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10
决定日:2019-07-10
委内编号:5W1163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490840.X
申请日:2017-05-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名流餐处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30B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专利号为201720490840.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5日,专利权人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包括压榨箱(1),压榨箱(1)顶部设置上盖(2),上盖(2)上设置进料口,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榨箱(2)的内部左右两端设置压头一(3)和压头二(4),压头一(3)与液压油缸一(31)固定连接,压头二(4)与液压油缸二(41)固定连接,压头一(3)和压头二(4)可沿左右方向逆向运动,两压头触碰到一起时不能完全接触,不接触的部分形成空间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头一(3)和压头二(4)为相互对称的弧形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榨箱(1)的底部设置活动块(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块(5)与液压油缸三(51)固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压油缸一(31)、液压油缸二(41)、液压油缸三(51)分别与PLC模块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2)上设置进料法兰(6)。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榨箱(1)的内侧设置衬板(7),所述衬板(7)上设置若干排水孔。”
无效宣告请求一(案件编号5W116321)
针对本专利,山东名流餐处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6条第4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申请日为2016年01月30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5月0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5401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447237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2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保留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7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5,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作适应性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包括压榨箱(1),压榨箱(1)顶部设置上盖(2),上盖(2)上设置进料口,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榨箱(1)的内部左右两端设置压头一(3)和压头二(4),压头一(3)与液压油缸一(31)固定连接,压头二(4)与液压油缸二(41)固定连接,压头一(3)和压头二(4)可沿左右方向逆向运动,两压头触碰到一起时不能完全接触,不接触的部分形成空间结构;所述压头一(3)和压头二(4)为相互对称的弧形结构;所述压榨箱(1)的底部设置活动块(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块(5)与液压油缸三(51)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压油缸一(31)、液压油缸二(41)、液压油缸三(51)分别与PLC模块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2)上设置进料法兰(6)。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榨箱(1)的内侧设置衬板(7),所述衬板(7)上设置若干排水孔。”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两压头触碰到一起时不能完全接触,不接触的部分形成空间结构,压头一和压头二为相互对称的弧形结构;2、压榨箱的底部设置活动块。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技术领域不同,技术方案不同,解决了证据1.1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压榨箱内侧设置衬板,衬板上设置若干排水孔;由此可见,物料压榨后的油水可以通过排水孔排出压榨空间,至于如何将油水排入油水分离装置,专利权人认为,在压榨箱底端设置出水口,出水口通过管道与油水分离装置相连接,或者在衬板外直接安置一个油水分离装置,油水直接穿过衬板进入油水分离装置,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在废弃物料压榨装置外连接油水分离装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餐厨废弃物料进行高压脱水的同时,将餐厨废弃物料进行规整挤压成型处理后,输送至下一烘干装置中以便于烘干处理,从而完成对餐厨废弃物料压榨、脱水、粉碎和规整一体式处理。至于废水如何排入油水分离装置,并非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1、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放弃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③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双方当事人当庭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无效宣告请求二(案件编号5W117161)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547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407188B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2.3′: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7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010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与证据2.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3:请求人声称的公告日为1981年10月29日、公告号为TW206461的中国台湾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4: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3869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5: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4393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表示:(1)放弃使用证据2.3′;(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参见证据2.5,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将请求人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一致,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压头一和压头二可沿左右方向逆向运动,即压头一和压头二为左右横向设置;2、两压头触碰到一起时不能完全接触,不接触的部分形成空间结构,压头一和压头二为相互对称的弧形结构;3、压榨箱的底部设置活动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2和证据2.3′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2.1、证据2.2和证据2.3′具备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具备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2019年01月10日、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一致,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压头一和压头二可沿左右方向逆向运动,即压头一和压头二为左右横向设置;2、两压头触碰到一起时不能完全接触,不接触的部分形成空间结构,压头一和压头二为相互对称的弧形结构;3、压榨箱的底部设置活动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2和证据2.3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也未被证据2.4、证据2.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2.1-2.5具备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具备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专利权人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3)专利权人对证据2.1-证据2.5的真实性无异议。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与证据2.3、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2.5公开,权利要求5中排水孔的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5)双方当事人当庭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1月10日、2019年05月13日、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三次的修改方式一致,经审查,修改方式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保留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7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5,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作适应性调整。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证据1.1、1.2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1、1.2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1、1.2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1、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物料挤压减量装置。
经查:
证据1.1公开了一种挤压型环卫处理车,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一种挤压型环卫处理车,设有汽车底盘1和驾驶室2,汽车底盘1和驾驶室2的结构和连接关系与现有技术相同,此不赘述,所述汽车底盘1上设有厢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厢体是由挤压仓3、弃物料仓4、污水箱5和清水箱6组成,所述挤压仓3底部经出料口与弃物料仓4相连通,经排污口与污水箱5相连通,所述挤压仓3上端设有料仓进口,上端内侧设有清洗装置7,所述挤压仓3内设有挤压装置,所述料仓进口上设有料仓盖,所述清水箱6经水管与清洗喷头7相连接,所述挤压装置包括挤压油缸8、阻挡油缸9、挡板法兰10和推板法兰11,所述挡板法兰10和推板法兰11相对设置,所述挤压仓3一端设有挤压油缸8,另一端设有阻挡油缸9,所述挤压仓3内设有相平行的挡板法兰10和推板法兰11,所述挡板法兰10和推板法兰11外周分别与挤压仓3内壁密封接触,所述挡板法兰10与阻挡油缸9的伸缩杆固定连接,所述推板法兰11与挤压油缸8的伸缩杆相连接,所述挤压油缸8和阻挡油缸9分别经驾驶室内的控制系统控制,以利于通过挡板法兰10和推板法兰11对进入挤压仓3内的餐厨垃圾进行挤压,挤压排除的液体经排污口流到污水箱5内,当挤压完毕,挡板法兰10在阻挡油缸9的作用下回退至出料口一侧,推板法兰11在挤压油缸8的作用下推动弃物固形物移至出料口,弃物固形物经出料口进入弃物料仓后,返回,同时,阻挡油缸9动作,将挡板法兰10移动至出料口另一侧,使挡板法兰10封住出料口与挤压仓的通道,再次向挤压仓3内倒入餐厨垃圾,当料仓内的垃圾达到一定高度后,控制系统再次驱动挤压油缸8和阻挡油缸9重复上述动作,大大提高了环卫车的垃圾即时处理能力和承载能力,大大降低了垃圾的含水率,避免由于垃圾中含有的水分在运送途中不断的溢出而形成二次污染。本发明可在所述弃物料仓4内设有推料装置,所述弃物料仓4后端设有弃物料仓门12,上端与设有铰接座13和仓门油缸14,所述铰接座13经铰轴与铰接板15相连接,所述铰接板15成“L”形,所述铰接板15一端与弃物料仓门12固定连接,另一端与仓门油缸14相铰接,所述仓门油缸14经控制系统控制,以达到自动开关的作用,所述推料装置包括推料油缸16和推料挡板法兰17,所述推料油缸16固定在弃物料仓前端,所述推料油缸16的伸缩杆与推料挡板法兰17交叉固定连接,所述推料挡板法兰17经密封条弃物料仓内壁密封接触,所述推料油缸16经控制系统控制,当到达目的地后,控制系统驱动仓门油缸14动作,带动铰接板15以铰轴为中心旋转,进而带动铰接板15下端的弃物料仓门12打开,再驱动推料油缸16动作,使推料挡板法兰17将挤压后的干散的弃物固形物推出,具有环保无污染的作用”(参见证据1.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
本专利与证据1.1均涉及物料挤压减量装置,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对比可知,证据1.1中的挤压仓3、推板法兰11、挡板法兰10、挤压油缸8、阻挡油缸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榨箱、压头一、压头二、液压油缸一、液压油缸二。进一步结合附图1-2可知,证据1.1还公开了挤压仓3的顶部设置上盖,上盖上设置进料口,挤压仓3的内部左右两端设置推板法兰11、挡板法兰10,推板法兰11与挤压油缸8固定连接,挡板法兰10与阻挡油缸9固定连接,推板法兰11和挡板法兰10可沿左右方向逆向运动,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两压头触碰到一起时不能完全接触,不接触的部分形成空间结构,所述压头一和压头二为相互对称的弧形结构;而证据1.1的推板法兰、挡板法兰为平板结构。(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压榨箱的底部设置活动块,而证据1.1仅记载了挤压仓底部经出料口与弃物料仓连通,未明确公开挤压仓底部设置活动块。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物料成形为所需的特定形状,常常使用相应形状的模具进行加工,因此,根据需要制作的弃物料块的形状,而制作相应的挤压模具,这是显而易见的。将弃物加工成圆柱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的基础上,为了制作圆柱形的弃物料块,容易想到采用相互对称的弧形结构的压头,这样的两个压头触碰到一起时不能完全接触,不接触的部分形成空间结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1已经公开了底部设置出料口,而在出料口上设置活动的仓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活动块(5)与液压油缸三(51)固定连接”。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液压油缸一(31)、液压油缸二(41)、液压油缸三(51)分别与PLC模块连接”。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盖(2)上设置进料法兰(6)”。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压榨箱(1)的内侧设置衬板(7),所述衬板(7)上设置若干排水孔”。
合议组认为:
(1)利用液压油缸驱动活动块使其打开或关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PLC模块是本领域常用的控制装置,利用PLC模块与液压油缸连接以便控制液压油缸工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在上盖上设置进料法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进料口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4)证据1.2公开了一种餐厨废弃物自动分选装置,其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了“筛分槽内设有过滤网和分离轴,过滤网与筛分槽之间形成餐厨废弃物分离空间”,因此,证据1.2给出了在筛分槽内设置过滤网进行过滤排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1公开的挤压仓上设置带有排水孔的衬板,以便排出挤压后的污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49084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