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叠砖装置及应用有叠砖装置的储砖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叠砖装置及应用有叠砖装置的储砖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48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5W1165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21250.2
申请日:2015-06-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赛因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克非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65G57/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用来评价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应当是该技术方案的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文件,如果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给出了明确的启示,则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文件。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421250.2,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叠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左侧送砖机构(1)、右侧送砖机构(2)、接砖机构(3)、若干压砖轮(4),其中所述左侧送砖机构(1)与右侧送砖机构(2)上分别设有夹砖皮带(10)及置于夹砖皮带(10)背后且顶紧在夹砖皮带(10)背面上的张紧机构(20),所述若干压砖轮(4)分别设置在夹砖皮带(10)上方,并与该夹砖皮带(10)形成由入砖口向出砖口逐渐下降压低的导砖夹角(401),所述接砖机构(3)设置在左侧送砖机构(1)与右侧送砖机构(2)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叠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左侧送砖机构(1)与右侧送砖机构(2)分别包括有夹砖皮带(10)、张紧机构(20)、安装架(30)、电机(40)、皮带主动轮(50)、皮带从动轮(60),其中皮带主动轮(50)与皮带从动轮(60)分别设置在安装架(30)两端上,且皮带主动轮(50)与电机(40)相传动连接,所述夹砖皮带(10)绕装在皮带主动轮(50)与皮带从动轮(60)上,所述张紧机构(20)设置在夹砖皮带(10)内侧并对夹砖皮带(10)形成张紧作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叠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张紧机构(20)包括张紧轮(201)、摆动架(202)、弹簧(203),所述张紧轮(201)安装于摆动架(202)的一端上,该摆动架(202)的另一端以铰接方式设置在安装架(30)上;所述弹簧(203)的一端固定在安装架(30)上,该弹簧(203)的另一端连接在摆动架(202)上,以使摆动架(202)上的张紧轮(201)顶紧在夹砖皮带(10)的内侧背面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叠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砖机构(3)由固定座(31)、接砖平台(32)、升降柱(33)、齿条(34)、齿轮(35)、接砖电机(36)、挡板(37)构成,所述升降柱(33)竖向安装于固定座(31)上,所述接砖平台(32)设置在升降柱(33)的顶部,所述齿条(34)竖向设置在升降柱(33)的侧壁上,所述接砖电机(36)设置在固定座(31)上,所述齿轮(35)安装在接砖电机(36)的转轴上,且该齿轮(35)与齿条(34)相啮合,所述挡板(37)设置在接砖平台(32)上方。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叠砖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左侧接砖机构(5)、右侧接砖机构(6),该左侧接砖机构(5)、右侧接砖机构(6)分别设置于左侧送砖机构(1)、右侧送砖机构(2)的出砖口处,所述左侧接砖机构(5)与右侧接砖机构(6)分别包括有侧接砖气缸(70)、侧接砖板(80),所述侧接砖板(80)设置在侧接砖气缸(70)的活塞杆上。
6.一种应用有权利要求1所述叠砖装置的储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叠砖装置(90)、储砖装置(7)、第一输送带机构(8),其中
所述叠砖装置(90)又包括左侧送砖机构(1)、右侧送砖机构(2)、接砖机构(3)、若干压砖轮(4),其中所述左侧送砖机构(1)与右侧送砖机构(2)上分别设有夹砖皮带(10)及置于夹砖皮带(10)背后且顶紧在夹砖皮带(10)背面上的张紧机构(20),所述若干压砖轮(4)分别设置在夹砖皮带(10)上方,并与该夹砖皮带(10)形成由入砖口向出砖口逐渐下降压低的导砖夹角(401),所述接砖机构(3)设置在左侧送砖机构(1)与右侧送砖机构(2)之间;
所述储砖装置(7)又包括上下移砖机构(71)、第二输送带机构(72)、第三输送带机构(73),所述第二输送带机构(72)与第三输送带机构(73)呈上下两层布置,所述上下移砖机构(71)的输出端与第二输送带机构(72)与第三输送带机构(73)的其中一端相连接,该上下移砖机构(71)的输入端通过第一输送带机构(8)与叠砖装置(90)的接砖机构(3)相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储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移砖机构(71)包括机架(711)、皮带移送机构(712)、升降架(713)、升降气缸(714),所述升降气缸(714)安装于机架(711)的顶部,所述升降架(713)安装在机架(711)中,且该升降架(713)的顶部与升降气缸(714)的活塞杆相连接,所述皮带移送机构(712)安装于升降架(713)中。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储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移砖机构(71)包括机架(711)、皮带移送机构(712)、升降架(713)、升降电机、链条链轮组件,所述升降电机安装于机架(711)上,所述升降架(713)安装在机架(711)中,所述链条链轮组件连接于升降架(713)与升降电机之间,以在升降电机驱动下实现升降架(713)作上下升降运动,所述皮带移送机构(712)安装于升降架(713)中。”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1:编号为G1810467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委托方广东塞因迪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
附件1-2:授权公告号为CN204400190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1-3:公开号为US6354430B1,公开日为2002年03月12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2原文);
附件1-4:公开号为DE19731422A1,公开日为1999年01月21日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3原文);
附件1-5:授权公告号为CN203428546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为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若干压砖轮,分别设置在夹砖皮带上方,并与该夹砖皮带形成由入砖口向出砖口逐渐下降压低的导砖夹角。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逐步下降的输送瓷砖。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一种电路印刷版输送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薄膜或织物夹紧输送装置及其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详见附件1-1;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请求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补充证据,所补充的附件内容如下:
附件2-1:公开号为US6354430B1,公开日为2002年03月12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中文译文(以下将其与上述对比文件2原文统称为对比文件2);
附件2-2:公开号为DE19731422A1,公开日为1999年01月21日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中文译文(以下将其与上述对比文件3原文统称为对比文件3)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1日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表示不能参加将于2019年04月22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出补充权利要求6-8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补充权利要求6-8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67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相关规定,不能被接受。请求人就其在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结合依据的证据陈述了具体意见,请求人强调其完全同意其所提交的附件1-1即编号为G1810467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中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专利文件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经核实,本案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予以采信。
鉴于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3系外文证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对比文件2和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该中文译文存在明显的错译之处,故对比文件2和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主张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叠砖机(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0017-0031段及说明书附图1-5),该叠砖机包括机架1及安装在机架1上的送砖装置、接砖装置及卸砖装置。其中送砖装置由相对设置的两送砖机构组成,送砖机构包括带轮安装架7、驱动带轮3、张紧轮10及皮带9,驱动带轮3、张紧轮10安装在带轮安装架7两端并通过皮带9相连,驱动带轮3与张紧轮10之间的皮带9内依次设置支撑轮2及若干摆动轮6,驱动带轮3与送砖电机4输出端相连,两送砖机构的皮带9之间形成送砖空间。其中,摆动轮6安装在摆架28上,摆架28通过弹簧29与带轮安装架7连接,通过弹簧29使摆动轮6具有一定的压紧力,对瓷砖起到夹紧作用,同时使瓷砖在向下运动的过程中,可适度打开,避免对瓷砖造成损伤。卸砖装置由固定在带轮安装架7内侧的压砖架8、固定在压砖架8上的卸砖气缸16及通过压砖件安装架17固定在卸砖气缸16前端的压砖件18组成,压砖架8由相互垂直的两直板组成,分别为竖板及固定在竖板上端的横板,压砖件18安装在横板下方,并设置在送砖平面上方。接砖装置由相对设置的两接砖机构组成,接砖机构的上支架22上安装主动轮13及传动轮40,其下支架25上安装从动轮11及另一传动轮40,主动轮13与从动轮11通过同步带12连接,两传动轮40也通过同步带12连接,同步带12上安装接砖组件;接砖组件包括接砖气缸16,接砖气缸16固定在接砖气缸座24上,接砖气缸座24通过同步带固定板26及同步带压板27固定在同步带12上,接砖气缸16的缸杆前端固定接砖支架20,接砖支架20为一倒L形,其上表面安装有接砖垫板21,上支架22与下支架25之间设置导向架19,接砖气缸座24设置在两组导向架19上,通过导向架19使接砖支架20升降运行稳定。  工作时,送砖电机4驱动驱动带轮3转动,从而带动皮带9运动,瓷砖两侧卡在皮带9上,随着皮带9的转动向前移动,当瓷砖移动至指定位置时,卸砖气缸16向下动作,通过压砖件18向下压送瓷砖,瓷砖两侧沿皮带9缓缓下降,当瓷砖落至接砖支架20上时,接砖电机5通过主动轮13驱动同步带12运动,使同步的两组接砖支架20下降一个瓷砖的厚度,然后重复上一个送砖、卸砖过程。
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相对设置的两送砖机构”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左侧送砖机构”和“右侧送砖机构”,对比文件1中的“接砖装置”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接砖机构”,对比文件1中的“通过压砖件安装架17固定在卸砖气缸16前端的压砖件1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压砖轮”,对比文件1中的“皮带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夹砖皮带”,对比文件1中的“摆架28”、“弹簧29”、“摆动轮6”组合起来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张紧机构”,另外,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可以确定其接砖装置设置在相对设置的两送砖机构之间。由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一种叠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左侧送砖机构(1)、右侧送砖机构(2)、接砖机构(3)、若干压砖轮(4),其中所述左侧送砖机构(1)与右侧送砖机构(2)上分别设有夹砖皮带(10)及置于夹砖皮带(10)背后且顶紧在夹砖皮带(10)背面上的张紧机构(20),所述若干压砖轮(4)分别设置在夹砖皮带(10)上方”及“所述接砖机构(3)设置在左侧送砖机构(1)与右侧送砖机构(2)之间”。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技术相比,二者的区别为“所述若干压砖轮(4)与该夹砖皮带(10)形成由入砖口向出砖口逐渐下降压低的导砖夹角(401)”。该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从输送带转移过来的瓷砖逐渐下降压低叠放到接砖机构上以避免瓷砖缺损。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印刷线路板输送方法及印刷线路板输送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拉幅机框架的运输单元。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路印刷版输送装置,电路印刷版18可夹持左右两侧之间的输送带86、88之间传输”,“一种电路印刷版输送装置,电路印刷版18在左右两侧之间的输送带28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夹砖皮带)上输送,在输送带282上方设有各设有一个接触力产生装置290,该接触力产生装置290上设有一系列的球形元件300,这些球形元件300能够转动,并通过气缸来调整间隙从而调整其与输送带282之间的夹持力”,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薄膜或织物夹紧输送装置,其中薄膜或织物2在左右两侧的输送带6上输送,其上对应设置一个夹持输送带7,且夹持输送带7与输送带6之间形成由入口向出口逐渐下降压低的夹角,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给出将板材夹持在输送带之间进行输送并采用球形元件来调整接触间隙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调整间隙以形成夹角的技术启示。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一般着重于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一般用来评价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应当是该技术方案的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文件,如果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给出了明确的启示,则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文件。
对于本案而言,合议组认为:首先,本实用新型专利用于瓷砖在输送带上的输送和堆垛,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利用缠绕构件与印刷线路板之间产生的摩擦力输送印刷线路板的方法及相应的输送机,对比文件3涉及的是用于纺织品或薄膜的拉幅机框架的运输单元,显然,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属于不相同亦不相近的技术领域。其次,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与压砖轮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所述若干压砖轮(4)与该夹砖皮带(10)形成由入砖口向出砖口逐渐下降压低的导砖夹角(401)”的技术手段并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理由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叠砖机,包括机架1、接砖装置、托砖装置,托砖装置设置在接砖装置下 方。接砖装置对称设置在机架两侧,接砖装置包括接砖架6、滚轮7,滚轮7安装在接砖架6下方,接砖架6上设置传动电机4,传动电机4传动端通过夹砖带连接滚轮7,夹砖带包括上夹砖带3、下夹砖带2,上夹砖带3、下夹砖带2之间设有间隙,与上夹砖带3、下夹砖带2相应的滚轮上设有上凹槽、下凹槽。接砖架6通过滑轨与机架1上横梁5滑动连接, 上横梁5上固定接砖气缸9,接砖气缸9前端固定连接板8,连接板8固定在接砖架6上。托砖装置相应对称设置在机架1两侧,托砖装置包括托砖板11、托砖气缸13,托砖板11上表面水平设置,托砖板11通过竖板12连接托砖气缸13前端,托砖气缸13通过气缸座16与螺纹杆15螺纹连接,螺纹杆15竖直设置在机架1上,螺纹杆15底部连接步进电机14。
可见,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若干压砖轮(4)与该夹砖皮带(10)形成由入砖口向出砖口逐渐下降压低的导砖夹角(401)”,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即使考虑到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对比文件4也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亦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若干压砖轮(4)与该夹砖皮带(10)形成由入砖口向出砖口逐渐下降压低的导砖夹角(401)”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每块从输送带转移过来的瓷砖能够沿着输送带顺着导砖夹角的角度逐渐下降压低叠放到接砖机构上,避免瓷砖缺损开裂,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5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42125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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