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68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5W1166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863711.7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威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6-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H02K5/20,B60H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863711.7,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它包括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四个角均设置有螺孔,所述的底座底部中心处设置有固定件,所述的固定件中间设置有进风孔,所述的固定件周围设置有凹槽,所述的凹槽上与底座边界交接处设置有进风口,所述的进风口连通有进风管,所述的底座上侧设置有防护架,所述的防护架内设置有电机,所述的电机上设置有电源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件、防护架、进风管和底座铸造为一体化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风孔周围设置有三个固定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风管中部设置有阻隔板。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护架上部为圆形,下部为半圆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护架内圆直径与电机直径相同。”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US6262504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2:CN2040308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阐释凹槽内的冷空气如何进入电机位置,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如何实现对电机的冷却,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乏“进风孔与凹槽连通”等技术特征,无法实现从进风管到电机位置通畅的气体通道,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同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全部无效理由,明确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针对的是权利要求1-6。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和2均为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文件提出异议,也认可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经核实未发现上述文件存在明显瑕疵,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上述文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进风口的设置在于连通进风管和凹槽,使得冷空气通过进风管进入凹槽,而电机设置在固定件凹槽的背部一侧,说明书没有阐释凹槽内的冷空气如何进入电机位置,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如何实现对电机的冷却,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同时在底座的中心处设置进风口”以及“之后通过进风口进入到电机位置”的“进风口”实为笔误,结合说明书及图1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为“进风孔”,进而本专利中进入电机位置的冷空气在风机运行的过程中,风机抽取冷空气通过进风管进入到底座底部凹槽,之后通过进风口(实际为进风孔)进入到电机位置,即,冷空气在风机运转的过程中通过底座中心处的进风孔进入到固定件凹槽的背部一侧,能够实现冷空气进入电机位置以对电机进行冷却。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10、0017段上下文的描述,以及图1中的进风孔4、进风口6在底座上的位置及其与其他部件的关系,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同时在底座的中心处设置进风口”以及“之后通过进风口进入到电机位置”的“进风口”实为“进风孔”,这样才能使上下文的表述不产生矛盾,因此所述“进风口”属于明显笔误。其次,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所述的底座底部中心处设置有固定件,所述的固定件中间设置有进风孔”“底座的底部设置凹槽,同时将凹槽连通进风管,同时在底座的中心处设置进风口”“底座四角的螺孔能够与风机进行固定安装,这样电机就能通过风机接收到冷空气”“在使用时:将电机放入防护架内,随后通过螺栓将底座与风机及进行固定安装,将电机的电源线接通之后,电机就可以正常开始工作,风机抽取冷空气通过进风管进入到底座底部凹槽,之后通过进风口进入到电机位置,随后通过出风口散去,保证电机在工作的时候周围环境温度不会过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0010、0017段及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图1记载的上述内容,可以理解,风机抽取冷空气后,通过进风管进入到底座底部凹槽,之后通过进风孔进入到电机位置,同时由于旋转的需要,电机安装后电机轴并不会堵死进风孔,即,冷空气在风机运转的过程中通过底座中心处的进风孔进入到固定件凹槽的背部一侧,能够实现冷空气进入电机位置以对电机进行冷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实现对电机进行通风降温的技术方案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应的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进风孔-进风孔-凹槽-进风孔-电机”等进风孔与凹槽连通的技术特征,而凹槽被围成一个不透气的空气流道,无法实现从进风管到电机位置通畅的气体通道,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参考上文第3.1节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同时在底座的中心处设置进风口”以及“之后通过进风口进入到电机位置”的“进风口”实为“进风孔”,因此,所述的气体通道应为“进风管-进风口-凹槽-进风孔-电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空气通道;其次,虽然请求人认为凹槽一端封闭会影响空气流通,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能够理解,风机安装于底座的固定座时会留有空隙,从而保证了空气通道的完整,只要有冷却空气能够沿着上述空气通道进入电机位置,即可解决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出的技术问题,而是否能够获得大量冷却空气并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暖、通风和空调电机以及盖结构,其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典型的HVAC电动机组件支撑在涡旋件中,该涡旋件具有空气入口和空气排放口,使得由电动机驱动的鼓风机叶轮移动的一部分气流被转移到管或通道以冷却电动机,HVAC电动机组件10需要几个部件以将电动机12连接到壳体,然后覆盖电动机12的暴露部分以帮助减少电动机噪声(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背景技术第1段及图1)。对比文件1具体实施方式中公开了电动机112具有一个或多个内部空气流通通道118,其在电动机端部155处与大气连通,盖结构120包括大致圆柱形部分122,在其一端126处具有开口124,并且在端部126的相对端具有封闭端128,内部130限定在端部126和128之间,盖结构120还具有空气管140,空气管140限定第二通道142,第二通道142与内部130开放连通并且与马达112的空气流动通道118连通,使得空气可以进入第二通道142,穿过马达112并通过内部空气流动通道118离开以冷却电动机112(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2-4)。对比文件1中由振动阻尼构件144接触圆柱形部分122的内表面和电动机的周边,以抑制电动机的振动,从圆柱形部分122所处底座的上侧位置及其与振动阻尼构件144共同实现的抑制电动机振动的功能来看,与本专利中底座上侧设置的用于放置和稳定电机的防护架实质相同,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防护架。
由以上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特征:①所述底座的四个角均设置有螺孔,所述的底座底部中心处设置有固定件;②所述的固定件中间设置有进风孔,所述的固定件周围设置有凹槽,所述的凹槽上与底座边界交接处设置有进风口,所述的进风口连通有进风管。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如何将风机和底座、电机和底座进行固定安装,②如何设置进风和冷却空气通道,也就是要解决如何使得车载加热器电机既固定平稳又能进行通风冷却的问题。
请求人认为:(1)内部130即本专利中的进风孔,空气管140即本专利中的进风管,第二通道142与内部130对接的出气风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进风口;从图3可见,盖结构120的封闭端128呈向外凸出的弧形结构,内部130的底部在与电动机之间形成一个凹槽,即本专利中的凹槽;空气管140的第二通道142——内部130的中间部分——内部130的底部凹槽形成一个到达电机一端的空气通道,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与涉案专利中的“进风管-进风口-凹槽-进风孔形成的空气通道”相同,只是文字表述不同。(2)从对比文件1图2及图4均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盖结构120周围均设置有用于通过紧固件的孔,即安装凸台160上的连接孔,而螺孔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本专利中底座四个角均设置有螺孔。(3)从图2-4可见,盖结构120的圆柱形部分122以及接触止动件162公开了本专利中用于安装电动机的防护架,而电动机上设置电源线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件,这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备法兰5,其上设置有螺纹孔,为了实现凹槽与电机的联通,在设备法兰5可设进气孔,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特征①,即使螺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是,对比文件1只是明确公开了安装凸台160,从附图上看到的凸台160上的孔不能确定是连接孔,即使当作连接孔,其凸台也是用于将电机组件100固定到壳体150上,不同于本专利中底座四角的螺孔与风机进行固定安装。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设备固定在一起的设备法兰5,其上的通孔内壁设有螺纹,使连接法兰2通过六角螺栓6连接(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2段及图1),但是,本专利中的固定件与对比文件2的设备法兰并不相同,本专利的固定件是在固定电机的同时还在其中间设置进风口,在其周围设置凹槽以及与底座边界交接处设置进风口,而对比文件2的设备法兰只是起到将连接法兰与六角螺栓连接的作用,可见本专利的固定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空气管140,可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进风管,但是,请求人所声称的对比文件1中对应于本专利进风口、凹槽及进风孔的部分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明确记载,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且,本专利在固定件中间设置进风孔、固定件周围设置凹槽及凹槽上与底座边界交接处设置有进风口,这些基于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的固定件位置而设置的部件,在对比文件1中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进而,由区别特征②形成的“进风管-进风口-凹槽-进风孔”的空气通道,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因而,虽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空气通道,但并不能将其认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风管-进风口-凹槽-进风孔”的空气通道。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②,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其公开的设备法兰不同于本专利中的固定件,无法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证据表明“进风管-进风口-凹槽-进风孔”相关特征形成的空气通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进风管-进风口-凹槽-进风孔”形成的空气通道,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正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在固定平稳车载加热器电机的同时又解决了通风冷却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2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6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主张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或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而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863711.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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