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霍尔传感器电路板固定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霍尔传感器电路板固定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17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5W1172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117229.2
申请日:2017-0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富军
授权公告日:2017-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道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惠萍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G01D11/16,H05K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1720117229.2,名称为“一种霍尔传感器电路板固定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道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2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 一种霍尔传感器电路板固定结构,包括:霍尔器件(1)、PCBA电路板(2)、外壳(3)、粘结胶(4)、填充剂(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PCBA电路板(2)内部开有通孔,所述的外壳(3)套接在PCBA电路板(2)外部,所述的霍尔器件(1)与PCBA电路板(2)电性连接,所述的填充剂(5)位于PCBA电路板(2)上端与外壳(3)连接的间隙内,所述的粘结胶(4)充满PCBA电路板(2)下端与外壳(3)连接的间隙内,且粘结胶(4)充满PCBA电路板(2)的通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霍尔传感器电路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3)为不锈钢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霍尔传感器电路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剂(5)为AB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霍尔传感器电路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粘结胶(4)为环氧树脂胶。”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富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611746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9日;
证据2:CN20273485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13日;
证据3:CN20204122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产品使用时由于周围环境温度高,PCBA电路板周围的密封胶的膨胀导致的电路板移动,而霍尔器件与环氧树脂胶融为一体黏在外壳上不动,导致霍尔器件焊点脱落,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当环氧树脂胶凝固后,PCBA和霍尔器件融为一体,但是PCBA同时仍与外壳通过粘结剂和填充剂相连接,因此霍尔器件依然与环氧树脂融为一体粘在外壳上,无法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人基于与上述理由相同的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的特征,没有解决其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则属于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PCBA电路板上端和下端分别与外壳相接的间隙处采用不同的密封胶来密封;PCBA电路板内部开有通孔,粘结胶充满PCBA电路板的通孔。而上述区别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4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请求方委托公民代理王欣桐、专利代理人陈晨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权利要求1所针对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2是用环氧树脂胶填满了整个外壳固定电路板,而本专利中是PCBA上端和下端分别于外壳的间隙处分别填充不同胶,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限定有何特别的作用;证据2电路板上面没有明确公开有通孔,而本专利中PCB电路板上有通孔。而通常PCB电路板上必然会设有通孔,PCB板上的固定孔和焊接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通孔可能是焊接孔或者连接孔或者固定孔,无论是哪个孔都是常设的孔,都需要灌胶。证据3中的不锈钢外壳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不锈钢外壳,树脂是打在不锈钢壳和霍尔感应头之间的,其中的霍尔环骨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霍尔器件,即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3份证据,其中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2-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霍尔传感器电路板固定结构,证据2公开了一种霍尔传感器外壳,其中也涉及了对电路板的固定,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考证据2说明书第0005段-00015段,附图1-2):该霍尔传感器包括外壳,所述外壳一侧连接固定件6,所述固定件的中部设置有固定孔5,所述外壳内侧设置锥形的竖直导轨槽2,所述导轨槽与传感器电路板4卡合,所述外壳高度高于传感器电路板,所述外壳用环氧脂密封胶密封。如图1所示,先将传感器电路板4沿着导轨槽2插入霍尔传感器外壳1的底部,然后将装配好的如图1结构安装在工装夹具上,就可以往外壳内进行灌胶了。灌胶时注射器将流出的密封胶沿传感器电路板线缆3注入霍尔传感器外壳1直至灌满位置,灌胶完毕后传感器电路板线缆3有约5mm的长度同时也被密封在霍尔传感器外壳1内,保证了传感器电路板线缆3与传感器电路板4的整体性,避免装配过程中传感器电路板线缆3从传感器电路板4上脱落,经过一定时间的凝固,霍尔传感器外壳1就可以通过固定件6上的固定孔5安装在井盖密封舱上了。
由上可知,证据2中的传感器电路板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PCBA电路板;证据2中的霍尔传感器外壳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从附图1和2中可见,外壳1套接在传感器电路板4的外部,即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外壳套接在PCBA电路板外部”;由于证据2为霍尔传感器,因此其中的传感器电路板4必然会与霍尔器件配合使用,同时霍尔器件必然与电路板电性连接,即证据2隐含公开了其包括有霍尔器件,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的霍尔器件与PCBA电路板电性连接”。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结构还包括粘结胶和填充剂,所述填充剂位于PCBA电路板上端与外壳连接的间隙内,所述粘结胶充满PCBA电路板下端与外壳连接的间隙内;而证据2中只采用了一种环氧树脂密封胶沿传感器电路板线缆3注入霍尔传感器外壳1直至灌满。(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PCBA电路板内部还开有通孔,粘结胶充满PCBA电路板的通孔。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将环氧树脂密封胶灌满整个霍尔传感器外壳,且证据2说明书第0014段也已经公开了“灌胶完毕后传感器电路板线缆3有约5mm的长度同时也被密封在霍尔传感器外壳1内,保证了传感器电路板线缆3与传感器电路板4的整体性,避免装配过程中传感器电路板线缆3从传感器电路板4上脱落”,也就是说证据2已经公开了通过密封胶的方式来固定电路板,将容易脱落的两部分使用同一种粘结胶包裹粘结在一起,增加整体稳定性,防止脱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PCBA电路板与霍尔器件更加稳定地固定连接,能够想到将PCBA电路板与霍尔器件的连接部分使用同样的粘结胶包裹粘结为整体,防止两者间焊接部分的脱落,而电路板不与霍尔器件焊接的部分使用同样的胶作为填充剂,还是使用其它胶如AB胶作为填充剂,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PCBA电路板的上端与外壳连接的间隙处和PCBA电路板下端与外壳连接的间隙处分别选择两种不同的密封胶来进行密封,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并且本专利中的粘结胶和填充剂本身都是为了实现密封或灌胶,且这种在PCBA上端、下端与外壳的间隙处分别设置不同的密封胶也没有起到任何特定的作用或实现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PCBA电路板内部都开有通孔,一般是用于焊接固定或者安装固定,而将粘结胶充满PCBA电路板的通孔是为了更好地实现PCBA电路板的固定,提高整体稳定性,这些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外壳为不锈钢材料制成。证据3公开了一种曲轴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4-0015段以及附图1):所述霍尔管骨架5对应导电片6另一端设置有电路板7以及圆柱磁铁8,所述霍尔管骨架5对应导电片6另一端与感应头外壳4之间设置有不锈钢壳体9,所述不锈钢壳体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不锈钢壳体)与霍尔管骨架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霍尔器件)之间注有环氧树脂10。可见证据3公开了一种霍尔组件传感器的应用,并进一步公开了该传感器的壳体为不锈钢壳体,即其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填充剂为AB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AB胶是两液混合硬化胶的别称,这种胶也是本领域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填充硬化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粘结胶为环氧树脂胶。如前所述,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环氧树脂胶作为一种具体的密封胶来实现灌胶密封,即证据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本案合议组将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72011722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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