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钟表(双狮铸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08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6W1126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213701.8
申请日:2017-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司洪卫
授权公告日:2017-10-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霍立军
主审员:张轶丽
合议组组长:董胜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新浪博客用户可以对其已发表的博文内容进行编辑修改,而且即使经过修改编辑,其博客中也不会留下修改痕迹,博客的发表时间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无其他证据支持下,合议组不能确认证据1中新浪博客内容的公开时间即其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即不能确认证据1中图片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已公开。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的201730213701.8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钟表(双狮铸铜)”,其申请日为2017年05月31日,专利权人为霍立军。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司洪卫(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地址为 http://blog.sina.com.cn/5/blog_4d72b3eb0100frj6.html的网页打印件;
附件2:地址为 https://auction.artron.net/paimai-art0016312653/ 的网页打印件;
附件3:地址为 https://auction.artron.net/paimai-art5018491444/ 的网页打印件;
附件4:地址为 https://auction.artron.net/paimai-art5031011812/ 的网页打印件;
附件5:地址为 http://t.xungou.com/goodp/c67571393-p66494044.html 的网页打印件;
附件6:地址为 http://www.sohu.com/a/118354813_479992 的网页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为新浪博客,其第5页图公开了涉案专利的主体部分。附件2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嘉德四季第三十一期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第1页图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底座部分。附件3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云南典藏拍卖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春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第1页图公开了涉案专利的顶部瓷壶。附件4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在2013迎春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第1页图公开了涉案专利的表盘。附件5为寻购网用户发布的钟表图片,其第1页图公开了涉案专利的狮形柱。附件6为搜狐网发布的富艺斯将呈献「名表荟萃一香港Ⅲ]拍卖图片,其第6页图公开了涉案专利的装饰龙。
附件1至附件6与涉案专利均为古典钟表设计,主体结构相同,均包括底座、表盘架、顶部装饰和侧部装饰;均为采用常见的设计方式,例如,铜铸件装配、表面鎏金、景泰蓝或珐琅修饰等;并且上述部件在物理上可拆卸组装,在视觉上可自然分离,具有组合的启示。涉案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6的组合相比,其区别在于装饰件图案的细微区别或功能性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下列证据:
证据1: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14-16页;
证据2: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20-22页;
证据3: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26-28页;
证据4: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31-33页;
证据5: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38-39页;
证据6: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41-42页;
证据7: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46-48页;
证据8: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51-53页;
证据9: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56-58页;
证据10: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61-6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新浪博客,其中第16页公开了涉案专利的主体。证据2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嘉德四季第三十一期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中第22页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底座。证据3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云南典藏拍卖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春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中第28页公开了涉案专利的顶部瓷壶。证据4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在2013迎春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中第33页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机芯。证据5为寻购网用户发布的钟表图片,其中第39页公开了涉案专利的狮形柱。证据6为搜狐网发布的富艺斯将呈献「名表荟萃一香港Ⅲ]拍卖图片,其中第42页公开了涉案专利的装饰龙。证据7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嘉德四季第四十五期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中第48页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结构类似的外观设计。证据8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中国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第二十四期精品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中第53页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结构类似的外观设计。证据9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2012秋季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中第58页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结构类似的外观设计。证据10为雅昌拍卖网公开的、北京新民勤国际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2013首场艺术拍卖会拍卖的钟表,其中第63页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结构类似的外观设计。
证据1公开的机芯架,与涉案专利的区别在于下部是镂空或装饰珐琅瓷片,该区别是常见设计的有限选择。证据2公开的底座,与涉案专利的区别仅在于叶片状装饰和珐琅装饰件的具体图案不同,属于局部细微区别。证据4公开的机芯,与涉案专利的区别仅在于表摆上装饰件图案不同,属于细微区别。证据5公开的机芯架,与涉案专利的区别只是狮形柱顶部鎏金柱长度的不同,属于局部细微区别。涉案专利与证据l、证据2、证据4、证据5的组合相比, 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3公开的顶部瓷壶,与涉案专利的区别仅在于瓷壶装饰件自身的高度不同,珐琅瓷壶属于常规设计部件,选择装配后没有产生显著的视觉效果。证据6公开的龙形装饰件,与涉案专利的区别仅在于龙形装饰件具体图案的不同,属于局部细微区别。涉案专利与证据l-证据6的组合相比,其区别在于装饰件和图案的局部细微区别或有限设计选择, 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相关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相关证据为准,放弃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及附件。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5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3、证据7-证据10证明上述组合具有启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至证据6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7至证据10证明上述组合具有启示。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10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核实后认可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认可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
(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新浪博客可修改编辑,内容图片与公开时间没有对应关系,不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证据4、证据7-证据10的公开时间存在修改可能,不认可证据的公开时间。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网站公信力不足,证据6机制显示可修改编辑,不认可证据5、证据6的公开时间。
(4)关于组合启示,请求人认为钟表类产品都是由零部件组成,证据7-证据10给出了零部件进行组合的启示。专利权人认为组合的篇数过多,没有组合启示,证据4与涉案专利差别较大,不能组合。
(5)关于具体对比,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河北省景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衡景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87号公证书)复印件的第14-16页,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并转给专利权人核实,专利权人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公证内容有异议。合议组经核查,第87号公证书形式完整,签章清晰,并未发现任何瑕疵,合议组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87号公证书记载了获取证据1的过程:通过互联网得到新浪博客官网,在其中搜索“古典钟表欣赏(组图)”,点击搜索结果即跳转到“李德才的博客”中一篇标题为“古典钟表欣赏(组图)”的博文。
对此,合议组认为:新浪博客用户可以对其已发表的博文内容进行编辑修改,而且即使经过修改编辑,其博客中也不会留下修改痕迹,博客的发表时间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无其他证据的支持下,合议组不能确认证据1中新浪博客内容的公开时间即其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即不能确认证据1中图片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已公开。
综上所述,证据1不能作为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证据5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至证据6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鉴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中均包括证据1,在证据1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形下,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730213701.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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