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以无线网络控制终端设备的方法、无线网络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27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4W1085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03577.3
申请日:2006-0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索尼互动娱乐(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4-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G08C17/02,H04M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那么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10003577.3、名称为“一种以无线网络控制终端设备的方法、无线网络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原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以无线网络控制终端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A、控制方终端通过无线网络向用户选定的已注册被控方终端发送控制指令;所述用户根据该控制方终端保存的被控方终端的功能信息进行选择;
B、被选定的被控方终端根据收到的控制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之前还包括步骤:
被控方终端向控制方终端发送携带有该被控方终端编号的注册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终端中预置有包括被控方终端的编号在内的注册信息。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之前还包括步骤:
-控制方终端根据被控方终端的编号,向被控方终端发送查询指令;
-被控方终端在查询反馈消息中携带本端的功能信息,并向控制方终端发送;
-控制方终端保存被控方终端的功能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被控方终端收到查询指令后,向控制方终端发送至少一条查询反馈消息,并且每条查询反馈消息仅携带一项功能信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册信息中还包括:被控方终端支持的功能的数量。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方终端根据被控方终端支持的功能的数量,向被控方终端发送相应数量的查询指令;被控方终端在每条查询反馈消息中携带一项功能信息。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指令中携带有是否要求反馈的信息;
若要求反馈,则所述步骤B之后,还包括步骤:被控方终端执行相应的操 作后,向控制方终端反馈执行结果,和/或被控方终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控制方终端反馈自身状态。
9. 如权利要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方终端通过短信、语音提示或双音多频DTMF向被控方终端发送控制指令;或者
控制方终端通过短信、语音提示或双音多频DTMF向被控方终端发送查询指令。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被控方终端通过短信或双音多频DTMF向控制方终端反馈消息。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网络包括:GSM、CDMA、PHS公用系统、PHS专用系统或蓝牙。
12. 一种无线网络,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方终端,用于通过无线网络向用户选定的已注册被控方终端发送控制指令;所述用户根据该控制方终端保存的被控方终端的功能信息进行选择;
被控方终端,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方终端发来的控制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
无线接入网关,用于无线转发所述控制方终端和被控方终端发出的指令或消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无线网络,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终端中包括:
信息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被控方终端的注册信息及功能信息,以备用户选择;
控制指令生成单元,用于根据用户的选择,对应生成控制指令。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无线网络,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终端中还包括:查询单元,用于向被控方终端发送查询指令,以查询该被控方终端的功能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网络,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接入网关中包括:
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控制方终端发出的指令中是否携带有特殊标识,若是,则识别所述指令中的被控方终端编号,并输出识别结果;
转发单元,用于将所述指令中的特殊标识和被控方终端编号去除后,封装成新的指令,并根据所述识别单元输出的识别结果,将所述新的指令转发到被控方终端;以及向所述控制方终端转发被控方终端的反馈消息。
16. 如权利要求12至15任一项所述的无线网络,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控方终端中包括:执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无线接入网关转发来的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无线网络,其特征在于,所述被控方终端中还包括:反馈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无线接入网关转发来的指令,对应生成反馈消息,并通过无线接入网关向控制方终端发送。
18. 一种控制方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息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被控方终端的注册信息及功能信息,以备用户选择;
控制指令生成单元,用于根据用户的选择,对应生成控制指令。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查询单元,用于发出查询指令,以查询被控方终端的功能信息。
20. 一种无线接入网关,其特征在于,包括:
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控制方终端发出的指令中是否携带有特殊标识,若是,则识别所述指令中的被控方终端编号,并输出识别结果;
转发单元,用于将所述指令中的特殊标识和被控方终端编号去除后,封装成新的指令,并根据所述识别单元输出的识别结果,将所述新的指令转发到被控方终端;以及向所述控制方终端转发被控方终端的反馈消息。 ”
针对本专利,索尼互动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411259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3年04月16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677941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702547Y的中国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25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719484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6年01月11日;
附件5:公开号为CN1599317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3日;
附件6: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17、20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2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4、16、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3、11-13、16-1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另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411259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3年04月16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677941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702547Y的中国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25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719484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6年01月11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599317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3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469250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4年01月21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568047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01月19日;
证据8:公开号为CN1330474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2年01月09日;
证据9:公开号为CN1610436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04月27日;
证据10: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17、20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2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4、16-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3、11-13、16-1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均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证据和理由为准。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各无效理由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2、证据3和证据6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2、证据3和证据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以无线网络控制终端设备的方法,证据2涉及一种网络家电的远程控制系统和方法,特别是涉及利用移动电话的短消息业务远程控制网络家电的系统和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段至第2页第3段,第7页第1段至第9页最后一段,说明书摘要,图1-4):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基于移动电话的短消息业务来实现网络家电的远程控制的方法和系统,本发明的方法和系统能够利用短消息对网络家电设备进行复杂的控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一种以无线网络控制终端设备的方法),同时,还可以提高网络家电控制系统的灵活性,可能够市场状况及时调整短消息服务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1段)。根据本发明的另一个方面,提供一种利用移动电话的短消息业务远程控制网络家电的方法,包括步骤:移动电话向短消息网关发送查询或者控制命令;短消息网关从用户注册记录中查找该移动电话号码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向家电服务器发送连接请求;短消息网关用查找到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家电服务器,并提交移动电话发出的查询或控制命令转换成与家电服务器相符合的格式;家电服务器向家庭网关传送移动电话发出的查询或控制命令;和家庭网关根据所接收的所述查询或控制命令控制相应的网络家电执行对应的操作(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3段)。当用户利用短消息业务控制网络家电时,可以通过移动电话的显示屏幕输入短消息,按上面描述的控制指令的语法来输入控制指令。例如,第一个字母“c”表示发出控制指令,随后是受控制对象,控制状态,和控制参数。例如,如下面的表4所示,指令“C M1 on 4”表示“设置微波炉1加热时间为4分钟,并启动”。表4中还列出了其它例子供参考和理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控制方终端通过无线网络向用户选定的被控方终端发送控制指令)(参见其说明书第7页第1段,表4)。下面描述了便于用户利用短消息业务远程控制网络家电而设置的系统菜单。由于直接编辑短消息需要用户记住控制命令格式,给用户增添了负担。为给用户提供有好界面,在移动电话的SIM卡上安装一个应用程序,以便可以在移动电话上提供菜单控制的方式,以Java SIM卡为例,只需要利用Java SIM卡开发工具开发出一个应用程序,该程序在移动电话上显示一个网络家电控制莱单,同时,接收用户的菜单命令,把它转化成相应的短消息内容,发送给短消息网关。下面内容详细解释了系统菜单的结构。下面的表5列出了移动电话上显示的控制菜单的结构图(证据2公开了用户能够在移动电话输入短消息以控制家电设备执行特定的功能,同时,表5列出了移动电话上显示的控制菜单的结构图,该控制菜单中展示了用户可选择操作被控方终端网络家电的管理和控制功能,为了执行家电的控制功能,这些相应的功能信息必然保存于控制方终端,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用户根据该控制方终端保存的被控方终端的功能信息进行选择)(参见其说明书第7页第1段,表5)。控制操作完成之后,系统在操作成功的情况下自动返回一条下面表8所示的短消息。 表8中显示操作成功!微波炉已经打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被选定的被控方终端根据收到的控制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参见其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段)。
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用户选定的是已注册的被控方终端,证据2中文字未明确公开用户选定的网络家电是已注册的被控方终端。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被控方终端的信息进行注册。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家电设备等被控方终端进行控制时,通常被控方终端需要首先在操作系统中进行注册,以方便操作系统对该被控方终端进行功能授权,未经注册或授权的被控方终端通常不会被控制方终端用户所识别,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证据2公开了用户移动电话可以短消息的形式输出具体的控制指令,并发送至被控方终端执行相应的操作,证据2中公开了指令“C M1 on 4”表示“设置微波炉1加热时间为4分钟,并启动”的示例,该指令中的M1作为被控方终端编号与微波炉1直接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首先对被控方终端进行注册,该微波炉1作为在执行方法步骤A之前已注册的被控方终端,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 6公开了一种控制器控制家用电器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背景技术,说明书第7-20页及附图):就控制器122对家用电器123运行进行控制来说,是在控制器122内设置的存储器(未图示)中存储了器械代码表150。该器械代码表150,如图14所示,是器械代码151和器械名称的对应表,其中,器械代码151是分配给每一种家用电器123的、用来识别家用电器123种类的识别号码,器械名称152表示与器械代码151对应的家用电器123的名称(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2段)。而且,就各家用电器123对接收到的来自控制器122和其他的家用电器123的控制信号进行解释来说,是在各家用电器123内设置的存储器(未图示)中存储了装载功能表160以及与各自的家用电器123对应的器械代码151(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3段)。在此种结构中,首先,家用电器123,参照存储器将包括自己的器械代码151、功能代码161以及家居网络地址在内的信号发送给控制器122。控制器122在接受到此信号之后,则编制成一种该被连接的家用电器的功能表,以表示家居网络地址、器械代码151以及功能代码161之间的互相对应的关系,并存储到存储器中(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4段)。
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了被控制的家用电器将代表其编号的器械代码发送至控制器的相关技术方案,并给出了被控方终端向控制方终端发送携带有该被控方终端编号的注册信息的技术启示。鉴于证据2和证据6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相似,为了方便控制方终端识别被控方终端并执行相应的控制,在证据6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2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方便对家电设备被控方终端进行控制,被控方终端提前在控制方终端或操作系统中注册其基本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如前所述,证据2中公开了用户移动电话可以短消息的形式输出具体的控制指令,并发送至被控方终端执行相应的操作,表5列出了移动电话上显示的控制菜单的结构图,同时证据2中公开了指令“C M1 on 4”表示“设置微波炉1加热时间为4分钟,并启动”的示例,该指令中的M1作为被控方终端编号与微波炉1直接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在控制方终端中预置有包括被控方终端的编号在内的注册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证据2公开了以下内容:在表5中,用户先选择第一级菜单,然后选择第二级中的(3),Java SIM卡上的应用程序自动生成如下格式的短消息。短消息网关2收到短消息后,根据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自动寻找用户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把接收到的短消息转换成相应的格式,提交给家电服务器。状态查询完成之后,系统自动返回一条短消息。例如,移动电话显示如下面的表6所示的短消息示例,表6中系统返回的短消息示例为“微波炉开。洗衣机关。冰箱开。电饭煲关。电热水器关。灯1,2.3关,灯4开”(参见其说明书第9页第2段,表6)。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用户向被控家电端发送查询指令,来查询被控家电状态的技术方案。
另外,证据6中公开了:首先,家用电器123,参照存储器将包括自己的器械代码151、功能代码161以及家居网络地址在内的信号发送给控制器122。控制器122在接受此信号之后,则编制作成一种该被连接的家用电器的功能表,以表示家居网络地址、器械代码151以及功能代码161之间的互相对应关系,并存储到存储器中(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而且,从掌握家用电器的装载功能的观点来看,例如,所述的控制设备,当接收到来自所述家用电器的装载功能通知时,则产生使所述功能识别码与所述家用电器互相联系起来的装载功能信息,并且将所述装载功能信息存储到所述存储单元内。而且,从监视家用电器的运行状态的角度来看,例如,所述控制单元可以给享用电器发送与应该控制的功能相对应的旨在查询所述功能识别码和所述功能的状态的信息(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 由此可见,证据6已经公开了控制设备为了更好地控制被控方家用电器,可以向家用电器发送查询其功能相关的信息,例如查询对应的功能识别码、功能的状态等,家用电器响应并发送相关的功能信息,并且控制设备将保存家用电器的功能表。因此,证据6给出了采用权利要求4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6公开了以下内容:从监视家用电器的运行状态的角度来看,例如,所述控制单元可以给享用电器发送与应该控制的功能相对应的旨在查询所述功能识别码和所述功能的状态的信息(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可见,证据6公开了家用电器能够响应于控制设备的查询请求来反馈其功能信息,其给出了采用权利要求5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结合上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容易得到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6公开了以下内容:首先,家用电器23的微处理器,利用功能检索单元71,参照存储在存储单元72中的装载功能表40,产生包括与自己有关的全部功能代码41、访问信息47以及家居网络地址在内的装载功能通知(S11-H),再利用收发单元73,通过室内通讯线路24将产生的装载功能通知发送给控制器22(S12-H)(参见其说明书第12页最后一段)。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了家用电器将其支持的功能发送给控制器的方案,其给出了采用权利要求6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得到权利要求6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如前所述,根据证据6说明书第2页、第4页最后一段公开的内容可知,控制器为了监控家用电器,能够基于其之前存储的装载功能信息,来向家用电器发送并查询与其控制功能相对应的功能识别码、功能状态信息。可见,证据6给出了采用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7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2说明书第9页最后1段公开了以下内容:控制操作完成之后,系统在操作成功的情况下自动返回一条下面表8所示的短消息。在操作失败的情况下, 系统自动返回表9所示的短消息。表8显示 “操作成功!微波炉已经打开!”,表9显示“操作失败!微波炉没有打开!”。可见,证据2中表8、表9所示的结果即为被控方终端反馈的执行结果。同时,通过在控制指令中携带要求反馈的消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容易得到权利要求8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4,如前所述,证据2已公开了控制方终端通过短信发送控制指令的技术方案;证据3公开了控制方终端使用音频解码发射器DTMF技术来发送控制指令的技术方案(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3页第3段)。另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短信、语音提示或双音多频DTMF经常用于无线发送指令,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来选择具体的通信传输方式和指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短信、语音提示或双音多频DTMF经常用于无线发送指令,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来选择具体的通信传输方式来向控制方终端反馈消息。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GSM、CDMA、PHS公用系统、PHS专用系统或蓝牙都是常规的无线通信网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具体的通信传输方式。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无线网络,证据2涉及一种网络家电的远程控制系统和方法,特别是涉及利用移动电话的短消息业务远程控制网络家电的系统和方法,其中具体公开的内容可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段至第2页第3段,第3页第3-6段,第4页第1段,第7页第1段至第9页最后一段,说明书摘要,图1-4)。特别地,证据2还公开了:图1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利用移动电话的短消息业务远程控制网络家电的系统的配置示意图。该网络家电控制系统包括移动电话1,短消息网关2,家电服务器3,家庭网关4,以及诸如电冰箱5,洗衣机6,空调器7,微波炉8,电热水器9,电饭煲10,电灯11等之类的网络家电。应该指出,网络家电的种类不限于上面列举的那些项,而是包括目前和将来任何可以接入家庭网络中所有的网络家电(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3段)。用户利用移动电话向短消息网关2发送有关控制网络家电的短消息,短消息网关2把相应的控制信息转换成与家电服务器相符合的格式。然后,将经转换的控制信息传送给家电服务器3。另外,短消息网关2将网络家电响应移动电话发出的指令返回的状态消息转换成短消息提供给移动电话(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1段)。每个家庭网络包括多个网络家电设备,网络家电(5-11)与家庭网关4连接以传送状态信息和控制命令等。网络家电与家庭网络之间可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组网。也就是说,家庭网络中的设备可通过有线和无线的方式与家庭网关4相连。家庭网关4作为连接家庭网络家电与外部设备的物理接口,使各个网络家电设备可以获得各种服务(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5-6段)。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2公开了短消息网关2、家电服务器3、家庭网关4可向控制方终端和被控方终端转发指令或消息,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无线接入网关。因此,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的无线接入网关的相关特征。
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2中限定了用户选定的是已注册的被控方终端,证据2中文字未明确公开用户选定的网络家电是已注册的被控方终端。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被控方终端的信息进行注册。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家电设备等被控方终端进行控制时,通常被控方终端需要首先在操作系统中进行注册,以方便操作系统对该被控方终端进行功能授权,未经注册或授权的被控方终端通常不会被控制方终端用户所识别,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证据2公开了用户移动电话可以短消息的形式输出具体的控制指令,并发送至被控方终端执行相应的操作,证据2中公开了指令“C M1 on 4”表示“设置微波炉1加热时间为4分钟,并启动”的示例,该指令中的M1作为被控方终端编号与微波炉1直接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首先对被控方终端进行注册,该微波炉1作为在执行方法步骤A之前已注册的被控方终端,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如前所述,证据2的说明书第7页第1段、说明书第7页第3段至说明书第8页所公开的内容可知,移动电话可以通过输出特定的控制指令来控制其指定的家电设备。结合证据2的表5所示被控方终端的信息可知,移动电话必然包括信息存储单元,用以提前存储被控方终端的信息及功能信息,以备用户选择。另外,在对家电设备等被控方终端进行控制时,通常被控方终端需要首先在操作系统中进行注册,以方便操作系统对该被控方终端进行功能授权,因此,在存储单元中提前存储被控方终端的注册信息,以备用户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证据 2说明书第9页第2段公开了:在表5中,用户先选择第一级菜单,然后选择第二级中的(3),Java SIM卡上的应用程序自动生成如下格式的短消息。短消息网关2收到短消息后,根据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自动寻找用户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把接收到的短消息转换成相应的格式,提交给家电服务器。状态查询完成之后, 系统自动返回一条短消息。例如,移动电话显示如下面的表6所示的短消息示例。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用户通过查询单元向被控家电端发送查询指令,来查询被控家电状态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可以很容易想到设置查询单元通过发送查询指令来查询被控方终端的功能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5)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如前所述,证据2说明书第4页第1段的内容中能够首先识别不同移动电话,证据2中的短消息网关2个过程也涉及到了识别、并将其控制指令转换成与家电服务器相符合的格式。因此,证据2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识别和转发的操作。对于网关中去除指令中的特殊标识和编号,再封装新的指令进行转发的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其并没有获得任何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6)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2至15中任一项,根据前述引用的证据2说明书第9页最后1段公开的内容可知,被控方终端能够执行移动电话发出的控制指令所对应的操作。由此可见,证据2的被控方终端必然会包含执行单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至1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7)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证据2说明书第9页第2段公开了:在表5中,用户先选择第一级菜单,然后选择第二级中的(3),Java SIM卡上的应用程序自动生成如下格式的短消息。短消息网关2收到短消息后,根据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自动寻找用户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把接收到的短消息转换成相应的格式,提交给家电服务器。状态查询完成之后, 系统自动返回一条短消息。例如,移动电话显示如下面的表6所示的短消息示例。由此可见,在证据2中被控家电能够根据指令来反馈其状态信息,在这个过程中被控家电将生成反馈消息并通过无线接入网关向移动电话发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8)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终端,证据2涉及一种网络家电的远程控制系统和方法,特别是涉及利用移动电话的短消息业务远程控制网络家电的系统和方法,其中具体公开的内容可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段至第2页第3段,第3页第3-6段,第4页第1段,第7页第1段至第9页最后一段,说明书摘要,图1-4)。根据前述,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移动电话可以通过输出特定的控制指令来控制其指定的家电设备,移动电话包括信息存储单元,用以提前存储被控方终端的信息及功能信息,以备用户选择。
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中限定了信息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被控方终端的注册信息,证据2中文字未明确公开用户选定的网络家电是已注册的被控方终端。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8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被控方终端的信息进行注册和存储。
针对该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家电设备等被控方终端进行控制时,通常被控方终端需要首先在操作系统中进行注册,以方便操作系统对该被控方终端进行功能授权,因此,在存储单元中提前存储被控方终端的注册信息,以备用户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9)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证据2说明书第9页第2段公开了:在表5中,用户先选择第一级菜单,然后选择第二级中的(3),Java SIM卡上的应用程序自动生成如下格式的短消息。短消息网关2收到短消息后,根据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自动寻找用户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把接收到的短消息转换成相应的格式,提交给家电服务器。状态查询完成之后,系统自动返回一条短消息。例如,移动电话显示如下面的表6所示的短消息示例。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用户通过查询单元向被控家电端发送查询指令,查询被控家电状态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通过发送查询指令来查询被控方终端的功能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无线接入网关,权利要求20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从属权利要求1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5相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0相对于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鉴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10003577.3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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