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设备漫游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09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4W108299
优先权日:2008-02-28
申请(专利)号:200980103594.6
申请日:2009-0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7-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思博威尔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4W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类技术问题时使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整体存在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优先权日为2008年02月28日、申请日为2009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24日、名称为“移动设备漫游方法及系统”的200980103594.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思博威尔斯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移动设备漫游方法,以外地无线通信系统用作本地无线通信系统时,在本地无线通信网络内操作外地无线通信系统,该方法包括:
在本地无线通信网络内建立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和服务提供端之间的数据通信链路;
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包括彼此连接的无线通信客户端和扩展单元;所述扩展单元分别与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本地无线通信网络和远程管理系统无线连接;
所述服务提供端包括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交换中心以及一个或多个基本蜂窝中心,所述服务提供端分别连接数据网络和声音网络;
所述远程管理系统包括:认证服务器、通信服务器、配置服务器、路由数据库、认证库、以及用户数据库;所述认证库包括:多个识别模块、电话及认证资料;所述认证服务器和所述配置服务器分别与数据网络无线连接;
建立数据通信链路后,所述服务提供端通过不同于数据通信链路的信号链路向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发送本地认证信息请求;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通过数据通信链路将本地认证信息请求发送至认证服务器,所述认证服务器从认证库中取得本地认证信息并通过数据通信链路发送至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所述本地认证信息包括本地电话号码;
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通过信号链路将本地认证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提供端;所述服务提供端依据所述本地认证信息将外地无线通信系统认证为虚拟本地无线通信装置;认证后,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作为一个虚拟本地无线通信装置与声音网络及/或数据网络进行无线通信;
所述通信服务器分别与所述声音网络、数据网络以及路由数据库无线连接,所述路由数据库具有用于不同地理区域之间连接的优先路由细节列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在建立所述数据通信链路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注册到所述远程管理系统,包括:
所述远程管理系统建立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的账户,并将所述账户的账户数据存储在所述用户数据库中;
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安装有远程认证模块;
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传输凭证参数及位置参数到配置服务器;
所述配制服务器将凭证参数及位置参数存储在用户数据库中,再将确认发送到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建立所述数据通信链路的步骤包括:
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通过信号链路向服务提供端发送数据通信链路请求;
所述服务提供端通过信号链路,向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发送首次认证信息请求;
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查找存储在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的内建认证信息,将内建认证信息通过信号链路发送到服务提供端;
所述服务提供端根据接收到的内建认证信息认证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
认证后,所述服务提供端向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提供不同于信号链路的数据通信链路。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与所述扩展单元通过WIFI、蓝牙无线链路进行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有通过数据通信链路的通信在无线通信客户端、服务提供端、以及远程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所有通过信号链路的通信在扩展单元和服务提供端之间进行,且该方法还包括:
通信前:
在扩展单元中产生由服务提供端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请求;
通过信号链路,从扩展单元向服务提供端发出无线通信服务请求;
通过信号链路,在扩展单元处接收来自服务提供端的用于建立通信服务的本地认证信息请求;
传送来自扩展单元的本地认证信息请求到无线通信客户端;以及
在传送本地认证信息到服务提供端之前:
传送来自无线通信客户端的本地认证信息到扩展单元。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无线通信客户端和扩展单元之间的所有通信为无线通信。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有通过数据通信链路的通信在扩展单元、服务提供端、以及远程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所有通过信号链路的通信在无线通信客户端和服务提供端之间进行,且该方法还包括:
通信前:
在无线通信客户端产生由服务提供端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请求;
通过信号链路,从无线通信客户端向服务提供端发出通信服务请求;
通过信号链路,在无线通信客户端接收来自服务提供端的用于建立通信服务的本地认证信息请求;
传送来自无线通信客户端的本地认证信息请求到扩展单元;以及
在传送本地认证信息到服务提供端之前:
传送来自扩展单元的本地认证信息到无线通信客户端。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无线通信客户端和扩展单元之间所有的通信为无线通信。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接收上次本地认证信息请求后,通过信号链路在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处接收来自服务提供端的再次的本地认证信息请求;
通过数据通信链路,从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向远程管理系统进行本地认证信息请求;
通过数据通信链路,在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处接收来自远程管理系统的本地认证信息;
通过信号链路,从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向服务提供端传送本地认证信息;并且
在外地无线通信系统中保持无线通信服务。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外地无线通信系统中存储已接收的本地认证信息;
在接收上次本地认证信息请求后,通过信号链路在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处接收来自服务提供端的再次的本地认证信息请求;
通过信号链路,从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向服务提供端传送已储存的本地认证信息;及
在外地无线通信系统中保持无线通信服务。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无线通信网络包括:蜂窝电话网络、WIFI、或WIMAX网络。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无线通信网络包括:天线塔、无线电收发机及无线电控制器。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无线通信客户端包括:蜂窝手机、个人数字助理PDA、计算机、VOIP网关、或SIP电话。”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本专利公开文本;
附件3:本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相关证据,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号为WO2006/O94564A1的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09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公告号为DE10311980B4的德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0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认证服务器和所述配置服务器分别与数据网络无线连接”、“所述通信服务器分别与所述声音网络、数据网络以及路由数据库无线连接”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与所述扩展单元通过WIFI无线链路进行连接”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2-13由于引用关系也存在相同缺陷。(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3,说明书未对“数据通信链路”及“信号链路”、“配置服务器”及“认证服务器”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3)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数据通信链路”、“信号链路”、“彼此连接的无线通信客户端和扩展单元”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内建认证信息”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WIFI”与“蓝牙无线链路”之间的关系是“和”还是“或”不清楚,权利要求2-13由于引用关系也存在上述缺陷。(4)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6、8、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即证据3(编号续前):《第3代无线通信网络》,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02月第1版。合议组当庭转给专利权人核实,专利权人核实原件后对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及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以2019年01月2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及相关证据为准。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2中的“配置服务器”为明显笔误,实质应为“认证服务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8年02月28日,因此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是专利文献,证据3是公开出版的书籍,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证据3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2、证据3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2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移动设备漫游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重路由移动电话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说明书第2-11页,附图1-2):本发明的总体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重路由移动电话通信的方法,其涉及通信的最低成本路由;本发明描述一种互联网服务器控制的方法,用于基于用于本地呼叫的最低成本移动运营商以及用户是在归属地网络/本国内还是在外国网络/外国中的数据来重路由移动电话语音和数据通信,它还能够回程到固定线路运营商来进行国际呼叫;将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下载到GSM电话,当GSM电话开启时,启动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它与GSM漫游设备建立蓝牙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包括彼此连接的无线通信客户端和扩展单元”,其中“GSM电话”为无线通信客户端、“GSM漫游设备”为扩展单元;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扩展单元与无线通信客户端无线连接”),并且通过GPRS/3G与LCR管理服务器建立IP/互联网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扩展单元与远程管理系统无线连接”,“LCR管理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远程管理系统”,也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扩展单元与本地无线通信网络无线连接”);GSM电话需要互联网访问(GPRS、UMTS等),且图2示出GSM电话连接至移动网络,移动网络连接至PSTN和互联网(对比文件1中GSM电话在漫游中由移动网络提供服务,因此该移动网络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本地无线通信网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GSM电话被配置为用于GPRS/3G服务,基于移动网络及GPRS/3G系统公知的构架可知,该移动网络必然具有“包括一个或多个移动电话交换中心以及一个或多个基本蜂窝中心”的服务提供端,且根据图2的架构可知,该服务提供端分别与对应于声音网络的PSTN和对应于数据网络的互联网连接);GSM电话的网络漫游位置由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监测,并且在检测到改变(这意味着电话正在漫游)时,具有改变的网络和/或国家的IP消息被发送到LCR管理服务器;LCR管理服务器向SIM卡阵列(其可能与LCR管理服务器处于或不处于同一物理位置)发出命令,以加载与GSM电话和GSM漫游设备的新位置对应的虚拟SIM,然后使用虚拟SIM配置GSM漫游设备,所有后续GSM电话呼叫都将经由GSM漫游设备进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一种移动设备漫游方法,以外地无线通信系统用作本地无线通信系统时,在本地无线通信网络内操作外地无线通信系统”);LCR管理服务器与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GSM漫游设备以及SIM卡阵列通信并对其进行控制;当GSM电话漫游到另一网络和/或国家时: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检测到不同的MNC和/或MCC,并经由IP消息将“漫游”MNC和MCC发送到LCR管理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外地无线通信系统通过数据通信链路将本地认证信息请求发送至认证服务器”,向LCR管理服务器发送“漫游”MNC和MCC消息后,会触发LCR管理服务器配置与“漫游”MNC和MCC对应的虚拟SIM卡的操作,因此该消息相当于是权利要求1中的“本地认证信息请求”;另外,GSM电话漫游后且在使用虚拟SIM卡之前发送了IP消息,则必然与德国运营商建立了数据通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本地无线通信网络内建立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和服务提供端之间的数据通信链路”);LCR管理服务器向SIM卡阵列发出命令,以配置与“漫游”MNC和MCC对应的适当SIM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本地认证信息”);在SIM卡阵列和GSM漫游设备之间建立连接,使来自GSM漫游设备中的GSM引擎的所有SIM卡通信通过互联网中继到SIM卡阵列中的SIM卡;当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检测到用户正在进行呼叫时,它将经由配置有虚拟SIM的GSM漫游设备发出呼叫(既然漫游中的GSM电话能够经由配置有虚拟SIM的GSM漫游设备发出呼叫,则说明其必然将虚拟SIM卡相关的认证信息通过控制信道发送给了服务器提供端,否则无法以虚拟SIM卡进行呼叫,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外地无线通信系统通过信号链路将本地认证信息发送给所述服务提供端”是对比文件1隐含的且可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内容;该呼叫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服务提供端依据所述本地认证信息将外地无线通信系统认证为虚拟本地无线通信装置;认证后,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作为一个虚拟本地无线通信装置与声音网络及/或数据网络进行无线通信”),该虚拟SIM在物理上存储在SIM卡阵列中;使用荷兰和荷兰Telfort SIM来表示GSM电话及其SIM卡起始的国家和网络,并且使用德国来表示GSM电话和GSM漫游设备漫游到的国家;如果GSM电话从荷兰漫游到德国,则将由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检测到:a、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使用新MNC和德国MCC将IP消息发送到LCR管理服务器;b、SIM卡阵列容纳来自不同国家的移动运营商的许多SIM以供漫游GSM电话经由GSM漫游设备进行使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识别模块”);c、LCR管理服务器指示SIM卡阵列将德国SIM的映像发送到GSM漫游设备(该SIM在物理上位于SIM卡阵列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认证服务器从认证库中取得本地认证信息并通过数据通信链路发送至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d、在GSM漫游设备中模拟德国SIM映像;e、作为参考,德国SIM的MNC和MCC存储在GSM电话的存储器中,以检测GSM电话是否漫游到另一国家或返回到本国;当GSM电话在德国进行呼叫时,可以由GSM漫游设备中的虚拟德国SIM的德国移动运营商直接进行德国本地呼叫(也说明“扩展单元与本地无线通信网络无线连接”);第四类电信交换机是由电信运营商和电信服务提供商运营的智能设备,它接收来自订户和其他服务提供商的呼叫,并基于交换机中的路由逻辑或通过来自智能服务器的指令来路由呼叫,下文中称为电信交换机;专用中央服务器LCR管理服务器与电信交换机协同工作,以将来自GSM漫游设备的呼叫重路由到通讯方号码(相当于完成了重路由功能)。如图2所示,LCR管理服务器分别与电信交换机、PSTN(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声音网络”)、互联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网络”)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通信服务器分别与声音网络、数据网络连接”)。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远程管理系统包括:认证服务器、通信服务器、配置服务器、路由数据库、认证库、以及用户数据库;所述认证库包括:多个识别模块、电话及认证资料;所述认证服务器和所述配置服务器分别与数据网络无线连接;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具体的模块划分;②权利要求1中建立数据通信链路后,服务提供端通过不同于数据通信链路的信号链路向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发送本地认证信息请求,而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了该“本地认证信息请求”,但未明确公开是由服务提供端首先触发的本地认证请求;③权利要求1中本地认证信息包括本地电话号码,而对比文件1中只记载了将虚拟SIM的映像发送到GSM漫游设备,未明确记载该映像是否包括电话号码;④权利要求1中通信服务器与路由数据库无线连接,所述路由数据库具有用于不同地理区域之间连接的优先路由细节列表,以及具体限定了通信服务器与声音网络、数据网络的连接方式为无线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重路由的相关内容,但未具体公开路由数据库及路由细节列表,公开了连接关系但未公开具体连接方式。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远程管理系统进行模块划分、具体如何触发本地认证请求,以及如何设置路由信息。
关于区别①,基于前文摘引的对比文件1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GSM电话检测到漫游,则将具有改变的网络和/或国家的IP消息被发送到LCR管理服务器,LCR管理服务器据此向SIM卡阵列发出命令,以加载与GSM电话和GSM漫游设备的新位置对应的虚拟SIM,在向用户提供特殊服务前,必然需要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LCR管理服务器对GSM电话进行身份认证,且在认证过程中其必然需要将存储的认证、用户数据进行比对以完成认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专用中央服务器LCR管理服务器与电信交换机协同工作,以将来自GSM漫游设备的呼叫重路由到通讯方号码,即LCR管理服务器还完成了一定的重路由功能。基于LCR管理服务器实现的上述功能,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即认证服务器、认证库、用户数据库、通信服务器、路由数据库,这种功能模块的划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需要将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下载到GSM电话,即对比文件1中存在提供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下载的配置服务器以对手机进行相应配置,而为了方便管理,可以将该模块集成到LCR管理服务器中,这种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将LCR管理服务器中的上述模块,如认证服务器和配置服务器设置成与数据网络无线连接,以方便与用户的通信,这种连接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认证库,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LCR管理服务器管理的SIM卡阵列中容纳有来自不同国家的移动运营商的许多SIM,SIM卡阵列即为多个识别模块,只是未具体公开该多个识别模块位于认证库中,且认证库还包括电话及认证资料;而本领域公知的,电话及其它认证资料都是基于不同通信方式的用户身份认证信息,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GSM漫游设备可以与WLAN芯片合并,使得当用户在办公室或在Wi-Fi位置时可以使用VoIP/Wi-Fi语音进行所有呼叫(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说明书第2-3页),即对比文件1中的外地无线通信系统也有基于WIFI热点通信进而需要相应认证资料的需求,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上述认证信息一同存储在认证库中以对用户进行认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检测到不同的MNC和/或MCC,经由IP消息将“漫游”MNC和MCC发送到LCR管理服务器”,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检测到漫游会触发本地认证信息请求至服务器,但未公开是由服务提供端首先触发的本地认证请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终端的呼叫请求会触发服务提供端通过控制信道向呼叫方发送本地认证信息请求,即“服务提供端通过不同于数据通信链路的信号链路向所述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发送本地认证信息请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③,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将虚拟 SIM的映像发送到GSM漫游设备,未明确记载该映像是否包括电话号码,而GSM手机的电话号码是GSM网络认证信息的一种,将其作为认证信息之一,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④,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说明书第5、9页):5、来电呼叫:这是可选的增强功能,以便节省来电呼叫费用;a、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将到原始Telfort SIM号码的所有来电呼叫转移到荷兰的电信交换机的固定号码;b、到固定号码的来电呼叫经由智能交换,路由到虚拟德国SIM的号码;6、拨出呼叫:当GSM电话在德国进行呼叫时,a、可以由GSM漫游设备中的虚拟德国SIM的德国移动运营商直接进行德国本地呼叫;b、所有其他呼叫可以由虚拟德国SIM的德国移动运营商直接进行,或者可选地经由至德国SIM盒的本地呼叫或固定网络号码路由到固定线路运营商,然后经由固定线路运营商到达目的号码,从而与由虚拟德国SIM的德国移动运营商直接进行的呼叫相比,使成本进一步降低。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不同位置的来电/拨出呼叫有各种优选的路由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设置相应的路由数据库,并具有用于不同地理区域之间连接的优先路由细节列表,以实现对比文件1公开的重路由功能。另外,无线连接是网络模块/器件之间常见的连接方式,将网络通信模块间的连接方式设置为无线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如何注册到远程管理系统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专利权人主张其中的“配置服务器”为明显笔误,实质应为“认证服务器”。
合议组认为:首先,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148段的记载可知,“配制服务器118”与认证库126及用户数据库124相连,附图1又公开了认证服务器118与认证库126及用户数据库124相连、配置服务器132仅与用户数据库124相连,综上,说明书第148段中的“配制服务器118”应为认证服务器118;其次,由权利要求2整体技术方案可知其对应于说明书第147、148段的描述,再结合其所实现的功能可知权利要求2中的“配置服务器”应为“认证服务器”,因此下文将以此理解为基础进行创造性评述。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在提供服务之前通过账户方式注册、提供相关凭证和位置等参数给认证服务器进行存储,以及客户端安装远程认证模块等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说明书第6、8页):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必须安装在用户的GSM电话中(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安装有远程认证模块”),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将Telfort移动网络代码(MNC)和移动国家代码(MCC)存储在存储器中。另外对比文件1中还多次提到通过应用本发明的方法,可以节省来电呼叫费用,使成本进一步降低等(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说明书第7-9页),即对比文件1也涉及到账户及账户管理,只是未具体公开注册的细节。而注册、传输及存储凭证参数及位置参数等,是提供服务之前取得合法接入权的常见操作,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由于远程管理系统需要与多个服务提供端进行数据交互,因而将账户设置在远程管理系统中以方便统一管理,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账户设置方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数据通信链路的建立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第54页图3-11、第140页图5-6):图3-11是移动台到地面呼叫的流程图,图5-6是混合的GPRS/GSM连接图,MS发送业务请求,MSC/VLR向MS发送一个鉴权请求(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服务提供端向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发送首次认证信息请求”),MS回应一个鉴权响应(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查找存储在所述无线通信客户端及/或所述扩展单元的内建认证信息,将内建认证信息通过信号链路发送到服务提供端”)。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个通用的移动台到服务提供端的认证过程。另外,认证过程的信息通过控制信道传输,认证通过后分配数据通信链路,根据内建认证信息进行终端身份认证,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无线通信客户端与扩展单元的连接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GSM电话与GSM漫游设备建立蓝牙连接;可选地,对于配备有其他WPAN芯片或WLAN芯片的GSM电话,GSM电话和GSM漫游设备之间的通信可以是蓝牙之外附加的或不同于蓝牙的另一种方法,任何对蓝牙的引用对于所有现有或未来的本地无线技术都是通用的。在配备有WLAN芯片的情况下,将无线通信客户端与扩展单元的连接方式替换设置为 WIFI连接,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服务的建立过程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5中“所有通过数据通信链路的通信在无线通信客户端、服务提供端、以及远程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所有通过信号链路的通信在扩展单元和服务提供端之间进行”,权利要求7中“所有通过数据通信链路的通信在扩展单元、服务提供端、以及远程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所有通过信号链路的通信在无线通信客户端和服务提供端之间进行”,即权利要求5中是扩展单元与服务提供端之间进行认证交互,而虚拟本地认证信息的获取是由无线通信客户端与远程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完成,权利要求7则反之。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GSM电话与GSM漫游设备建立蓝牙连接;下载到GSM电话中的GSM电话应用软件程序使GSM电话能够与专用中央服务器(LCR管理服务器)进行通信,GSM漫游设备可以可选择地处理该项;根据由专用中央服务器提供的信息来将所选SIM的映像模拟作为虚拟SIM提供给GSM电话或协作的专用独立设备(GSM漫游设备)。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GSM电话与GSM漫游设备之间相连接且二者都可与LCR管理服务器进行通信,LCR管理服务器能将虚拟SIM信息提供给GSM电话或GSM漫游设备。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论是选择由GSM漫游设备与服务提供端进行认证请求及信息的交互,而由GSM电话与LCR管理服务器通信进行本地认证信息的获取,还是选择由GSM电话与服务提供端进行认证请求及信息的交互,而由GSM漫游设备与LCR管理服务器通信进行本地认证信息的获取,以及相应的需要在GSM漫游设备与GSM电话之间进行认证请求和认证信息的传递,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可替换选择的服务建立过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无线通信客户端与扩展单元的所有通信为无线通信。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GSM电话与GSM漫游设备建立蓝牙连接;可选地,对于配备有其他WPAN芯片或WLAN芯片的GSM电话,GSM电话和GSM漫游设备之间的通信可以是蓝牙之外附加的或不同于蓝牙的另一种方法,任何对蓝牙的引用对于所有现有或未来的本地无线技术都是通用的。无论是蓝牙还是WIFI通信都是无线通信。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再次认证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权利要求9限定了从远程管理系统再次接收本地认证信息的方案,而权利要求10限定了从外地无线通信系统中获取事先存储的本地认证信息的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移动无线电终端设备中提供配设有标识的插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说明书第3-4页):移动无线电终端设备具有用于移动无线电通信的自有的第一插卡并且仅为了切换到另一张插卡而得到了由中央计算机提供的另一张插卡,在此根据所定义的标准从移动无线电终端设备的插卡自动切换到由中央计算机提供的插卡;在切换插卡时,由中央计算机提供的插卡的识别数据和认证数据通过移动无线电连接在使用被激活的第一插卡的情况下传输给了移动无线电终端设备,并且以前的第一插卡不管怎样都自动禁用拨出的呼叫,由中央计算机提供的插卡则被自动激活;当到目前为止还是激活的插卡不再处在其归属地网络中时,自动切换插卡,对此的理由例如是用户身处国外,一旦移动无线电终端设备确认自有的插卡不处于其归属地网络,那么就向中央计算机请求另一张配属于当前移动无线电网络的插卡,例如尤其是国外的移动无线电运营商的插卡;认证数据在每次建立连接时被实时地传输给移动无线电网络,认证数据按照本发明指的是所有必须个性化地针对在移动无线电终端设备和无线电网络的基站之间的具体的移动无线电连接生成的数据,特别是为了提供防止非法访问的认证;但倘若如大多数常见的那样,针对每一次单独的呼叫或在一定的时段之后由移动无线电网络要求附加安全认证数据(所述附加安全认证数据通过特定的算法在插卡中生成)(相当于权利要求9、10中“接收来自服务提供端的再次的本地认证信息请求”),那么所述认证数据必须在每次建立连接时或在结束一个时段之后生成,所述认证数据在中央计算机内的插卡中生成以及然后又通过数据远程传输给移动无线电终端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在外地无线通信系统处接收来自远程管理系统的本地认证信息”)。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漫游中切换到本地虚拟插卡的技术方案,且公开了需要重认证的相关内容。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事先将获取到本地认证信息存储到终端设备中,这样就可以在接收到来自服务提供端的再次的本地认证信息请求时,直接调用存储的信息而无需再向远程管理系统进行请求,这种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结合前文对认证过程的评述可知,具体的认证信号流向也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因为之前已经获取过本地认证信息,故为了保证用户体验,在再次认证过程中保持无线通信服务,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综上,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无线通信网络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GSM电话(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1中的“蜂窝电话网络”);当用户处于无线LAN(也称为Wi-Fi语音)的范围内时,本地和国际呼叫也可以通过无线LAN连接进行路由(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WIFI网络”)。而WIMAX也是一种常见的无线通信网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对无线通信网络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无线通信网络需要包括:天线塔、无线电收发机及无线电控制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对无线通信客户端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GSM电话(相当于权利要求13中的“蜂窝手机”);通过添加WLAN和Wi-Fi语音,GSM漫游设备可以被配备有WLAN芯片、VoIP电话或VoIP网关的GSM电话使用,以经由虚拟SIM进行GSM呼叫。而其它的个人数字助理PDA、计算机、SIP电话也都是常见的无线通信客户端形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3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80103594.6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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