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链锯的锯链自动张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31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5W1167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19360.9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27B17/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电链锯的锯链自动张紧装置”、专利号为201620819360.9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原为应跟华,后变更为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链锯的锯链自动张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链锯包括机架(2)、安装在所述机架(2)上的导板(1)、以及固定安装在所述机架(2)上的导板盖(3),所述导板盖(3)设置于所述导板(1)外,所述锯链自动张紧装置设置于所述导板(1)和所述导板盖(3)之间;所述锯链自动张紧装置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导板盖(3)上的滑杆(41)、一端与所述导板(1)固定连接的滑块(42)、以及套装在所述滑杆(1)上的弹簧,所述滑块(42)上开设有套装在所述滑杆(41)上的滑孔,所述弹簧的一端抵靠于所述滑块(42),另一端抵靠于所述导板盖(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链锯的锯链自动张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板(1)上开设有条形调节槽(14),所述机架(2)上固定安装有导杆(21),所述导杆(21)穿过所述条形调节槽(14)。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链锯的锯链自动张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杆(21)为两根,两根所述导杆(21)均同时穿过所述条形调节槽(14)。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链锯的锯链自动张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杆(21)依次穿过所述条形调节槽(14)和导板盖(3)的安装孔(31)后与螺母(5)螺纹连接,所述螺母(5)抵靠于所述导板盖(3)。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链锯的锯链自动张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板盖(3)上开设有与所述滑块(42)相配合的滑槽(32)。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链锯的锯链自动张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42)伸出所述滑槽(32)外。”
针对本专利,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223680B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710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990159B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248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9449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中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具有可实施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做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3)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予以采信。
证据1-5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
3.关于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从本专利说明书中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具有可实施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具体到本专利,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也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5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链锯链条的紧度调整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3-0028段,图1-8):“一种链锯链条的紧度调整机构,在链锯链条的齿轮座压盖10的一侧设置有贯通齿轮座压盖10侧边的张紧轴安装槽,张紧轴安装槽内连接有可转动但不能轴向移动的张紧轴30,张紧轴30上套装有可在张紧轴30上滑动的滑块调整装置,所述的滑块调整装置的具体结构是:张紧轴30上套装有弹簧50及可在张紧轴30上滑动的滑块40,弹簧50的一端固定在滑块40上、另一端螺接在张紧轴30上的螺旋槽32内,张紧轴30的转动带动弹簧50在螺旋槽32内的轴向移动进而带动滑块40在张紧轴30上滑动,滑块40上设置有垂直于滑块轴线用于悬挂导板的张紧销41,伸出齿轮座压盖10侧边的张紧轴30的端部设置有张紧轴转动部。上述的张紧轴30的具体结构是:在一杆件的一侧至另一侧依次设置有缩颈段A、外螺旋槽段B、光干段C、两个凸环35形成的定位卡槽33及张紧轴转动部36。上述的张紧轴转动部36的具体结构是:张紧轴转动部36的端面上居中设置有横向贯通的沟槽34或张紧轴转动部的柱面为多楞柱,便于螺丝刀或扳手等工具卡入后操作其转动。上述的张紧轴安装槽的具体结构是:条形槽11的内端面板12上设置有可插入张紧轴30的支撑孔121,条形槽11的外侧设置有轴向定位张紧轴30的C型卡环13,张紧轴30的杆件的缩颈段A伸入所述的支撑孔121内,所述的C型卡环13卡接在张紧轴30的杆件的定位卡槽33内。上述的张紧轴安装槽上螺接或卡接有盖板20,盖板20上设置有大于张紧销41可移动长度的条形孔21,所述的张紧销41伸出条形孔21外。本发明使用时,将发明的张紧销41插入链锯的链条导板的连接孔上,用螺丝刀或扳手等工具卡入张紧轴转动部36的端面上的沟槽34或多楞柱后转动该工具带动张紧轴30转动,张紧轴30的转动带动弹簧50的一端在螺旋槽32内的轴向移动,进而带动滑块40在张紧轴30上的轴向移动,滑块40的轴向移动带动链锯的链条导板的轴向移动,进而调整了悬挂在链条导板与主动轮之间的距离,也就调整了套装在链条导板和主动轮上的链锯链条的张紧紧度。”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链锯链条松紧调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8-0022段,图1-3):“如图1至图3所示,电链锯链条松紧调节装置,包括机架1、链轮2、链板3和链条4,所述链轮转接在机架上,所述链板设在机架上,所述链条设在链板上并由链轮带动,所述链板上设有调节链板相对链轮的距离使链条松开或张紧的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包括驱动链板移动的蜗轮蜗杆装置和使链板相对机架前后移动的限位装置。所述蜗轮蜗杆装置包括蜗轮51、蜗杆52和调节螺母53,所述蜗轮设在机架上,所述蜗杆沿着机架前后方向设在机架上且端部与蜗轮外啮合,所述调节螺母设在蜗杆上并固定在链板上,所述蜗轮带动蜗杆旋转、蜗杆旋转带动调节螺母相对机架前后移动、调节螺母移动带动链板相对机架前后移动使链条松开或张紧,还包括扳动蜗轮旋转的扳手6,所述蜗轮的中心设有轴体511,所述轴体端部设有与扳手端部配合的凹槽512,所述蜗轮蜗杆装置通过支架11连接在机架上,所述蜗轮和蜗杆均转接在支架上。所述链板上设有沿着机架前后方向设置的条形通槽31,所述限位装置包括设在条形通槽中带定位螺母73的定位螺杆71和条形限位块72,所述定位螺杆和条形限位块均固定在机架上,所述链板通过定位螺杆和定位螺母连接在机架上,当定位螺母锁紧时链板锁定,当定位螺母松动时链板能相对机架前后移动。还包括将调节装置密封的机盖12,所述机盖上与蜗轮对应的位置上设有第一通孔13,所述轴体穿过第一通孔使得操作者能够将扳手的端部插入凹槽中扳动蜗轮旋转,所述机盖上与定位螺杆对应的位置上设有凹槽14,所述机盖安装在机架上后凹槽的底壁抵在链板上,所述凹槽底壁上设有第二通孔15,所述定位螺杆穿过第二通孔,所述定位螺母设在定位螺杆穿过第二通孔的部分上。实际操作过程中,先将定位螺母拧松,使得链板能相对机架前后移动,然后将扳手的端部插入蜗轮轴体的凹槽中,扳动扳手使蜗轮旋转,蜗轮旋转带动蜗杆旋转,蜗杆旋转带动调节螺母相对机架前后移动,调节螺母移动带动链板相对机架前后移动,从而实现了链条的松紧调节。”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证据1公开的“导板”、“齿轮座压盖10”、“滑块4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导板”、“导板盖”、“滑块”。
证据1公开的张紧轴30设置在条形槽11内,其可以发生转动而带动滑块40在张紧轴30上滑动;因而,证据1至少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滑杆固定安装在所述导板盖上,弹簧的另一端抵靠于所述导板盖。
证据2公开的电链锯链条松紧调节装置,其通过蜗轮51、蜗杆52、调节螺母53来张紧链板3,其并未公开滑杆,因而未公开滑杆固定安装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张紧轴30由于其工作原理需要其发生转动而通过弹簧带动滑块40在张紧轴上移动,张紧轴30不能固定安装在导板盖上,而本专利是通过一端抵靠于滑块且另一端抵靠于导板盖上的弹簧推动滑块在滑杆上滑动,其滑杆无需转动,而需要固定安装在导板盖上。本专利和证据1关于如何使滑块移动的技术构思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容易想到将其张紧轴设置为固定安装于导板盖上且将弹簧设置为一端抵靠于滑块且另一端抵靠于导板盖的方式,证据2也没有公开该固定安装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将滑杆固定安装在导板盖上且将弹簧设置为一端抵靠于滑块且另一端抵靠于导板盖的方式来实现滑块的张紧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基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本专利通过上述技术特征的设置,提供了一种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滑杆、滑块结构以实现锯链张紧,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81936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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