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63
决定日:2019-07-04
委内编号:5W1167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618078.4
申请日:2016-06-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娣
授权公告日:2016-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世峯
主审员:张家祥
合议组组长:姜小薇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B65D77/30,B65D3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618078.4,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07日,专利权人为林世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离形基材,所述离形基材为连续的长条状,沿着所述离形基材的长度形成有一分离撕开线,所述分离撕开线将该离形基材分隔为基部与引拔撕开条二个区域;
一双面胶层,其相对两侧面分别为具有黏着性质的第一黏贴部与第二黏贴部,所述第一黏贴部系黏贴于该离形基材的一侧面,该第二黏贴部可用于黏贴在一包装体的主盖体封装边面上,包装体要封装时得先撕离离形基材的基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该基部的长度方向的侧边形成有复数个往该基部的宽度方向突出的凸出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所述基部的宽度大于所述引拔撕开条的宽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所述双面胶层的第一黏贴部系覆盖所述基部的一部分与所述引拔撕开条的全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所述双面胶层的第一黏贴部没有覆盖所述凸出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包装体主盖板二侧端面上,设有平行于引拔撕开条两侧具有适当长度的切割缝。”
针对本专利,杨娣(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和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10486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05月20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6760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30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36382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1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信封用双面胶(参见第3页,图1),包括粘纸3(相当于双面胶层)和保护胶纸(相当于离形基材),由图可见该保护胶纸为连续的长条状,在每一卷保护胶纸上纵向整齐密集打上一排槽形透孔1(相当于分离撕开线),将保护胶纸分割为保护胶纸2(相当于基部)和拆信胶纸4(相当于引拔撕开条),粘纸3的两面有胶合剂(相当于第一黏贴部与第二黏贴部),一面黏贴于保护胶纸的一侧面,另一面粘在信封封口位置,当粘合信封时需要揭去保护胶纸2的部分以露出部分粘纸3。可见,证据1己经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二者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任何细微差别,该差别也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1)即使权利要求1与证据1在文字表述上存在细微差别,该差别也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2)证据2(第[0026]-[0030]段,图1-7)公开了一种齿边双面胶,其中公开了该双面胶包括离型纸1(相当于离形基材)和棉胶层(包括绵纸3和第一胶层2、第二胶层4,相当于双面胶层),沿双面胶的整个长度方向在离型纸1的至少一侧边设置有齿边剥离结构5(相当于凸出部),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由证据1的图1可见,保护胶纸2的宽度明显大于拆信胶纸4的宽度,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证据1(图1)公开了粘纸3覆盖保护胶纸2与拆信胶纸4的全部,而证据2公开了棉胶层覆盖离型纸1上除了齿边剥离结构5之外的其他部分(即基部的一部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齿边剥离结构5结合到证据1中,即在证据1的双面胶的保护胶纸2的一侧形成齿边剥离结构,并且使粘纸3覆盖保护胶纸2的一部分与拆信胶纸4的全部,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此外,使双面胶层覆盖基部的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引拔撕开条的全部也属于公知常识,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5)证据2公开了棉胶层没有覆盖离型纸1的齿边剥离结构5,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 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证据3(第[0023]段)公开了包装箱的封板11中部设置有撕拉条13,撕拉条13通过两条平行线上开设若干短线状切孔、弯折切孔或贯穿孔的方式设置,撕拉条13上可设置胶条12,胶条12通过粘贴双面胶实现,从而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此外,在包装箱盖板上对应撕开条的两侧设置撕裂线或切缝以便于撕开也属于公知常识,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并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离形基材,所述离形基材为连续的长条状,沿着所述离形基材的长度形成有一分离撕开线,所述分离撕开线将该离形基材分隔为基部与引拔撕开条二个区域;
一双面胶层,其相对两侧面分别为具有黏着性质的第一黏贴部与第二黏贴部,所述第一黏贴部系黏贴于该离形基材的一侧面,该第二黏贴部可用于黏贴在一包装体的主盖体封装边面上,包装体要封装时得先撕离离形基材的基部;
包装体主盖板二侧端面上,设有平行于引拔撕开条两侧具有适当长度的切割缝。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该基部的长度方向的侧边形成有复数个往该基部的宽度方向突出的凸出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所述基部的宽度大于所述引拔撕开条的宽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所述双面胶层的第一黏贴部系覆盖所述基部的一部分与所述引拔撕开条的全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所述双面胶层的第一黏贴部没有覆盖所述凸出部。”
专利权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特征:包装体主盖板二侧端面上,设有平行于引拔撕开条两侧具有适当长度的切割缝,权利要求1相较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同时也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在包装体主盖板二侧端面上设有平行于引拔撕开条两侧具有适当长度的切割缝,证据3并未公开切割缝与引拔撕开条的位置关系,而且证据1也无动机与证据3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本专利中双面胶层的第二黏贴部可用于黏贴在一包装体的主盖体封装边面上,适用于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而证据1、证据3均不存在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问题,也不具备本专利所保护的双面胶层的设置位置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较于证据1结合证据3具备创造性。
3、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从属权利要求2-5自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9年0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期限届满后请求人未答复。
2019年05月2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文本没有提出异议。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三个区别:权利要求1的主题中限定了多次循环再使用;权利要求1中双面胶层的第二黏贴部可用于黏贴在一包装体的主盖体封装边面上;权利要求1在包装体主盖板二侧端面上,设有平行于引拔撕开条两侧具有适当长度的切割缝。请求人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本专利所述的封装与开启装置本身是一个胶带,不包含包装体。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请求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和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其他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使纸制包装体多次循环再使用的封装与开启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离形基材,所述离形基材为连续的长条状,沿着所述离形基材的长度形成有一分离撕开线,所述分离撕开线将该离形基材分隔为基部与引拔撕开条二个区域;一双面胶层,其相对两侧面分别为具有黏着性质的第一黏贴部与第二黏贴部,所述第一黏贴部系黏贴于该离形基材的一侧面,该第二黏贴部可用于黏贴在一包装体的主盖体封装边面上,包装体要封装时得先撕离离形基材的基部;包装体主盖板二侧端面上,设有平行于引拔撕开条两侧具有适当长度的切割缝。
证据1公开了一种信封用双面胶,只需在每一卷双面胶保护胶纸2上纵向整齐密集打上一排槽形透孔1,使保护粘纸3的胶纸分割为保护胶纸2和拆信胶纸4,揭开保护胶纸2,暴露部分的粘纸3即可粘合信封,而因槽形透孔1而被分割出来的另一面拆信胶纸4依然紧贴粘纸3的边沿上,信封粘合后拆信胶纸4便连同粘纸3被压在封口5内侧,处在粘纸3和封口5内侧之间,当需要拆信时,可揭起拆信胶纸4的一头,连同封口5一起向上拉,封口5便顺势随拆信胶纸4整齐地被撕开,达到方便拆信的目的。拆信胶纸4亦起保护胶纸2作用(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图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双面胶进行对比,证据1的保护胶纸和拆信胶纸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离形基材,保护胶纸上纵向密集打上一排槽形透孔相当于沿着离形基材的长度形成一分离撕开线,保护胶纸相当于离形基材的基部,拆信胶纸相当于离形基材的引拔撕开条,证据1的粘纸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双面胶层,粘纸与保护胶纸粘合的一面相当于双面胶层的黏贴于离形基材的第一黏贴部,粘纸与信封粘合的一面相当于双面胶层的黏贴于包装体的第二黏贴部。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三个区别:(1)权利要求1的主题中限定了多次循环再使用,(2)权利要求1中双面胶层的第二黏贴部可用于黏贴在一包装体的主盖体封装边面上,(3)权利要求1在包装体主盖板二侧端面上,设有平行于引拔撕开条两侧具有适当长度的切割缝。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封装和开启装置实质上是一种双面胶带,该胶带可用于包装箱、盒、袋等包装体上,也就是说,包装箱、盒、袋等包装体只是该保护主题的应用环境,而不是构成该保护主题的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这一点可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0005]段、[0010]段、[0024]段、[0035]段的内容中得到确认,因此,对包装体做出限定的特征不会对“双面胶带”这一保护主题的保护范围产生任何影响。关于“多次循环利用”这一用途限定,指的是纸质包装体的循环再利用,双面胶层的第二黏贴部仅仅是可用于黏贴在封装边面上,而包装体主盖板两侧端面上的切割缝也是对包装体的进一步限定,是为了便于用引拔撕开条撕开包装体,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区别特征对双面胶带本身并没有限定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双面胶实质上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确定二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基部的长度方向的侧边形成有复数个往该基部的宽度方向突出的凸出部”,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故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即为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和本专利说明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0009]段和[0038]段)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从双面胶带上剥离离形基材。
证据2公开了一种齿边双面胶,根据粘贴面从外到里依次包括离型纸1、第一胶层2、棉纸3和第二胶层4,所述的离型纸1在双面胶的使用过程中是要剥离掉的,在离型纸1和棉纸3之间涂覆第一胶层2,通过第一胶层2将棉纸3的一面粘贴于离型纸1上,在棉纸3的另一面上涂覆第二胶层4,通过第二胶层4实现棉纸与拟被粘物品的粘贴连接,这样在棉纸3的两面均涂覆有胶层,由棉纸3和第一胶层、第二胶层共同构成棉胶层,这种棉胶层具有双面粘贴特性,且其一面粘贴于一个物品上后剥离离型纸,使得其另一面粘贴于另一物品,实现双面粘贴目的。沿双面胶的整个长度方向在离型纸1的至少一侧边设置有齿边剥离结构5(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26]-[0027]段,图1-7)。证据2中的齿边剥离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复数个往基部的宽度方向突出的凸出部,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便于将离形基材剥离,由此可见,证据2给出了在双面胶的宽度方向上形成凸出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基部的宽度大于所述引拔撕开条的宽度”、“所述双面胶层的第一黏贴部系覆盖所述基部的一部分与所述引拔撕开条的全部”、“所述双面胶层的第一黏贴部没有覆盖所述凸出部”。
然而,由证据1的图1可见,保护胶纸2的宽度明显大于拆信胶纸4的宽度,其说明书中记载的拆信胶纸紧贴粘纸的边沿上也可以佐证,由图1还可以看出,粘纸3覆盖了保护胶纸2与拆信胶纸4的全部,保护胶纸和拆信胶纸均是保护粘纸3的;证据2则公开了所述离型纸1的宽度大于所述棉胶层,所述齿边剥离结构通过在所述离型纸的宽度超出棉胶层的侧边部分切割出齿形结构来形成,且在齿边剥离结构5所在的离型纸1上剥除棉纸及其两面的胶层,使得这种齿边剥离结构不具有粘黏性,这样在剥离双面胶的离型纸时,可通过离型纸侧边上的齿边剥离结构5轻易的将离型纸剥离掉(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27]段)。因此,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分别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61807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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