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装置及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03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4W108425
优先权日:2002-05-21
申请(专利)号:03123914.5
申请日:2003-05-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皇冠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9C65/18,B65B11/50,B65B51/10,B65B5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其他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得到技术启示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装置,其特征是包括
加热加压的为压膜形成的偶数个辊子;
以塑封膜的进行方向为基准,辊子的前方形成确认引入膜与否的引入侧的膜传感器;
辊子的后方形成确认引出膜与否的引出侧的膜传感器;
根据引入侧的膜传感器和引出侧的膜传感器的感应信号,使辊子正旋转或逆旋转的双向旋转马达;
输入感应信号,给双向旋转马达传送控制信号的微处理器;及
从双向旋转马达传递给辊子动力的动力传送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装置,其特征是
引入侧膜传感器及/或引出侧膜传感器,形成一对发光部和受光部,感知塑封机膜反射的光,确认塑封膜有无的红外线感应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装置,其特征是
设定各个的塑封膜合适的温度,在塑封机的外部形成温度调节口;
根据指定的温度调节口,形成使辊子加热的加热部;
辊子外部形成为确认辊子温度达到与否的温度感应器。
4、一种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其特征是包括
塑封膜引入塑封机,由引入侧膜传感器感知膜开始计时阶段;
正常的压膜必要等待时间(Tl)经过后,引出侧膜传感器感知膜的阶段;
等待时间(T1)经过后,如果不能感知膜,判断不能达到正常压膜,辊子规定的逆旋转时间(T2)期间逆旋转,除去膜的阶段。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其特征是
等待时间(Tl)范围14-16秒。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其特征是
逆旋转时间(T2)范围18-20秒。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其特征是
马达逆旋转时间(T2)期间,辊子逆旋转以后,辊子自动正旋转。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其特征是
引出侧膜传感器及引入侧膜传感器分别设置在加热辊子的前后,引入侧膜传感器感知后,引出侧膜传感器感知前,等待时间8-10秒。
9、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其特征是
引出侧膜传感器及引入侧膜传感器在辊子前后形成,在引出侧膜传感器不能感知膜的情况下,加热辊子逆旋转时间范围9-10秒。
10、一种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其特征是包括
塑封膜引入塑封机,由引出侧传感器感知引入膜开始计时阶段;
正常压膜必要的等待时间(Tl)经过后引出侧膜传感器感知塑封膜的阶段;
等待时间(Tl)经过后能感知膜,则判断能正常压膜,继续正旋转,不能感知膜,判断不能正常压膜,则辊子逆旋转,施加外力强制排除膜的阶段;
由引出侧膜传感器不能感知膜,判断膜完全排除,则辊子正旋转。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其特征是
等待时间(T1)范围是14-16秒。”
请求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一个月内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10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5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2085350U;
证据2:US5228680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US5580046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US4865675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实用光电传感器”,盛炜放,《电气自动化》1996年第5期,第52-53、59页,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裴金华、汪丹琪,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郑鑫圆,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2-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其意见陈述书相同,即:权利要求10-1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证据1、2、4的结合,证据1、3、2的结合,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2或3或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是公知常识,证据5可以作为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4的结合,证据1、2、3的结合,证据4、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请求人明确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其它无效理由。
在此基础上,双方对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其他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得到技术启示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证据2-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2-4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1、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装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见第1页-第2页第6段),其是要在塑封机内有膜卡住、塑封机不能正常操作时,实现对卡膜的自动清除。
证据1公开了一种塑封机(参见其说明书第5-6页、图1-3),其机械传动部分由电机9、减速器10、一组传动及变速齿轮11、14、17及两组压辊12、18组成,前后压辊12、18通过轴承装配于支架上,通过齿轮与减速箱10和电机9相联,还包括上下两半的加热体15,当电机9转动时,通过减速箱10和齿轮使压辊12、18转动,此时若向进料口8放进待封物,则压辊使待封物送进加热体15间并封合之;其控制部分由选温装置22、测温装置23、比较装置25、控制装置26和27组成,由选温旋钮3、数显屏2及选温装置22完成工作温度信号的预置输入;考虑到可能会出现喂入料位置不正,或其它情况,需将已送入料退出,设置了电机正反转控制,经控制,电机可以自动反转,将喂入物退出。
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偶数个加热加压辊、双向旋转马达、马达的动力传送部等结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判断是否卡膜并控制马达反转的装置,即:以塑封膜的进行方向为基准,辊子的前方形成确认引入膜与否的引入侧的膜传感器;辊子的后方形成确认引出膜与否的引出侧的膜传感器;输入感应信号,给双向旋转马达传送控制信号的微处理器,双向旋转马达根据引入侧的膜传感器和引出侧的膜传感器的感应信号使辊子正旋转或逆旋转。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区别。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且其在证据2中的功能、作用和效果与其在本专利中一致,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是打印机,检测的是纸张而不是塑封膜,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能够将纸张从纸张输送路径中去除的纸张输送装置(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5页,图1、2、5),其打印机1具有手动纸张插入槽4、手动输送辊6及与其以预定压力滚动接触的可旋转压紧辊7,在手动输送辊6的上游侧设置第一纸张检测器27,用于检测通过插入槽4插入的纸张,在打印部分15的紧邻上游侧设置上游输送辊11a及以预定压力与其接触的上游压紧辊13a,上游输送辊11a和打印部分15之间设置第二纸张检测器29,以便检测由上游输送辊11a输送的纸张;第一检测器27和第二检测器29由传统的光电传感器构成;手动输送辊6由手动供纸电动机45通过其齿轮系驱动,上下游送纸辊11a、11b由送纸电动机47驱动,手动供纸电动机45、送纸电动机47、第一和第二纸张检测器27和29均连接到CPU31;工作时,第一纸张检测器27检测到纸张前端后,手动输送辊6、上游输送辊11a等辊子沿送纸方向旋转,将纸张送向打印部分15,其后,判断第二纸张检测器29是否检测到纸张前端,如果第二纸张检测器29能够检测到纸张前端,纸张被上游输送辊11a等辊子输送到打印头进行打印,如果第二纸张检测器29不能检测到纸张前端,且此时第一纸张检测器27也不能检测到纸张,则判断为纸张输送路径内发生纸张卡住,手动输送辊6在与进纸方向相反的方向上旋转,纸张返回到手动输送辊6的上游侧,可以在不拆卸纸盒的情况下容易地移除纸张。
可见,证据2公开了在打印机的纸张进行方向上,在辊子前后分别设置两个传感器,用于检测纸张有无以判断是否卡纸,且由微处理器根据检测信号控制马达正向或反向旋转,以控制辊子的正转或反转,从而实现自动清除卡纸的技术内容,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功能、作用和效果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虽然证据2涉及的是打印机而非塑封机,检测的是纸张而非塑封膜,但是,二者均是要解决被输送物在设备中卡住的技术问题,均是要实现被卡住的输送物的自动清除,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且,证据1、2与本专利均涉及属于薄的或细丝状材料的输送或搬运的技术领域,技术领域相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卡膜自动清除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技术领域相近的打印机卡纸方面寻找和借鉴解决问题的方法,故而,能够想到将证据2公开的上述设备和部件以适当的方式和位置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膜传感器的类型和结构。证据2已经公开了第一和第二传感器由传统的光电传感器构成,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类型和结构的光电传感器。而本领域公知,光电传感器由发光元件、受光元件及其相应的电路和机体三部分组成,当通过物体时,受光元件接受到的光产生变化,从而检出物体的存在或判断被检测对象的位置和相位,发光元件有可见光二极管和红外发光二极管等(可参见证据5第52页左栏),因此,采用具有发光部和受光部的红外线感应器作为光电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与加热相关的部件。证据1已经公开了选温旋钮3、加热体15和测温装置23,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4-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证据1和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证据2已经公开了控制辊子旋转的方法步骤,虽然证据2中没有明确记载正常的必要等待时间T1和辊子规定的逆转时间T2,但是,从引入侧传感器感知到物体到引出侧传感器感知到物体,必然要经过一个物体前进的时间,即正常的必要等待时间,在判断出物体被卡住而辊子发生逆转后,也必然要经过一个逆转时间以将卡住的物体除去。
此外,证据4也公开了一种热压装置及其热压工艺(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图1),其包括热压辊R1、输送辊R2和R3、电动机M、用于检测处理对象的通过及其在装置中的位置的光学传感器P1和P2、由微型计算机控制的双向旋转马达等,P1设置在R2前端,P2设置在R1后端。可见,证据4也给出了在处理对象的进行方向上,在辊子前后分别设置两个传感器,用于检测处理对象的通过及其在装置中的位置,且由微处理器根据检测信号控制马达正向或反向旋转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卡膜自动清除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证据4公开的上述设备和部件以适当的方式和位置应用到证据1中。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9进一步限定了T1和T2的取值范围、膜传感器的设置位置以及辊子逆转以后正转。等待时间T1和逆转时间T2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膜的行进速度、辊子之间的距离等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和调整的;膜传感器的具体设置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调整和确定的;辊子在逆转排除卡膜以后自动正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9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0-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塑封机的辊子旋转控制方法,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工作原理以及第9页第12-25行的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实施例,该实施例与第一实施例(即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膜排除的过程有所差异,其他部分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中,“由引出侧传感器感知引入膜开始计时阶段”和“由引出侧膜传感器不能感知膜”中的“引出侧”为明显笔误,应为“引入侧”。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4的不同之处在于,施加外力强制排除,以及,由引入侧膜传感器不能感知膜,判断膜完全排除,则辊子正旋转。
证据1、2、4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证据2已经公开了控制辊子旋转的方法步骤,虽然证据2中没有明确记载正常的必要等待时间T1,但是,从引入侧传感器感知到物体到引出侧传感器感知到物体,必然要经过一个物体前进的时间,即正常的必要等待时间。而在判断出卡膜后,辊子逆转,用外力强制除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强制除膜的情况下通过引入侧膜传感器感知不到膜来判断膜的完全排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T1的取值范围。等待时间T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膜的行进速度、辊子之间的距离等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和调整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3123914.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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