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抑制骨传导扬声器漏音的方法及骨传导扬声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抑制骨传导扬声器漏音的方法及骨传导扬声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16
决定日:2019-07-09
委内编号:4W1088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05804.0
申请日:2014-01-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吉玛仕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李笑
参审员:姜海
国际分类号:H04R9/06,H04R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在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时,应立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其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充分。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抑制骨传导扬声器漏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具有贴合人体皮肤并传递振动的振动面板(21)、换能装置(22)以及外壳(10)的骨传导扬声器;
换能装置(22)带动振动面板(21)振动;
外壳(10)也随之振动并推动外部空气,形成在空气中传播的漏音声波;
在外壳(10)的至少一部分设置至少一个引声孔(30);
将壳内空气被推动后所形成的壳内声波从引声孔(30)导出至所述外壳(10)的外部,并与漏音声波形成干涉以抑制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声孔(30)设置于所述外壳(10)的侧壁的上部、和/或中部、和/或下部,以及和/或所述外壳(10)的底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如下公式来确定引声孔的位置来抑制漏音,

其中,S开孔是引声孔的开孔面域,S外壳是未与人脸接触的外壳面域,
壳内压强P=Pa Pb Pc Pe, (2)
Pa、Pb、Pc、Pe分别是a面、b面、c面、e面在壳内空间任一点所生成的声压,




其中,是观测点(x,y,z)到b面声源上一点(x′,y′,0)的距离;Sa、Sb、Sc、Se分别为a面、b面、c面、e面的面域;
是观测点(x,y,z)到a面声源上一点(x′a,y′a,za)的距离;
是观测点(x,y,z)到c面声源上一点(x′c,y′c,zc)的距离;
是观测点(x,y,z)到e面声源上一点(x′e,y′e,ze)的距离;
k=ω/u,其中k为波数,u为声速,ρ0为空气密度,ω为振动的角频率,
Pa阻、Pb阻、Pc阻、Pe阻为空气本身声阻,分别为:




其中,r为单位长度上的声阻尼,r′为单位长度上的声质量,za为观测点到a面声源的距离,zb为观测点到b面声源的距离,zc为观测点到c面声源的距离,ze为观测点到e面声源的距离;
Wa(x,y)、Wb(x,y)、Wc(x,y)、We(x,y)、Wd(x,y)分别是a、b、c、e、d面单位面积的声源强度,可由以下公式组(11)导出:

其中,F为换能器转换成的驱动力,Fa、Fb、Fc、Fd、Fe分别为a、b、c、d、e各处的驱动力,Sd为外壳上d面的面域,f为侧壁的小间隙形成的粘滞阻力,f=ηΔs(dv/dy),
L为振动板作用于人脸时,人脸的等价载荷,γ为弹性元件2上耗散能量,k1、k2分别是弹性元件1和弹性元件2的弹性系数,η为流体粘性系数,dv/dy为流体的速度梯度,Δs为物体的截面积,A为幅度,为声场的面积,δ为高阶量,其来源于外壳形状的非完全对称性,壳体外任意一点,由壳体振动产生的声压为:

其中,为观测点(x,y,z)到d面声源上一点(x′d,y′d,zd)的距离;
其中,a面、b面、c面、e面位于壳内,a面为换能装置(22)靠近振动面板(21)的一面,b面为振动面板(21)靠近换能装置(22)的一面,c面为外壳的底壁(12)靠近换能装置(22)的一面,e面为换能装置(22)靠近外壳的底壁(12)的一面,d面为外壳的底壁(12)远离换能装置(22)的一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声孔(30)前设置有阻尼层,以调节声波的相位和振幅。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不同的所述引声孔(30)之间设置为具有相同的相位,以抑制相同波长的漏音声波;
或者,不同的所述引声孔(30)之间设置为具有不同的相位,以抑制不同波长的漏音声波。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同一引声孔(30)的不同部位之间设置为具有相同的相位,以抑制相同波长的漏音声波;
同一引声孔(30)的不同部位之间,设置为具有不同的相位,以抑制不同波长的漏音声波。
7.一种能抑制漏音的骨传导扬声器,包括外壳(10)、振动面板(21)和换能装置(22),其特征在于:
所述换能装置(22)用于产生振动,并容置在所述外壳(10)的内部;
所述振动面板(21)与所述换能装置(22)相连,用于贴合皮肤并传递振动;
所述外壳(10)的至少一部分开设有至少一个引声孔(30),其中,所述引声孔(30)用于将所述外壳(10)内部空气振动所形成的壳内声波引出至所述外壳(10)的外部,与所述外壳(10)振动推动壳外空气所形成的漏音声波发生干涉,以降低所述漏音声波的振幅。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壳(10)具有侧壁(11)和一个底壁(12),所述引声孔(30)开设于所述外壳(10)的侧壁(11)和/或底壁(12)。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引声孔(30)开设在所述外壳(10)侧壁(11)的上部、中部、和/或下部。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壳(10)的侧壁(11)为圆柱形,开设在所述外壳(10)侧壁(11)的引声孔(30)数量为至少两个,呈环状周向均匀或非均匀地分布;或者
所述外壳(10)为其他形状。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沿圆柱形侧壁(11)的轴向方向上设置有不同高度的引声孔(30)。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开设在所述外壳(10)底壁(12)的引声孔(30)数量为至少两个,以底壁的中心为圆心,呈环状均匀分布;
和/或,所述外壳(10)底壁(12)的引声孔(30)为位于底壁(12)的中心的一个孔。
13.根据权利要求7-12任一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引声孔(30)为贯通的孔;或者
在引声孔(30)的开口处罩设有阻尼层。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不同引声孔(30)之间或者同一引声孔(30)的不同部位之间设置为具有不同的相位差;或者,
不同引声孔(30)之间或者同一引声孔(30)的不同部位之间设置为具有相同的相位差。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阻尼层为调音纸、调音棉、无纺布、丝绸、棉布、海绵或橡胶。
16.根据权利要求7-12任一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引声孔(30)的形状为圆形、椭圆形、四边形、或长条形;
多个所述引声孔(30)设置为具有相同的形状或不同的形状。
17.根据权利要求7-12任一所述的骨传导扬声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换能装置(22)包括磁性组件和音圈,或者,
所述换能装置(22)包括压电陶瓷。”
深圳市吉玛仕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测试报告,测试方:深圳市吉玛仕贸易有限公司,测试样品:WiWU蓝牙骨传导耳机(GL100)。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3.请求人当庭明确附件1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明确其无效理由是:(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7;(2)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列举了十个实施例,说明书没有作出一个清楚、完整的说明,没有能够全部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有抑制漏音的情形;本专利说明书中省略了一些必要特性(如开孔尺寸/面积),请求人无法得知仅仅满足共同特征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也难以预见如果不满足这些共同特征,以其他方式是否还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说明书第[0121]-[0123]段的撰写只是一种惯用技巧,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原理自相矛盾,且没有任何实验依据或根据算式推导的依据,实际无法实现发明目的;另外,两个声源发出的声波之间产生干涉,既可能使信号增大,也可能使信号减少,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使声波干涉后信号减小,如果信号增大,则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背道而驰。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在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时,应立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其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充分。
具体到本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现有技术中骨传导扬声器外壳均是封闭的,会造成由于外壳振动而产生漏音的问题,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有效抑制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为此,本专利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在外壳的至少一部分设置至少一个引声孔,将壳内空气被推动后所形成的壳内声波从引声孔导出至外壳的外部,并与漏音声波形成干涉以抑制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从而利用声波干涉原理,通过在外壳开设引声孔,有效抑制了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其次,完整说明并不意味着文字描述要面面俱到,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其常识能够知晓的内容,如果未在说明书中作详细说明,也不影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实施。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说明书第[0114]段记载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的是,漏音声波的消除效果,与骨传导扬声器的外壳尺寸、换能装置的振动频率、引声孔的开设位置、形状、数量、尺寸及孔上是否有阻尼都有密切关系,所以,引声孔的开设位置、形状、数量、孔上的阻尼材料等可以根据需要有多种不同的变化方案”,因此,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及漏音声波的消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常识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此外,说明书第[0053]段记载了声波干涉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声波干涉原理,干涉后信号增大的问题并不是本专利关注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显然会排除干涉后信号增大的相应方案,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
综上,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相关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将壳内空气被推动后所形成的壳内声波从引声孔(30)导出至所述外壳(10)的外部,并与漏音声波形成干涉以抑制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为功能性特征,不是在外壳任意位置设置一个孔都可以实现抑制漏音的功能。达到抑制漏音的目的需要调整骨传导扬声器的外壳尺寸、换能装置的振动频率、引声孔的开设位置、形状和数量和/或增加阻尼和/或调整阻尼材料,即,如果这些参数随意设置不是一定能实现抑制漏音的效果,也可能与发明目的相反,使漏音增强。上述功能性描述本来就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造成解决问题的方案等于该问题本身,该功能性特征的存在就更明显地缺乏合理性。本专利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列举了十个实施例,该十个实施例具有明显的共同特征。首先,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省略了一些必要特征(如开孔尺寸/面积),请求人无法得到仅仅满足这些共同特征是否能够实现本发明目的;其次,请求人难以预见如果不满足这些共同特征,以其他方式是否还能达到本专利的目的,这些特征未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说明书中列举的具体实施例为限,扩大了其专利保护范围,使得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无法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者无法确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则即使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表述一致,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将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这一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发明的改进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发明的整体理解以及其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对技术效果的可预测性等。
具体到本案,第一,参见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评述,现有技术中骨传导扬声器外壳均是封闭的,会造成由于外壳振动而产生漏音的问题,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抑制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权利要求1通过在外壳的至少一部分设置至少一个引声孔,将壳内空气被推动后所形成的壳内声波从引声孔导出至外壳的外部,并与漏音声波形成干涉以抑制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能够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第二,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壳内空气被推动后所形成的壳内声波从引声孔(30)导出至所述外壳(10)的外部,并与漏音声波形成干涉以抑制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3]、[0056]、[0061]-[0123]、[0129]-[0165]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其次,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多种实施例对引声孔30进行了描述,在外壳上开设引声孔的目的是使壳内声波和漏音声波形成干涉以抑制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可见权利要求1对于引声孔的概括并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最后,本专利说明书第[0114]段记载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的是,漏音声波的消除效果,与骨传导扬声器的外壳尺寸、换能装置的振动频率、引声孔的开设位置、形状、数量、尺寸及孔上是否有阻尼都有密切关系,所以,引声孔的开设位置、形状、数量、孔上的阻尼材料等可以根据需要有多种不同的变化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及漏音声波的消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整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结合其常识合理概括得出用于将壳内声波导出,以使壳内声波和漏音声波形成干涉以抑制骨传导扬声器的漏音的引声孔,而非局限于涉及引声孔的具体参数等的设置,无需将这些具体参数等写入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即可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第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3]-[0171]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类型不清楚,方法权利要求应尽量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流程、所用原料等与方法密切相关的特征进行限定,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没有完整地描述如何抑制骨传导扬声器漏音的步骤,仅提供了一些产品的部件以及部件分别的工作过程,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另外,如果权利要求不清楚,则不能明确地向公众告知权利范围的边界,社会公众将因不清楚相应的边界而不知其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他人专利权,权利要求1将未知的技术方案也加以保护,显然造成了不必要的技术垄断。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抑制骨传导扬声器漏音的方法”清楚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类型是方法权利要求,作为方法权利要求,与抑制骨传导扬声器漏音方法相关的步骤是其必须具备的技术特征,对此权利要求1已进行了清楚限定,而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述及的部件使得对于该方法的理解更加容易和清楚,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的类型不清楚。因而请求人的相关意见不成立。此外,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各步骤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特征的含义或关系,能够确定其保护范围,公众能够清楚地得知需要规避的范围,因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因此基于上述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7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6、8-1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7,因此权利要求2-6、8-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2-6、8-17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相关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410005804.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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