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牙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冲牙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098
决定日:2019-07-11
委内编号:5W1170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607625.9
申请日:2016-06-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方晓林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A61C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且作用相同,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2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冲牙器”的ZL201620607625.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6年6月20日,专利权人为方晓林。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冲牙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喷嘴组件、手柄和弹扣机构;
所述手柄内设置有出水连接件,所述出水连接件的下端位于所述手柄内,且与所述手柄的进水端连通;所述出水连接件的侧壁上设置有卡孔;所述喷嘴组件的下端设置有与所述卡孔相配合的卡槽;所述弹扣机构卡设在所述卡孔和所述卡槽内,以使所述喷嘴组件与所述手柄固定或者分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扣机构包括卡环和复位弹力元件;
所述卡环的内侧壁设置有卡凸,所述卡环套设在所述出水连接件外;所述复位弹力元件设置在所述手柄与所述卡环之间,以使所述卡凸具有向所述卡孔内运动的趋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冲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内设置有出水三通件;所述出水三通件的一个开口端内滑设有阀芯针,所述阀芯针外套设有防水圈,且该开口端连接有进水管;所述出水三通件的另一个开口端与所述出水连接件连通;所述出水三通件的最后一个开口端转动连接有旋转件;所述旋转件位于所述出水三通件外的一端上设置有齿轮齿,所述旋转件的另一端的侧壁上设置有用于插设所述阀芯针的针孔;所述手柄的侧壁上设置有推钮开关,所述推钮开关上设置有与所述齿轮齿相啮合的齿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冲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三通件与所述出水连接件连通的开口端呈台阶状,且该端内设置有防水圈;所述出水连接件插设在所述出水三通件的该开口端内,并与所述防水圈抵接;所述喷嘴组件插设在所述出水连接件内,喷嘴组件的下端穿过所述防水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牙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水泵和动力源;所述水泵包括泵体、活塞、活塞杆、单向阀门和出水阀门;
所述泵体包括进水筒、出水筒和活塞筒;所述进水筒的一端、所述出水筒的一端和所述活塞筒的一端连通;所述出水筒的另一端与所述手柄的进水端连通;所述进水筒内设置有用于使所述进水筒内的流体朝所述出水筒方向流动的所述单向阀门;所述出水筒内设置有出水阀门;所述活塞筒内设置有所述活塞,所述活塞杆的一端与所述活塞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动力源传动连接,所述动力源用于带动所述活塞做往复运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冲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远离所述活塞杆的一端设置有环形凹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冲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呈圆台状,所述活塞的大端面设置所述环形凹槽;所述活塞为一端开口的中空腔体,且其开口端位于所述活塞的小端;所述活塞内从大端至小端依次设置有第一圆柱腔、圆弧腔和第二圆柱腔;且所述第一圆柱腔的直径小于所述第二圆柱腔的直径;
所述活塞杆的一端设置有圆球,所述圆球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二圆柱腔的直径,所述圆球设置在所述圆弧腔内;所述活塞杆的另一端设置有环套,所述环套内设置有偏心轮;所述动力源为电机,所述电机的动力输出轴上设置有传动齿轮,所述偏心轮上设置有与所述传动齿轮相啮合的外齿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冲牙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机身、底座和水箱;所述水箱设置在所述机身的上端;所述机身为下端开口的中空壳体,且所述底座设置在所述机身的下端开口上;所述底 座上设置有减震卡座,所述水泵和所述动力源上均设置有用于与所述减震卡座相配合的减震胶塞。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冲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内设置有控制电路板,所述动力源与所述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冲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为一端开口的中空壳体,所述水箱的开口端设置有收纳盒。”
针对上述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第366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5-9无效,在权利要求3、4、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第366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现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4、10,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3、4、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权利要求3、4、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7444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09465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23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93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30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5583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日;
证据5:公开号为US2010/0330527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的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395386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29822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12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6、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者证据5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的不影响审理。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具体意见与请求书中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准确性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证据5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内容为准。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冲牙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冲牙器,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0] - [0030]段,附图1-3):该便携式冲牙器包括机身组件1、与所述机身组件1顶部连接的喷嘴2以及嵌入所述机身组件1一侧的水箱3,所述机身组件1包括壳体11、所述壳体11内部的泵组件12、马达13、充电电池14和电路控制面板15,所述喷嘴2连接端与所述泵组件12连接处设置有锁紧机构17,所述锁紧机构17包括锁紧卡扣171、锁紧套172、弹簧173和推钮174,所述锁紧卡扣171套住所述锁紧套172,所述锁紧卡扣171上的卡块1711与所述锁紧套172上的通槽1721相适配,所述锁紧卡扣171与所述锁紧套172之间的间隙用所述弹簧173连接,所述锁紧卡扣171上设置推钮174,所述喷嘴2连接端设置有环形槽21,所述环形槽21与所述卡块1711相适配。安装所述喷嘴2时,按下所述推钮174,将所述喷嘴2的连接端插入所述锁紧套172中,所述喷嘴2的连接端的环形槽21与所述锁紧套172的通槽1721通过限位平齐,此时放开所述推钮174,所述锁紧卡扣171的卡块1711通过所述弹簧173的推力嵌入所述喷嘴2的环形槽21中将所述喷嘴2锁死。取下所述喷嘴2时,按下所述推钮174,将所述锁紧卡扣171的卡块1711从所述喷嘴2的连接端的环形槽21中推出,拉出所述喷嘴2。通过所述锁紧机构,在装卸所述喷嘴2的时候更加方便快捷,且连接牢固,不会出现安装位不正导致漏水的情况。
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证据1中的喷嘴2、机身组件1和锁紧机构1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喷嘴组件、手柄和弹扣机构;锁紧套172相当于出水连接件,从证据1附图1-3中明确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锁紧套172位于机身组件内,机身组件的下端为进水端,即锁紧套下端与机身组件的进水端连通;锁紧套172上的通槽1721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出水连接件侧壁上的卡孔,喷嘴2连接端设置的环形槽21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卡槽,卡块1711与通槽1721和环形槽21都存在相适配关系,并由此使得装卸喷嘴2时候更方便快捷,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弹扣机构卡设在所述卡孔和卡槽内,以使所述喷嘴组件与手柄固定或分离。证据1中的锁紧机构17包括有锁紧卡扣171和弹簧17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卡环和复位弹力元件,从附图2可以看出卡块1711设置在锁紧卡扣171的内侧壁,锁紧卡扣171设置在锁紧套172外,弹簧173设置在锁紧卡扣与锁紧套之间的间隙,其作用也是提供推力将卡块1711嵌入喷嘴2的环形槽21中把喷嘴锁死。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专利中的复位弹力元件设置在所述手柄与所述卡环之间,而证据1中的弹簧173设置在锁紧卡扣与锁紧套之间的间隙;②本专利的所述手柄内设置有出水三通件;所述出水三通件的一个开口端内滑设有阀芯针,所述阀芯针外套设有防水圈,且该开口端连接有进水管;所述出水三通件的另一个开口端与所述出水连接件连通;所述出水三通件的最后一个开口端转动连接有旋转件;所述旋转件位于所述出水三通件外的一端上设置有齿轮齿,所述旋转件的另一端的侧壁上设置有用于插设所述阀芯针的针孔;所述手柄的侧壁上设置有推钮开关,所述推钮开关上设置有与所述齿轮齿相啮合的齿条。
关于上述区别①,如上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弹簧173的作用也在于提供推力将卡块1711嵌入喷嘴2的环形槽21中把喷嘴锁死,即与本专利中复位弹力元件所起的作用相同,故该区别①的实质仅在于证据1中公开的弹簧位置与本专利中复位弹力元件的位置略有不同而已,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其可以根据需要具体选择复位弹力元件在手柄中的位置,只要其能提供卡凸嵌入环形槽的力即可,这种位置上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②,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开启和关闭进水通道;证据6公开了一种口腔冲洗器,阀体218(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出水三通件)定位在手柄壳体202内,进水管110的端部配合在从阀体218延伸的流体管道286(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出水三通件的一个开口端)上形成流体连通(下称进水端),阀帽214(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出水连接件)被定位在阀体218的嘴278(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出水三通件的另一个开口端)顶部形成流体连通(下称出水端),阀体218的下部276在一个面上包括阀室282(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出水三通件的最后一个开口端),阀室282被配置为接收阀芯228(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旋转件),阀芯228至少包括芯体241和齿轮部分260,齿轮部分260延伸出阀体218,芯体241具有圆柱部分239,圆柱部分239的侧壁形成凹腔246,凹腔246被配置为接收弹簧230和球232,手柄的侧壁上设置有暂停控制致动器226(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推钮开关),暂停控制致动器226的齿条270可与阀芯228的齿轮部分260可操作地相关联导致芯体241旋转,冲洗模式时球232远离出水端流体出口,流体从阀体218的嘴278流出,暂停模式时球232封堵出水端流体出口,阻断流体流通(参见证据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18);由上述证据6公开内容可见,其中也公开了一开启和关闭进水通道用的三通部件,且其也是利用手柄上的控制按钮与该三通部件相关联以使得阀体打开与封堵流体通路,证据6所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中采用的是阀芯针(即针状阀),而证据6中采用的是球状阀,本专利中的阀芯针滑动设置于出水三通件的进水端,旋转件的侧壁上设有用于插设阀芯针的针孔,而证据6中球阀232设置于出水三通件的出水端;然而,如上所述,证据6中已经明确给出了采用带有阀体的出水三通件来开启和关闭流体通道的相关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替换不同的阀体形式,且将该阀体具体设置于进水端还是出水端也是可以进行常规选择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故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出水三通件及其与出水连接件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6中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3-19页,附图12、13)阀体218的嘴278限定圆柱形腔,被定位在嘴278下面的尖端接收部分281基本呈圆柱形,尖端接收构件281可以包括向其内径延伸一定长度的内部肋292,由此可形成环形壁架307(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的出水三通件与出水连接件连通的开口端呈台阶状),杯状密封件216(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防水圈)被定位在嘴278内部,其可以由环形壁架307支撑;尖端150(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喷嘴组件)的近端可以行进通过阀帽214的腔,穿过杯状密封件216,进入阀体218的腔;且从附图13D、13G中明确可见阀帽214的主体下部插设于嘴278内并抵接于杯状密封件216。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6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0
本专利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冲牙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冲牙器,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0] - [0030]段,附图1-3):该便携式冲牙器包括机身组件1、与所述机身组件1顶部连接的喷嘴2以及嵌入所述机身组件1一侧的水箱3,所述机身组件1包括壳体11、所述壳体11内部的泵组件12、马达13、充电电池14和电路控制面板15,所述喷嘴2连接端与所述泵组件12连接处设置有锁紧机构17,所述锁紧机构17包括锁紧卡扣171、锁紧套172、弹簧173和推钮174,所述锁紧卡扣171套住所述锁紧套172,所述锁紧卡扣171上的卡块1711与所述锁紧套172上的通槽1721相适配,所述锁紧卡扣171与所述锁紧套172之间的间隙用所述弹簧173连接,所述锁紧卡扣171上设置推钮174,所述喷嘴2连接端设置有环形槽21,所述环形槽21与所述卡块1711相适配。安装所述喷嘴2时,按下所述推钮174,将所述喷嘴2的连接端插入所述锁紧套172中,所述喷嘴2的连接端的环形槽21与所述锁紧套172的通槽1721通过限位平齐,此时放开所述推钮174,所述锁紧卡扣171的卡块1711通过所述弹簧173的推力嵌入所述喷嘴2的环形槽21中将所述喷嘴2锁死。取下所述喷嘴2时,按下所述推钮174,将所述锁紧卡扣171的卡块1711从所述喷嘴2的连接端的环形槽21中推出,拉出所述喷嘴2。通过所述锁紧机构,在装卸所述喷嘴2的时候更加方便快捷,且连接牢固,不会出现安装位不正导致漏水的情况。
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证据1中的喷嘴2、机身组件1和锁紧机构1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喷嘴组件、手柄和弹扣机构;锁紧套172相当于出水连接件,从证据1附图1-3中明确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锁紧套172位于机身组件内,机身组件的下端为进水端,即锁紧套下端与机身组件的进水端连通;锁紧套172上的通槽1721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出水连接件侧壁上的卡孔,喷嘴2连接端设置的环形槽21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卡槽,卡块1711与通槽1721和环形槽21都存在相适配关系,并由此使得装卸喷嘴2时候更方便快捷,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弹扣机构卡设在所述卡孔和卡槽内,以使所述喷嘴组件与手柄固定或分离。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专利的冲牙器还包括水泵和动力源;所述水泵包括泵体、活塞、活塞杆、单向阀门和出水阀门;所述泵体包括进水筒、出水筒和活塞筒;所述进水筒的一端、所述出水筒的一端和所述活塞筒的一端连通;所述出水筒的另一端与所述手柄的进水端连通;所述进水筒内设置有用于使所述进水筒内的流体朝所述出水筒方向流动的所述单向阀门;所述出水筒内设置有出水阀门;所述活塞筒内设置有所述活塞,所述活塞杆的一端与所述活塞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动力源传动连接,所述动力源用于带动所述活塞做往复运动;所述活塞远离所述活塞杆的一端设置有环形凹槽(即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②本专利中活塞呈圆台状,所述活塞的大端面设置所述环形凹槽;所述活塞为一端开口的中空腔体,且其开口端位于所述活塞的小端;所述活塞内从大端至小端依次设置有第一圆柱腔、圆弧腔和第二圆柱腔;且所述第一圆柱腔的直径小于所述第二圆柱腔的直径;所述活塞杆的一端设置有圆球,所述圆球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二圆柱腔的直径,所述圆球设置在所述圆弧腔内;所述活塞杆的另一端设置有环套,所述环套内设置有偏心轮;所述动力源为电机,所述电机的动力输出轴上设置有传动齿轮,所述偏心轮上设置有与所述传动齿轮相啮合的外齿轮(即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③本专利还包括机身、底座和水箱;所述水箱设置在所述机身的上端;所述机身为下端开口的中空壳体,且所述底座设置在所述机身的下端开口上;所述底座上设置有减震卡座,所述水泵和所述动力源上均设置有用于与所述减震卡座相配合的减震胶塞(即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④本专利中水箱为一端开口的中空壳体,所述水箱的开口端设置有收纳盒(即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
关于上述区别①,证据3公开了一种冲牙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6]-[0025]段,附图1-4):冲牙器包括喷嘴1、机身组件2、吸水管、水壶,机身组件包括顶盖、托架、内件组件等,内件组件24安装于底壳内,泵组件卡合在内件下盖35,泵组件包括水泵端盖、水泵出水连接部件42、防水圈44、出水阀片45(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出水阀门)、泵身46、活塞47、连杆48、水泵进水连接部件、进水阀片410(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进水阀门),其中防水圈套接在水泵出水连接部件上,水泵出水连接部件、活塞安装在泵身内,水泵进水连接部件连接到泵身内,活塞连接有连杆,水泵出水连接部件与泵身的接触面上安装有出水阀片,水泵进水连接部件与泵身的接触面上安装有进水阀片。马达(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动力源)带动活塞在泵壳里做往复直线运动,活塞向后运动,出水口处的阀片封闭,进水口处的阀片打开,活塞向前运动,进水阀片封闭,出水阀片打开,由于使用了出水阀片和进水阀片能够有效防止水漏出。此外,从证据3附图4可以看出泵身中安装出水阀片45的一端为出水筒,安装进水阀片的一端为进水筒,安装活塞的一端为活塞筒,三者可以连通,虽然证据3中未记载出水筒另一端的连接关系,但其必然需要与冲牙器手柄进水端相连才能将水泵送到喷嘴,同理,马达也必然与连杆48连接来提供动力。且从证据3的附图4还可以明显看到活塞远离连杆一端形成了环形凹槽。即上述区别①已被证据3所公开且作用相同,将证据3中公开的泵以及马达应用到证据1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就能完成的。
关于上述区别②,证据3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5]段,附图4):活塞为内凹形结构,所述连杆顶部设有圆球形凸起连接于活塞内部,并且从证据3附图4可以看出活塞具有内径大于圆球形凸起直径的内腔以及内径小于圆球形凸起直径的内腔,以及两者之间容纳圆球形凸起的部分,虽然证据3中未描述其为圆柱腔,也未记载“圆弧腔”,但根据证据3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其形状。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冲牙器套件(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0]-[0022]段,附图1-4),包括水箱1、泵体2及冲牙器3,泵体2包括泵体支架4,泵体支架4上设置有泵体安装槽41、齿轮座42及电机座43,泵体安装槽41上设置有泵箱5,泵箱5还设有连接管57,连接管57内设有活塞58,一带有连接座59的活塞连杆50套设于活塞58中,并通过活塞连杆轴501将活塞58与活塞连杆50组合固定。齿轮座42中设有齿轮轴44,齿轮轴44的一端设有花键齿45,另一端连接有偏心齿轮46,偏心齿轮46的偏心轴套47设于活塞连杆50的连接座59内,偏心齿轮46的轮齿与设置于电机座43上的电机48的输出轴端设置的一锥齿轮49啮合。即,证据2中的连接座59即权利要求10中的环套,偏心齿轮46即设置在环套内的偏心轮,其动力源同样为电机,锥齿轮49即传动齿轮,从附图4可以看出偏心轮46与传动齿轮均具有外齿轮,两者应当以外齿轮相啮合实现传动。此外,证据2和证据3虽然没有记载其活塞的形状为圆台形,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将活塞靠内一侧设置为较大直径,而靠外一侧设置为较小直径,从而构成圆台形状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上述区别②被证据2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
关于上述区别③,证据4公开了一种冲牙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第2行-第15行,附图1-2):其由过滤器组件、壳体4(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机身)、水杯5、底壳6(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底座)、电机-泵组件8、蓄水杯壳9(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水箱)、蓄水杯壳盖10、手柄12、喷嘴11等组成,从证据4附图1-2可见,其中蓄水杯壳在壳体上端,壳体内容纳有组件,其为中空壳体,底壳设置在壳体下端,电机-泵组件位于底壳上。虽然,证据4中未公开壳体是下端开口,也未公开减震卡座和减震胶塞,但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
关于上述区别④,证据5公开了一种冲牙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120]-[0141]段,附图1-13):水箱14为一端开口的中空壳体,其开口端设置有容器16(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收纳盒),容器16包括盖20和底座18,盖20和底座18的内表面限定了能够储存诸如冲牙器尖端的物品的封闭容积;即上述区别④已被证据5所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在水箱上设置存贮空间以方便冲牙器部件的放置。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4、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权利要求3、4、10应当被予以无效,故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已生效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的权利要求1、2、5-9无效的基础上,宣告ZL20162060762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3、4、10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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