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漏水保护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漏水保护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14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5W1167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736535.X
申请日:2016-07-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5-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8C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736535.X,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5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漏水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各电路进行控制的微处理器,
设置在室内对相应位置的漏水情况进行检测的漏水检测传感器;
所述的各个漏水检测传感器内设置一无线发射模块;
还包括设置在水路的主管道上的电动球阀;
还包括设置在主管道上的无线接收模块,无线发射模块与无线接收模块通过无线方式连接;
在所述的无线接收模块内设置有无线接收解码电路,无线接收解码电路与微处理器连接;
所述的微处理器集成在接收控制器中,所述的接收控制器安装在主管路上;
所述的接收控制器与无线接收模块连接,所述的接收控制器与电动球阀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漏水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微处理器上还连接有按键复位电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漏水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微处理器上还连接有蜂鸣器报警电路和LED指示电路;
所述的蜂鸣器报警电路与一蜂鸣器连接;
所述的LED指示电路与LED指示灯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漏水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所述的无线发射模块设置加密模块,所述的加密模块包括一密钥产生模块、一管理模块和一变换模块;
在所述的无线接收模块设置一解密模块,包括一验证模块、一管理模块和一逆变换模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漏水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微处理器为微功耗单片机,其分别与晶体振荡电路、电源稳压滤波电路、液晶驱动电路、电动球阀驱动芯片连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3759455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5227498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11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1991033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8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申请公布号为CN104464225A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3月25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124197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的无线接收模块内设置有无线接收解码电路,无线接收解码电路与微处理器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解码芯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接收解码电路,电动阀门相当于电动球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中关于无线传输进行编码和解码,达到信号的稳定接收和发射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常规技术手段或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06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明确了如下事项: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本次口头审理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专利权人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微处理器应为微控制器,对此请求人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口审结束后将不再接收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及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认可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上述对比文件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漏水保护系统。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居漏水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8]-[0020]段,图1):家居漏水检测装置包括多个功能结构完全相同的检测点和一个控制主机,检测点被分别安装于厨房、卫生间等容易发生漏水事故的地方,控制主机中微控制器与无线通信模块、设置模块、电磁阀开关模块、语音模块、GSM模块、电源相连,控制主机被安装于自来水入户接口处,并将电磁阀接入自来水入户管道,检测点中的漏水检测模块采集所在位置处的漏水信息,将其以数字量方式送往微控制器,由其完成数据分析,确认漏水事故发生后,将该检测结果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发送至控制主机,控制主机通过无线通信模块接收来自检测点的检测数据,将该数据送往微控制器分析,完成对检测结果的二次确认分析,在确认漏水事故发生后,微控制器发送控制命令,使电磁阀关闭,切断水源。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主机中微控制器与无线通信模块、设置模块、电磁阀开关模块、语音模块、GSM模块、电源相连,由于微控制器需要对各个模块进行控制,其上包含的CPU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对各电路进行控制的微处理器,分别安装于厨房、卫生间等地方的检测点中的漏水检测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室内对相应位置的漏水情况进行检测的漏水检测传感器,检测点中的无线通信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漏水检测传感器内设置一无线发射模块,控制主机中的微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控制器,控制主机安装于自来水入户接口处相当于接收控制器安装在主管路上,控制主机中的无线通信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主管道上的无线接收模块,无线发射模块与无线接收模块通过无线方式连接,微控制器与无线通信模块、电磁阀开关模块相连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控制器与无线接收模块、电动球阀连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的是电动球阀,而对比文件1接入的是电磁阀;权利要求1还包括在所述的无线接收模块内设置有无线接收解码电路,无线接收解码电路与微处理器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无线信号的传输。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动球阀、电磁阀都是常用的水阀,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磁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中的电动球阀;此外,为了保证无线信号的准确传输,而对其所传输的信息进行编码、解码,并通过微处理器对编码、解码电路进行控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防漏水保护系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按键复位电路。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蜂鸣器报警电路和LED指示电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家居防漏水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6]-[0017]段)中央处理器还与输入装置连接,输入装置包括电磁阀复位按键(相当于按键复位电路),在长时间大量蓄水且卫生间或厨房内长时间没有人员活动时,中央处理器可能会误判卫生间或厨房内没有人员却有大量的自来水流动,电磁阀可能会被错误关闭,因此需要设置手动复位的复位按键以便电磁阀的手动复位。同时公开了,中央处理器还与报警装置连接,报警装置包括蜂鸣器、LED灯作为发光装置以及无线发射模块作为远程报警装置,中央处理器判断房屋内出现漏水情况即可通过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所起的作用均相同,均为复位、报警和指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加密模块及其包含的具体模块。而上述加密技术是本领域信号传输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上述模块及其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微控制器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段公开了微控制器为8位低功耗单片机。而单片机与其他部件包括振荡电路、电源稳压电路、液晶驱动电路、阀门驱动芯片进行连接并进行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成立,本专利应被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在此不再评述,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73653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