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用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15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5W1169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098042.4
申请日:2013-03-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摩缇马帝汽车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0-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爱德夏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陈玉阳
参审员:吴大鹏
国际分类号:E05D3/02E05D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098042.4,申请日为2013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用铰链,包括相互铰接的车门件及车身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车门件及车身件均为分体式结构,
所述的车门件由两个车门件分页组成;
所述的车身件由两个车身件分页组成;
所述的车门件分页经销轴和衬套连接在车身件分页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用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车身件分页的截面为L形结构,在车身件分页与车门件铆接处采用非圆形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用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圆形孔为正六边形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车用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车身件分页的弯曲处设置有提高承载刚性的加强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用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车门件分页的截面为L形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车用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车门件分页的弯曲处设置有提高承载刚性的加强肋。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用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销轴外套设有衬套。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用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衬套设置在两车身件分页之间。”
摩缇马帝汽车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2008年4月24日,公开号US2008/0092332A1的美国专利文献;
附件2:公开日2009年1月28日,公开号CN10135633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号CN20137265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2008年2月20日,授权公告号CN20102480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公开日2011年2月17日,公开号US2011/0035906A1的美国专利文献。
请求人认为:以附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5、7、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或5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5、7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1或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4或附件5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及附件4或附件 5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4或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2与附件1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附件1和附件5的部分中文译文以及附件6,附件6如下:
附件6:公告日1992年3月3日,公开号US5092017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请求人针对其无效理由和证据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附件1、2、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2、5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故附件5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用铰链。附件2涉及一种多件式结构的汽车门铰链,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3-9):汽车铰链组件(30)基本上由门部件(40)和主体部件(60)构成。门部件配置有安装表面(41)和两条枢转臂(42)。主体部件(60)配置有安装表面(61)和枢转臂(62)。主体部件(60)的枢转轴孔(63)与枢转衬套(80)配合。枢转销(90)配置有中部柱状枢转表面(91)和两个滚花的相对柱状端(92)。中部柱状枢转表面(91)适配于在枢转衬套内柱状承载表面(81)内自由旋转,而两个滚花的相对柱状端(92)适配于插入门部件(40)枢转轴孔(43)并借助铆钉接合、压凹接合或类似材料锻墩装置结构性连接于此。门部件(40)和主体部件(60)保持在结构组件中,并且相对于彼此自由旋转。门部件(40)由两个压制成形的门角撑架(46)、(47)构成。主体部件(60)由两个压制成形的主体角撑架(66)、(67)构成。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车身件分页的截面为L形结构,在车身件分页与车门件铆接处采用非圆形孔”、“所述的非圆形孔为正六边形孔”。如上所述,附件2公开了两个滚花的相对柱状端(92)适配于插入门部件(40)枢转轴孔(43)并借助铆钉接合、压凹接合或类似材料锻墩装置结构性连接于此,并且附图8、9中明确示出主体部件分页的截面为L形。由此,附件2公开了车身件分页与车门件采用铆接的连接方式以及车身件分页的截面为L形。此外,附件1涉及一种机动车门铰链,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第【0036】-【0043】段,附图7):柱座5和门座4均由两个对称的金属角板6、7构成,二者通过铰链销2连接在一起。因此,铰链销2通过两个支架衬套17枢转地安装在金属角板6的两个相对的连接孔内。金属角板7上设置有与铰链销2的连接端19相对应的六边形连接孔20。在柱座5的金属角板6中设置的支架轴套17以可旋转的方式将铰链销2组装在柱座5上。可见,附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车门件分页经销轴和衬套连接在车身件分页上,并且车身件分页与车门件分页铆接处采用六边形孔,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上述附加特征所起作用相同,均为车身件分页与车门件分页的铆接方式以保证车门件分页相对于车身件分页旋转。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附件1公开的上述结构用于附件2中,且容易想到车身件分页与车门件铆接处采用正六边形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结合附件1得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5、7
从属权利要求5、7均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车门件分页的截面为L形结构”、“所述的销轴外套设有衬套”。如上所述,附件2公开了枢转销(90)配置有中部柱状枢转表面(91)和两个滚花的相对柱状端(92),中部柱状枢转表面(91)适配于在枢转衬套内柱状承载表面(81)内自由旋转。且附件2的附图8、9中明确示出门部件40的截面为L形。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权利要求4、6
从属权利要求4、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车身件分页的弯曲处设置有提高承载刚性的加强肋”、“所述的车门件分页的弯曲处设置有提高承载刚性的加强肋”。附件5涉及一种车门铰链装置,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附件5中文译文第【0019】-【0020】段,附图1):肋部15位于设置有上述止动部5的纵向侧壁11的升高部位,该升高部位与底表面12连接。利用肋部15可以提高这种通过金属板材弯曲工艺制造出的车身件1的刚性。可见附件5给出了在车身件分页弯曲处设置提高承载刚性的加强肋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在车身件分页的弯曲处也设置提高承载刚性的加强肋。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件2与附件5或结合附件2与附件1及附件5得到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衬套设置在两车身件分页之间”。将车身件分页设置在车身件分页之间或者是将车门件分页设置在车身件分页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2的衬套设置在两车身件分页之间。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均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09804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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