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钟表(龙头象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07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6W1125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214112.1
申请日:2017-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司洪卫
授权公告日:2017-10-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霍立军
主审员:张轶丽
合议组组长:董胜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证据1、证据4和证据6所公开的拍卖公司、拍卖场次、拍品名称、拍品编号、估价信息、产品照片均一致,多份证据指向同一事实,相互印证。专利权人仅凭个人经验质疑而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合议组确认证据1、证据4、证据6的真实性,确认其中图片所示的钟表在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上拍卖过。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的201730214112.1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钟表(龙头象腿)”,其申请日为2017年05月31日,专利权人为霍立军。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司洪卫(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官网及搜狐网的部分页面截图。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附件1公开的现有设计相比,设计特征完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下列证据:
证据1: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6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9页;
证据2: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6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11页;
证据3: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6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12页;
证据4: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6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17页;
证据5: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6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8页;
证据6: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6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11-17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官网拍品查询结果,其中公开的是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玉器工艺品专场拍卖中的一件掐丝珐琅五音钟,拍品编号为L0T6113,拍卖地点是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公开了与涉案专利同样的外观设计。
证据2、证据3均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官网资讯中心的报道,证明了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是在2017年03月31日至04月02日举行,地点是北京国际饭店。
证据4为雅昌拍卖网拍品数据库搜索记录,公开的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玉器工艺品专场拍卖中的一件掐丝珐琅五音钟,拍品编号为L0T6113,拍卖地点是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拍卖时间为2017年04月02日,公开了与涉案专利同样的外观设计。
证据5为搜孤网对2017年嘉德四季48期拍卖结果的报道,证明了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是在2017年03月31日至04月02日举行,地点是北京国际饭店。
证据6为嘉德在线网站上2017年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结果成交记录查询结果,公开的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玉器工艺品专场拍卖中的一件掐丝珐琅五音钟,拍品编号为L0T6113,公开了与涉案专利同样的外观设计。
证据l、证据4和证据6是在三个网站上对同一件拍卖品的记录,其中,拍品名称、拍品设计、拍卖公司、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专场等均相同,相互之间能够佐证;并且有证据2、证据3、证据5对上述拍卖时间的报道和佐证。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雅昌拍卖网、嘉德在线三个网站都由知名的拍卖公司运营,上述拍卖公司的公信力较强;上述网站都有线上拍卖的功能,也能证明其公信力较强。同时知名媒体网站搜孤网的报道,也能证明拍卖会的时间。因此,证据1、证据4、证据6可分别单独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相关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相关证据为准,放弃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及相关附件。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4、证据6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证据2、证据3、证据5用于证明证据1、证据4、证据6的公开时间。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6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核实后认可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
(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嘉德四季第48期的拍卖时间为2017年03月31日至04月02日。但不认可证据1、证据4、证据6的相关产品在该拍卖会上拍卖过,认为拍卖信息存在修改的可能,且拍卖日并非普通公众可以获知产品的时间,因此不认可拍卖时间为相关产品的公开时间。
(4)关于具体对比,请求人主张证据1、证据4、证据6公开了同一个对比设计。专利权人认可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的正面没有明显区别,但认为对比设计公开不充分,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且涉案专利的侧面透明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影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至6分别来自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67、86号公证书复印件(以下分别简称第67号公证书、第86号公证书),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并转给专利权人核实,专利权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所公证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合议组核查,公证书形式完整,签章清晰,并未发现任何瑕疵。合议组对证据1至6公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来自第67号公证书第9页,公证内容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官网的拍品查询页面,所搜索拍品为“掐丝珐琅五音钟”,页面上方显示其位于“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玉器工艺品︱拍卖地点: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页面中部有图片,页面下部显示拍品信息“L0T6113 掐丝珐琅五音钟 参考价:RMB1,000-2,000”。
证据2来自第67号公证书第11页,公证内容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官网”的资讯中心页面,页面上方显示“当前位置:首页〉资讯中心〉嘉德动态〉公司动态”,页面标题为“四季流转迎春色 雅趣共撷嘉德年-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即将揭幕”,标题下方标有“2017-03-28”,页面内有文字“值此春色正浓之际,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即将拉开序幕,预展将于3月28日-3月30日举行,拍卖会将于3月31日-4月2日举槌,展拍地点均为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
证据3来自第67号公证书第12页,公证内容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官网”的资讯中心页面,页面上方显示“当前位置:首页〉资讯中心〉嘉德动态〉公司动态”,页面标题为“四季逢春 嘉音频传-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完美收槌”,标题下方标有“2017-04-03”,页面内有文字“备受瞩目的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在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完美收槌。历时三天······”。
证据4来自第67号公证书第17页,公证内容为“雅昌艺术拍卖网”的拍品查询页面,所搜索拍品为“掐丝珐琅五音钟”,页面上方显示 “您的位置:拍卖首页〉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玉器工艺品”,页面中部有图片,图片上方有“6113 掐丝珐琅五音钟”字样,页面下部显示拍品信息“估价 RMB1,000-2,000 拍卖时间 2017-04-02 拍卖公司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会 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
证据5来自第86号公证书的第8页,公证内容为“搜狐〉文化〉正文”栏目下的一篇文章,文章标题为“最新2017嘉德四季48期百瓷集韵-瓷器工艺品夜场成交结果”。标题下方标有“2017-04-01 19:15”,页面内有文字“中国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 百瓷集韵-瓷器工艺品夜场 拍卖时间:2017年03月31日 19:00 拍卖地点: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三层紫金厅南厅”。
证据6来自第86号公证书的第11-17页,公证内容为“嘉德在线”官网上查询“嘉德四季拍卖会成交记录”中的“嘉德四季第四十八期拍卖会”,其图片下方有“6113掐丝珐琅五音钟 估价:RMB:1,000-2,000”字样。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的拍卖时间为2017年03月31日至04月02日,但不认可证据1、证据4、证据6的相关产品在该拍卖会上拍卖过,认为拍卖信息存在修改的可能,且拍卖日并非普通公众可以获知产品的时间,因此不认可拍卖时间为相关产品的公开时间。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证据4、证据6分别来自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官网、雅昌艺术拍卖网、嘉德在线官网这三个网站,没有证据表明该三网站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网页信息的修改动机不大,修改的可能性较低。三份证据所公开的拍卖公司、拍卖场次、拍品名称、拍品编号、估价信息、产品照片均一致,多份证据指向同一事实,相互印证。在专利权人仅凭个人经验质疑而并未提交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确认证据1、证据4、证据6的真实性,确认相关拍品在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上拍卖过。
关于拍卖时间是否为相关拍品的公开时间,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证据6均由网络搜索关键词的方式获得,表明在公证日当天其页面内容处于一般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其次,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证据1-证据6的页面内容涉及拍卖会的宣传推广、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信息,均未对竞买人、买受人的参与资格作出任何限制,该拍卖会并非面对特定人群的盖然性极大。再者,证据2提到“向大众传递充满活力的文化艺术之美”、证据3提到“赋予其‘让艺术贴近大众’的使命”,也佐证了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为面向社会公众的拍卖平台。因此,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嘉德四季第48期拍卖会中展示的拍品能够为一般公众获得,处于一般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
综上所述,证据1、证据4、证据6中所示的图片在2017年03月31日至04月02日公开,该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钟表(龙头象腿),证据1、证据4、证据6公开了同一种“掐丝珐琅五音钟”的外观设计(下文称为对比设计),所示产品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涉案专利整体下大上小,顶部有一个麒麟装饰,向下为一带有双层围栏及珐琅彩图案的方形盒体;中部为矩形钟表框,框体顶部四角各有一个龙头装饰,侧边为人形立柱,四面透明,可见内部的钟盘和钟摆。底座呈方形,四角有象头柱,四面中间印有珐琅彩图案。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1幅图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整体下大上小,顶部有一个麒麟装饰,向下可见双层围栏及珐琅彩图案;中部为钟表框,框体顶部有龙头装饰,侧边为人形立柱,侧面边缘处透明,正面可见内部的钟盘和钟摆。底座呈方形,前端可见象头柱,正面中间印有珐琅彩图案。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相同点主要在于:①正面设计基本相同。②底座形状相同。③侧面均有透明设计。区别点主要在于:对比设计未公开背面、侧面及顶面视图。
对此,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为古典欧式钟表,其各组成部件形状多样,表面装饰纹理复杂,一般消费者对其各部件的形状和图案皆会加以注意;并且,该类产品一般放置于台面上,其正面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整体结构布局相同,正面及底座的组成部件和表面纹理均相同,侧面均有透明设计。对于区别点,涉案专利的背面除底座无珐琅彩图案外,其他设计与正面基本一致,而其正面设计已被对比设计公开;涉案专利的侧面上部及下部的麒麟、围栏、龙头装饰、人形立柱、象头柱以及珐琅彩图案均与产品正面基本一致,而钟表框侧面因透明显示出的机芯、钟摆等结构,为主要起功能性作用的部件,装饰性较小,不足以对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的顶面设计中,其麒麟、龙头装饰及珐琅彩图案均已被对比设计公开,其对称排布的设计也系一般消费者认知范围内常见的设计手法,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正面基本相同,使得二者形成了较为接近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区别点对视觉效果影响较小,不足以改变二者接近的整体视觉效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30214112.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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