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载空气加热器燃烧室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23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5W1167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863570.9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威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6-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张青
国际分类号:B60H1/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就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863570.9,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车载空气加热器燃烧室结构,它包括燃烧室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燃烧室本体的下部设置有燃烧腔,所述的燃烧腔为空心圆柱体结构,燃烧腔上部的外壁上设置有焊条,燃烧腔上部的内壁上套接有分布器,所述的分布器的上部连接有盖体,所述的盖体从下至上依次设置有固定座、分布器固定室和进气口,所述的固定座为圆形结构,固定座设置有螺栓孔,所述的分布器固定室为空心圆柱体结构且与分布器相配合, 分布器固定室的外壁上设置有进油孔和与进油孔相配合的点火器固定孔,所述的点火器固定孔的外壁上设置有进气孔,所述的进气口的上端通过螺钉连接有与进气口相配合的盖板,所述的盖板为圆形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空气加热器燃烧室结构,其特征在与:所述的焊条的数量为两个,且两条焊条分别与套接入燃烧腔内壁里的分布器的上部和下部相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空气加热器燃烧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盖体为一体成型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空气加热器燃烧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栓孔的数量为四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空气加热器燃烧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油孔与点火器固定孔垂直连接,且进油孔设置在点火器固定孔的上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空气加热器燃烧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气孔的直径为2.5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空气加热器燃烧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气口的数量为至少一个。”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5年01月26日、公开号为EP1500874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9月2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2002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99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477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对焊条的描述较少,没有公开焊条的具体布设方式,且部分焊条设置在燃烧腔上部后不会起到防止变形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7“焊条”涵盖的范围太大,导致该权利要求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4与证据2和/或证据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常规技术手段,或是被证据1、2、4或者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燃烧腔上部的外壁上设置焊条,关于焊条的设置数量、技术效果和布置方式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中所述的“焊条”仅为采用焊接形式所构成的突出于燃烧腔上部外壁的环形突起的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能够实现本专利技术效果的焊条;(2)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焊条”作为一个上位概念或一种概括,涵盖的范围太大,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双方当事人还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地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无效请求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本无效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焊条”作为一个上位概念或一种概括,涵盖的范围太大,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燃烧室上部的外壁上设置有焊条”、“燃烧腔上部的内壁上套接有分布器”,说明书第0018段、0019段,图1、2可以看到燃烧腔2上部的外壁设置有两条焊条3,燃烧腔内壁的相应位置处套接有分布器4,因此,权利要求1中有关“焊条”的技术特征已记载在说明书,并且根据说明书记载的焊条的作用:防止由于燃烧腔内的温度过高燃烧腔的上部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时会选择不易变形、高温时也不易变形的焊条材料,明显排除易变形、不耐高温的焊条,因此,那些不能起到防变形作用焊条不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焊条”的真正含义,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的概括是恰当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证据认定
证据1-4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予以采信。
证据1-4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的公开内容以证据1的中文译文为准。
4、创造性
专利法第22 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4分别与证据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分别与证据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分别与证据2、证据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1、2、4或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车载空气加热器燃烧室结构。
4.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加热器的燃烧器组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第0001段、0011段、0017段、0025段的中文译文,图1-10):“在图1中,本发明的燃烧装置通常标记为10。这种燃烧装置10包括具有外壁14和一底壁16,在轴向方向上的燃烧室18,即,限定于相对于燃烧装置10的纵向轴线L以及径向向外的方向上的燃烧室壳体12。在外壁14上,多孔蒸发器20设置在面向燃烧室18的一侧,其中液体燃料可以通过燃料供给管线22引入,以便通过毛细作用将其分配和蒸发到燃烧室18。
在底壁16上进一步设置有轴向上与外壁14同心的用作燃烧气体入口的喷嘴24,其具有多个燃烧气体入口26。通过这些开口26,由燃烧气体鼓风机输送的与蒸发燃料一起燃烧所使用或需要的燃烧气体的一部分流入燃烧室18。
在燃烧室18的轴向开口侧,燃烧室壳体12或其外壁14连接到细长的、基本上圆柱形构造的火焰管28.在燃烧室18中,在该火焰管28的端部区域附近,设置有火焰闸门30,其用于燃烧产物通过的中心开口32。
在图4所示的实施例变型中……轴向终端再次通过一方面的环形端部部分52和另一方面设置在燃烧室壳体12上的径向向外延伸的凸缘部分54实现。
另一种启动方式如图10所示。这里可以看到示意性地示出了设置在外壁14中并且插入其中并且例如径向地基本上延伸到燃烧室18中的点火元件72中。这可以被多孔蒸发器介质74包围。”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的加热器的燃烧装置10包括燃烧室 18和火焰管28,燃烧室18由外壁14和底壁16构成,外壁14连接该火焰管28,燃烧气体经底壁16上的喷嘴24进入燃烧室,燃料经燃烧室18端部的燃料供给管线22引入,燃烧室18的外壁14外有径向向外延伸的凸缘部分54,外壁14内设置有面向燃烧室18的多孔蒸发器20,点火元件72设置在燃烧室18的外壁14中,燃烧气体入口70通向点火部件72延伸的区域,燃料进入燃烧室18被蒸发器20分配和蒸发。其中,证据1的火焰管28、燃烧室18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燃烧腔、盖体,蒸发器对应于本专利的分布器。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中燃烧腔上部的外壁上设置有焊条,燃烧腔上部的内壁上套接有分布器,所述分布器的上部连接有盖体,而证据1蒸发器20只处于燃烧室18内,燃烧室18的外壁14和火焰管28外壁均没有设置焊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由于燃烧腔内的温度过高使燃烧腔的上部变形,从而使燃烧腔与分布器的连接处出现缝隙,进而导致漏火现象的出现。
又查,证据2公开了用于蒸发器式燃烧器的燃烧室布置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9、30、34、39段、图1、2):“燃烧室布置设备1设计用于移动加热设备(尤其是车辆加热设备)的蒸发器式燃烧器。
燃烧室布置设备1包括蒸发器支承件2,蒸发器本体3以及燃烧室壁4。燃烧室布置设备1适合使得液体燃料在使用中从蒸发器本体3的表面蒸发,燃料与助燃空气混合,并且接着燃料和助燃空气的混合物燃烧。
燃烧室壁4由包括优良可塑性或变型性的耐高温高级别钢制成的大致管状金属体形成。燃烧室壁4包括大致筒形横截面。在蒸发器支承件2的一侧上,燃烧室壁4布置为使得其包围蒸发器支承件2的外侧。燃烧室壁4接合至蒸发器支承件2。在所示实施例中,示例性地示出燃烧室壁4和蒸发器支承件2之间的焊接接头5。然而,还能以不同的方式例如通过填嵌、挤压、卷边等将燃烧室壁4与蒸发器支承件2牢固地接合。
此时,蒸发器本体3己经布置于由周向边沿部7和平板6所形成的杯状凹陷部内。在这个方法中,侧翼13a将蒸发器本体3压靠着蒸发器支承件2,并且固定着蒸发器本体3。侧翼13a抵靠着周向边沿部7的上侧。接着,燃烧室壁4和蒸发器支承件2例如通过焊接、填嵌、挤压等彼此接合。”
图1图示出蒸发器支承件外壁上有与燃烧室壁4连接的凸起状的焊接接头S。
证据3公开了回转窑用燃烧器导焰罩,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说明部分,图2、3):“其中1是窑用燃烧器导焰罩本体,2是加在窑用燃烧器导焰罩上的加强筋……窑用燃烧器导焰罩外部的加强筋使得燃烧器导焰罩更加坚固,不易损坏。”
图2、3图示出导焰罩本体1外部有加强筋2。
本专利的分布器套接在燃烧腔上部的内壁,其上部连接盖体。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的蒸发器20不处于火焰管28内,两者之间没有连接关系,因此不存在本专利要解决的燃烧腔与分布器间会出现漏火现象的问题;由证据2、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的燃烧器内也布置有使燃料均布的蒸发器本体,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分布器,证据2中的蒸发器本体处于蒸发器支承件的凹陷部内,燃烧室壁4的侧翼13a将蒸发器本体3压靠着蒸发器支承件,也就是说蒸发器本体通过蒸发器支承件固定在燃烧室壁内,蒸发器本体只在侧翼13a处存在与燃烧室壁接触的可能性;蒸发器支承件外壁上有焊接接头S,但该焊接接头用于连接蒸发器支承件和燃烧室壁,其作用与本专利的燃烧腔外壁上的焊条作用不同,并不能避免在高温时蒸发器本体7与其相邻或相接部件间因变形而出现缝隙。证据3公开的是导焰罩,并不涉及本专利燃烧室和分布器,不存在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证据2、3均没有给出为解决因高温变形导致连接处出现缝隙的问题而在连接部位的外壁处设置焊条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由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防止由于燃烧腔内的温度过高使燃烧腔的上部变形,从而使燃烧腔与分布器的连接处出现缝隙,进而导致漏火现象的出现”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与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2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再查,证据4公开一种柴油雾化式燃烧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05段、0010段、图1、2):“本实用新型的雾化式燃烧室主要用于驻车燃油加热室。
如图1、图2所示,一种新型柴油雾化式燃烧装置,包括入油管1、燃油雾化网10、点火塞11、一级燃烧室6、二级燃烧室9,所述二级燃烧室9和连接一级燃烧室6,所述二级燃烧室9与一级燃烧室6连接一端设有缩口隔套8,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级燃烧室6设有燃烧室雾化网5和螺旋进气通道2,螺旋进气通道2内设有空气导向装置,所述空气导向装置包括进气导流筒4,进气导流筒4设有进气分流口3和回流口7。”
图1、2图示出点火塞11、入油管1伸入一级燃烧室6的外壁内,一级燃烧室6的外壁还有径向向外的凸缘。
由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公开的燃烧装置也是用于车上的加热器,该燃烧装置包括一级燃烧室6和二级燃烧室9,一级燃烧室6上有进气通道3、入油管1、点火塞11和径向向外的凸缘,并且一级燃烧室6内有雾化网5,燃油进入时雾化网5同样会起到使燃油均布的作用。其中,证据4的二级燃烧室9、一级燃烧室6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燃烧腔、盖体,雾化网5对应于本专利的分布器。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内容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中燃烧腔上部的外壁上设置有焊条,燃烧腔上部的内壁上套接有分布器,所述分布器的上部连接有盖体,而证据4雾化网5只处于一级燃烧室6内,一级燃烧室6、二级燃烧室9外壁均没有焊条。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证据2、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对上述特征的采用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采用上述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与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2-7
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86357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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