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54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5W1166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162449.4
申请日:2012-04-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泰兴市威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3-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太仓京和机电有限公司,上海银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F24F1/00,F24F13/06,F24F13/28,F24F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专利号为201220162449.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4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人为太仓京和机电有限公司、上海银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其包括具有纵长盖和至少一个侧端面的壳体、容置于壳体内的蒸发器和风扇以及开设于壳体前盖上的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出风口位于进风口上方,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内机还包括配置于进风口的滤网,所述壳体侧端面上开设有供滤网沿前盖纵长方向插入的插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网包括与插槽吻合的短边和与所述纵长方向平行的长边,所述滤网通过短边导引装入插槽。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盖上还设有位于进风口下方的显示模块。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网由若干子网片并排设置并一体注塑形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网设有便于取出的操作部。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内机还包括设于滤网下方且与滤网直接相通的接水盘。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水盘中部设有通孔,接水盘总体呈开口上大下小的凹陷。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的底部形成有一条沟线,第一接水盘包括若干间隔设置于沟线上的通孔。”
针对本专利,泰兴市威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401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0963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0963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同附件2)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031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736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2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16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6662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1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3月2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表示由于附件2和附件3完全相同,放弃使用附件3,同时放弃附件4。无效理由、附件和附件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或相对于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和常规选择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附件7公开或是常规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6和常用手段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反证1——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3月第1版、2006年1月第6次印刷的书籍《制冷与空调装置》第114页复印件,并出示该书籍原件,表示附件8用于证明常规空调中一般设置冷凝器,附件1中设置蒸发器不合理。合议组当庭将附件8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实并签收。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公开性、真实性没有异议。
3、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附件以及附件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附件
附件1、2、5、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2、5、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中的冷凝器与本专利的蒸发器是相同部件,在制冷和制热过程中作用互换,二者仅是名称不同;出风口位于前盖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的滤网及侧插槽,且作用相同,有结合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除了滤网及侧插槽外,还在于:1、附件1中的冷凝器与本专利的蒸发器不同,用反证1证明本领域中蒸发器与冷凝器不同;2、本专利出风口在进风口上方,出风口位于壳体前盖,而附件1的出风口位于顶盖上;3、本专利的空调应用于卡车内,不能把出风口设置在顶盖上,否则不能很好的制冷,且设置在顶盖上容易吹起灰尘造成污染。而且,附件1是正前方和下方进风,不能与附件2结合。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侧插式滤网的空调机。附件1公开了一种上出风分体壁挂式空调室内机(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15段,附图1-2):其由分体壁挂式空调室内机外壳、出风口1、进风口2、冷凝器3、风扇4、控制电路5、遥控信号接收窗6组成。出风口1设在分体壁挂式空调室内机外壳的顶部,进风口2设置在外壳中下部,风扇4设在分体壁挂式空调室内机的上部、出风口1的下部,冷凝器3设置在风扇4外。结合附图1-2能够知晓,该室内机包括具有纵长盖和侧端面的壳体,其风扇4和冷凝器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蒸发器)置于壳体内,其前盖正面上设有进风口2,前盖顶面上设置有出风口1(相当于本专利中开设于壳体前盖上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出风口位于进风口上方。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空调内机还包括配置于进风口的滤网,所述壳体侧端面上开设有供滤网沿前盖纵长方向插入的插槽。
同属于空调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12段,附图1):其包括空调正面的出风口、进风口和过滤网,其特征是进风口前面设有开槽,开槽的进口在空调的侧面,过滤网容纳在开槽内。这种结构的空调,在清洗过滤网时,消费者只需从空调侧面的进口上,很方便地把过滤网拉出来,清洗后,很方便地把过滤网从进口推进开槽内,大大地方便消费者的使用。可见,附件2公开了空调内机设置有配置于进风口的滤网,且壳体侧端面上开设有供滤网沿前盖纵长方向插入的插槽,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简化滤网的拆装步骤。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的冷凝器与本专利的蒸发器不相同的问题,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第114页上记载的室内机是蒸发器、室外机是冷凝器,其所指的是一台空调在制冷模式下,室内机中的换热器是蒸发器,室外机中换热器是冷凝器,而本专利与附件1中相互比对的是2个室内机中的换热器是否相同。当空调处于制冷模式时,室内机内的换热器中的换热介质吸收热空气中的热量后蒸发,故此时其被称为蒸发器,当空调处于制热模式时,室内机的换热器中的换热介质与冷空气换热降温后冷凝,故此时其被称为冷凝器。即此时的“蒸发器”和“冷凝器”是当空调处于制冷或制热模式时,对室内机中同一换热器的不同称呼,因此,本专利中的空调室内机中的蒸发器与附件1中空调室内机中的冷凝器相同。2、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出风口与附件1出风口位置不同,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出风口位于前盖上,这一点附件1已经公开(参见其附图1-2),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出风口位于前盖上仅指出风口位于前盖的正面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已经公开将出风口设置与进风口上部的基础上,亦容易想到将出风口设置于前盖的正面位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3、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空调应用于卡车内,因此不能把出风口设置在顶盖上,且设置在顶盖上容易吹起灰尘造成污染。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空调的应用环境进行限定,而且将出风口设置在顶盖上容易吹起灰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对其位置进行调整以避免造成污染,例如将出风口设置在前盖正面位置。4、附件2公开了配置于进风口的滤网及侧部容置滤网的插槽,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1和2有结合的启示。至于附件1中还公开了位于前盖下方的进风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进风口的设置位置,相应的根据进风口的位置调整滤网的设置方位,其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2的滤网及插槽应用于附件1中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滤网包括与插槽吻合的短边和与所述纵长方向平行的长边,所述滤网通过短边导引装入插槽。附件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05段、0012段,附图1),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滤网插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前盖上还设有位于进风口下方的显示模块。为了便于用户观察而在前盖上进风口下方设置显示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滤网由若干子网片并排设置并一体注塑形成。附件2的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看出,滤网由若干子网片并排设置而成。而一体注塑是本领域最常用的塑料加工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的滤网结构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滤网一体注塑形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滤网设有便于取出的操作部。而为了方便滤网的拆装而在其上设置便于取出的操作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空调内机还包括设于滤网下方且与滤网直接相通的接水盘。附件5公开了一种贯流风轮风管式空调室内机,具体的,说明书附图2公开了接水盘1位于空气过滤网8的下方且接水盘1与空气过滤网8直接相通。可见,附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接水盘客观上能够起到承接冷凝水和滤网上灰尘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中接水盘用于接水,本专利的接水盘除了接水还能接滤网上的灰尘,且附件5的风管式空调室内机与本专利的挂式空调并非相同领域。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5中的接水盘位于滤网8下方,因此在取滤网8时,客观上滤网8上的灰尘会有一部分落入接水盘中,即客观上能够起到接水和灰尘的作用;即使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中“接水盘位于滤网下方”解释为接水盘位于整个滤网的垂直投影方向,那么为了避免取滤网时造成其上的灰尘四处散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5的基础上也容易想到将接水盘置于整个滤网的垂直投影方向以承接滤网上的灰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附件5和本专利都属于空调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接水盘安装位置的选择时,能够从附件5获得技术启示,不会因为附件5公开的是风管式空调室内机而产生任何技术障碍。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7)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接水盘中部设有通孔,接水盘总体呈开口上大下小的凹陷。附件6公开了一种空调器接水盘,具体的,说明书「0014]段及附图1公开了:“本实用新型的接水盘适合于所有空调器的风柜,它包括盘体1,盘体1向内凹陷形成接水的内腔,盘体1的内壁覆盖有保温层2,位于盘体1底部的保温层的中间向下凹陷形成用于排水的凹槽21,这样可以减小风柜产生的负压对排水的影响,凹槽21内设有排水管3,为了便于汇聚在凹槽21底部的积水及时排除,在凹槽21的底部设有纵向排水孔211(相当于述接水盘中部设有通孔),排水孔211与排水管3相通”。可见,附件6已经公开了接水盘中部设有通孔,且其在附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接水盘中的水排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6公开的接水盘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接水盘总体呈开口上大下小的凹陷,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凹陷的底部形成有一条沟线,第一接水盘包括若干间隔设置于沟线上的通孔。附件6公开的内容参见前文,其中位于盘体1底部的保温层的中间向下凹陷形成用于排水的凹槽21相当于本专利的沟线,凹槽21的底部设有的纵向排水孔211相当于本专利设置于沟线上的通孔,且其在附件6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接水盘中的水向中间汇集并排出。而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加便捷的排水而设置多个相互间隔的通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附件及附件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22016244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