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节能电解槽-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节能电解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02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5W1171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673196.7
申请日:2012-1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
授权公告日:2013-06-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张沧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25C7/00,C25C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673196.7,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电解槽,包括槽体、隔膜架支撑架、阳极液溢流口、侧向横加强、侧向竖加强、放空口、铜排槽,所述槽体由底板、侧板、端头板拼接而成的上端开口的槽体结构,槽体两侧安装有隔膜架支撑架,所述的隔膜架支撑架为一体成型结构,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所述的阳极液溢流口设置于槽体一侧与槽体底部连通并与隔膜支撑架固定连接,所述的槽体四壁均设置有若干根侧向横加强筋和侧向竖加强筋,与槽体焊接为一体,所述槽体底部设置有一放空口,放空口内设有法兰、管道、阀门,所述铜排槽间隔均匀设置于槽体内,铜排槽上端边缘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电解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槽体的底板、侧板、端头板为RPP(增强聚丙烯)板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电解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隔膜架支撑架、阳极液溢流口、侧向横加强、侧向竖加强、放空口、铜排槽为RPP(增强聚丙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电解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槽体的底板、侧板、端头板厚度为δ=5mm~30mm。”
请求人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1560675A,公开日:2009年10月21日,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中国锰业》,主办单位: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湖南特种金属材料厂,2012 VOl.30 No.4,封面页,版权页等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槽体由底板、侧板、端头板拼接而成的上端开口的槽体结构;(2)槽体两侧安装有隔膜架支撑架,所述的隔膜架支撑架为一体成型结构,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阳极液溢流口设置于槽体一侧与槽体底部连通并与隔膜支撑架固定连接,槽体四壁均设置有若干侧向横加强筋和侧向竖加强筋,放空口内还设有法兰和管道;(3)铜排槽间隔均匀设置于槽体内,铜排槽上端边缘与槽体焊接固定焊接。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得到。另外,证据2给出了槽体结构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另外,证据1实质上给出了用筋条加固电解槽体的技术启示。证据2图中可以看出电解糟的侧面设置有横向和竖向的加强筋。对于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常见的固定铜排槽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①权利要求1中“隔膜架支撑架”和“隔膜支撑架”,不能表示同一部件,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的范围也不清楚。
②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描述法兰、管道、阀门与放空口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的范围也不清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①说明书并未清楚记载法兰、管道、阀门是如何设置在放空口中的,不清楚法兰、管道、阀门与放空口(006)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
②说明书附图中并没有相应的附图标记011、012和013,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槽体001的具体空间结构以及底板011、侧板012、端头板013之间的连接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
③说明书记载了“所述铜排槽(007)间隔均匀设置于槽体(001)内,铜排槽(007)上端边缘与槽体(001)焊接固定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针对材料的改进,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从整体上反映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3:CN201201979Y,授权公告日:2009年03月04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槽体由底板、侧板、端头板拼接而成的上端开口的槽体结构;(2)槽体两侧安装有隔膜架支撑架,所述的隔膜架支撑架为一体成型结构,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阳极液溢流口设置于槽体一侧与槽体底部连通并与隔膜支撑架固定连接,槽体四壁均设置有若干侧向横加强筋和侧向竖加强筋,放空口内还设有法兰和管道;(3)铜排槽间隔均匀设置于槽体内,铜排槽上端边缘与槽体焊接固定焊接。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得到。另外,证据3给出了槽体结构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3、证据1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选择得到。证据2公开的照片中可以看到电解槽排污口处设置法兰和放空阀门,设置法兰和排空管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3),是常规技术手段。证据2公开的图片上能够看出铜排放置于铜排槽中。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隔膜支撑架”修改为“隔膜架支撑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节能电解槽,包括槽体、隔膜架支撑架、阳极液溢流口、侧向横加强、侧向竖加强、放空口、铜排槽,所述槽体由底板、侧板、端头板拼接而成的上端开口的槽体结构,槽体两侧安装有隔膜架支撑架,所述的隔膜架支撑架为一体成型结构,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所述的阳极液溢流口设置于槽体一侧与槽体底部连通并与隔膜架支撑架固定连接,所述的槽体四壁均设置有若干根侧向横加强筋和侧向竖加强筋,与槽体焊接为一体,所述槽体底部设置有一放空口,放空口内设有法兰、管道、阀门,所述铜排槽间隔均匀设置于槽体内,铜排槽上端边缘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电解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槽体的底板、侧板、端头板为RPP(增强聚丙烯)板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电解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隔膜架支撑架、阳极液溢流口、侧向横加强、侧向竖加强、放空口、铜排槽为RPP(增强聚丙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电解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槽体的底板、侧板、端头板厚度为δ=5mm~30mm。”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隔膜支撑架”为明显的错误,专利权人对此错误予以修改,该修改系对权利要求书明显错误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克服“隔膜架支撑架”不清楚的问题。(2)“槽体结构”本身即为一面开口、其余面封闭的形状,即使附图中未进行标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底板、侧板、端头板这些文字内容时也可以理解这些板具体指的是槽体结构的哪一块板,而且清楚这些板之间的连接关系。当图2中的两个电解槽并排放置时,其顶端相邻处即为铜排槽位置,可以放置铜排,说明书中记载了设置槽体结构的铜排槽,并将“铜排槽的上端边缘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确认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隔膜支撑架”修改为“隔膜架支撑架”。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一种节能电解槽,包括槽体001、隔膜架支撑架002、阳极液溢流口003等,槽体001两侧安装有隔膜架支撑架002,所述隔膜架支撑架002为一体成型结构,所述阳极液溢流口003设置于槽体001一侧与槽体001底部连通并与隔膜支撑架002固定连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图1和图2)。可见,本专利中与阳极液溢流口003固定连接的是附图标记为002的隔膜架支撑架,尽管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隔膜支撑架”,但是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该修改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规定的对于明显错误的修正,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以及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其他部分。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3是中国专利,证据2是期刊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均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依法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节能电解槽(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RPP节能型电解槽,包括RPP电解槽体,阳极液溢流管、电解槽底部的排污口,电解槽内侧四周焊接隔膜框固定框架,隔膜框固定框架、可移动密封架共同起到支撑隔离框的作用,RPP电解槽体由RPP增强聚丙烯板材用高分子增强聚丙烯焊条焊接,用模压成型高分子增强聚丙烯筋条加固,隔膜框本体底部是水蔽子似的底板,用于隔离阴极液室和阳极液室,下部为阳极液室,上部为阴极液室。在排污口安装放空阀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至第6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1)槽体由底板、侧板、端头板拼接而成的上端开口的槽体结构;(2)槽体两侧安装有隔膜架支撑架,所述的隔膜架支撑架为一体成型结构,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3)阳极液溢流口设置于槽体一侧与槽体底部连通并与隔膜支撑架固定连接,槽体四壁均设置有若干侧向横加强筋和侧向竖加强筋,与槽体焊接为一体,放空口内还设有法兰和管道;(4)铜排槽间隔均匀设置于槽体内,铜排槽上端边缘与槽体焊接固定焊接。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提供了一种既有在导电率上优于旧材料,绝缘性好,以节省电能消耗,又能完全绝缘,同时具有寿命长,成本低的节能电解装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证据1中还公开了用模压成型高分子增强聚丙烯筋条加固的电解槽体代替了以往的木头筋加PVC板焊接制作,节省资源,减小污染,确保槽体长时间无渗漏,从而杜绝漏电,达到节电的目的,使用寿命增加。解决了电解锰生产过程中电耗高的问题,耐酸、耐高温、强度高、寿命长,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便于操作、维修,节约了维修费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可见,证据1中公开的电解槽也具有节省电能、寿命长、成本低的技术效果,并且由于采用RPP电解槽体,因而绝缘性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电解槽。
对于区别特征(1),槽体由底板、侧板和端头板拼接而成的上端开口的槽体结构是本领域常见的槽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1公开了电解槽内侧四周焊接隔膜框固定框架,隔膜框固定框架上有3-4条可移动密封架,隔膜框固定框架、可移动密封架共同起到支撑隔膜框的作用。可见,证据1中公开的隔膜框固定框架和可移动密封架所起到的作用与本专利中隔膜架支撑架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支撑隔膜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操作和简化电解槽的结构,可以想到将用于支撑隔膜框的结构设置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在槽体两侧安装的隔膜架支撑架,并且设置为一体成型结构,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3),证据1公开了设置阳极液溢流管,并且阳极室位于电解槽体下部,隔离框本体底部是水蔽子似的底板,用于隔离阴极液室和阳极液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槽体底部的阳极液能够溢流,必然能够想到将阳极液溢流口设置于槽体一侧并与槽体底部连通,同时将阳极液溢流口与隔膜架支撑架固定连接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设置方式没有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证据3中也公开了一种电解锰电解槽,其中,溢流管7固定在槽身1一端,穿过假底8插入底槽12,溢流管7上端与溢流槽9连接,使阳极液流出电解槽(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即证据3中也公开了阳极液溢流口设置于槽体一侧与槽体底部连通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证据3中所述的阳极液溢流口设置方式应用于证据1中。
另外,关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槽体四壁均设置有若干侧向横加强筋和侧向竖加强筋。由证据2中公开的江苏晨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电解槽图片中,可以明显看出槽体上设置有横加强筋和竖加强筋。此外,证据3中公开了槽身玻璃钢侧板中间部分为一定高度的凸形凸起,以增强侧板的横向刚度(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电解槽槽体四壁上设置若干根侧向横加强筋和竖加强筋,并与槽体焊接为一体。此外,放空口内还设有法兰和管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4),在槽体设置铜排槽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方式,当有多个铜排槽时,可根据需要将其间隔均匀的设于槽体内,将铜排槽上端边缘与槽体焊接固定连接也属于常见的固定铜排槽的方式。此外,由证据2中公开的江苏晨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电解槽图片中,也可以看出槽体上间隔均匀设置有铜排槽。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底板、侧板等等为RPP增强聚丙烯。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RPP电解槽体采用RPP增强聚丙烯,隔膜框也采用RPP材料(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底板、侧板、端头板、隔膜架支撑架、阳极液溢流口、侧向横加强、侧向竖加强、放空口和铜排槽均采用RPP增强聚丙烯材料。因此,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底板、侧板、端头板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所述的厚度,并且采用所述的厚度没有给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故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宣告理由进行评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67319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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