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通信方法、电子设备以及电子设备通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45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4W1082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81715.4
申请日:2013-07-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探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沃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张晔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本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310281715.4、名称为“电子设备通信方法、电子设备以及电子设备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广州市沃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第一电子设备检测触摸手势,根据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以及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由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滑动方向信息以及第二地理位置信息生成的响应数据包,且所述响应数据包中的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以及所述响应数据包的第二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请求数据包的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的距离在预设距离之内;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滑动方向信息将所连接的其他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电子设备的经纬度信息以及时间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第一地理位置信息与第二地理位置信息的时间差大于预设时间,则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连接无效。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滑动方向信息与第一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大致相同或大致相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手势的移动方向信息包括一个以上移动方向信息。
6. 一种网络交友平台添加好友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步骤替换成为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平台用户添加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平台用户为好友的步骤。
7. 一种交互名片信息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步骤替换成为将第一电子设备的电子名片信息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
8. 一种电子设备通信系统,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位置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地理位置信息;
触摸手势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在触摸屏上点击的触摸点以及滑动之后的触摸点的位置信息,并根据触摸点的位置产生滑动方向信息;
数据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触摸点滑动方向信息以及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生成一个请求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的请求数据包;
响应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第一电子设备是否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的响应数据包,检验响应数据包中的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是否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以及所述响应数据包的第二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请求数据包的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的距离在预设距离之内;
第一通信模块,用于接收响应检测模块的判定信息,并根据所述判定信息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滑动方向信息将所连接的其他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
针对上述专利权,探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2333276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1月25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02725723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02460502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02811179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证据5:在线文章“There Is Now A Socially Acceptable Way To Call Someone Ugly Or Attractive, And It’s Sweeping College Campuses”的网页打印件,链接地址:https://www.businessinsider.com/what-is-tinder-walk-through-2013-1,发布日为2013年01月20日;
证据6:在线文章“What is Tinder?”的网页打印件,链接地址:https://ischool.syr.edu/infospace/2013/01/23/what-is-tinder/,发布日为2013年01月23日;
证据7:中国青年报文章《互联网上有情人》的网页打印件,链接地址:http://zqb.cyol.com/html/2013-05/29/nw.D110000zgqnb_20130529_3-11.htm,发布日为2013年05月2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了如下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补充提交了证据5和证据6的中文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对于合议组的转文,双方当事人均已收到。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超出了答复期限,专利权人明确表示该意见陈述书不作为正式答复意见,仅供合议组参考。
(3)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5’:档案编号为1-1-36224-19(31)的香港公证书原件,用于证明证据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
证据6’:编号为(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6463号的公证书原件,用于证明证据6-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
(4)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公证书原件,对证据1-4、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5、6的网站修改机制不明确,对证据5、6的公开日期有异议。请求人认为证据5的来源网站为美国知名的科技博客、在线新闻平台,新闻类文章在发布以后通常不会修改;证据6为大学官方网站发布的新闻,通常也不会修改。
(5)对于请求人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不清楚、不支持的理由,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有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请求人明确放弃其中的第2、4条具体理由,并且明确第1、3条理由针对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对于创造性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根据书面意见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6、证据7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的新增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7的新增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的证据使用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这些证据使用方式在请求书中均有体现。
(6)双方当事人除坚持书面意见外,针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证据1-4的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
证据5为从business insider网站下载的文章,证据6为从ischool.syr.edu下载的文章,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证据5’、6’,分别为香港和中国大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用于证明证据5、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专利权人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公证书与证据5、6的一致性也没有异议,对于证据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5、6的网站修改机制不明确,对证据5、6的公开日期存在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证据5、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公开日期,合议组认为,business insider为美国知名的科技类在线新闻平台网站,具有较高公信力,网站管理规范,作为新闻类平台,在其上发布的内容通常不会再次修改;ischool.syr.edu为美国知名高校的官方网站,同样具有较为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较高公信力,证据6作为在该网站发布的新闻,发布之后被修改的可能性也较小。虽然专利权人主张这两篇文章发布之后可能被修改,但是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没有有力反证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证据5、6上显示的日期信息可以认定为该网页内容的公开时间,因此对证据5、6的公开日期予以认可。
证据7为中国青年报上发布的文章,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中国青年报为我国知名刊物,影响力较大,公信力较高,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证据7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明显瑕疵,因此对证据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
证据1-7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书不能避免社交网络的不真实性带来的安全隐患、不能减少不必要的流量损耗和降低硬件成本,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得不到说明书支持;(2)权利要求1中的“预设距离”指的是“预设连接范围”,与说明书中“预设距离”应该理解成的含义“预设接收范围”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权利要求1、8没有限定请求数据包是否发送到网络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4)权利要求1最后一句“所述滑动方向信息”没有清楚指代是第一设备还是第二设备的滑动方向信息,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通过滑动方向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的比对,能够在不增加硬件成本的情况下,替代NFC进行电子名片交换,解决现有技术中需要增加NFC硬件进行通信的技术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0023]段),因此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2)权利要求1并未对“预设距离”进行具体的限定,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二地理位置信息与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的距离在预设距离之内,可见“预设距离”可以表示预设的接收范围。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3)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了“将该请求数据包发送至网络服务器中”,第[0035]段还记载了“若请求数据包不发送到网络,则不会出现这种状况”,可见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请求数据包可以发送、也可以不发送到网络。本专利通过第一电子设备接收来自第二电子设备的响应数据包,对两个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包信息进行比对,判断两个电子设备是否可以建立连接,因此即便请求数据包不发送到网络中,也可以实现两个数据包信息的比对。因此,权利要求1、8中的请求数据包既可以发送、也可以不发送到网络,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4)本专利中的第一、第二电子设备中的滑动方向信息存在关联关系,从而能够据此判断两个电子设备是否存在关系以及是否能够建立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滑动方向信息既可以指代请求数据包的滑动方向信息,也可以指代响应数据包的滑动方向信息,权利要求1的限定是清楚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缺少“第一电子设备如何通知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响应”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通过对请求数据包和响应数据包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来建立两个电子设备之间的连接,即可解决建立连接时操作繁琐的技术问题。至于相关信息如何让双方知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预先约定,并非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1)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实现预设距离为第二电子设备的预设信息接收范围;(2)说明书中关于请求数据包是否发送到网络的记载相互矛盾,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中只要求第二地理位置信息与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的距离在预设距离之内,可见“预设距离”可以表示预设的接收范围;另外由于预设距离是第一、第二设备之间的距离,因此实现为第一设备的预设距离同样可以适用于第二设备。(2)本专利通过第一电子设备接收来自第二电子设备的响应数据包,对两个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包信息进行比对,判断两个电子设备是否可以建立连接,因此即便请求数据包不发送到网络中,也可以实现两个数据包信息的比对。因此,权利要求1、8中的请求数据包既可以发送、也可以不发送到网络。因此,涉及权利要求1-8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本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6.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通信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结合地理位置信息和验证信息的电子名片传递方法及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89]段、图2-6):步骤S201,移动客户端与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建立通信连接。步骤S203,请求用户利用移动客户端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和验证信息发送至与所述移动客户端建立通信连接的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相当于本专利的根据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从所述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获取处于预定距离范围内(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地理位置信息与请求数据包的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的距离在预设距离之内)、且验证信息一致的周边移动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用户列表,并在请求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上显示出所述用户列表中用户的简明身份信息。步骤S205,请求用户从所述移动客户端显示的所述用户列表中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作为电子名片传递的对象用户,提出电子名片传递请求,并将所述电子名片传递请求发送至所述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步骤S207,所述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在接收到由对象用户对应的所述移动客户端所发送的确认信息后响应所述电子名片传递请求,将请求用户的电子名片传递至对象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相当于本专利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第一电子设备检测触摸手势,根据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由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滑动方向信息以及第二地理位置信息生成的响应数据包,且所述响应数据包中的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滑动方向信息将所连接的其他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根据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第一、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匹配以及对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
对于该区别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使用手势来跨多个多点触控设备传送对象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6]-[0131]段、图1-15):在本示例中,多点触控设备302是传送的源(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子设备)。多点触控设备304包括用户界面314。多点触控设备304是传送的目的地(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电子设备)。用户界面312检测第一预定手势并且辨认出第一预定手势指示对象(在本示例中为对象322)被选择以供传送到另一设备(在本示例中为另一多点触控设备304)。多点触控设备302响应于检测到对象322被选择而发送广播消息(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子设备检测触摸手势,根据触摸手势生成请求数据包)。目的地多点触控设备304可进行操作以将来自广播消息的数据存储预定时段。多点触控设备304在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时与多点触控设备302通信。在特定实施例中,广播消息可包括表示做出传送的用户的数据。例如,广播消息可包括指纹数据。在一个示例实施例中,多点触控设备304响应于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发送广播消息(相当于本专利的由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生成的响应数据包)。多点触控设备304将表示与第二预定手势相关联的用户的数据发送给多点触控设备30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响应数据包),以使得多点触控设备302能够判定在多点触控设备304处做出第二预定手势的用户是否是与在多点触控设备302处做出第一预定手势的用户是同一用户。如果在多点触控设备302处做出第一预定手势的用户与在多点触控设备304处做出第二预定手势的用户相匹配,则对象被传送。图15图示用于采用捏拿/松放手势来从第一设备(源设备1502)向第二设备(目的地设备1512)传送对象的示例1500。
由此可见,证据2仅仅公开了第一电子设备根据其触摸手势生成请求数据包、接收第二电子设备的响应数据包,而并未公开根据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生成请求、响应数据包,响应数据包中的滑动方向信息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第一、第二手势例如是捏拿、松放,相当于具有滑动方向信息。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的捏拿、松放手势由多点触控中多个点之间的相对运动来确定,并非具有特定滑动方向的手势,并且证据2中根据捏拿、松放手势确定待传送的对象及其目的地,根据指纹数据生成广播消息,对源设备、目的地设备中手势操作的指纹进行比对以确定两个设备上的手势操作是否由同一用户作出,从而判断源设备、目的地设备是否能建立连接,而不是根据捏拿、松放手势来生成用于比对的数据包。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与滑动方向信息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证据3公开了一种社交网络中的用户连接如何根据真实生活中所共享的连接类型进行分类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0]、[0050]段、图1):用户可以明确地为该用户所创建的某些连接群组指派名称,或者为可以由社交网络根据各连接和用户所共享的共同特征而生成的自动分组指派名称。这种自动分组可以包括同事、室友、队友、同学、游伴、人际关系、亲戚、随机连接,或社交网络可以从用户在社交网络服务上输入的信息或采取的动作而确定的任何其他分组。例如,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如果用户说法语和英语并且希望用法语张贴内容项,则可以创建所有法语言者的自动分组。内容项也可以包括由用户进行的、被递送到社交网络服务上的通信渠道的动作。例如,在第三方网站上出租电影的用户可以授权在社交网络服务的通信渠道上张贴故事。
请求人主张:证据3指出了通过动作确定分组,给出了利用滑动方向信息进行分类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的动作指的是用户在社交网络上所进行的动作,例如张贴故事等动作,而并非指用户在电子设备上执行的手势动作,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通过手势的动作确定分组,也不能给出利用手势动作中的滑动方向信息对电子设备进行分类的技术启示。另外,证据3也不涉及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没有给出根据滑动方向信息生成数据包,用于电子设备之间的匹配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2、证据3均没有公开上述利用滑动方向信息生成请求、响应数据包及使用相关信息进行分类的区别特征,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利用触摸手势中的滑动方向信息对电子设备进行连接和分类,能够实现简化操作过程、提高匹配精度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1.2)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通信方法。证据5公开了一款名为“Tinder”的约会应用程序的界面操作方式及其功能,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译文第4-7页):“如果你同意让它使用你的当前位置,Tinder将会实现最佳效果。然后它只会建议附近好看的人。”“你也可以改变你的性别,你感兴趣的性别,以及你希望你的匹配对象出现在多近的范围内。”“限制我的搜索在这个距离以内:50英里”。“如果你对某人没有感觉,你可以选择向左滑”(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子设备检测触摸手势)。“但是我们的朋友瓦莱丽不像我们!她已经在Tinder中与一些人成功匹配”(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由此可见,证据5仅公开了可以使用地理位置信息将预定距离内的两个用户进行配对,但是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区别特征:根据滑动方向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响应数据包,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由第二电子设备生成的响应数据包,响应数据包中的滑动方向信息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以此来判断第一、第二电子设备是否连接;也没有公开通过滑动方向信息将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也即,证据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数据生成与交互的具体过程。根据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第一、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匹配以及对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
证据6公开了对Tinder应用程序的介绍,包括(参见证据6译文第1-2页):“拿出你的iPhone,就能翻阅那些年龄相仿,兴趣相似,在你附近的人照片。”“当我实现相互匹配时,在应用内发送消息与他们通信的选项会被解锁。”“你可以简单地将图片向左拖动以表示‘放弃’,或者向右拖动图片以表示‘喜欢’”。
证据7公开了对交友应用软件Tinder的介绍,包括(参见证据7第1页倒数第3段):“只需要拿脸书(Facebook)网站账号登陆,就会有离你最近的4个‘推荐人选’蹦出来。用户仅凭照片和基本资料挑选,看顺眼的向左滑动标记‘喜欢’,没看上的向右滑动,继续看下一个。”
可见证据6、证据7也只是公开了Tinder的功能,没有公开数据生成与交互的具体过程。
请求人主张:证据5-7的“向左滑动标记喜欢,向右滑动看下一个”相当于根据滑动方向信息与其他用户连接。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根据滑动方向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响应数据包进行设备配对。证据5-7虽然提及了左右滑动的手势,但是该手势仅用于向当前用户的移动终端指示用户对对方是否感兴趣,并不能由此确定Tinder根据该滑动手势生成了请求数据包、以及根据对方用户的滑动手势生成了响应数据包返回给当前用户的移动终端,用于建立双方的连接。
请求人还主张证据3给出了利用滑动方向信息进行分类的技术启示。参见上述(6.1.1)的评述,合议组认为证据3仍然没有公开利用滑动方向信息生成请求、响应数据包及使用相关信息进行分类的区别特征,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利用触摸手势中的滑动方向信息对电子设备进行连接和分类,能够实现简化操作过程、提高匹配精度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7、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2)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3)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网络交友平台添加好友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方法。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相对于权利要求1-5增加的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一种社交网络中的信息提供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116]段):在会议室中,小强和小明手机中的客户端软件通过蓝牙互相识别出双方正在会面之后,在各自的好友中进行匹配,结果小明和小强拥有一个共同的朋友小红,系统即自动把这层关系通过短信或提醒的方式发给小强和小明,他们可以通过客户端软件互发信息进行联系,客户端软件还可以发出加对方为好友的推荐信息,当双方都有此意愿后,双方即连接为好友。可见,证据4仅公开了客户端软件在用户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将用户连接为好友,仍然没有公开上述与滑动方向信息相关的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利用滑动方向信息进行设备匹配和分类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4)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5任一项,参见上述评述,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5)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8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10281715.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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