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及电子设备通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46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4W108267
优先权日:2013-01-26
申请(专利)号:201310575436.9
申请日:2013-1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探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5-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沃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张晔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8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本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310575436.9、名称为“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及电子设备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广州市沃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26日,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进入操作界面;第一电子设备检测触摸手势,根据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若在预设时间内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由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滑动方向信息生成的响应数据包,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所述响应数据包中的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滑动方向信息将所连接的其他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滑动方向信息与第一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大致相同或大致相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包括一个以上滑动方向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以上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是指按触摸时间顺序依次记录的滑动方向信息。
5. 一种网络交友平台添加好友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替换成为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交友平台用户添加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交友平台用户为好友。
6. 一种电子设备通信系统,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
触摸手势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在触摸屏上点击的触摸点以及滑动之后的触摸点的位置信息,并根据触摸点的位置产生滑动方向信息;
数据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触摸点滑动方向信息生成一个请求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通信连接的请求数据包;
响应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第一电子设备是否在预设的时间内接收到第二电子设备的响应数据包,检验响应数据包中的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是否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
第一通信模块,用于接收响应检测模块的信息,并根据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滑动方向信息将所连接的其他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滑动方向信息与第一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大致相同或大致相反。
8. 一种网络交友平台添加好友系统,包括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替换成为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交友平台用户添加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交友平台用户为好友。”
针对上述专利权,探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2725723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02460502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02811179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与权利要求1、2、5的证据理由相同,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了如下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对于合议组的转文,双方当事人均已收到。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
(3)对于请求人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有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请求人明确放弃其中的第1、2条具体理由,并且明确第3、4条理由针对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其他无效理由坚持书面意见。
(4)双方当事人除坚持书面意见外,针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中第一电子设备触摸手势中的滑动方向信息作为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中的滑动方向信息的比对基础,两个滑动方向信息是相互关联的;预设滑动方向信息是指增加了匹配规则后与第一滑动方向信息相对应的方向信息,只要符合预设规则即可建立连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证据1-3的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最后一句中“所述滑动方向信息”没有清楚指代是第一电子设备还是第二电子设备的滑动方向信息,因而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通过对两个电子设备中的滑动方向信息进行比对,判断两个电子设备是否可以建立连接,可见本专利中的第一、第二电子设备中的滑动方向信息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滑动方向信息既可以指代第一电子设备的滑动方向信息,也可以指代第二电子设备的滑动方向信息,权利要求1的该描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预设滑动方向信息”何时设置、由谁预设、如何让双方知悉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用于与第一电子设备中的滑动方向信息进行匹配,因此其只要符合预定的匹配规则即可实现电子设备的自动连接,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建立连接时操作繁琐的技术问题。至于其何时、由谁设置,如何让双方知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预先约定,并非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1)第一、第二电子设备在未建立连接的情况下,无法告知或约定预设滑动方向信息的匹配规则;(2)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根据谁的滑动方向信息对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预先约定匹配规则,匹配规则并不必须要通过已经建立连接的电子设备来传播;(2)由于第一、第二电子设备中的滑动方向信息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论是根据第一还是第二电子设备的滑动方向信息均可以对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因此,涉及权利要求1-8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本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通信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使用手势来跨多个多点触控设备传送对象的方法(相当于本专利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0131]段、图1-15):多点触控设备302包括用户界面312(相当于本专利的进入操作界面)。对象322被显示在用户界面322上的预定坐标处。在本示例中,多点触控设备302是传送的源(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子设备)。多点触控设备304包括用户界面314。多点触控设备304是传送的目的地(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电子设备)。用户界面312检测第一预定手势并且辨认出第一预定手势指示对象(在本示例中为对象322)被选择以供传送到另一设备(在本示例中为另一多点触控设备304)。多点触控设备302响应于检测到对象322被选择而发送广播消息(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子设备检测触摸手势,根据触摸手势生成请求数据包)。目的地多点触控设备304可进行操作以将来自广播消息的数据存储预定时段。多点触控设备304在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时与多点触控设备302通信。在特定实施例中,广播消息可包括表示做出传送的用户的数据。例如,广播消息可包括指纹数据。在一个示例实施例中,多点触控设备304响应于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发送广播消息(相当于本专利的由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生成的响应数据包)。多点触控设备304将表示与第二预定手势相关联的用户的数据发送给多点触控设备30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响应数据包),以使得多点触控设备302能够判定在多点触控设备304处做出第二预定手势的用户是否是与在多点触控设备302处做出第一预定手势的用户是同一用户。如果在多点触控设备302处做出第一预定手势的用户与在多点触控设备304处做出第二预定手势的用户相匹配,则对象被传送(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图15图示用于采用捏拿/松放手势来从第一设备(源设备1502)向第二设备(目的地设备1512)传送对象的示例1500。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第一、第二手势例如是捏拿、松放,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根据滑动方向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响应数据包,响应数据包中的滑动方向信息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捏拿、松放手势由多点触控中多个点之间的相对运动来确定,并非具有特定滑动方向的手势,并且证据1中根据捏拿、松放手势确定待传送的对象及其目的地,根据指纹数据生成广播消息,对源设备、目的地设备中手势操作的指纹进行比对以确定两个设备上的手势操作是否由同一用户作出,从而判断源设备、目的地设备是否能建立连接,而不是根据捏拿、松放手势来生成用于比对的数据包。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与滑动方向信息相关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根据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响应数据包,所述响应数据包中的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为预设滑动方向信息;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滑动方向信息将所连接的其他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根据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根据何种信息对第一、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匹配以及对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
对于该区别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社交网络中的用户连接如何根据真实生活中所共享的连接类型进行分类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0]、[0050]段、图1):用户可以明确地为该用户所创建的某些连接群组指派名称,或者为可以由社交网络根据各连接和用户所共享的共同特征而生成的自动分组指派名称。这种自动分组可以包括同事、室友、队友、同学、游伴、人际关系、亲戚、随机连接,或社交网络可以从用户在社交网络服务上输入的信息或采取的动作而确定的任何其他分组。例如,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如果用户说法语和英语并且希望用法语张贴内容项,则可以创建所有法语言者的自动分组。内容项也可以包括由用户进行的、被递送到社交网络服务上的通信渠道的动作。例如,在第三方网站上出租电影的用户可以授权在社交网络服务的通信渠道上张贴故事。
请求人主张:针对区别特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滑动方向信息将所连接的其他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分类”,证据2指出了通过动作确定分组,给出了利用滑动方向信息进行分类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的动作指的是用户在社交网络上所进行的动作,例如张贴故事等动作,而并非指用户在电子设备上执行的手势动作,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通过手势的动作确定分组,也不能给出利用手势动作中的滑动方向信息对电子设备进行分类的技术启示。另外,证据2也不涉及触摸手势的滑动方向信息,没有给出根据滑动方向信息生成数据包,用于电子设备之间的匹配的技术启示。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利用触摸手势中的滑动方向信息对电子设备进行连接和分类,能够实现简化操作过程、提高匹配精度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2)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3)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网络交友平台添加好友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方法。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新增的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一种社交网络中的信息提供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116]段):在会议室中,小强和小明手机中的客户端软件通过蓝牙互相识别出双方正在会面之后,在各自的好友中进行匹配,结果小明和小强拥有一个共同的朋友小红,系统即自动把这层关系通过短信或提醒的方式发给小强和小明,他们可以通过客户端软件互发信息进行联系,客户端软件还可以发出加对方为好友的推荐信息,当双方都有此意愿后,双方即连接为好友。可见,证据3仅公开了客户端软件在用户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将用户连接为好友,仍然没有公开前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中与滑动方向信息相关的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利用滑动方向信息进行设备匹配和分类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4)权利要求6-8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5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2、5的评述,基于与权利要求1、2、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7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涉及权利要求1-8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10575436.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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