与主动直齿轮一同轴设置有转速传感器;所述控制器的电源输入接口通过一个总开关与电源电连接,所述控制器的电源输出接口与伺服电机的电源输入接口电连接,所述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端口分别与伺服电机、转速传感器的控制信号端口电连接,还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端口电连接一个启动开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线缆捆扎器,其特征是:将所述从动齿轮二可转动地连接在一个滑架上,滑架与送线基架滑动连接在一起,并在滑架与送线基架之间设置张紧弹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线缆捆扎器,其特征是:所述启动开关采用无线遥控开关。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线缆捆扎器,其特征是:所述扎线爪形状呈U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线缆捆扎器,其特征是:还分别在所述引线爪和接线爪上端设置有拨叉。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线缆捆扎器,其特征是:所述电源可以采用锂离子充电电池。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线缆捆扎器,其特征是:所述壳体的下端可拆卸地连接空心绝缘杆,所述电源设置在空心绝缘杆内。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线缆捆扎器,其特征是:所述空心绝缘杆采用螺纹组合式空心电力绝缘杆。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一种线缆捆扎器,其特征是:所述空心绝缘杆通过一个可调角度转接头与壳体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线缆捆扎器,其特征是:所述启动开关固定在空心绝缘杆的底端。”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CN103982043A。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CN103982043A;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O1232363Y;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CNll8452lA;
证据4:中国发明专利CN104494897A;
证据5:中国发明专利CN103240727A;
证据6:中国发明专利CN101585422A;
证据7:中国发明专利CN102390606A;
证据8: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284023Y;
证据9:中国发明专利CN1899946A;
证据10:中国发明专利CN207801338U(即本专利);
证据11:网页视频链接:央视网视频--我爱发明--20140925丝紧箍成:http://tv.cntv.cn/video/C10595/4ff7ee0aceb40b4a28dd2398a028daa。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和3,证据1结合证据2、3、6,证据1结合证据2、3、6、7,证据8结合证据1、2、3、6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被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4之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9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2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5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10的附加特征被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10对应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将上述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请求人放弃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明确以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其中放弃证据11及与其相关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9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扎线基架、固定基架、送线基架及其组成的基架、变速齿轮组、转速传感器等的必要形状、位置或配合关系,具体结构或安装方式,以及上部、下方、上、下段等的位置或配合关系,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对应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扎线基架、固定基架、送线基架、变速齿轮组、转速传感器等部件实现的功能,与其他部件的位置关系,附图也公开了上述部件以及上部、下方、上、下段等方位和各部件的配合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附图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对实用新型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述中,如果多项现有技术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某些区别特征,而权利要求基于上述特征取得了有益效果,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多项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3.2.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2.1.1 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缆捆扎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动钢筋捆扎机,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38段,图1-5):包括外壳和电池16(相当于壳体和电源),外壳内设有电动机11(相当于伺服电机)、图1、2中示出的安装电动机11和送丝轮组10等部件的架体(相当于基架),该架体由扎线基架(位于图1架体的右部)、下部的固定基架(位于图1架体的左下部)和固定基架一侧的送线基架(位于图1架体的左上部)组成,电动机11固定在固定基架上并位于其左方,提线机构由丝盘(相当于绕线盘)、行线通道、送丝轮组(相当于提线齿轮组)、锥形齿轮组、直齿轮组和机头(相当于绕线头)组成,丝盘转动连接在壳体的下段,送丝轮组设置在送线基架内,机头的下端固定在扎线基架上端,绕线头设有弧形的机头1前端部分(相当于引线爪),送丝板内的送丝通孔、机头1上设置有导丝块上的导丝孔(相当于引线通道),引线通道的下端与行线通道上端连通,行线通道设置在壳体内,丝盘、行线通道、送丝板内的送丝通孔、导丝块的导丝孔组成行线路径,所述直齿轮组和锥形齿轮组设置在固定基架与扎线基架之间,其中直齿轮组由主动直齿轮12(相当于主动直齿轮一)和从动直齿轮13(相当于从动直齿轮二)相互啮合构成,所述锥形齿轮组由主动锥齿轮(相当于水平锥形齿轮一)和垂直锥形齿轮相互啮合构成,所述从动直齿轮13和主动锥齿轮同轴设置,所述垂直锥形齿轮与送丝轮组的主动齿轮同轴,从动锥齿轮13的输出轴上通过单向轴承设有送丝轮组10(相当于主动齿轮一与其轴之间设置有棘轮机构一),所述扎线机构由在扎线基架中部转动设置的绞丝头、设置在引线通道上的切丝刀4以及转动设置的凸轮15(相当于拨刀轮)组成,绞丝头的下端与从动直齿轮、水平锥形齿轮同轴设置,凸轮15与从动直齿轮同轴设置,绞丝轴61通过单向轴承61连接从动直齿轮13(因本专利的扎线爪和从动直齿轮二同轴设置,所以上述单向轴承61相当于本专利的棘轮机构二),切丝刀4的刀尾的上方与捆扎机的外壳之间设有压簧17(相当于切线刀铰接在引线通道上,并在铰接轴上安装有复位扭簧),所述切丝刀4包括刀体41、刀刃42和刀尾43,刀体41为扁平长条形结构,所述的刀刃42的刀口贴合在送丝板3的顶端,所述的刀刃42的内圆弧与送丝板3的顶端的外圆弧贴合(相当于在引线通道上对应切线刀的位置开设有切口,切线刀下端通过连接一根拨臂伸入到拨刀轮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
(1)提线机构设有变速齿轮组,变速齿轮组传动连接在所述伺服电机的主轴和主动直齿轮一的转轴上;与主动直齿轮一同轴设置有转速传感器;
(2)提线齿轮组由主动齿轮一、从动齿轮二构成,主动齿轮一、从动齿轮二齿轮相对应设置但不啮合,之间留有过线空隙;
(3)绕线头由弧形的引线爪和弧形的接线爪相对应设置构成;引线爪上设置有绕线槽;接线爪的下段设置有导引板,引线爪和接线爪上端不接触,之间留有开口;
(4)拨刀轮与其轴之间设置有棘轮机构三;
(5)所述控制器的电源输入接口通过一个总开关与电源电连接,所述控制器的电源输出接口与伺服电机的电源输入接口电连接,所述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端口分别与伺服电机、转速传感器的控制信号端口电连接,还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端口电连接一个启动开关。
关于区别特征(1),为了根据需要改变提线的速度而设置变速齿轮组,以及具体的设置位置即伺服电机主轴和主动直齿轮的转轴,此外,为了测量转速而在齿轮轴上设置转速传感器,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1公开了送丝轮组10,隐含公开了设置有两个送丝轮,但没有公开两个送丝轮具体的位置关系。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动钢筋捆扎机,公开了送丝轮组,但在送线过程中,两个齿轮是互相啮合的(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1段,图3),因此未公开两个齿轮相对但不啮合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区别解决了提线顺畅的技术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9行,图6)。
关于区别特征(3),证据1和2的绕线头形状均为C形,公开了弧形的引线爪,但均未公开与弧形的引线爪相对的弧形的接线爪,也没有公开引线爪上除了引线通道,还设置有绕线槽,进而未公开与接线爪相关的特征“接线爪的下段设置有导引板,引线爪和接线爪上端不接触,之间留有开口”。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基于该特征,取得了接线更为准确、绕线更为精确的有益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4),证据2公开的电动钢筋捆扎机的凸轮3和绞轴2之间设有单向轴承B20(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其中单向轴承B20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拨刀轮与其轴之间设置的棘轮机构三,且所起的作用均为使得拨刀轮转动或停止。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4)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5),证据2公开的电动钢筋捆扎机具有微控制器,微控制器可以发出停车指令,控制系统复位到初始状态(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端口与伺服电机的控制信号端口电连接)。而将控制器和伺服电机的电源输入接口相互电连接,并通过总开关与电源电连接,以及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端口与转速传感器的控制信号端口电连接,并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端口电连接一个启动开关,均属于电机控制领域常见的设置。
综上所述,由于区别特征(2)和(3)并未被证据1或2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特征取得了提线顺畅、接线准确、绕线精确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1.2 证据1结合证据2、3
证据1、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证据3公开了一种钢筋捆扎机,主体1和备有能开闭地设置在此主体1头部的一对带有沟槽的弯曲构件2A、2B,在弯曲构件2A的槽部53的入口处设置了把导向槽40导入的钢丝4导入槽部53的固定导向构件58(参见说明书第12、15页),相当于公开了区别特征(3)中绕线头由弧形的引线爪和弧形的接线爪相对应设置构成;引线爪上设置有绕线槽;接线爪的下段设置有导引板,但弯曲构件2A、2B可以开闭,因此并未公开引线爪和接线爪上端不接触,之间留有开口。可见,证据3并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的全部内容,其送丝的一对齿轮15A、15B互相啮合,因此也未公开区别特征(2),请求人也未主张证据3公开区别特征(2)、(4)、(5),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特征(2)、(3)取得了提线顺畅、接线准确、绕线精确的技术效果,因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1.3 证据1结合证据2、3、6
证据1、2、3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证据6公开了一种钢筋捆扎机,导向部6由导向框13形成,在导向部6上,在卷曲导向件12的旁边形成卷曲拾取导向件22(参见说明书48、54段),相当于公开了区别特征(3)中的引线通道和绕线槽,但证据6并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的其他内容,请求人也未主张证据6公开区别特征(1)、(2)、(4)、(5),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特征(2)、(3)取得了提线顺畅、接线准确、绕线精确的技术效果,因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3、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1.4证据1结合证据2、3、6、7
证据1、2、3、6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证据7公开了一种钢筋捆扎机械手,把持机构由上下两个镰刀形的钳口3组成(参见说明书49段),相当于公开了区别特征(3)中的绕线头由弧形的引线爪和弧形的接线爪相对应设置构成;引线爪上设置有绕线槽;但证据7并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的其他内容,请求人也未主张证据7公开区别特征(1)、(2)、(4)、(5),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特征(2)、(3)取得了提线顺畅、接线准确、绕线精确的技术效果,因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3、6、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2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缆捆扎器,证据8公开了一种电动钢筋捆扎机,主要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31-35段,图1-5):包括电机3,机头1,送丝机构,切断机构和绞紧机构;机头为C形,包括上弧部、中部和下弧部;导丝传动机构包括主动送丝轮10、从动送丝轮9,主动送丝轮轴5和送丝锥齿轮4,主动送丝轮10通过单向轴承连接于主动送丝轮轴5上端,主动送丝轮10、从动送丝轮9啮合;切断机构包括切丝刀,刀口和刀杆18,切丝传动机构包括凸轮8;绞紧传动机构包括绞轴20、绞轴直齿轮7和锥齿轮6,绞轴直齿轮7通过单向轴承连接于绞轴20。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8的区别特征在于:
(1)提线机构设有变速齿轮组,变速齿轮组传动连接在所述伺服电机的主轴和主动直齿轮一的转轴上;与主动直齿轮一同轴设置有转速传感器;
(2)提线齿轮组由主动齿轮一、从动齿轮二构成,主动齿轮一、从动齿轮二齿轮相对应设置但不啮合,之间留有过线空隙;
(3)绕线头由弧形的引线爪和弧形的接线爪相对应设置构成;引线爪上设置有绕线槽;接线爪的下段设置有导引板,引线爪和接线爪上端不接触,之间留有开口;
(4)在扎线爪与其轴之间设置有棘轮机构二;拨刀轮与其轴之间设置有棘轮机构三;
(5)所述控制器的电源输入接口通过一个总开关与电源电连接,所述控制器的电源输出接口与伺服电机的电源输入接口电连接,所述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端口分别与伺服电机、转速传感器的控制信号端口电连接,还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端口电连接一个启动开关。
而证据1、2、3、6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上述证据均未区别特征(2)和(3)中的所有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未公开的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基于上述特征取得了提线顺畅、接线准确、绕线精确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结合证据1、2、3、6及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3 从属权利要求2-10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被其他证据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而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025718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