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接线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66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4W108741
优先权日:2013-02-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08499.9
申请日:2014-0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乐清市斌成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H01R4/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的记载出发,能够明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则权利要求的表述是清楚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80008499.9,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13日,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线夹,它包括绝缘材料外壳和至少一个在绝缘材料外壳内的弹簧力夹子,以及至少一个操纵件,操纵件可回转地安装在绝缘材料外壳内以及设计用于分别打开至少一个配属的弹簧力夹子,其特征为:操纵件有两个彼此间隔的侧壁段,它们至少部分以回转支承区插入绝缘材料外壳内,并且所述侧壁段在与回转支承区相对置处与横挡互相连接成为一个杠杆臂,其中,操纵件彼此间隔的侧壁段的回转支承区构成旋转轴线,操纵件可围绕此旋转轴线回转地支承在绝缘材料外壳内,以及其中,配属的弹簧力夹子至少部分安装在操纵件回转支承区之间的空间内;以及,回转支承区有操纵段,它们分别设计用于当操纵件从闭合位置回转到打开位置时给弹簧力夹子配属的夹紧弹簧加载,为达到闭合位置,操纵件将其横挡朝绝缘材料外壳方向回转,并闭合通过弹簧力夹子形成的用于夹紧电导线的夹紧位置,而为达到打开位置,操纵件将其横挡从绝缘材料外壳出发回转,并打开通过弹簧力夹子形成的用于夹紧电导线的夹紧位置;以及,操纵段在侧壁段的回转支承区内具有比侧壁段之间的间距更小的间距,其中,操纵段平行于侧壁段延伸并与侧壁段整体成形为,分别在操纵段与配属的直接相邻的侧壁段之间存在一个导槽,以及,绝缘材料外壳的导向板分别插入配属的导槽内,用于在绕回转支承区内的旋转轴线回转运动时导引操纵件。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操纵件与绝缘材料外壳和配属的弹簧力夹子彼此配合调谐,使得为了操纵件从闭合位置回转到打开位置作用在横挡上的杠杆回转力,以及在操纵件从闭合位置回转到打开位置从操纵段作用在夹紧弹簧上的弹簧操纵力,相对于旋转轴线作用在同一侧。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两个平列设置在绝缘材料外壳内的操纵件相邻的侧壁段互相直接毗邻。
4.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绝缘材料外壳有夹子外壳部分和单独的盖,其中,在置入夹子外壳部分内的至少一个弹簧力夹子和配属的操纵件的装配状态下,夹子外壳部分和盖互相连接;以及,回转支承区安装在夹子外壳部分与盖之间形成的空间内。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夹子外壳部分和/或盖有部分圆形的支承槽,用于操纵件可回转地支承在绝缘材料外壳内,其中,回转支承区与部分圆形的支承槽相应地匹配的部分圆形的外周缘插入配属的支承槽内。
6.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操纵段(16)有部分圆形的外周缘,它有一个切口,用于形成朝操纵段中心方向凹入的台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弹簧力夹子各有一个接触轨和一个具有操纵板的夹紧弹簧,在操纵件为了打开在夹紧弹簧的夹棱与接触轨之间形成的、用于夹紧电导线的夹紧位置回转时,夹紧弹簧的所述操纵板搁置在此台阶上。
7.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操纵件的侧壁段通过横挡互相连接,在操纵件向上翻转并与此同时将夹紧位置打开的状态下,横挡从侧壁段自由端一直延伸到绝缘材料外壳。
8.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横挡超过侧壁段与回转支承区对置的自由端伸出。
9.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在绝缘材料外壳内并列安装两个或多个弹簧力夹子;以及,弹簧力夹子有公共的接触轨。
10.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回转支承区支承在配属的弹簧力夹子的接触轨一个区段上。
11.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接线夹,其特征为,操纵段的外轮廓,处于通过配属的弹簧力夹子的接触轨展开的平面,与通过配属的弹簧力夹子的支承边展开的平面之间的空间内。”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O243748O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2012年05月02日;
证据2:CN1713453A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5年12月28日;
证据3:JP 特开平10-144367日本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1998年05月29日;
证据4:EP1622224B1,公开日2009年06月10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8-9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故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中记载“并且所述侧壁段在与回转支承区相对置处与横挡互相连接成为一个杠杆臂”,其中“相对置处”的位置关系描述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11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证据1-4及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余理由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针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接线夹,该接线夹的夹线功能是通过将从外部施加在操纵件上的杠杆回转力转移为作用在夹紧弹簧上的操纵力而得以实现的。其中形成杠杆臂的操纵件具有两个彼此间隔的侧壁段,它们至少部分将回转支承区插入绝缘材料外壳内,以及距回转支承区一定距离处与横挡互相连接成为一个杠杆臂。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侧壁段在与回转支承区相对置处与横挡互相连接成为一个杠杆臂”即指距回转支承区一定距离处与横挡互相连接成为一个杠杆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的记载出发,能够明了当前权利要求1记载内容的含义,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引用关系,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1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80008499.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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