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十字套垫式螺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60
决定日:2019-07-12
委内编号:5W1166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27677.6
申请日:2016-02-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卫
授权公告日:2016-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6B35/06(2006.01);F16B39/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7月27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620127677.6,名称为“一种十字套垫式螺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9日,专利权人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十字套垫式螺栓,其特征在于,包括相互连接的螺杆(1)和螺栓头部(2),所述螺杆(1)上设有螺纹(3),所述螺杆(1)上所述螺纹(3)与所述螺栓头部(2)之间的区域上设有平垫(4)和弹垫(5),所述平垫(4)设于所述弹垫(5)与所述螺栓头部(2)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十字套垫式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垫(5)为具有一处缺口(7)的圆环,所述圆环的缺口(7)处的两端错开。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十字套垫式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垫(4)为圆环状,且所述平垫(4)的外径大于所述弹垫(5)的外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十字套垫式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头部(2)的顶面上开设有内十字(6)。”
针对本专利,李卫(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85159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0月3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7588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2月1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9752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平垫(4)设于所述弹垫(5)与所述螺栓头部(2)之间”,而说明书附图的图1中表明的是弹垫5设于平垫4与螺栓头部2之间,二者表述不符,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在于:平垫设于弹垫与螺栓头部之间。而这种位置的简单对调和调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区别均在于:平垫设于弹垫与螺栓头部之间,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均与请求书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2、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予以认可,由于证据2、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3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2公开了防螺纹滑丝的螺栓结构(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23、0024、0027段,图1),其包括螺栓头1(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栓头部)和螺栓杆2(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杆),所述螺栓杆2的旋合部位21设有外螺纹5(相当于本专利螺杆上的螺纹),在旋合部位21前端设有导向光杆3(相当于本专利螺纹与螺栓头部之间的区域),在所述螺栓杆2的旋合部位21上方设有平垫4(相当于本专利的平垫),螺栓杆2的上部设弹簧垫圈6(相当于本专利的弹垫),弹簧垫圈6是为了在使用时,对整个螺栓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螺栓头的盘头还可为十字槽凹穴。从图1可以看出,弹簧垫圈6和平垫4均设置在导向光杆3的区域,且弹簧垫圈6设置在平垫4和螺栓头1之间。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特征仅在于:本专利平垫设于弹垫与螺栓头部之间;而证据2弹簧垫圈6设于平垫4和螺栓头1之间。
证据3公开了一种螺栓副防松紧固方法(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图1),包括如下步骤:首先,采用普通螺栓3穿入被连接件的连接螺孔内;其次,在所述螺栓3上套上一个第二弹垫13;再次,在所述螺栓3上套上一个与该螺栓3的螺纹相配合的第一螺母1,将所述螺栓3拴住,并拧紧;然后,在所述螺栓3上套上一个第一弹垫12;最后,采用一个与所述第一螺母1螺纹方向相反、螺纹中径及螺距均相等的第二螺母2继续栓住所述螺栓3,并拧紧。在上述的第二弹垫13之前,先将一个平垫套入所述螺栓3。
可见,证据3公开了将平垫设置在弹垫与螺栓头部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平垫是为了保护被连接的部件表面不受损伤,分散压力,弹垫是利用弹簧的缓冲力起到防松的作用,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平垫的设置位置, 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证据2、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从证据2图1可以看出弹簧垫圈6为具有缺口的圆环,且缺口处两端错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证据2的图1公开了平垫的外径大于弹垫的外径,且平垫为圆环状为本领域平垫的常规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证据2公开了螺栓头的盘头可以为十字槽凹穴(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1行,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基于证据2、3已经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12767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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