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78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5W1166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480472.2
申请日:2016-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7-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1G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1480472.2,名称为“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础结构(7);
若干受力梁,平行设置并安装在所述基础结构(7)中,机动车负载可使所述受力梁发生形变;
若干个小孔传感器(1),内部安装有应变片(6),所述小孔传感器(1)安装在所述受力梁(2)上,当所述受力梁(2)发生形变后,所述小孔传感器(1)与所述受力梁(2)同步形变,使所述应变片(6)变形并输出与所述受力梁(2)形变量相对应的信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传感器(1)相对固定安装在每排所述受力梁(2)的两侧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梁焊接于所述基础结构(7)上,所述基础结构(7)浇筑于路面基础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处理器,若干个所述传感器采用串联或者并联方式将每个传感器获得的信号进行输出,并在处理器中进行合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传感器(1)具有若干应力感应齿(11),所述小孔传感器通过应力感应齿(11)固定安装在所述受力梁(2)上,将所述受力梁(2)的形变传递到所述小孔传感器(1)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应力感应齿(11)上开设有第一连接孔(111),所述受力梁(2)上开设有相对应的与所述第一连接孔(111)个数相同的第二连接孔(21),所述第一连接孔(111)和第二连接孔(21)之间穿设有连接件,用以将所述应力感应齿(11)与所述受力梁(2)同步受力。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为螺栓(3)螺母(4)固定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3)与所述应力感应齿(11)之间、所述螺母(4)与所述应力感应齿(11)之间垫设有碟簧。
9.据权利要求1-4,6-8任一项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传感器包括:
环形测力板(5);
应变片(6),固定安装在所述测力板(5)上;
若干应力感应齿(11),环绕加工在所述测力板(5)外侧并能够带动所述环形测力板(5)发生形变。”
针对上述专利权,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衡器整机装配调试工(高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282-284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254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1396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8月04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41843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应变片安装在小孔传感器内并将小孔传感器安装在受力梁上从而与受力梁同步变形;B.若干受力梁安装在基础结构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分别被证据4、证据3公开了,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证据3或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1):请求人声称的2016年11月17日由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自动衡器型式评价实验室(山东)出具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12062000),报告编号:2016XP-410,复印件共30页;
证据5(2):请求人声称的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有关ZDG-40-DZ(平板式)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产品手册,共30页;
证据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9)浙杭禹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
证据5(4):“关于北仑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工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示”,2015年6月17日,http://www.blztb.gov.cn/show.aspx?nid=22534,网页打印件共1页;
证据5(5):“北仑区公路管理段采购治超电子检测系统项目成交公示”,2015年7月8日,http://www.blztb.gov.cn/show.aspx?nid=22725,网页打印件共1页;
证据5(6):“我区采购电子检测系统解决治超查处难题”,2015年7月15日,http://www.blztb.gov.cn/show.aspx?nid=22793,网页打印件共1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0003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2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35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9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3797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5月24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5(4)、证据5(5)、证据5(6)的内容与证据5(1)、5(2)、5(3)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即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涉案专利产品已经安装在G329国道北仑区永定河路段公开使用,构成使用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6中未公开小孔传感器,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7公开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证据4或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8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若干小孔传感器内部安装有应变片;B.受力梁安装在基础结构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被证据7公开或者分别被证据4、证据3公开,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8与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证据7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和公知常识公开,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又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再次提交了证据4,并补充提交如下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9:“衡器整机装配调试工(高级)”,第271-280页,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0:“衡器整机装配调试工(中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11、26、27页,复印件共5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而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5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和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文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2月19日和2019年03月04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5(1)-证据5(6)这一套证据组合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和证据4、证据2结合证据4、证据6结合证据4、证据6结合证据7、证据8结合证据3和证据4、证据8结合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4、证据6结合证据7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证据4、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专利权人认为,并未提出过证据2结合证据4的方式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也并未提出过证据2结合证据4评述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提出过证据2结合证据3和证据4的方式,因而也即提出过证据2结合证据4的方式;合议组当庭告知,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确实未使用过证据2结合证据4,因此将不予审理,请求人表示清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充分表发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2-证据4、证据6-证据8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它们的真实性,同时它们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证据6公开了一种便携式车辆重量测量装置,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6(参见其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5)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实用新型由受力体1及电阻应变片2组成,受力体1由矩形框体3、中间的受力板4、六根应变桥5组成,受力板4的左、右两端由三根应变桥5与矩形框体3连接,每根应变桥5的二侧面贴设有电阻应变片2,电阻应变片2的信号输出线通过矩形框体3侧面的接线孔6接出,中间受力板4的底平面高于矩形框体3的底平面,其中的矩形框体3是承载区,中间的受力板4是受力区,受力板4、矩形框体3及应变桥5是一体结构;可在矩形框体3上开设有上下贯通的防移动插孔8,在使用时,可将固定杆或钎通过该移动插孔8插入地面中,防止载货汽车在行驶至该测重装置上时,测重装置移动。本实用新型采用电阻应变片作为重量信号采集元件,可做成测单轮承重的测量装置,其结构尺寸可小型化,特别方便携带,如果安装轮子,移动更为灵活方便,可随时随地对载货汽车进行称重,解决了载货汽车以往如需要称重,必须行驶到有大型固定式地衡的地方,特别不方便的问题。
将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相比可知,证据6的车辆重量测量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平板式称量装置,矩形框体3及和其一体的受力板4相当于本专利的基础结构;虽然证据6并未明确文字公开其车辆重量测量装置的工作原理,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证据6之后能够知道,证据6中的车辆重量测量装置的工作过程是载货汽车进入矩形框体3限定的承载区,受力板4受重力作用进而导致应变桥5形变,带动贴设在其上的电阻应变片2一起形变,电阻应变片2对应于其形变的信号输出通过接线孔6接出,最终获得载货汽车的重量,因此,证据6的应变桥5相当于本专利的受力梁;证据6(特别参见其图1)的受力板4的左、右两端由三根应变桥5与矩形框体3连接则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若干受力梁平行设置并安装在所述基础结构中,机动车负载可使应变桥发生形变;证据6的电阻应变片2对应于本专利的传感器,其贴设在应变桥5的两侧面则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传感器安装在受力梁上,当受力梁发生形变后,传感器与受力梁同步形变,即该对应于传感器的应变片变形并输出与受力梁形变量相对应的信号。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小孔传感器里面不存在弹性体(即能够产生弹性形变的受力元件),小孔传感器安装在受力梁上,当受力梁发生形变后,小孔传感器与受力梁同步形变,而证据6的传感器内部包括弹性体;本专利的受力梁与基础结构分开设置,而证据6的受力板、矩形框体及应变桥是一体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根据证据6的车辆重量测量装置的工作原理可知,其电阻应变片、应变桥分别相当于传感器、受力梁,电阻应变片安装于应变桥上,基于载货汽车的重量,电阻应变片和应变桥同步变形,输出对应于应变桥形变量对应的信号,即证据6的应变桥对应于所述弹性体(也对应于设置在传感器外部的受力梁),也就是说,作为传感器的电阻应变片内部并不存在弹性体;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受力梁与基础结构分开设置,证据6的受力板、矩形框体及应变桥是一体结构也公开了本专利的受力梁安装在基础结构中。综上,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采用内部安装有应变片的小孔传感器来感测并输出对应于受力梁形变量的信号,而证据6是直接采用电阻应变片来感测并输出对应于受力梁形变量的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对应于受力梁形变量的信号输出以进行称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公开了一种剪力传感器,并具体(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8-0019段,附图1、2)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中的剪力传感器,包括,金属测力支撑座10的一侧为圆形测力面11,该测力面11的中部为一体成型或单独连接的测力板20;环绕测力板20区域在测力面11上开设多条测力感应凸齿12,该测力感应凸齿12可为多个同心环凸齿,或螺旋形凸齿,当为同心环凸齿时,其同心环间距为,1~2mm;当为螺旋形凸齿时,其螺距为,1~2mm;为保证较好的剪力测量精度,上述测力板20处的厚度优选为:1~2mm;应变片30通过粘接、焊接或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于测力板20上,为保证较好的测量精度,应变片30沿测力板20区域的45°或/135°设置;应变片测量系统或测量电路32与应变片30连接,通过外部引线,将测量数据向外传输;本实用新型中的剪力传感器在使用时,先将测力支撑座10的测力面11中的测力感应凸齿12部分固定于待检测铁轨40的待检测表面41上(图中虚线标识的部分),当待检测铁轨40的待检测表面发生剪力变形时,测力感应凸齿12将待检测表面41所产生的剪力变形,向内传导至测力板20区域内,使应变片30变形,通过对应变片30数据的读取获取当前待检测表面41的剪力值;为保证较好的测量,使测力感应凸齿12更易固定与待检测轨道表面,上述测力感应凸齿的硬度为HRC38-50;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中,为使剪力传感器更好的固定于待检测表面41表面,如图2所示,在测力支撑座10的测力面11围绕测力板20的外侧,一体成型或单独连接支撑爪13;支撑爪13沿测力板20的径向均匀分布,其数量可以为2、4或6、8等复数,也可根据测量需要,设置为3或5等单数;图示中的支撑爪13的数量为4个,4个支持爪沿测力板20的径向90°分布;为便于测力面11的安装,并更有利于测力感应凸齿12,对待检测表面41的剪力变形的感应,在支撑爪13上开设直径为:12mm的安装通孔14;从而,可通过螺钉或螺栓等紧固件,穿过安装通孔14将测力支撑座10安装于待检测铁轨40 的待检测表面41上;为了检测更为灵敏,当测力支撑座10的材料选用碳钢等耐磨耐受性较好的材料时,如:40CrMoNiA,测力感应凸齿12的凸起形状可优选为三角形。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涉及轨道的运行状态检测,并不是用于称重。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4并未明确记载剪力传感器用于测量重量,然而,如上所述,证据4的剪力传感器在使用时,是先将测力支撑座10的测力面11中的测力感应凸齿12部分,固定于待检测铁轨40的待检测表面41上,当待检测铁轨40的待检测表面发生剪力变形时,测力感应凸齿12将待检测表面41所产生的剪力变形,向内传导至测力板20区域内,使应变片30变形,通过对应变片30数据的读取获取当前待检测表面41的剪力值,即证据4的剪力传感器工作时,其应变片30产生对应于待检测铁轨的待检测表面的剪力变形的变形,通过读取应变片30的数据来获取当前待检测表面的剪力值,可见证据4的待检测铁轨40相当于一种受力梁,剪力传感器的应变片30能够与待检测铁轨40同步变形,因此证据4给出了将产生弹性形变的受力梁设于传感器外部,而仅由应变片和其他辅助部件构成传感器,再将传感器与受力梁配合使用的技术启示;此外,剪力传感器根据其测得的剪力值来进行称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公开的内容和给出的技术启示能够认识到该剪力传感器即为一种内部安装有应变片但没有弹性体的传感器,其可以外设于弹性变形的受力梁上,也适于作为塞入式的小型传感器,与本专利所限定的小孔传感器相同,其能够感测并输出对应于受力梁形变量的信号以进行称重,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特能够由证据4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证据4公开的剪力传感器安装在证据6中的应变桥上以替换直接贴附在应变桥上的电阻应变片,同样能够解决称重的技术问题,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小孔传感器相对固定安装在每排所述受力梁的两侧上”。然而,如上所述,证据6公开了每根应变桥5的二侧面贴设有电阻应变片2,而当利用证据4的剪力传感器替换证据6的电阻应变片时,即为小孔传感器相对固定安装在每排应变桥的两侧上。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受力梁焊接于所述基础结构上,所述基础结构浇筑于路面基础上”。然而,如上所述,证据6公开了受力板4、矩形框体3及应变桥5是一体结构,而通过焊接的方式实现应变桥与矩形框体的一体结构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另外,证据6还公开可在矩形框体3上开设有上下贯通的防移动插孔8,在使用时,可将固定杆或钎通过该移动插孔8插入地面中,防止载货汽车在行驶至该测重装置上时,测重装置移动,即证据6公开了为了防止测重装置移动,可将矩形框体3固定插入地面中,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矩形框体3的牢固固定或者将其应用为固定式而不作为便携式使用,从而将该测量装置浇筑于路面基础上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处理器,若干个所述传感器采用串联或者并联方式将每个传感器获得的信号进行输出,并在处理器中进行合成”。然而,如上所述,证据4公开了采用剪力传感器获得待测铁轨表面的剪力变形,在此基础上,将若干个所述传感器采用串联或者并联方式将每个传感器获得的信号进行输出并在处理器中进行合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处理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小孔传感器具有若干应力感应齿,所述小孔传感器通过应力感应齿固定安装在所述受力梁上,将所述受力梁的形变传递到所述小孔传感器上。”然而,如上所述,证据4公开了剪力传感器包括若干测力感应凸齿、并通过测力感应凸齿安装在待测铁轨上,同时,通过测力感应凸齿将待测铁轨的形变传递到剪力传感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7、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5、6、7,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每个所述应力感应齿上开设有第一连接孔,所述受力梁上开设有相对应的与所述第一连接孔个数相同的第二连接孔,所述第一连接孔和第二连接孔之间穿设有连接件,用以将所述应力感应齿(11)与所述受力梁(2)同步受力”、“所述连接件为螺栓螺母固定结构”、“所述螺栓与所述应力感应齿之间、所述螺母与所述应力感应齿之间垫设有碟簧”,本专利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4、6-8中任意一个,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小孔传感器包括,环形测力板,应变片,固定安装在所述测力板上,若干应力感应齿,环绕加工在所述测力板外侧并能够带动所述环形测力板发生形变”。然而,如上所述,证据4的剪力传感器包括,金属测力支撑座10的一侧为圆形测力面11,该测力面11的中部为一体成型或单独连接的测力板20,环绕测力板20区域在测力面11上开设多条测力感应凸齿12,在测力支撑座10的测力面11围绕测力板20的外侧,一体成型或单独连接支撑爪13,支撑爪13沿测力板20的径向均匀分布,其数量可以为2、4或6、8等复数,也可根据测量需要,设置为3或5等单数,图示中的支撑爪13的数量为4个,4个支持爪沿测力板20的径向90°分布,为便于测力面11的安装,并更有利于测力感应凸齿12,对待检测表面41的剪力变形的感应,在支撑爪13上开设直径为12mm的安装通孔14,从而,可通过螺钉或螺栓等紧固件,穿过安装通孔14将测力支撑座10安装于待检测铁轨40 的待检测表面41上。可见,上述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了,而采用螺栓螺母作为固定结构并设置相应的碟簧属于所属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和评述创造性时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论述。

三、决定
宣告ZL20162148047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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