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面凸焊螺栓-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承面凸焊螺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61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5W1166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64183.3
申请日:2017-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卫
授权公告日:2018-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永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6B35/00(2006.01);F16B4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1264183.3,名称为“承面凸焊螺栓”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9日,专利权人为江苏永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承面凸焊螺栓,包括螺杆主体(1),螺杆主体(1)外圆周表设置有外螺纹,螺杆主体(1)一端连接有法兰盘(3),其特征在于:法兰盘(3)与螺杆主体(1)连接的承面上均匀设置有三个能够与焊接连接件的定位孔相配合的半圆球形凸起(2),螺杆主体(1)与法兰盘(3)连接部位设置有一段能够适应焊接连接件定位孔与半圆球形凸起(2)之间尺寸误差的圆环形间隙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承面凸焊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间隙槽宽度与法兰盘(3)厚度尺寸一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承面凸焊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圆球形凸起(2)高度为法兰盘(3)厚度的1/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承面凸焊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主体(1)机械性能连接强度为4.8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承面凸焊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主体(1)、法兰盘(3)材料都为SWRCH15A。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承面凸焊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圆球形凸起(2)高度为0.8mm。”……
针对本专利,李卫(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840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22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同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未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螺杆主体(1)与法兰盘(3)连接部位设置有一段能够适应焊接连接件定位孔与半球形凸起(2)之间尺寸误差的圆环形间隙槽。证据2公开了在螺栓头1和螺杆2的连接处设置有金属丝槽4,该金属丝槽客观上也能起到适应两个配合件之间尺寸误差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凸焊螺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1-0026段,图1-4),该凸焊螺栓包括底座1(相当于本专利的法兰盘)和与底座相连接的螺柱5(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杆主体),所述底座1在靠近螺柱的侧面上均匀设有三个或以上凸焊点2(相当于本专利的半球形凸起),密封筋4环绕螺柱5设在底座1的底面上位于凸焊点和螺柱之间,底座1设置凸焊点的侧面为焊接面3。凸焊螺栓在与钢板6焊接开始时,凸焊螺栓与钢板6通过凸焊点2接触,接通电流后凸焊点2开始融化,虽然凸焊螺栓的焊接面与钢板6的融合,位于焊接面上的密封筋4与钢板6的焊接面相接触,由钢板6的平整度决定此处密封筋4的融合程度,如平整度好则融合的较多,可以保证密封性能,如不平整将有部分融合,未融合部分会紧紧压在钢板上,形成密封环。最终达到满足不同状态钢板此处的密封性要求。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螺杆主体与法兰盘连接部位设置有一段能够适应焊接连接件定位孔与半球形凸起(2)之间尺寸误差的圆环形间隙槽。
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强度内六角螺栓(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0003-0006、0011、0012段,图1),提供一种不易松动、紧固性好,抗震能力强的高强度内六角螺栓,螺栓头1和螺杆2的连接处设置有金属丝槽4,金属丝槽4也可以作为加工螺纹时的退刀槽,金属丝槽4还可以防止因热处理应力集中,拉力过猛导致的螺栓断裂。通过金属丝槽上缠绕金属丝,可以将多个螺栓套装成一排或环形,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多个内六角螺栓连在一起,更加有效地提高了紧固性,防止螺栓松动,也提高了抗震效果。
请求人主张证据2的金属丝槽相当于本专利的能够适应焊接连接件定位孔与半球凸起之间的尺寸误差的圆环形间隙槽,其结构客观上能够起到与本专利圆环形间隙槽相同的作用。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的金属丝槽的设置是为了将多个螺栓通过金属丝缠绕在一起以更好的防止螺栓松动,与本专利的圆环形间隙槽作用不同。其次,证据2并非是用于焊接的螺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非用于焊接的螺栓上的金属丝槽或退刀槽用于凸焊螺栓以解决适应焊接连接件定位孔与半球凸起之间尺寸误差的技术问题。
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1、2还不足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从属权利要求2-6均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同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26418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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