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面插座-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地面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28
决定日:2019-07-05
委内编号:5W1169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84044.X
申请日:2017-06-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创奥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3-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飞利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杨
合议组组长:何炜
参审员:杜国顺
国际分类号:H01R13/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684044.X,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面插座,包括
接线盒(1),其内安装有能与插头(4)形成电连接的功能件,顶面设有开口及绕所述开口设置的面板(11);
盒盖(2),用于密封所述接线盒(1)的面板(11),一边通过枢接轴与所述接线盒(1)枢接;
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2)相对的另一边与所述面板(11)外缘活动连接,所述盒盖(2)的所述另一边与所述面板(11)外缘的连接处设置有用于引出所述插头(4)的导线(41)的出线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2)的所述另一边设置有能使所述盒盖(2)与所述面板(11)外缘活动连接、通过固定结构固定于所述盒盖(2)的推子(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出线口设置于所述推子(3)与所述面板(11)外缘的连接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子(3)成型有第一缺口(31),所述面板(11)相对所述第一缺口(31)的位置成型有第二缺口(12),所述第一缺口(31)与所述第二缺口(12)配合形成适于所述插头(4)的所述导线(41)穿过的出线通道,所述出线通道连通所述出线口。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包括成型于所述推子(3)的相对两侧、且卡入所述盒盖(2)上设置于所述盒盖(2)与所述推子(3)连接处的安装槽(21)的安装凸起(32),成型有螺丝孔的固定板(33)设置于所述安装槽(21)的上方压住所述安装凸起(32),螺丝(34)穿过所述固定板(33)的所述螺丝孔进入所述盒盖(2)成型的螺丝槽(22)将所述推子(3)固定在所述盒盖(2)上。
6. 根据权利要求2-5任一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子(3)还包括用于实现所述盒盖(2)和接线盒(1)自锁的锁定结构,所述锁定结构包括成型于所述面板(11)外缘相对所述推子(3)的位置处的锁定块(13),适于所述锁定块(13)卡入、成型于所述推子(3)朝向所述盒盖(2)内侧的锁定槽(36),和设置于所述盒盖(2)的所述安装槽(21)内、一端抵住所述安装凸起(32)、另一端抵住所述安装槽(21)内壁的第一弹性件(35);将所述盒盖(2)向所述接线盒(1)按压,所述推子(3)在所述锁定块(13)的作用下向外移动,所述第一弹性件(35)受到挤压储能,按压到位后,所述第一弹性件(35)释放能量使所述推子(3)回复到原始位置,所述锁定块(13)卡入所述锁定槽(36),所述地面插座自锁完成;向下拉动推子(3),所述第一弹性件(35)受挤压储能,所述锁定槽(36)远离所述锁定块(13),所述地面插座解锁,所述盒盖(2)打开,释放所述推子(3),所述推子(3)在所述第一弹性件(35)的作用下回复到初始位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定块(13)的上方成型有斜面;所述第一弹性件(35)为弹簧。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11)上设置有能在所述盒盖(2)和接线盒(1)锁定时储能、在所述盒盖(2)和接线盒(1)解锁时释放能量使所述盒盖(2)向远离所述接线盒(1)的方向旋转的第二弹性件(14)。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11)设置有第一防水软胶(15),所述盒盖(2)相对所述推子(3)的内侧设置有与所述第一防水软胶(15)配合的第二防水软胶(23),所述第一防水软胶(15)和第二防水软胶(23)相对所述出线口处分别成型有用于容纳所述导线(41)穿过的第三缺口(151)和第四缺口(231)。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11)外缘与所述盒盖(2)的所述另一边的连接处设置有引水槽(16)。”
浙江创奥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或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故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7257048A,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7日;
证据2:JP昭62-107619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7年05月19日;
证据3:CN104218381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证据4:JP昭63-160175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8年07月02日;
证据5:CN205385148U,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证据6:CN106340752A,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8日;
证据7:CN202384566U,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分别于2019年05月07日和2019年05月08日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4全文的中文译文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地面插座,包括
接线盒(1),其内安装有能与插头(4)形成电连接的功能件,顶面设有开口及绕所述开口设置的面板(11);
盒盖(2),用于密封所述接线盒(1)的面板(11),一边通过枢接轴与所述接线盒(1)枢接;
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2)相对的另一边与所述面板(11)外缘活动连接,所述盒盖(2)的所述另一边与所述面板(11)外缘的连接处设置有用于引出所述插头(4)的导线(41)的出线口;
所述盒盖(2)的所述另一边设置有能使所述盒盖(2)与所述面板(11)外缘活动连接、通过固定结构固定于所述盒盖(2)的推子(3);
所述固定结构包括成型于所述推子(3)的相对两侧、且卡入所述盒盖(2)上设置于所述盒盖(2)与所述推子(3)连接处的安装槽(21)的安装凸起(32);
所述地面插座还包括用于实现所述盒盖(2)和接线盒(1)自锁的锁定结构,所述锁定结构包括成型于所述面板(11)外缘相对所述推子(3)的位置处的锁定块(13),适于所述锁定块(13)卡入、成型于所述推子(3)朝向所述盒盖(2)内侧的锁定槽(36),和设置于所述盒盖(2)的所述安装槽(21)内、一端抵住所述安装凸起(32)、另一端抵住所述安装槽(21)内壁的第一弹性件(3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出线口设置于所述推子(3)与所述面板(11)外缘的连接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子(3)成型有第一缺口(31),所述面板(11)相对所述第一缺口(31)的位置成型有第二缺口(12),所述第一缺口(31)与所述第二缺口(12)配合形成适于所述插头(4)的所述导线(41)穿过的出线通道,所述出线通道连通所述出线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包括成型有螺丝孔的固定板(33)设置于所述安装槽(21)的上方压住所述安装凸起(32),螺丝(34)穿过所述固定板(33)的所述螺丝孔进入所述盒盖(2)成型的螺丝槽(22)将所述推子(3)固定在所述盒盖(2)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盒盖(2)向所述接线盒(1)按压,所述推子(3)在所述锁定块(13)的作用下向外移动,所述第一弹性件(35)受到挤压储能,按压到位后,所述第一弹性件(35)释放能量使所述推子(3)回复到原始位置,所述锁定块(13)卡入所述锁定槽(36),所述地面插座自锁完成;向下拉动推子(3),所述第一弹性件(35)受挤压储能,所述锁定槽(36)远离所述锁定块(13),所述地面插座解锁,所述盒盖(2)打开,释放所述推子(3),所述推子(3)在所述第一弹性件(35)的作用下回复到初始位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定块(13)的上方成型有斜面;所述第一弹性件(35)为弹簧。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11)上设置有能在所述盒盖(2)和接线盒(1)锁定时储能、在所述盒盖(2)和接线盒(1)解锁时释放能量使所述盒盖(2)向远离所述接线盒(1)的方向旋转的第二弹性件(14)。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11)设置有第一防水软胶(15),所述盒盖(2)相对所述推子(3)的内侧设置有与所述第一防水软胶(15)配合的第二防水软胶(23),所述第一防水软胶(15)和第二防水软胶(23)相对所述出线口处分别成型有用于容纳所述导线(41)穿过的第三缺口(151)和第四缺口(231)。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面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11)外缘与所述盒盖(2)的所述另一边的连接处设置有引水槽(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5月14日将专利权人上述提交的修改文本及其意见陈述书和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逐一发表意见,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实:
(1)专利权人确定以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修改文本以及附件为准。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修改文本不符合无效阶段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审查文本以专利权人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基础。
(2)对于修改文本请求人确定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既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和4的相关译文的准确性,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补充译文的准确性。
(4)对于创造性中证据的结合方式,请求人放弃证据1,权利要求1使用证据4结合证据7和公知常识,或进一步结合证据2或证据3,其中以证据4结合证据7、2和公知常识作为最主要的一组。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使用证据4-6任一个,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使用证据4或6,权利要求4-5附加技术特征使用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7附加技术特征使用证据7,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使用证据6或3,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9使用证据6。
2019年06月1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庭后代理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对于专利权人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推子(3)还包括用于实现所述盒盖(2)和接线和(1)自锁的锁定结构……第一弹性件(35)”,修改为“所述地面插座还包括用于实现所述盒盖(2)和接线和(1)自锁的锁定结构……第一弹性件(35)”,其中划线部分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将上述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不符合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
合议组查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锁定结构包括成型于所述面板11外缘相对所述推子3的位置处的锁定块13,适于所述锁定块13卡入、成型于所述推子3朝向所述盒盖2内侧的锁定槽36,和设置于所述盒盖2的所述安装槽21内、一端抵住所述安装凸起32、另一端抵住所述安装槽21内壁的第一弹性件35”(参见说明书第4页[0041]段)。说明书描述的锁定结构中包括的零部件在图2和图3中均有记载,且图中各零部件的位置关系与说明书的描述一一对应,因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图2和图3所示的结构并结合说明书的记载,推子3仅仅为一个零部件,而不是包括多个零部件的组合体,其属于锁定结构的一部分,其不可能包括盒盖和接线盒自锁的锁定结构,因此专利权人对此处的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更正,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由于上述技术特征在授权文本中属于原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修改后将其并入权利要求1中,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
因此,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授权公告文本的其它部分。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证据认定
证据3、5-7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和4是外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和4相关译文的准确性,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4补充译文的准确性。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译文准确性,鉴于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没有解决如何“自锁”的问题。同时权利要求1中“自锁”属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中没有对自锁的配合关系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权利要求2-4和8-9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通过固定结构固定于所述盒盖(2)的推子(3)”,其中“固定”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在授权文本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和6的部分技术特征限定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的,其所有的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均有记载,请求人所述的无效理由并非针对本次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所述事实在原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均存在,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以及在后的一个月内并未提出过上述无效理由,于口头审理当庭主张的上述无效理由超出了补充无效理由的期限,合议组不予接受。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面插座”(详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认为,证据4是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4没公开①一边通过枢接轴与接线盒(1)枢接;②所述盒盖(2)的所述另一边设置有能使所述盒盖(2)与所述面板(11)外缘活动连接、通过固定结构固定于所述盒盖(2)的推子(3);③所述固定结构包括成型于所述推子(3)的相对两侧、且卡入所述盒盖(2)上设置于所述盒盖(2)与所述推子(3)连接处的安装槽(21)的安装凸起(32);④所述地面插座还包括用于实现所述盒盖(2)和接线盒(1)自锁的锁定结构,所述锁定结构包括成型于所述面板(11)外缘相对所述推子(3)的位置处的锁定块(13),适于所述锁定块(13)卡入、成型于所述推子(3)朝向所述盒盖(2)内侧的锁定槽(36),和设置于所述盒盖(2)的所述安装槽(21)内、一端抵住所述安装凸起(32)、另一端抵住所述安装槽(21)内壁的第一弹性件(35)。针对区别特征①,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针对区别特征②,在证据4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盒盖27前段相应位置设置推子。针对区别特征③和④,证据7给出了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可所述区别特征,但认为证据7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完全不同,没有给出获得本专利的教导。
经查,证据4公开了图2所示插座,包括盒体1、插座单元4由单个或多个构成(4a、4b),面板14安装在盒体1上,面板14的上表面的一侧形成有枢支盒盖27的钩部24,在另一侧形成有由固定导线的一对凹口构成的导线止动部23。图3b公开了在由绝缘构材料构成的圆盘状的盒盖27的一端形成有与面板14的挂钩部24卡止配合的卡止片33,另一端形成有具有一对半圆形的凹口38a的导线止动部34。在该导线止动部34的下表面配置有在两侧形成与凹口34a相同形状的凹口35a的止动板35,在止动板35的下表面侧固定卡止板37(参见证据4译文第1-4页)。
 
图2中盒体1即相当于接线盒,其也公开了面板和盒盖以及导线出口,图3b是图2的剖面图,从图3b可以看到盒盖与面板一侧枢接,另一侧活动连接,通过卡止片37固定,该卡止片与本专利所述推子结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①盒盖与面板枢接使用的部件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枢接轴,证据4采用钩部24;②盒盖与面板外缘活动连接处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具有通过固定结构固定于盒盖上的推子结构,证据4使用卡止片37固定;③证据4没有公开固定结构以及锁定结构及其包括的部件和所述部件的连接关系。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提供的地面插座,盒盖相对的另一边与面板外缘活动连接,盒盖的另一边与面板外缘的连接处设置有用于引出插头的导线的出线口;这种结构将现有技术中盒盖嵌装于地面插座的安装方式转化到盒盖覆盖接线盒顶面的的安装方式,并将插头的导线由地面插座顶面的引出方式转化到从地面插座侧边引出,这种结构能使插头插入地面插座后,插头的导线沿地面放置,避免导线绊倒人,减低了导线被踩踏时遭到的破坏,提高地面插座的安全系数,并且,这种结构能使水不易渗透进入地面插座,即使拖把等带有水份的清洁工具清理地面也不会发生渗漏,具有良好的防水效果。优选的,所述盒盖的所述另一边设置有能使所述盒盖与所述面板外缘活动连接、通过固定结构固定于所述盒盖的推子,优选的,所述地面插座还包括用于实现所述盒盖和接线盒自锁的锁定结构, 所述锁定结构包括成型于所述面板外缘相对所述推子的位置处的锁定块,适于所述锁定块卡入、成型于所述推子朝向所述盒盖内侧的锁定槽,和设置于所述盒盖的所述安装槽内、一端抵住所述安装凸起、另一端抵住所述安装槽内壁的第一弹性件;将所述盒盖向所述接线盒按压,所述推子在所述锁定块的作用下向外移动,所述第一弹性件受到挤压储能,按压到位后,所述第一弹性件释放能量使所述推子回复到原始位置,所述锁定块卡入所述锁定槽,所述地面插座自锁完成;向外拉动推子,所述第一弹性件受挤压储能,所述锁定槽远离所述锁定块,所述地面插座解锁,所述盒盖打开,释放所述推子,所述推子在所述第一弹性件的作用下回复到初始位子(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3]和[0019]段)。可见,本实用新型的发明构思在于发明一种安全的地面防水插座,且其具有接线盒自锁的锁定功能。
证据4公开的是地板插座,其盒盖的另一边与面板外缘的连接处也设置有用于引出插头的导线的出线口,因此也能起到防水插座的作用,但是证据4盒盖与面板的连接采用钩部卡扣的连接方式,没有关注插座自锁的锁定功能,且不能完成锁定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自锁定功能的防水插座。
对于区别特征①,证据2图10公开了一种防水插座,盖体54的开口部被门盖55闭合,门盖55的端部突设轴,该轴插入到盖体54的轴空中,使门盖55可相对该轴自由转动(参见证据2译文第1页)。证据2公开的门盖相当于本专利的面板,盖体54相当于本专利的接线盒与面板连接部,因此证据2给出了面板的一端通过枢接轴与接线盒枢接的教导。
对于区别特征②和③,证据4公开的卡止片37尽管也是起固定作用的锁止结构,但其与推子的固定方式不同,推子在盒盖上平行移动,而卡止片不能够平移。证据7公开了一种弹起式地面插座的开启结构,如图1所示,地面插座包括面板4,面板4底部的框架12,所述面板外沿装有面板密封件5,面板4开有盖板槽42和拉板槽41,盖板槽42内周设有盖板密封件2,拉板槽41处装配拉板3,框架12顶部装配有覆盖框架12顶部的盖板1,拉板3与框架12之间设有可压在框架12上并可移出的弹性按压滑动结构。所述弹性按压滑动结构包括压在框架12上部外沿的锁舌7,所述锁舌7和框架12相接处设有相配合的锁舌压片71和框架缺槽121,地脚插闭合状态时,锁舌压片71压在框架缺槽121上,避免框架12在扭簧的扭力下向上运动……所述锁舌7远离锁舌压片71的另一侧设有尖部73,锁舌弹簧8的一端套在尖部73,另一端插在面板4底部的侧壁的凹槽中……本实用新型使用时,首先将拉板3向下按压,使拉板凸台31向下插入凸台插槽74中,使拉板3和锁舌7结合为一体。然后再将拉板3向后拉,带动锁舌7后移,从而使锁舌压片71与框架12的框架缺槽121分离,也就是使锁舌压片71解除对框架12的压合状态,使框体12及装配在框体12中的功能件可以自由运动,由于框架12还会装配扭簧或阻尼器,因此框架12及框架12内的功能件会向上弹出到地面以上,供操作者使用。框架12向上弹出后,锁舌压片71可插在框架12底部的凹部122处,避免框架12在外界压力下向下运动(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26]-[0033]段,图1-4)。请求人认为证据7中拉板3与锁舌7结合于一体相当于本专利的推子3,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证据4中以替换卡止片37的锁止结构,且证据7公开的锁止结构也具有自锁功能。对此,合议组进一步查明,证据7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安全性更高的弹起式地面插座的开启结构,其开启方式为先向下按压,再向后拉,两步开启的方式使地脚插使用安全性得到极大的提高(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05]段)。合议组认为,证据7的锁定结构与锁定方式以及发明目的及效果与本专利完全不同:本专利通过向外拉动推子,使其向外平行移动使弹性件储能最终完成插座的开启和自锁,使用者仅仅采用向外拉动推子一个动作就可以完成开启和锁定功能,即一步开启和锁定;而证据7首先要将拉板3向下按压,使拉板3和锁舌7结合为一体,然后再将拉板3向后拉,带动锁舌7后移才能完成开启和锁死功能,即其必然要经过先向下按压再向后拉两个动作才能完成插座的开启和锁定,且证据7的目的是需要两步开启和锁定。在证据7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两步开启锁定的结构改变成一步开启锁定的结构。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包含推子的锁定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2、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同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另,证据3公开了一种防水插座,插座盒和翻盖的一端通过轴孔、转轴作活动链接,插座和翻盖的另一端通过卡扣锁紧(参见证据3第[0004]段和图1)。证据3使用卡扣锁紧与本专利的推子结构完全不同,其也没有公开包含推子的锁定结构及其锁定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3、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证据5公开了一种防水防尘插座,其密封盖扣合在插座本体上(参见证据5说明书[0004]和[0014]段、图1)。证据6公开了一种防溅盒,其公开为使盖体120固定在底座110上,防溅盒还包括与底座110扣合连接的扣子150(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30]段和图1)。可见证据5和6均使用卡扣结构开启和锁定插座,其也没有涉及推子以及包括推子的锁定结构。证据5和/或6也没有给出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教导。
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维持第201720684044.X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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