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人机工程成像功能的移动终端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04
决定日:2019-07-08
委内编号:4W108312
优先权日:2003-12-31,2004-03-01
申请(专利)号:200480042119.X
申请日:2004-07-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9-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4M1/725,G06F1/16,H04N7/14,H04N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80042119.X,最早优先权日为2003年12月31日,申请日为2004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在可操作上执行成像功能和终端功能两种功能的移动设备中,一种处理由所述成像功能产生的图像以便指定到终端功能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请求将所述图像指定到所述终端功能的第一用户指示,所述图像具有使其至少部分不适合用于所述终端功能的至少一个显示属性;
使用指示在显示屏上所述图像特定区域的位置的第二用户输入,来改变所述图像的所述至少一个显示属性,以使所述图像更适合用于所述终端功能;以及
将所述图像指定到所述终端功能,
其中,在垂直定向上显示的相同图像被调整大小以使得所述相同图像在水平位置上显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改变所述至少一个显示属性包括调整大小、裁切以及旋转所述图像中的至少一项。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完成调整大小、裁切以及旋转中的所述至少一项,以使横向图像能在纵向定向观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功能包括由电话簿功能、呼叫者ID功能、屏幕填充器功能以及发送功能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功能包括由电话簿功能、呼叫者ID功能、发送功能以及屏幕填充器功能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功能包括由电话簿功能、呼叫者ID功能、屏幕填充器功能以及发送功能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
7. 在可操作上执行成像功能和终端功能两种功能的移动设备中, 一种处理由所述成像功能产生的图像以便指定到终端功能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请求将所述图像指定到所述终端功能的第一用户指示的部件,所述图像具有使其至少部分不适合用于所述终端功能的至少一个显示属性;
用于使用指示在显示屏上所述图像特定区域的位置的第二用户输入来改变所述图像的所述至少一个显示属性以使所述图像更适合用于所述终端功能的部件;以及
用于将所述图像指定到所述终端功能的部件,
其中,在垂直定向上显示的相同图像被调整大小以使得所述相同图像在水平位置上显示。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改变所述至少一个显示属性包括调整大小、裁切以及旋转所述图像中的至少一项。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完成调整大小、裁切以及旋转中的所述至少一项,以使横向图像能在纵向定向观看。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终端功能包括由电话簿功能、呼叫者ID功能、屏幕填充器功能以及发送功能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终端功能包括由电话簿功能、呼叫者ID功能、发送功能以及屏幕填充器功能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终端功能包括由电话簿功能、呼叫者ID功能、屏幕填充器功能以及发送功能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项。”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US2003/0197784A1及中文译文;
附件3:JP特开2003-289430A及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1):US2003/0197784A1及中文译文;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2):JP特开2003-289430A及中文译文;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3):US6597384B1及中文译文;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4):US2003/0222848A1及中文译文;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5):KR2003-0049670A及中文译文;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6):WO2003/056787A1及中文译文;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7):JP2003-330698A及中文译文;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8):CN1411253A。
请求人认为:(1)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及对比文件8的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以对比文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的结合,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及对比文件8的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8之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至对比文件8之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6、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7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再次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5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意见陈述,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并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7第[0170]段的中文译文。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以及对比文件7第[0170]段的中文译文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并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对比文件6的中国同族申请的公开文本作为对比文件6的中文译文。
口头审理当天,双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的中文译文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的中文译文提出的异议超出了答复期限,合议组不予接受。对于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的异议部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委托翻译机构翻译,口头审理改期举行。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6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6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为准,其他对比文件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陈述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和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在可操作上执行成像功能和终端功能两种功能的移动设备中,一种处理由所述成像功能产生的图像以便指定到终端功能的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便携电话,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6):
“本发明涉及编辑照片并传送照片邮件的方法及体现其的便携电话,更详细而言,涉及一种在便携电话中体现各种功能而使得能够根据使用者取向来编辑将用于照片邮件的照片或图片的方法和体现这种方法的便携电话。”
“可是,以往的照片邮件由无法编辑并向收件人传送的结构构成。在图5b中图示了对此进行显示的附图。即,使用者必须选择通过照相机拍摄的照片或已存储的图片并发送。因此,使用者只能使用平淡的图片, 因而无法有效地向对方传递自身的意图。”
“本发明正是为了解决所述提及的问题而研发的,目的是提供特定功能,使得使用者能够编辑将以照片邮件传送的图片或照片。”
“本发明提供一种进行编辑而使得能够将用作照片邮件的照片或图片修饰成使用者希望的格式并传送给对方的方法及使得能够体现这种方法的便携电话。在便携电话中,包括:存储器,其存储具有算法结构的程序,所述算法支持使得将照片或图片构成为照片邮件并能够编辑;控制部,其处理使用者的命令,使得照片邮件的照片或图片可以编辑、传送;键区,其用于传递使用者的命令,使得能够编辑照片或图片并构成为照片邮件。因此,使得便携电话使用者可以编辑照片或图片,传送照片邮件(便携电话可以发送照片,公开了移动设备的“终端功能”)。”
“为了体现本发明,在便携电话的构成框图中,由控制部(200)、键区(210)、显示部(220)、存储部(230)、音频变换部(240)、无线电路部(250)、照相机模块部(260)等构成。”
“键区(210)作为用于向控制部传送使用者的命令的输入装置,由使功能运行的功能按钮和只用于输入文字或数字的普通按钮构成,准确而言,执行将使用者的指示传送给控制部(200)的介质作用。这种功能键按钮和普通按钮中,不仅存在用于运行功能的键按钮,而且存在使得能够强制解除设置或再次设置的键按钮,特别是具备使得使用体现本发明所需的修饰的各种功能的命令键。”
“照相机模块部(260)可以支持能图像通信的照相机,担负从数字照相机读取物像,将其处理成图像并传送给控制部的作用(公开了移动设备的“成像功能”)。”
“便携电话(300)具备所述图2中说明的无线电路部,将包括通过修饰功能而编辑的图像的照片邮件传送给基站,从基站接收对方发送的照片邮件的无线数据并处理,提供给使用者。”
“为了利用便携电话,编辑图片或照片,将其用作照片邮件,既可以在菜单中构成‘修饰’功能,可以由使用者在菜单选择,也可以不同于此,在便携电话的键区中具备另外的专用键按钮。在图5a中显示出了菜单中选择‘修饰’功能的图。在该画面中,除修饰功能(500)之外,还构成有各种选择菜单。”
“如果使用者在便携电话中选择修饰功能菜单(步骤S400),则显示使用者可选择的图片目录的照片选择画面显示于画面中。在图5b中图示了关于此的画面示例。在该画面中,使用者选择希望修饰的图片的名称(步骤S410)。在本示例中,显示出选择了盛装使用者图像‘我的照片’(510)的示例。”
“选择将用修饰进行编辑的照片后,便携电话显示出使得能够选择修饰功能的修饰种类。在图5c中图示了这种显示画面示例。在该修饰的种类中,构成有各种编辑菜单。如果只考查关于此的代表性功能,包括使得能够将照片画面旋转180度的画面翻转、设置角度而使照片旋转的角度转换、在照片的边缘修饰成既定形态的添加边框、在照片上重叠其他图片的重叠、用于在照片上放入使用者希望的消息的在照片上重叠消息、使得能够缩小或放大照片尺寸的原本缩小及放大、使得将照片复制成一个以上图片的多张图片复制、使得只对照片的既定部位进行放大或缩小的特定部位的放大及缩小等。”
“在所述提及的修饰功能中选择希望的功能并运行编辑(步骤S420)。”
“通过这种过程完成照片编辑后,编辑画面移动到照片邮件编写画面(公开了“将所述图像指定到所述终端功能”)。在图6中图示了关于此的画面示例。在该画面中,使用者还可以假定编写消息,只输入收件人的邮件或电话号码,完成照片邮件编写,如果运行传送命令,则照片邮件传送给对方(步骤S430)。”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中用户可以通过键区按钮选择“修饰”功能菜单并选择相应的照片,该照片具有不适合作为照片邮件的显示属性,因此需要进行旋转、缩放等编辑操作,然后将编辑后的照片指定到传送照片邮件这一终端功能,即公开了“接收请求将图像指定到终端功能的第一用户指示,图像具有不适合用于终端功能的显示属性”,对比文件5公开了用户可以选择代表各种修饰种类的编辑菜单,其中包括只对照片的特定部位进行放大或缩小的操作,该操作既然涉及照片特定部位的缩放,必然意味着需要在屏幕上照片特定区域的位置对该照片特定部位进行缩放编辑,即公开了“使用指示在显示屏上所述图像特定区域的位置的第二用户输入,来改变所述图像的所述至少一个显示属性,以使图像更适合于所示终端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的区别在于:在垂直定向上显示的相同图像被调整大小以使得所述相同图像在水平位置上显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横向图像在纵向定向上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重新配置的定向的视图屏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1栏倒数第2段至第2栏第2段,附图1A、1B):
“计算机屏幕传统上具有矩形的高宽比。美国的屏幕例如通常定向成屏幕的较宽部分水平地定向(‘横向模式’基于文字处理的计算机通常将屏幕定向成较宽部分竖直(‘纵向模式’),以匹配传统打印机的定向。”
“图1A和图1B示出一个实施方案。壳体99形成用于屏幕101优选地具有矩形高宽比的屏幕的护罩。屏幕外围还包括许多触摸传感器100、102、104和106。所述传感器可以是任何种类的传感器,例如包括机械传感器或导电涂料。所述传感器中的每一者检测由人的手进行的触摸。其中用户触摸屏幕的位置用来确定屏幕定向。屏幕上的图像基于所述确定的定向而自动地旋转,以便对用户呈现正面朝上。
图1A示出用户在传感器104的区域中握持显示器。这指示屏幕被握持在图1A所示的定向上、处于所谓的横向模式。屏幕上的图像(例如,文本)经过重新定向以在适当的方向上显示,如图所示。
图1B示出用户在传感器106的区域中握持装置。这指示握持传感器的区域意图为屏幕的底部部分。 因此,这个握持区域检测到屏幕在纵向模式下定向,如图所示。屏幕上的图像随后重新定向并且在新定向上显示。
图1A和图1B所示的装置可以是用于互联网接入的手持装置,诸如,掌上型计算机或移动电话,或者具有显示器的远程控制的视听系统。”
此外,图1A和图1B还公开了用户通过人手对相应触摸传感器进行触摸,使得在图1A中横向状态下显示的相同图像能够自动旋转变成图1B中所示的纵向显示状态,并且由于屏幕具有矩形的高宽比,高宽并不一致,从图1A变成图1B显示状态时图像需要被调整大小。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移动电话屏幕上的图像可以从横向状态自动旋转并被调整大小以使得在纵向状态下显示,其作用同样是使横向图像能调整成在显示屏上以纵向状态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在垂直定向上显示的相同图像被调整大小以使得所述相同图像在水平位置上显示”,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与对比文件5结合以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主张,(1)对比文件5使用照片邮件时,选择具体的照片后,对其进行修饰,来表达发件人的意图,是对照片的二次创造,没有显示属性的约束,本专利的改进在于,指导用户对属性信息进行调整,满足终端功能的要求,终端功能固有的需求才是本专利主要解决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3是本专利背景技术,与本专利创新点无关,区别特征“在垂直定向上显示的相同图像被调整大小以使得所述相同图像在水平位置上显示”是对图像的旋转和调整大小的处理,对比文件3中是用户的显示界面的显示定向的调整,图像调整和用户界面调整的实现方式、调取程序不一样,用户界面调整是对界面元素比如显示的图标、按键、图框等进行渲染的显示操作,图像调整是通过图像处理器对图像进行缩放剪切等处理。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中不适合终端功能的属性有两种含义,一是终端功能的要求,二是用户需求,本专利第0039段判断图像是否适合终端功能,是判断接收人是否满意发送过来的邮件照片,对比文件5是将图片处理后更符合接收人的要求。(2)旋转界面和旋转图像没有本质上差异,本专利旋转的是用户界面,而非图像,对比文件3通过感应区域来旋转,与本专利提供的技术方案是一致的。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5中,通过对图像进行修饰,包括旋转、缩放、只对照片的特定部位进行放大或缩小等操作,使处理后的图片更符合用户需求,已经公开了对属性信息进行调整,满足终端功能的要求。(2)权利要求1中“在垂直定向上显示的相同图像被调整大小以使得所述相同图像在水平位置上显示”是对图像的旋转和调整大小的处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屏幕上的图像基于所述确定的定向而自动地旋转,以便对用户呈现正面朝上”也是对图像的旋转,并且应用于移动电话,屏幕具有矩形的高宽比,高宽并不一致,图像从横向模式变成纵向模式时需要被调整大小,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移动电话屏幕上的图像可以从横向状态自动旋转并被调整大小以使得在纵向状态下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在垂直定向上显示的相同图像被调整大小以使得所述相同图像在水平位置上显示”。
3.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中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通过对图像进行修饰,包括旋转、缩放、只对照片的特定部位进行放大或缩小等操作,可见,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调整大小、旋转,而裁切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改变显示属性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参见前述对比文件5公开的“使得便携电话使用者可以编辑照片或图片,传送照片邮件”可知,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发送功能,而“电话簿功能”、“呼叫者ID功能”、“屏幕填充器功能”是本领域常用的终端功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在可操作上执行成像功能和终端功能两种功能的移动设备中,一种处理由所述成像功能产生的图像以便指定到终端功能的装置,其用功能模块实现权利要求1的方法,而使用功能模块实现方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5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5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2-6相同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其他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80042119.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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