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解决风机限功率的润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06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5W1164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57410.2
申请日:2016-08-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维翰(大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大连东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秀华
合议组组长:路剑锋
参审员:范明瑞
国际分类号:F03D80/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本领域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并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或者是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857410.2,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解决风机限功率的润滑装置,是由电机(1)带动齿轮泵(2)供润滑油,在润滑油路上设有测压点(3)和安全阀(4),润滑油经过过滤器(6)过滤后进入控制阀(7),当润滑油压大于控制阀(7)设定压力时,控制阀(7)开启,部分润滑油流经控制阀(7)直接回齿轮箱,当润滑油压小于控制阀(7)的设定压力时,润滑油经过接头体(9)流向风冷装置(10),然后流经接头体(11)回齿轮箱;所述的过滤器(6)是由粗滤、精滤、单向阀、污染发射器、测压接头、放油球阀相连接而成;所述的风冷装置(10)是由电机、风叶、散热器(21)及旁通阀相接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阀(7)由控制阀板(13)与单向阀相接而成,所述的散热器(21)为纵向S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解决风机限功率的润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阀(7)的控制阀板(13)与单向阀采用锥密封形式,单向阀是由螺塞(14)、螺塞密封圈(15)、调整垫片(16)、弹簧(17)、阀芯(18)、与过滤器(6)相连的密封圈(19)及测压接头(20)所组成。”
针对本专利,维翰(大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风电齿轮箱润滑冷却系统结构优化,《重工与起重技术》2012年第4期,陈尊。
证据2:《换热器原理与设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余建祖编著,2006年1月第一版,第43-44页,共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控制阀的控制阀板与单向阀采用锥密封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控制阀板与单向阀的连接关系采用锥密封形式如何实现,且说明书中没有对应的解释说明,导致权利要求2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1、证据2并未给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中控制阀板与单向阀采用的“锥密封形式”为公知常识,说明书第5段有对应说明,附图2也显示了该锥密封形式。因此,权利要求2清楚、简要地限定了要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2的原件,供合议组和专利权人核实。合议组将专利权人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表示当庭进行答复,口审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记录了以下事实:
(1)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
(2)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接头体11到齿轮箱的油路上以及证据1中胶管组件7到齿轮箱的油路上设有分油器,本专利中系统压力高于单向阀的开启压力时,部分润滑油流经控制阀7直接回到齿轮箱,而不经过分油器回到齿轮箱,而证据1中流经单向阀的润滑油要经过分油器再回到齿轮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以及证据1均未记载分油器,对于上述意见不予认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无效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本领域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或者是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解决风机限功率的润滑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电齿轮箱润滑冷却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第2.1、2.2、4节以及图1、图2):该风电齿轮箱润滑冷却系统主要由如下几部分构成:(1)动力单元,动力单元主要由电机泵和过滤器两部分组成,过滤器内部有精滤和粗滤两级滤网;(2)冷却单元,冷却单元主要是风冷却器,当系统油温过高时压力油被送到风冷却器进行热量交换;(3)连接管路及单向阀。油泵向系统供油,润滑油经二级滤油器过滤后到温控阀,该温控阀根据润滑油的温度控制润滑油的流向。当油温低于45度时,润滑油直按进入齿轮箱;当油温高于45度时,温控阀开始动作,润滑油经油/风冷却器冷却后再进入到齿轮箱。齿轮箱的入口装有压力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润滑油的压力和温度。液压系统中,润滑油的温度和系统压力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温度升高,系统压力就会下降,反之亦然。因此,系统中通过温度控制的元件可以采用压力控制元件替代,从而实现相同的系统功能。由润滑冷却系统原理分析,温控阀主要功能是根据系统设定的温度值实现油路的切换,则通过检测温控阀的温度切换点的压力值。利用一个普通单向阀,标定对应的开启压力来替代温控阀功能。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技术内容,结合证据1的附图1-2,证据1具体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电动机1带动油泵(相当于本专利的齿轮泵)供润滑油,在润滑油路上设有测压点和安全阀3,润滑油经过过滤器4过滤后进入单向阀5,当润滑油压大于单向阀5设定压力时,单向阀5开启,部分润滑油流经单向阀5直接回齿轮箱,当润滑油压小于单向阀5的设定压力时,润滑油经过胶管组件7(相当于本专利的接头体)流向风冷却器(相当于本专利的风冷装置),然后流经胶管组件7回齿轮箱;所述的过滤器4由粗滤、精滤、单向阀、污染发射器、测压接头、放油球阀相连接而成;所述的风冷却器6由电机、风叶、散热器及旁通阀相接而成。
针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以及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接头体11到齿轮箱的油路上以及证据1中胶管组件7到齿轮箱的油路上还设有分油器,本专利中系统压力高于单向阀的开启压力时,部分润滑油流经控制阀直接回到齿轮箱,而不经过分油器回到齿轮箱,但证据1中流经单向阀的润滑油要经过分油器再回到齿轮箱。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中均未提及分油器,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能证明“在本专利接头体11到齿轮箱的油路上或证据1胶管组件7到齿轮箱的油路上设置分油器”是必须的。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对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的控制阀由控制阀板与单向阀相接而成;(2)所述的散热器为纵向S型。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用普通单向阀来替换温控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杜绝温包失效导致的油温过高故障的发生”,本专利的控制阀不同于普通单向阀,它是由控制阀板与单向阀相接而成,其不仅使用了压力控制方式,同时改变了原有技术中的油路走向,不仅能解决温控开关不稳定的问题,还能使压力高于设置值时,润滑油不经过接头体直接返回到齿轮箱,所有经过接头体的润滑油均为经过冷却的润滑油,既能解决风机油温高限功率问题,又能同时避免散热片压力过高出现爆裂及渗油损坏等现象。因此,证据1并未给出“控制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中根据润滑油的温度和系统压力存在的对应关系,利用单向阀替换温控阀,不仅可以解决温控阀中的温包失效导致的油温过高故障以及风冷却器功率不足的问题(即风机油温高限功率问题),而且利用标定对应的开启压力来打开单向阀,使得压力高于设置值时,润滑油经过单向阀直接返回齿轮箱,同样可以避免散热片压力过高出现爆裂及渗油损坏等现象;其次,证据1的结构优化与本专利一样采用了压力控制方式,也改变了油路走向,至于“润滑油不经过接头体直接返回到齿轮箱,所有经过接头体的润滑油均为经过冷却的润滑油”与本专利图1的标识不符,润滑油分别要经过接头体5或接头体11回到齿轮箱,经过接头体5的润滑油未经过冷却;再次,虽然证据1未具体公开“控制阀由控制阀板与单向阀相接而成”,但在证据1结构优化的基础上,根据油路走向的控制要求,通过控制阀板与单向阀相接来实现“压力高于设置值时,单向阀开启,润滑油经单向阀回齿轮箱;压力低于开启压力时,单向阀关闭,润滑油流向风冷却器,对润滑油进行冷却,然后流经接头体回齿轮箱”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容易预料得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板翅式换热器(散热器)的结构特点及制造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根据工质和传热工况的不同,翅片可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常用的翅片的结构形式如图3-1所示,图b平直翅片,图c锯齿形翅片,图d多孔翅片,图e波纹翅片(相当于纵向S型)。其中,图e波纹翅片是将金属片冲压或滚扎成一定的波形,形成弯曲流道,通过不断改变流体的流动方向,促进流体的湍动、分离和破坏热阻边界层,其效果相当于翅片的折断。波纹越密、波幅愈大,越能强化传热。即证据2公开了根据工质和传热工况的不同,散热器可采用的常用翅片形状。在证据1公开的风电齿轮箱润滑冷却系统结构优化的散热器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容易被柳絮、油污等堵塞,影响散热效果”的技术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来尝试散热器的不同翅片形状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从而将证据1中散热器设置为波纹翅片。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波纹翅片应用于证据1散热器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是容易预料得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控制阀的控制阀板与单向阀采用锥密封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控制阀板与单向阀的连接关系采用锥密封形式如何实现,并且说明书中没有对应的解释说明,从说明书附图2中也没有显示该锥密封形式。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锥密封是本领域的常规密封形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本专利说明书第13段有对应说明,且图2也有对锥密封的相应标识。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857410.2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